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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作者:陈锦峰

来源:《海峡科学》2011年第11期

[摘要]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由于每笔保险业务千差万别,出现较为复杂情况而发生重大货损场合,其风险损失是否应归属保险责任之内?由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仓至仓”责任的确切内涵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对此,正确掌握和合理运用该条款,科学界定其责任界限,是处理好纠纷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FOB CIF

货运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契约,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限,在保险条款中也有称责任起讫。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国际保险业相关惯例,一般都制定有各自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

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Clause,简写W/W)。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修订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对“仓至仓”条款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1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

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1“仓至仓”条教是—种将空间概念加以时间限定的条款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像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当然海运保险是将空间概念的“仓至仓”条款复以时间即60天予以限定。

1.2其它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

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并未将货物运往最后仓库,而是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者是分散转运,保险责任在这时即行终止。

保险单上所载目的地不在卸货港,而是在内陆某地,收货人在内陆运输途中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批运往各地,即使其中有一部分仍运往保险单载明的最终仓库,保险责任同样在分配时全部终止。

上述两点可理解为无论哪一种情况先发生,保险责任就先行终止。如上海一批出口服装运往法国巴黎,保险责任起讫是“仓至仓”条款,即从上海发货人仓库开始,海运至法国马赛港,然后陆运至巴黎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货物在马赛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必须在60天内运抵巴黎收货人仓库。如满60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则保险责任终止;如未满60天,被保险货物已运抵巴黎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终止;如收货人在马赛港或内陆运输途中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批转运至其它地方(即使其中有一部分货物仍运往保险单载明的最终仓库),则保险责任从这个时候起全部终止。

2“仓至仓”条款在不同国际贸易术语条件下的理解与运用

在FOB或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海运保险是由买方办理,而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货物装船后买方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在这两种术语条件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事实上是“船至仓”条款。以下这一案例就能很好地说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一问题。人保承保了大连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出口至西欧以FOB成交的一批散装农作物,货物到目的地发现大量短量,收货人向人保索赔62854美元,人保调查后发现在大连装船时,船方向大连商检局申请水尺计重,并出具水尺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货物总装船重量为12845吨,而提单上货物总重量记载为13101吨,二者相差256吨。人保据此复函收货人指出这批货以FOB成交,由于装船前收货人无可保利益,故对装船前的短量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保仅负责扣除这256吨原装短重损失,后赔付收货人31427美元。这一部分损失显然应由出口单位负责,出口单位如不想承担仓至船这段风险,就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在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属于卖方,卖方拥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属于买方,买方拥有可保利益,这一点同CFR贸易术语相同,但CIF术语中明文规定了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在办理保险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货物运输全程进行投保,在货物上船之后,卖方将取得的提单及其它出口单据包括保险单,由银行转给买方,买方在付款赎单后,即获得保单利益。这样一张保险单就贯穿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因此CIF是适用“仓至仓”条款的典型贸易术语。由于在CIF术语中,卖方是可以充分地利用仓至仓条款,在货物装船前进行投保,也因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UCP600》的规定,银行或买方是可以拒收出单日期迟于提单的保险单。

3“仓至仓”条款下保险利益与保险索赔权的问题

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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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62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完整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 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第十三章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第一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一)平安险(FPA) (单独海损不陪) 承保责任:(1)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还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WPA) 承保责任: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R) 承保责任: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 (四)基本险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责任起讫P239 (参考第十章可保利益) (1)仓至仓条款 (2)对”仓至仓”责任的理解 (3)应注意的问题:”仓至仓条款“保证了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原因:人们忽视了因贸易风险的转移引起的可保利益的变化 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11种) P242 (二)特殊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与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进行区别) 2.拒收险 3.舱面险(舱面上的货物因风浪击中落水的损失)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 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2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1.答:(1)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

海运出口货物保险详细操作流程

海运出口货物保险详细操作流程 (一)努力争取出口贸易以CIF、CIP贸易术语成交 在出口货物从卖方运到买方的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常常会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货主在货物出运前就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及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进口方投保(to be effected/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投保。国际贸易价格条件是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争取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不仅可为国家多收外汇,扩大我国的保险业务,而且有利于出口商。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仓至仓,由出口商投保,货物从仓库出口开始,保险公司就承担责任。相反,以CFR、FOB或CPT、FCA术语成交,保险由进口商自行购买,由于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发货港船舷为界,所以保险责任也就从这一点开始,这样,从仓库到装上海轮前这一段风险要么由出口商自负,要么由出口商再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陡然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或保费负担。 2、以CFR或CPT成交,出口商在发货装船时,应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商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如果出口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发、迟发通知,以致使进口商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那么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再由出口商承担责任。因此,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明显增加了出口商的费用和责任。 3、在采用D/P、D/A付款方式的出口交易,则更应以CIF或CIP成交。由于已在国内买了保险,即使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重大损失,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承兑,出口商也能从保险人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出口货运保险的投保与保险单的转让 凡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企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尤其在仓至仓条条款下),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离仓库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根据信用证或合同(托收方式时)规定填制《运输保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称的投保申请单。投保单主要内容和项目要正确、齐全,因为保险公司系根据该投保申请单出具正式保险单。如果差错、不完整则影响将来安全、及时收汇,甚至造成国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请单主要内容有: 1、被保险人名称(The Insured’s Name)。一般是出口企业名称。如信用证要求以进口商名称投保或指明要过户给银行,在投保单上明确表明,以便保险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险单据。 2、标记(Marks & Nos.)。与发票、提单上的标记一致,如标记繁杂,可以简化,如“与x号发票同”(as per invoice NO.xxx) 3、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将货物写成百货、食品,而要写具体品名,如服装、大米、小五金等。可写统称但不能与发票所列货名相抵触。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保额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6、船名或装运工具(Per Conveyance)。海运应注明船名。 7、开航日期(Slg. On abt.)。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止。如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9、保险险别(Conditions)。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地写“海运保险”(Marine clauses)。 10、赔款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与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 案例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

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保险费计算

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保险费计算 (一)海运货物中的保险条款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 条件成交时,在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均需向中国人民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价110%。 ②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进口货价。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10% 保险费率。 ②进口货物保险费=CIF进口货价保险费率。 例题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成交一批价值为CFR12000美元的货物。现按CIF价格加成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则计算如下: (1)查保险费率表得出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4%,则总费率为:0.5%+0.04%=0.54%。 (2)将CFR价值转化为CIF价值,即: CIF=12000/(1-0.54% 1.1)=12072(美元) (3)得出保险费为:12072 0.54%=65.2(美元)。 例题2: 某出口商品CFR天津新港价为12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3%,客户要求加一成投保,求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解:CIF=1200/(1-0.63%110%)=1208.37(美元) 保险金额=1208.37 110%=1329.21(美元) 保险费=1329.21 0.63%=8.37(美元) 保险费:CIF CFR=1208.37 1200=8.37(美元) 答:该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1329.21美元,保险费为8.37美元。 2.险别 凡我国出口以CIF或CIP 条件成交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海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以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基本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海损(MarineI Losses)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及部分损失(Parial Loss)。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要点评析: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案例3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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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正式版)范本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走,负赔偿责任。 ㈠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

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辛生、分摊和救助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该船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是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此,不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

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

第十五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案例

(一)基本险 1、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平安险(FPA)保险范围: (1)在运输途中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在运输途中意外事故(如: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判断题: 例1:某外贸公司按Cl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答案:对,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解释: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 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又由于该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亦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例2:某外贸公司按Cl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答:错 解释: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根据平安险投保范围的第一条,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只有全部损失才是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而这到题目中,被保货物由于遭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运输与保险案例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案例1 甲国的卖方A公司向乙国的买方B公司出售1.2万吨精炼白糖,价格条件是CFR,装运期是2000年3月或4月,装运港为丙国的C港,目的港为丁国的D港。 2000年3月20日,卖方负责订租的E轮到达C港,并马上装货,4天后,货快装完之时,忽然发生了火灾,由于食糖受到烟熏和灭火水的浸湿,致使2000吨受损,其受损程度已丧失商销性,于是,受损食糖被重新卸岸。其余的1万吨后来被安全地运往目的港。 2000年4月6日,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提单。第一张提单上写明装运的食糖重量为1万吨;第二张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是:“表面状况良好”并写明重量为2000吨。但同时还载有“重量、尺码、数量、状态、内容和价值不详”这样一项条款。 当这两张提单交由银行议付结汇时,买方只接受第一张提单,而拒绝接受第二张提单,买方的开户银行也拒付第二张提单的款项。他们的理由是,本提单是一张不清洁提单。也此同时,卖方的银行也拒收该提单,拒付该提单项下货物的运费。于是,卖方将买方诉至法院。一审支持买方的意见,认为本提单确实是一张不清洁提单,从而判卖方败诉。卖方不服该裁决,上诉到二审法院。 请问:第二张提单是清洁提单还是不清洁提单? 法理分析: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指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对此作出记载,即批注(Remarks, Reservations)如内在货物外露、10包扯破/破裂、2件破损、包装不适宜、桶生锈、锈蚀、污损、铁腰子松散、短装5箱、少装3坛等。然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再把此种批注转移至提单上。此时,附加有这类批注的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这样,当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损,只要不超出批注的范围,就可免责。 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一般都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而银行对此种提单也都拒绝付款,所以其对托运人(卖方)实为不利,因此,卖方为高法取得清洁提单,通常便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声明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可以,承运人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保函,因为货物的表面状况本来就不良而要求他签发清洁提单,日后发生的货损纠纷,虽然承运人能根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但他必须卷入纠纷,如被收货人发现,往往会被视为欺诈行为而负法律责任。不过,实践中出具的保函,并非全是承托双方恶意欺诈所为,有的保函就是基于承、托双方的合意(善意)而作出的。 同时也并非所有附有批注的提单都是不清洁提单。判定一份单证是否清洁,应特别注意那些“明确声称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凡无并或未提及货物及/名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都应属于UCP500第32条(a)所指的清洁运输单证。 UCP500:第三十二条清洁运输单据 a.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答案

案例分析 1、某载货船舶在港口停泊载货期间,第三货舱不幸发生火灾。为了扑灭大火,船长立即采取措施向着火船舱内注入船上储备淡水进行灭火,但效果甚微。于是又命令向着火货舱注入大量海水,火势减灭。整理货舱时发现大量货物受损。有的货物被大火烧成了灰烬,有的货物则被浓烟热气熏烤得严重变形,有的货物浸泡在救火的水中造成湿损。在混乱的救火现场,还有一些其他船舱的货物被偷偷登上货船的盗贼偷走。扑灭大火后,船员们忙于抢救第三货舱的火灾损失,忘记了对第四货舱进行定时通风和放置防氧化剂,导致第四货舱部分鱼粉出现自燃,造成货损。请问这些货物损失的近因各是什么? 烧成灰烬的货物损失近因是火灾,被浓烟热气熏烤的变形的货物近因是浓烟热气,湿损的货物近因是救火的水,被海盗偷走的货物近因是海盗,第四货仓部分鱼粉自燃造成的货损近因是第四货舱没有定时通风和防止氧化剂。 2、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的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船经印度洋时,不幸又与另一艘货轮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避难港进行大修时,船方就受损仪器的抢修整理事宜向岸上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货舱和第四货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试分析这些货物损失的类型和性质。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的部分损失,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茶叶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纺织品卸货和钩损,属于共同海损。 3、“快乐天使”号货轮从上海装载了一批货物驶往伦敦,途中不幸在马六甲海峡意外搁浅。这时天气预报说正有一股热带气旋逼近该海域,如果不能尽快脱险,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届时船舶和货物以及到付运费所有人都将遭受严重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在船长指挥下,货轮积极展开了自救。轮机长加足马力试图倒车脱浅,但是几经努力,轮船仍稳稳地坐浅在原地,倒车措施失败。轮机经过这几轮超负荷运转,严重受损。船长不得已只好发出求救信号,一艘拖轮闻讯后赶到出事地点。为了协助拖轮拖带作业,船长决定抛出一部分载货,以减轻船舶的载重。拖轮协助拖浅成功,并将该轮船拖至马六甲,船长宣布发生共同海损。试分析上述发生的不↓同费用和牺牲的性质。 共同海损牺牲救助费用:拖轮协助费 4、上题中,有关各方造成的费用和牺牲分别为:(单位:美元) 搁浅造成船底损坏200000,船舶轮机修理费250000,拖轮费及避难港费用等50000,抛弃货物的到岸价值35000,船舶在目的港的完好价值1000000,货物到岸价值(不包括抛弃货物部分)365000,货物的保险价值和金额均为360000。试计算各受益方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以及保险人承担赔付共同海损的金额。 5、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全部赔偿。1,因为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损失,术语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2,另据平安险规定,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予负责。因此,在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6、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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