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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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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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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管理办法

份号 产品包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包装材料的采购、入厂检验、生产领用及流转管理,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包装材料采购、入厂检验、生产领用及流转全过程。 3.术语 包装材料:指产品包装所使用纸箱、塑料周转箱、片材、隔板、汽泡袋、泡沫、异形盒、封 口胶、纸胶带等。 4.职责 4.1计调室负责包装材料采购计划编制及实施。 4.2制造部负责包装材料的入厂检验和记录。 4.3品质技术部负责包装材料入厂检验标准、产品包装标准、包装材料使用定额的制定以及产品包 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4物流部负责包装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并负责产品包装质量考核、奖励建议的提出。 4.5制造部/涂装部负责按包装材料使用定额进行生产领用,并按产品包装标准进行产品包装和检 验。 4.6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产品包装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考核、索赔、奖励建议的审核及兑现。 5.正文 5.1包装材料的采购、入库管理 5.1.1计调室根据生产计划,结合库存量、包装材料使用定额,下达包装材料采购计划并准时组织 到货。 5.1.2包装材料到司后,供应商、制造部、物流部按《物资入库、出库管理指导书》的规定,办理 报检、检验入库手续。 5.2产品包装控制 5.2.1产品包装配料使用原则

5.2.2产品包装标准的制定 5.2.2.1品质技术部按不同的机型、不同的零部件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材料使用定额,并以技 术通知的形式下发到计调室、物流部、制造部、涂装部、财务管理部。 5.2.2.2对产品包装标准进行变更、并产生成本变化的,品质技术部在下达技术通知时,需经过财 务管理部会签。 5.2.3包装材料的发放 5.2.3.1制造部/涂装部按生产计划到物流部领取包装材料,库管员按包装标准、生产计划量和包装材料使用定额发放包装材料。对制造部/涂装部超定额领用的,由领用部门承担全部费用(相关 责任人承担50%)。 5.2.3.2对出口散件、要进行二次包装的,由计调室负责在下达的生产计划中注明。物流部、制造 部/涂装部按计划发放、领用相应的包装材料。 5.2.3.3对已入库、需更换包装的产品,由计调室向物流部、制造部/涂装部下达换箱指令。制造部/涂装部按包装标准领用包装材料,物流部实施换箱。计调室同时落实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或索赔。 5.2.3.4对生产过程中发生无塑料周转箱,需改用纸箱包装的,物流部库管员需得到计调室通知后 才能改换发放包装材料。计调室对改换包装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5.2.4产品包装质量控制及记录 5.2.4.1制造部/涂装部生产班组负责按生产计划、产品包装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检验员负责对产品规格(状态)、数量、标识进行检验,同时作好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入物流部库房。 5.2.4.2物流部库管员在接收入库产品时,须对产品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抽检(尾箱须全检),同时对包装材料是否符合使用原则进行检查,确认无误的办理入库手续。对检查中发现产品规格(状态)、数量有误,包装材料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造部/涂装部重新包装。 5.2.4.3产品包装后,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

物料标识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公司的专供桁架楼承板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材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直至出厂,都保持相应的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确保合格的原料才能使用,合格的成品才能出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供桁架楼承板,包括进货物资,生产过程,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 3 职责 3.1生产部 a)负责制定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实施严格管理,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 追溯时,生产部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b)原料仓库负责对所有原材料的标识控制; c)生产车间和仓库负责对工序产品及成品的标识控制; 3.2质检部负责产品质量跟踪活动的控制,发生需要追溯时,组织并协调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并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 3.4 各部门应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检验状态标识方法和意义,严格执行不同状态标识的规定,发现 问题及时进行追踪复查。成品仓库负责产品其标识的核对。 4 工作程序 4.1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4.1.1 由生产部下达《一捆流》给桁架岗位,桁架岗位及各后续生产岗位均以流转的《一捆流》作为该批产品标识的依据。当《一捆流》流转到最后一道生产岗位时由生产部回收并归档保存,以便 于追溯。 4.1.2 操作工人应在桁架工序产品的端头挂牌的办法进行工序产品的标识。 4.1.3 在挂牌上标明产品编号、生产批号、日期、检验状态等。 4.2 成品标识 4.2.1 模板点焊岗位把成品标签贴在相应的包装上。 4.2.2 已贴标的楼承板应有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生产批号、包装规格等。 4.2.3 包装好的产品交由成品仓库核对标识后分类存放。 4.3 标识方法 4.3.1 标识种类 凡经检验和试验的原料规定如下(用透明胶粘贴标签)标识: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茶叶、调味品、饮料、乳制品、肉加工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膨化食品、速冻米面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3年。 消费者如何鉴别质量安全食品?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外包装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2)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3)食品在有效的保质期内;(4)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GB1355-86《小麦粉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T 8607-1988 《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产品包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 术语 产品:指公司生产经分析合格的产品。 4. 职责 4.1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包装; 4.2 仓储处负责包装物的验收和管理; 4.3 供销处负责包装物的采购; 5. 工作程序 5.1 包装物的采购 供销处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采购包装物,供方必须是国家定点危险品生产单位,采购时应索取供方定点生产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具体执行《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5.2 包装物的管理 5.2.1 包装物的验收 采购的包装物经仓储处保管员和业务员按《物资入库管理规定》和5.1要求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5.2.2 包装物的管理 包装物入库后,保管员应保持包装物存放场地整洁,不得与其他物资混放,防止发生化学污染。 5.3 产品包装 5.3.1 固体产品的包装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产品合格证。 5.3.2 包装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包装厂房必须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出现空气爆炸。 (5)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2 液体产品的包装 5.3.2.1 对于液体产品包装容器,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腐蚀性物品”的标志。 5.3.2.2 产品储罐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并标识“腐蚀性物品”。 5.3.2.3 液氯槽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合格证、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标识。 5.3.2.4 对于各种液体产品的包装容器做到专罐专用,在包装液体产品时应做到: (1)专人负责罐装,严禁其他人员罐装。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容器物材质与罐装产品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化学反应。 (4)罐装前应认真检查罐内是否存在其它物资,如有必须予以彻底清除,并用清水冲刷,不得含有任何物资,保证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影响产品质量。 (5)罐装前发货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运输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明件。 5.3.3气体产品的充装 5.3.3.1 气体产品主要包括:液氯、氢气:其中,液氯充装执行《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氢气充装执行《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充装部分。 5.3.3.2气瓶瓶体应标识或悬挂:危险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 5.4 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具体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6. 相关文件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管理规定》; 《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MSDS及标识管理规定

MSDS及标识管理规定 1.0目的 通过标识系统和原材料、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向公司员工、销售人员、客户说明公司内外关于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产品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安全操作、消防及应急措施、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危险信息。 无论何时工作环境和标准发生变化,或处理新的化学品和危险品时,进行评审和更新相关信息及制定标识标签的措施。 保证从事特殊任务或处理危险品的新员工或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得到有关的指导并在工作中得到强化培训。 符合国内或国际关于标识标签的标准、法律法规。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锦泰实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销售人员及与客户之间的危险信息交流。 3.0职责 总经理:批准此程序,并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负责人 评估进行MSDS及标识标签的管理的需要,制定MSDS及标识标签的管理计划,当标准和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负责更新MSDS及标识标签; 负责收集所需要的MSDS,控制其拷贝件发放至适宜的部门或岗位; 更新MSDS清单和标识标签清单; 保证公司的员工明白理解标识标签的内容。 采购物流部负责人 负责向供应商索要原材料的MSDS,拷贝后送交EHS负责人; 负责采购回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卡车、包装和其他容器均有符合国家或国际要求的适宜的标识标签。 销售部负责人

负责把公司产品的MSDS传递给顾客或销售代理; 负责将公司产品销售国内或出口时,装载产品的槽罐、卡车、包装和其他容器均有符合当地国家或国际要求的适宜的标识标签。 生产部负责人 负责保证公司在工程设计、库房储藏和生产活动中遵守和正确使用标识标签。 各科室负责人 负责保管本科使用的MSDS文件,同时将每一岗位涉及的产品、中间产品、原料的MSDS发放至此岗位并培训下属,使岗位人员明确掌握和正确使用MSDS;负责要求本科室的员工按照MSDS里的建议操作和自我防护,保证本区域使用合适的标识标签。 程序 公司的危险交流体系 MSDS和标识标签(标识包括运输标识和工作现场安全标识、产品标签)是公司进行危险信息交流的两种工具。 负责人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通过查找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要求或集团公司和化工事业部标准,评估公司内需要进行危险信息交流的原材料和产品,并完成MSDS清单、标识标签清单。当公司购进新的危险化学品时,要随时更新,通知相关人员了解健康危险、工业卫生危险和危险品的信息;产品的MSDS,由企业的MSDS负责人审核批准。 关于危险品的总体信息 下面是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分类,按照联合国危险等级分类: 1类:爆炸品 2类:毒气(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类:可燃性和易燃性液体 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现场材料管理标识规定

四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 氧化塘单位工程 现场材料管理标识规定Z2009-6/QA/PR/0003/A 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氧化塘单位工程EPC项目部 2011年12月

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 氧化塘单位工程 现场材料管理标识规定Z2009-6/QA/PR/0003/A

1 目的与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氧化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产品和材料的标识管理。 2 职责 2.1项目经理负责对现场材料及产品标识的管理提出要求,以保证施工现场材料及产品标识能满足产品识别和追溯的要求,以及满足施工的要求。 2.2施工经理负责组织施工分承包商对材料及产品标识进行管理。2.3在材料的接收、搬运、贮存和交付安装中,各岗位都应负责对材料及产品标识进行保护。 2.4施工分承包商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材料及产品标识的保护和对标识的管理。 2.5试运行经理应在调试试运行、考核和验收(交付)的各个阶段,负责检查材料及产品。 3 管理规定 3.1 材料验收入库 3.1.1 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时或按合同约定送货到我方施工现场时,材料管理人员负责告之供货商我公司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可采用做标语牌的形式,悬挂于施工现场的进口醒目之处,以方便供货商阅知。 3.1.2 材料验收入库应按采购(订货)计划(合同)、材料入库验收单、发票、质量证明书等要求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3.1.3 材料的数量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可采取过磅、理论换算、量尺、量方、过目点数等方法进行。材料的验收数量与发票数量有差额时,如其差额在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按发票数量验收;其差额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查对核实,做出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3.1.4 材料的质量验收按《物资采购质量控制程序》规定办理。凡出现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库保管人员对该批材料应拒绝验收入库,并做好质量记录,如该批材料暂存放在仓库中的,仓库保管人员应分开存放,并标注“不合格品”。对验收发现的不合格材料,保管人员应及时通知材料主管领导和质量部门,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标识、发通知单、评审、处置。 3.1.5 仓库保管人员在进行材料入库验收时,应凭采购人员的入库验收单、核对发票、合同、质量证明书、材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验明数量、质量后签字认可。 3.1.6 仓库保管人员应向采购人员索取相关验收资料,经核对无误后,作为材料入库、发放、使用的依据。 3.1.7 凡需要证实的质量状况的技术资料不齐全时,应由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索取,仓库保管人员应将该材料作为待验收货物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直至技术资料齐全后,补办正式验收手续。 3.1.8 未经仓库保管人员签字验证的材料入库单,财务不得办理材料报销或付款手续。 3.1.9 仓库保管人员应建立《材料收发存明细卡片》、《材料收发存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原材料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原材料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施工原材料使用正确,可追溯,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装、检维修及保运项目所用材料及施工过程的标识管理。 三、职责分工 1、物资供应部负责库存材料标识管理; 2、生产管理部(项目部)施工员负责施工中原材料的标识管理; 3、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基层公司和分包单位) 1)保管员负责库存材料标识管理 2)施工人员负责进场材料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记录施工过程及自检记录; 3)施工员负责施工中原材料标识的监督检查; 4)质检员负责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库存材料标识 1)材料员在领料时,要根据材料计划核对实物、质量证明文件,保证实物与计划相符、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原始标识准确、完整、清晰。

管材、板材、管件、法兰、阀门、螺栓、垫片、电缆等材料以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成套开关柜等设备必须具备原始标识。 物资入库验收时,质检员和保管员核对确认材料和设备的原始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及实物状态,合格后入库保管。 保管员要及时登记《甲供材料入库、发放台账》,内容要齐全,材料来源明确。不同厂家以及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的物资要分别记录。 2)物资在贮存时,保管员对保管物资进行挂牌标识,分区存放,便于查找领用,防止误用。 材料防腐后覆盖原始标识的,以及材料外包装上有标识而实物本身没有的,保管员要及时进行标识移植,标识移植内容包括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厂家,标识移植使用白色、黑色油漆笔或记号笔。特殊材质材料,保管员按照公司《色标管理规定》,刷涂色标。 3)物资在贮存、发放和回收过程中,保管员必须保证其标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以备追溯核查。 4)返库材料、剩余材料必须有标识,以防止下次使用时发生材料混用。质检员检查产品标识和标识移植。 2、材料发放 1)保管员依据施工员审批的施工任务单或领料单发料,施工任务单或发料前认真核对领料凭证和实物,避免发错料,发料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陶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陶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最近笔者看到部分检测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增加了包装标识 一项,感觉到了这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同时也联想到了去年在南京市场有不少佛山陶瓷企业因产品包装问题遭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罚款 的事件,其中也包含了佛山部分知名企业及外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久前下发了《关于敦促全市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的函》特对建陶产品提出了11项要求,《陶城报》、《环球资讯》等佛山媒体已经全文刊登了具体要求,目前佛山陶瓷墙地砖的包装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特提出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 包装标识不完全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干压陶瓷砖》GB/T4100.(1 5)—1999中7、8款,标志、产品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储存和订货的要求,标识方面:在陶瓷墙地砖的产品上应该有商标,包装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吸水率)、商标、数量、质量;产品的等级、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代号;名义尺寸和工作尺寸;产品的表面特征,如有釉、无釉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方面:地砖应按照附录A试验测出的摩擦系数;有釉砖的磨损等级;使用说明书。该标准对陶瓷墙地砖的标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都清楚地列出,可惜佛山地区很多企业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去标识,主要表现为标志不完全,例如有些没有标识名义尺寸、产品的厚度,产品表面特征,产品的吸水率等;在说明书方面几乎没有企业在说明书中介绍产品的摩擦系数,釉面砖的磨损等级等,以及产品使用范围,例

如是使用于地砖,还是使用于墙砖。其实这些标识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标识会造成消费者错误使用,例如有釉地砖耐磨等级为3级的产品仅适用于平常的鞋袜,带有少量划痕灰尘的地面,该产品不能用于特殊鞋袜,例如带平头钉的鞋子。 此外,陶瓷产品属于脆性材料是易碎品,在包装、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都有些特殊要求,在包装与标识中还需要一些警示标志和文字说明(如易碎、防潮、放置方向,叠放高度等),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使用认证标志如:免检、名牌等标志。 佛山陶瓷作为全国的知名陶瓷生产区域,走在陶瓷行业的先进行列,但是我们对最基本的产品包装与标识问题都没有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希望佛山广大陶企能够借这次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敦促全市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的函》的时机,完善陶瓷墙地砖产品的包装与标识。 包装标识错误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错误标识的问题,据了解去年在南京市佛山部分陶企挨罚,主要就是因为某些企业的错误标识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三十八条,涉嫌冒用认证标志。目前在佛山陶瓷产品标识存在问题的主要有以下现象:例如产品等级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干压陶瓷砖》对墙地砖产品仅分为两个等级,即优等品和合格品,而市场上陶瓷产品等级标示非常乱,什么一级品、二级品等让人非常迷惑;错误标放射性等级,几乎所有的陶瓷产品都标识本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6566-2001中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产品包装管理,降低产品包装成本提高企业产品销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产品包装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即包装在产品运输过程中能够保护商品便于产品运输。 2.实用性原则,即包装要便于产品储存和辨认。 3.适当性原则,即包装应充分考虑包装产品的特性,根据被包装产品的物 态、形状、强度和重量选择包装造型。 4.艺术性原则,及包装设计应力求美化产品,符合消费者的审美要求。 5.经济性原则,即在符合策略的前提下,应降低包装成本,进而降低产品成 本。 第二章产品包装设计与质量管理 第三条.产品包装设计要求 1.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包装设计。 2.设计新颖独特造型、美观大方、图案生动形象、有特色。 3.包装能体现产品的特点与性质,并突出其实用性。 4.包装设计要有醒目的产品说明、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 5.设计应考虑消费者的文化品位和审美水平,满足消费者的心里需求。 第四条.产品包装质量管理 1.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1)根据产品的价值和质量水平确定产品的包装质量,使包装与产品价值相符。 2)包装要能保护产品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3)包装要便于产品的搬运、储藏、开启、使用和维护。 4)包装上的文字应增加客户对产品的信任感并指导消费者购买 2.产品包装质量日常管理 1)建立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分开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标准流程,形成严密的包装质量管理责任系统。 2)建立和健全产品包装质量和检验制度,包装质量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产品包装坚决不准出厂。 第三章包装费用管理 第五条.包装费用预算管理 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包装含量和包装制品价格等资料,预先对计划期内各项包 装费用的水平及降低的程度进行规定。它是对公司的包装活动进行指导、监 督、控制、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包装成本控制 通过监督和及时修正偏差,使各项包装成本都合理地控制在包装费用计划的范 围内。 第七条.包装费用分析 对公司包装费用形成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公司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

原材料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原材料可追溯性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原材料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施工原材料使用正确,可追溯,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装、检维修及保运项目所用材料及施工过程的标识管理。 三、职责分工 1、物资供应部负责库存材料标识管理; 2、生产管理部(项目部)施工员负责施工中原材料的标识管理; 3、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基层公司和分包单位) 1)保管员负责库存材料标识管理 2)施工人员负责进场材料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记录施工过程及自检记录; 3)施工员负责施工中原材料标识的监督检查; 4)质检员负责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库存材料标识 1)材料员在领料时,要根据材料计划核对实物、质量证明文件,保证实物与计划相符、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原始标识准确、完整、清晰。

管材、板材、管件、法兰、阀门、螺栓、垫片、电缆等材料以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成套开关柜等设备必须具备原始标识。 物资入库验收时,质检员和保管员核对确认材料和设备的原始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及实物状态,合格后入库保管。 保管员要及时登记《甲供材料入库、发放台账》,内容要齐全,材料来源明确。不同厂家以及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的物资要分别记录。 2)物资在贮存时,保管员对保管物资进行挂牌标识,分区存放,便于查找领用,防止误用。 材料防腐后覆盖原始标识的,以及材料外包装上有标识而实物本身没有的,保管员要及时进行标识移植,标识移植内容包括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厂家,标识移植使用白色、黑色油漆笔或记号笔。特殊材质材料,保管员按照公司《色标管理规定》,刷涂色标。 3)物资在贮存、发放和回收过程中,保管员必须保证其标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以备追溯核查。 4)返库材料、剩余材料必须有标识,以防止下次使用时发生材料混用。质检员检查产品标识和标识移植。 2、材料发放 1)保管员依据施工员审批的施工任务单或领料单发料,施工任务单或发料前认真核对领料凭证和实物,避免发错料,发料前,材料标识必须齐全。发料后及时登记台账,材料去向明确。 2)切割后发料的材料,要保留带有原始标识的部分,先进行标识移植,然后切割。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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