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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校抢劫案

张校抢劫案
张校抢劫案

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校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校,曾用名张啸,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校犯抢劫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红旗街东一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7年7月27日接受委托,同年9月5日出具的公(长)鉴(法医)字[2007]127号尸体鉴定书记载:(1)尸体检验,赵彦君颈部l处创口,胸部2处创口,腹部2处创口,背部2处创口,四肢8

处创口,共计15处创口;另在左腋下及后背部、左胸壁及背部、腹部正中有3处手术缝合创口。解剖见左胸腔血样液体200毫升,左肺下叶见6厘米长缝合创口,腹腔血染,积血300毫升,后腹膜大面积血肿,范围为15 x 20厘米,左髂总动脉在近分支处缝合,创口长0.6厘米,左髂总静脉分支处见长1.8厘米创口,未见缝合,静脉管腔内见凝血栓子。(2)分析说明:①尸表检见身体多处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致伤特征;②根据案情介绍,2007年7月26日晚,死者被人扎伤后送医院抢救,于次日中午死亡;

③根据病历记载,腹主动脉损伤,左上肺下极贯穿伤,术中给予腹主动脉修补和左肺贯穿伤修补以及左胸背部、左上、下肢创口清创缝合;③尸表检见多处创口(已缝合),解剖见肺破裂(已缝合),左髂主动脉破裂(已缝合),左髂总静脉破裂口(呈开放状),管腔内见凝血栓子;⑤病理组织学检查见髂动、静脉管壁内出血,符合生前损伤改变,肺脏、肾脏呈失血性休克改变,结合死者面色苍白,球睑结膜苍白以及各内脏呈贫血改变等贫血貌特征象.符合失血性休克致死特征;⑥抢救记录记载,病人出血较为凶猛,血压降速较快,综合分析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扎伤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3)结论:赵彦君系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赵彦君之夫韩凯诉吉林省人民医院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后,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9年3月18日,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的鉴定内容为:(1)争议焦点:患方认为赵彦君致死原因是腹部一静脉未缝合,导致大量出血死亡;医方(吉林省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外伤大出血。(2)分析意见:①赵彦君为重度开放性腹外伤、胸外伤、失血性休克,急诊行腹、胸部手术符合治疗原则。②在腹部探查中发现左髂总动脉破裂,缝合后查无活动性出血,此时病人血压仍不能升至正常:因病人合并开放性血气胸,急请胸外科参与抢救,故腹腔下引流管一枚后关腹,经腹、胸联合抢救后,病情好转,血压稳定。③术后I2小时,腹腔引流管突然大量出血,病人短时间内死亡,无再次剖腹探查机会。④经尸检证实,左髂总静脉破裂未缝合,考虑由于静脉内血栓形成、后腹膜血肿压迫、失血性休克等,导致术中未能及时发现左髂总静脉破裂。⑤术后12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大出血死亡。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3)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校在抢劫犯罪中连刺赵彦君十余刀,致赵彦君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校上诉提出,被害人赵彦君死因不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赵彦君死因不明,救治医院未发现赵彦君左髂总静脉破裂,造成赵彦君左髂总静脉未缝合致失血性休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排除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不能排除救治措施与赵彦君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关于张校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赵彦君虽是在抢救后死亡,但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赵彦君的死亡系张校抢劫行为的直接结果,张校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张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校选择在居民区抢劫,抢劫中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刑三终字第99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是否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具体罪状中多以“致”或“造成”某种后果予以表述,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及本案所涉及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就会规定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除了要具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外,还要求有主观罪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犯罪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行为与后果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对于结果加重犯中,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间有其他因素介入时,如何判断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一个难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而致死,即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罪状描述中的“致”必须达到招引、引来、招致的程度。换言之,这种程度应达到主要原因才能成立。另外,在结果加重犯的抢劫罪中,致人死亡是抢劫这个基本犯罪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关于致人死亡与抢劫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上要求抢劫犯罪必须具有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至少具有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的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的基本犯罪。被害人在被害前身体无异常情况,被害后左髂总静脉、动脉等部位出现锐器创口,均属被告人抢劫行为所致,抢劫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成立“致”的关系,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先行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没有中断上述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三种。简单因果关系,是指一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复杂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如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其具体判断标准为:一是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过于异常,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三是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如甲持生锈刀具刺伤乙的手指,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即对乙作出鉴定,认定其伤势为轻微伤。但由于乙缺乏基本常识,未对破伤风情况作出有效预肪,最终发生破伤风引发死亡。对此,我们断不会说要认定甲是故意伤害致死。又如,甲握拳击伤乙致其脾脏破裂,法医鉴定乙构成重伤,法院最终以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其处刑。但事隔两年后,乙因始终无法康复并引发其他并发症,导致死亡。我们也不会因此将甲重新送上法庭,判定他当初的伤害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而改变量刑。上述两个案例均显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前行为大,故阻断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而本文所讨论的医院救治中的失误则属于上述的介入因素,故必须考察被告人抢劫这一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医疗行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各自作用的大小、医疗行为异常性大小。

本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彦君系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从该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因是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而左髂总静脉破裂是由被告人所捅刺。从本案尸体鉴定结论看,被害人颈部、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均有刺创,损伤部位共有十余处,肺、左髂总动脉、左髂总静脉均被被告人用刀刺破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构成多处重伤,说明被害人已被严重刺伤,所受损伤已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在本案的因果关系中,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足以造成危害结果产生的效力,至少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救治中的失误,并没有使抢劫行为的效果缓和或超越替代了抢劫行为而引起结果发生。在被告人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医院抢救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并非主要的情况下,医院的抢救行为并不能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外,我们认为,有必要注意法医鉴定结论的个别用语,鉴定结论中通常会有以下不同的表述:“被害人某某系因……”或者“被害人某某符合……”

“系因”与“符合”所代表的含义是有所区别的。“系因”指的是结论肯定,有较充分的事实依据。“符合”指的是结论不能完全肯定或排他,运用了一定推断的方法,但有证据辅助可以推断出结论。所以,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要对此多加注意。

综上,医院的抢救行为并未切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左髂总静脉的破裂不是医院的抢救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人持刀捅刺形成的,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三)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虽存在失误之处,但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失误能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因左髂总静脉破裂死亡,而此破裂口是被告人在抢劫中持刀刺击所形成的,不是医院抢救行为形成的,医院的救治行为没有增加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不承担被害人死亡的责任。而被告人的持刀刺击行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医院在抢救时没有发现,也未缝合被害人左髂总静脉创口,存在失误,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非抢救措施不当所致,医疗机构的这种失误非明显失误,不足以断绝捅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不能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毕竟没有当场死亡,而是经过了医院的抢救,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左髂总静脉破裂,没有及时予以缝合,最终导致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虽然这一伤口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医院的抢救行为对导致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如果医院在救治被害人过程中没有失误或者说水平再高一些,能够及时发现被害人的伤口并予以缝合,或许被害人就不会死亡,虽然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但倾向于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一般情况下,在被告人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预谋抢劫,选择在居民区作案,且尾随被害人到家门口实施抢劫,为排除被害人反抗,持类似杀猪刀样式的刀具攻击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要害部位十余刀,行为没有节制,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尽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之处,但这种失误并非明显失误,且可能存在于一切抢救过程中,唯其如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才明确将此类失误排除在医疗事故情形之外。由此而论,本案医疗机构的失误没有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法院以抢劫致人死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基本案情: ____ 年—月—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_____ 年___ 月___ 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_____ 年一月—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 丿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 效。 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三、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 ,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之认识。 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辩护人:_______ 律师

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抢劫案件中证据搜集-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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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飞抢劫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巢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飞,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泽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飞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翔、代理检察员王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飞及其辩护人夏泽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董建飞提议并伙同项文静、董小明、郭进均已判刑多次持刀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胡玉林、司友银、李军、蔡永和的陈述;被告人董建飞的供述;同案犯郭进、董小明、项文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项文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建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建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建飞辩称四人实施抢劫是事实,但均非被告人提议,其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多次抢劫。 第1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佐证,证据不足,且从时间上看,很有可能只是后四次抢劫中的一次,故第1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第2-5起犯罪事实,根

【抢劫案侦破纪实】全国系列上门抢劫案

全国系列上门抢劫案 2000年5月至去年7月,上海、太原、天津、石家庄、杭州、宁波、沈阳、大连等地接连发生10余起上门抢劫案件,累计案值达80余万元。警方发现,歹徒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均以购买二手房为名,公然入室行抢。去年11月,在全国各地警方的协助下,上海黄浦警方协同刑侦总队,终将嫌疑人金鑫、张延祥缉拿归案。 卖房遭遇“恐怖之旅” 近年来,二手房市场异常火爆。这不仅适应了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也刺激了另一些人的私欲。 家住西藏南路的小韩夫妇同是某通讯公司职员,2001年5月将现住房子在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5月12日,一操东北口音的中年男子通过中介公司首次看房。言语中,他表示对房子很满意,只是还想回去跟妻子商量一下。第二天21时许,小韩夫妇家的门铃声再次响起,看房的中年男子和另一男子站在门外:“你好!我昨天来看过房子了,这是我兄弟,我们想再来看看。”没有看到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夫妻俩有些纳闷。“我们跳过中介了,大家都实惠嘛!”于是,“客人”被让进里屋。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很快达成协议。夫妻俩窃喜之余,赶紧找来纸笔,男主人俯身在茶几上写起来。中年男子慢慢站起来,向另一男子使了个眼色。忽然,两人各抽出一把匕首指向小韩夫妇俩:“不用写了,我们不是来买房的!”顷刻间,被害人家中被洗劫一空:存折、现金、项链、玉器、手机……还有女主人手上的51分钻戒,总计价值人民币近7万元! 歹徒行抢后并不马上离开,而是娴熟地拔掉房间里所有电话线,拉上窗帘,关上灯,打开电视。“陪我们聊聊天吧!”中年男子莫名其妙地要求道,手脚被绑的夫妇俩面面相觑。此后9个多小时,两名歹徒悠然坐在沙发上,手里不时把玩着匕首,中年男子嘴上叼着烟,诉说自己的过去,偶尔还转过头向瑟瑟发抖的两被害人寻求唯唯诺诺的认同…… 14日早上7时45分,“恐怖电影”终于接近尾声。中年男子伸了个懒腰,走向被害人:“我现在告诉你们绳子的解法,一小时后,你们自己解开吧!”随后向另一男子叮嘱几句后首先离去。8时15分,另一男子找出毛巾塞住夫妇俩的嘴后离开。 8时45分,全身瘫软的夫妇俩互相解开绳索,抱头痛哭。 追击在天南海北 警方接报后甚为惊讶,“5·14”专案组迅速成立。通知有关银行止付的同时,侦查员获悉,嫌疑人曾到过斜土路上的中国银行欲领取美金,但因密码错误未得逞;后又到外滩中国银行领取,因身份证与本人不符,引起银行方怀疑,也未得逞。从银行监控录像中,专案组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模糊头像。 被害人回忆,中年男子相貌酷似某影视演员,当时夹一黑色小坤包。他自称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从沈阳来沪做木材生意,对吉林的情况似乎很熟悉。协查通告立刻下发到全市各房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中介公司及中小旅馆,一张严密的侦控网络迅速撒下。 几天后,被害人韩先生将当晚嫌疑人交谈中流露的方言词汇作了汇总,交给警方。诸如“糊弄、闹心、消停”等极具地方特点的词汇很快交到复旦、同济两位语言文字学专家手中。经分析判定,嫌疑人极有可能来自吉林、黑龙江地区。 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结合有关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线索,侦查员惊讶发现,同类案件在2000年5月上海浦东,6月浙江宁波、江苏南京,2001年4月山西太原,5月天津和河北石家庄共发生7起,而且现场痕迹表明,这些案件均系一伙人所为! 专案组随即兵分多路,奔赴案发地和嫌疑人籍贯地。通过走访被害人和当地警方,侦查员发现:嫌疑人在作案时多次提到吉林工业大学,但经核实纯属虚构;从南京一案中获取了

炸前清袁内阁纪实 欧 阳 云

炸前清袁内阁纪实欧阳云 辛亥秋革命军起,北方党人谋响应,组织机关于国光新闻社,九月十六日,汪兆铭、黄复生、罗伟章出狱,李煜瀛、王宠惠归自法,朱芾煌归自日,易倩愚、张俞人、赵铁、黄斗寅、曾季友、杜黄与予等,谋革命滞燕尘已数稔矣。武汉光复,时清廷简袁世凯督鄂,同人知大局转移,惟袁是视,芾煌往彰德说之,事未谐;未几清廷任袁为内阁,欲以左右天下。袁抵都,兆铭又往说之,痛陈时事利害,谈半日许,袁为动容,袁氏之与民党通,自此始。九月二十五日,兆铭聚北方党人于天津,是夜在俄租界旅舍中开议,定名为京津同盟会,举汪为会长,李煜瀛为副会长,分部办事,部各有长,同时设暗杀部,人数初不过二十耳,以其行动与他部异,相戒严守秘密,舍汪、李、及本部同志外,多无知其内容者。汪宣言曰:“北方事不易为,惟暗杀较有把握。其反对民党,阻碍共和者,如袁世凯、荫昌、冯国璋、载泽、载洵、载涛、良弼等,皆在所必锄。然清廷诸人多无学识,障力尚小;惟袁在北方年深名盛,声威势力无出其右,若与清廷合力抗我,北事无可为也,北方根本不解决,演成南北局,致全国流血,祸无已时,外人乘此瓜分,是我国不亡于满清,而亡于革命也,故吾党目的尤以袁为最要。”同人均韪其议,遂相约认汪为本部长,事从其旨,遂编定手枪、炸弹、各利器、暗号、及出外、侦察、与夫行刺、被执、刺中、未中、一切秘密语,所需用器械购备装置等事,推李质生司之;需费出入,报告消息,侦察情形,推李献文司之;部署既定,遂于九月二十八日全数入都,散居各处。先是张先培、黄之萌、李超均暗有所图,张入陆军贵胄学堂,恶同学多纨衤夸子弟,不屑与居,出校住贵州考馆,黄、李均陆军测绘毕业,供职军咨府测地局,欲借此以稔知天下形势,为行军用兵计,其怀抱不凡,可概见也。武昌事起,急往投效。九月二十一日过津门,予与黄斗寅遇三君于三马路道生栈旅次,与谈时事,约予南行,予曰:“吾党革命为全国谋,非有南北之别;以现势论南方党人多,北方同志少,南轻北重,南易北难,吾辈抱牺牲救国主义,犹舍难趋易,弃重就轻,天下事谁与任此艰巨耶?”张、黄怃然遂不果行,乃介绍入同盟会,问予党事颇详,予悉以对,约半日两君犹豫不书盟,予因事急欲他往,拂衣将去,颇不直两君,两君笑曰:“吾二人殆疑君为政府侦探耳”。遂解颜握手,以是知两君行事之慎,决心之深也。会成立后,黄复生、彭家珍,赴沪购制手枪、炸弹、爆药,与杨禹昌、熊润泉等八人遇于舟次,亦介绍入会,至沪运枪弹返津,杨、熊亦加入部中。时图北事甚急,南方来电促兆铭赴宁,十月二十四日,汪去津,北事悉委于李煜瀛,事无大小,惟李是决,盖李为北方世族,与袁旧通好,又留法多年,富于民族思想,实吾党中健全份子也。同人等既抵京,初由李质生、税绍圣租屋于本司胡同,约女同志郑刘氏、周予儆,伪为母子,兄妹居焉。自是制备暗杀用器,日无虚时,既而女同志任维坤、陈心、黄石、方冠北、林亚英、阮滢、黄君颀、黄君伟、杜黄等,每日由津怀运炸弹枪药入京,分藏霞公府、四川营等处,复商李煜瀛另租外国兵房一间,同志王剑峰、董雅亭、郑刘氏、方冠北,亦伪为母子亲戚避乱居之;复租东交民巷某马车行,同志王逛先、孙树香、王寄生,伪作商贩住之。又得女同志郑毓秀介绍,在某国使馆为储藏要物秘密,同人既多得要慎地点,而行动遂便利。予与彭家珍、李质生等,日夜装制,阅星期,而配合大小炸弹近百枚。初守汪、李之约,以暗杀乃单独行为,北事关系甚重,恐吾党过于激烈,有操切处,如欲刺杀何人,必开本部会议,得多数赞成,经李煜瀛许可,始得实行,故配成炸弹均由煜瀛收藏。十一月二十六日,乃将枪弹分授各同志,盖是日已得汪兆铭沪电云:“和议无成,可动则动。”同人下手之心,于是遂决。各同志在京月余,日事侦察地点,与所谋杀各人之行动已详且熟。袁氏于十一月廿八日,由锡拉胡同,移居石大人胡同,守卫兵将及一镇,行人往来亦甚注意,同人欲乘其入朝,及赴各使馆时,于要道要击之,如克林德碑、东单牌楼、东长安街、王府井大街、金鱼胡同、西堂子胡同等路,如丁字街形势最要,而祥宜坊酒楼尤可匿迹,由高掷下诚要害地也。当同人处心,都乔装横野,若富翁、若僧侣、若商贩、若车夫,彼此乍

最新银行员工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精选

银行员工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精选 【篇一】 周五晚上,我们营业部的全体员工在会议室进行了服刑人员以身说法警示教育光盘和防抢劫预案演示光盘的学习。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能促使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沉重的代价是强烈的警示。发生案件不但会给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还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形象;发生案件,不但要严惩银行内部的涉案人员,还要追究相关经办岗位,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还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家庭亲情造成伤害。无论案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员工造成的伤害,都令人为之惋惜。 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老在一种工作状态下,思想一旦麻痹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就打了折扣,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更是淡薄,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置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俗话说苍蝇不叮五缝的蛋。不法分子虽然功于心计,惊心谋划,蓄意欺骗。从内部看,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其中的每一个案件,在作案的每一个细节中,如果能把规章制度放在首位,在某个细节上就能把漏洞堵上,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代价。 十案十违章,而每个案件的发生都堪称违章大全,一是违规混岗、串岗、会计岗位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严重的混岗、串岗使每个作案人都能浑水摸鱼,使防范严密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内部人员作案起不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虽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有,并且印成了本子,也上了墙,但严格执行还不够,更多的时候是学制度、找制度、补制度,实际上执行时又是另一套,导致制定规

抢劫案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5日晚6时,被告人岳东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均另案处理)事前通谋抢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钢铁大街伺机抢劫。被告人一伙发现被害人张杰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被告人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等待。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0元)。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作案后,抢来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证据: 1、被害人张杰的陈述:在公安卷(一)卷第3-4页,被害人邢杰陈述在2010年3月15日6时许,其骑一辆红色”浙4587”摩托车经过东风路,突然发觉后面有辆摩托车,上面坐了两个男青年一直向其逼近,接着,有个男青年就从身上摸出一把水果刀指向他,威胁他停车,否则要他好看,其见状加大油门逃跑,对方二人驾车快速追上并将其拦停,持刀威胁他,要他交出钥匙,然后抢劫了其摩托车。 2、被告人岳东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6-8页。被告人岳东供述2010年3月15日晚6时,其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事前通谋抢劫,索明说我们都没钱了,不如我们去弄点来花花。蔡强说抢摩托车容易,又值钱。后来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伺机抢劫。其与二同案人发现被害人张杰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其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等待。当时他们就说抢这个人的,我当时很害怕,我跟他们说不要抢了,不要抢了,他们就骂我,我说要去你们自己去我不去,他们就调头去追那个人,我没有跟他们一起去追那个人。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作案后,抢来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同案人索明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0-12页。同案人索明供述在2010年3月15日6、7时,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蔡强三人,身上没剩多少钱,就商量好要去抢劫,于是就去买了三把水果刀,然后去在翔和区东路饲机抢劫,后来,被告人岳东害怕,不敢去抢,其就和蔡强开车调头去追赶被害人,持刀抢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就叫上被告人岳东,三个人一起去卖掉抢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三人一起吃饭,上网,共同花掉赃款。 3、同案人蔡强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5-18页。同案人蔡强供述在2010年3月15日,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索明三人去上网,上网上到四点多,后来三个人身上只剩

抢劫 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开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治勇,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拓城县安平镇刘洼村委大刘洼西组019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杭州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0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治勇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治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初,同案犯董克启(已判决)、周伟(已判决)预谋盗窃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简称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包装袋变卖,并约定如盗窃不成,就实施抢劫,由周伟负责找人实施,董克启负责出钱。后周伟找到郑祥龙,并通过郑祥龙找到时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打工的赵素华(另案处理),赵素华向周伟介绍了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内摄像头及报警器的分布情况及种子包装袋的存放地点,并约定2月7日(正月初一)回郑州后再准备实施。赵素华因故未来郑州。周伟遂又通过郑祥龙找到被告人刘治勇、刘小利(另案处理),通过郑海良找到曹刘根(另案处理)和杜洪昌,并伙同郑祥龙和刘治勇购买了两卷黄色封箱宽胶带及两根绳子。 同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按照预定方案,董克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等候在高新区冬青街与西四环交叉口处,被告人刘治勇伙同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刘小利、曹刘根驾驶一辆白色集装箱车停置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附近一角落后,穿戴好事先准备的手套、口罩、帽子并携带液压钳、铁撬棍、宽胶带、绳子等工具后,行至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门前,由周伟用液压钳将大门铁丝剪断后,进入该公司院内,先后用胶带、绳子将被害人康怀伟、王朝景、丁克勤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眼睛和嘴,并留下专人看管,以防止该三人反抗和报警,后抢走该公司仓库内秋乐郑单958普品玉米种子包装袋(2.5公斤装)80000个、监控室内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报警器。后由周伟驾车将该玉米种子包装袋运至约定地点藏匿,后又按照董克启的要求运至郑州,并由二人分别变卖部分玉米种子包装袋。经查,在此过程中,杜洪昌抢走被害人王朝景黑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治勇抢走被害人康怀伟银白色波导D650型手机一部。 案发后,涉案的64000个玉米种子包装袋已追回并返还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治勇供述、同案犯董克启、周伟、郑祥龙、郑海良、赵素华、杜洪昌供述、被害人康怀伟、王超景、丁克勤陈述、证人姚东方、李冬霞、李刘成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两份、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治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盗窃、抢劫辩护词

盗窃、抢劫辩护词2009年2 月4 日12 时38 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09年3 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 年1 月5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月5日 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 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 "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一一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

档案解密张君案件经过始末

档案解密张君案件经过始末 张君,渝湘鄂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首犯,烦的案件大大小小加起来有十余起。接下来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张君案件经过始末,欢迎阅读! 张君,渝湘鄂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首犯,曾纵横数省8年,犯案十余起,杀死、杀伤近50人的张君团伙在2000年9月被警方擒获,2001年4月21日,一审判处张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5月20日执行死刑。 1966年8月5日,张君出生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福乡花林村一个贫穷农户家中,家里有7个兄弟姐妹,张君是最小的一个儿子,姐姐哥哥与张君同母异父,所以他们姓薛张君姓张,张君是张家的独苗。 早期经历 1966年8月5日,张君出生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福乡花林村一个贫穷农户家中,家里有7个兄弟姐妹,张君是最小的一个儿子,姐姐哥哥与张君同母异父,所以他们姓薛张君姓张,张君是张家的独苗。 张君12岁时,母亲被查出患有子宫癌,病中她常念叨,想吃一碗肉丸汤,这成了张君当时最大的愿望。张君攒了一个学期凑足5角钱,跑了30多里路为她买回一点点肉,然后学姐姐们的样子亲手

做了一碗肉丸汤,终于给母亲了却了心愿。 由于家穷,到高中一年级张君就辍学了,没事干张君就开始打架,渐渐地在当地竟有了点“名气”。当时,张君最爱看电影《少林寺》、最爱练武。 1983年张君因打架斗殴被送少管所,那时张君17岁。之后历时6年张君犯案十余起,杀死、杀伤近50人,抢劫现金、首饰价值600多万元;定期拉着团伙成员苦练各种犯罪技能,公然叫嚣与警方斗狠,制造了渝湘鄂系列持枪杀人抢劫,且屡屡逃脱警方追捕。 常德劫案 9月1日傍晚,洞庭湖畔的常德市,一个极普通的周末,忙碌了一天的人们匆匆下班赶回家与亲人团聚。谁也没有想到,一场震惊全国的特大持枪抢劫杀人血案悄然降临这个美丽的滨城。 18时零6分,常德市农业银行江北支行的运钞车在收完16个站点的营业款后,来到每天的最后一站北站分理处的门口。这时,3名戴着帽子的蒙面歹徒突然从人丛中窜出,开枪打死了押车的3名经济民警和营业间准备交接头寸的两名出纳员,抢走两支微型冲锋枪和20多发子弹。与此同时,另一名戴帽蒙面歹徒在街旁用枪打死了一名出租车司机。 面对突如其来的血案,分理处的两名女职员勇敢地按响了柜台下的警铃,大门内外顿时铃声大作,慌乱之中一歹徒将钥匙扭断在运钞车后箱门,抢劫未遂的匪徒仓惶跳上劫持的出租车夺路而逃。逃窜途中,这伙丧心病狂的歹徒又开枪打死了1名过路行人,打伤3人,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6篇(完整版)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6篇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6篇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范文1: 银行安全防范学习心得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频发,特别是暴力犯罪凸显且居高不下。金融犯罪形式的层出不穷与犯罪分子手段的残忍,对银行的安全保卫与内控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银行安保形势,我行审时度势、高瞻远瞩,组织全行员工学习银行安全防范知识与开展防抢、防盗演练。通过学习与演练让我受益匪浅,感触颇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确合理的安保措施是保证资金与人员安全的有效屏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警惕性与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安保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必要性。只有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才能建立起一道有效的安全保护网。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主要制度缺失,管理缺位。主要反映在以几个方面: 一是防患意识不强,忽视管理。大部分银行注重业务发展,忽视了安全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基层银行,效益第一,任务至上,仅注重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忽视安全教育,淡化责任意识,为数不多的警示教育也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式的敷衍学习。二是法律意识较差,疏于教

育。银行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下降、法律法规观念淡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稽核力度较弱,监督不足。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银行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通过学习,特别是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我认为,要在银行系统减少案件的发生,使防控机制行之有效,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当然,银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员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是制度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我们更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堵塞管理漏洞,促使制度覆盖到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是十分重要的。一切要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说话。第一,每位员工首先要强化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观念,不再是凭经验操作。要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不再是惟命是从。要树立内部控制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思想,不再是事不关己,己不劳心。有了

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docx

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xxxx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9)烟刑一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xxxx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xx省临清市刘垓子镇廖庄村,大专文化,捕前暂住xxxx市宣武区菜户营东街13号,无业。199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招远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岩,xxxx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诉(199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于199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滨、代理检察员徐志涛、宋桂芹出庭支持公诉,指定辩护人李岩、证人邵合声、张永健,鉴定人戚海燕、齐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峰在xxxx力源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因作风散漫和工作失误,于1997年11月被公司决定限期调离,遂产生报复公司领导的恶念:1999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新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招远市城南xxxx力源集团公司总经理邵合声家中,趁邵妻宁玉芹不备,持刀朝其颈、胸、背面部等处刺割数刀。致宁玉芹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行凶后翻技财物对。发现藏于北间卧室中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12岁),即用绳捆其双手,持刀逼邵秀红说出家中现金存放地点。当被告人赵新峰劫得人民币5200元及手表、玉石工艺品等总计价值人民币xxxx00余元的财物后,又持单刃尖刀朝邵秀红胸、腹部猛刺数刀,致邵秀红心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5次,而不是121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121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30497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载明,被告人从2000年4月27日至2002年6月中旬先后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21笔,即是说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5次而不是121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较小,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原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2001年4月27日,被告人在网吧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钱,因输错自己的"阳光卡"账号,发现与自己同期受赠"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所有的卡只是卡号不同而密码一样。当时,被告人正面临结婚,需要大量花钱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通过自己懂得的一点计算机知识,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除有一位受害人报案外,没有其他反应,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鞍山女刑警央视讲破案故事

鞍山女刑警央视讲破案故事 “出租车恶魔”案她是物证组组长 2003年,鞍山发生多起女子深夜打车失踪案件,闹得人心惶惶,很多女孩出门根本不敢打车,鞍山“的哥”的好形象也受到连累。 为了侦破这起案件,鞍山警方动用了全部警力,成立了三个专案组,其中王向东担任物证组组长。 “被害的都是单身女性,她们都是被勒死的。有的尸体在井里泡了很长时间,能收集到的证据实在是太少了。”王向东回忆说:“后来,在一名被害人家里,我们得到一个线索,就是被害人有一个用银子做的小银鱼,是国内一家工艺品公司给外国做的一批货。被害人的姑姑留了两个样品,其中一个送给了侄女。” 王向东以其女性特有的细腻,查出了这个小银鱼,为最后抓捕嫌疑人周文提供了关键性证据。 立山绑架人质案与绑匪周旋五天 2004年12月12日,鞍山市立山区发生一起绑架案。绑匪绑走孩子后,向其父母勒索钱财。 关键时刻,王向东和一位同事被派上阵,两人在被害人家里安抚被害人父母,并紧张地与绑匪斗智斗勇。 “被害一方报警了,民警就要负责任,既要保证被害人不损失钱财,还要保证绑匪不撕票。”王向东回忆着当时的办案经过。

5天里,王向东以被害人亲属的身份多次与绑匪周旋,最后,办案民警终于摸清了绑匪的所在位置,成功解救了人质。 岫岩麻醉抢劫案六天只睡八小时 岫岩麻醉抢劫案是王向东印象中最深的一个案件。当时,嫌疑人将麻醉药放在面条里,被害人吃后,走到户外,一头倒地,最后造成四肢严重冻伤。 “嫌疑人后来跑到安徽,为了抓捕他,费了不少事。但抓获后看管他就更麻烦了!这个人一天只睡一两个小时,精力十分充沛,随时都会逃跑。”王向东说,这个人是她见过的睡眠最少的人。由于赃款被其挥霍,为了给被害人降低损失,警方将电视、录音机等值钱物品打了11个包,千里迢迢运回鞍山。6天里,他们仅睡了8小时。 “做刑警20多年,遇到大案子,两三个月不回家都是常事。好在19岁的女儿特别懂事,一点儿也不用我操心。”王向东说:“这么多年来,我做了刑警该做的事,对得起家乡父老。虽然苦点儿、累点儿,但我觉得,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来获得大家的认可,其实是一件很快乐的事。”

【抢劫大案】朝天门“6.19”劫案追记17

审讯张君片断 问:1993年在云南,你首次用枪残杀两名妇女,动机何在? 答:第一次在边境买到真正的军用手枪,我只想打两枪看看效果。 问:你处心积虑把一些女人拖入你的犯罪集团,除了威胁利诱,你还有哪些伎俩? 答:我应该称得上半个帅哥,对女人有一定吸引力。 问:“6.19”劫案你是怎么策划的?为什么胆敢卷土重来? 答:当时我策划的并不是抢商业银行,而是想抢更大一点的银行。因为当时我手头比较紧。 问:你号称饱读兵书,研读了不少反侦查伎俩,但这次为何在重庆栽了? 答:当时我(在渝中区观音岩抓捕现场)观察了很久,没有可疑人员。 问:为什么你认为“连自杀的机会都没有”? 答:一是你们动作太快,二是国产武器落后。人家外国武器先进,只要子弹上膛就可射击,但国产“五四”式手枪还要打开撞针。如果再给我0.1秒的时间,结果可能不一样。 山城市民愤怒了 随着匪首张君在重庆的五起血案完全解密,山城市民的愤怒了。重庆晚报热线被打爆,群情激奋的市民强烈要求张君必须对重庆4条无辜生命作出交待,接受重庆人民的审判。 出租车司机夏志强早上接了班没有立即去挣钱,他用手机给记者打了7分钟的电话,这个七尺男儿看了本报关于“6.19”案遇害的‘的哥’罗运洪一家人的现状后流泪了,他说:“虽然不是我,但我心里痛呀,重庆1万多辆出租车,至少有2万‘的哥’的心在流血,张君一度让我们命悬一方,他必须向重庆“的哥”作出交待,向死者家属作出交待!” 家住沙坪坝渝碚的何女士说:“张君及其团伙在重庆犯案累累,他不仅伤害了被害者和他们的家属,也伤害了重庆市民,我们坚决等到他低头向3000万重庆认罪的那天,坚决要看到这个恶魔下地狱的那一天。” 张君何处受审 在警方的新闻发布会上,张君在何外受审,成了渝湘鄂记者的焦点。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介绍,关于张君在何处受审,不是由重庆警方确定。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自从张君在重庆落网后,山城沸腾了。广大市民这两天纷纷来到公安机关和新闻单位,强烈要求张君在重庆接受重庆人民的审判。 张君还我血债 三岁的女儿哭着说:“妈妈被坏人打死了。我长大要像妈妈一样勇敢,把坏人打死!” 恶魔张君的罪行给那些受害家庭带来的是永远的伤害。“6.19”朝天门商业银行陕西路支行枪杀者的家属,向本报记者声泪俱下地控诉“魔头张君”。 张劲的哥哥张明,七尺男儿一谈到29岁的妹妹遇害的经过,便禁不住失声痛哭。他说:出事当天,上午10时左右,我正准备上班就接到张劲同事打来的电话,称张劲病重,速到重医附二院。紧接着,在朝天门做生意的亲戚也打来电话,说张劲所在的储蓄所出事,问张劲是否上班。不祥的预感立即袭来,张明一面稳住年迈的父母,一面立即赶往医院,刚走到医院的走廊里就听到了张劲的噩耗。张明一下子呆住,泪水夺眶而出。 张明强忍内心巨大的悲痛,故作镇静地向老父撒谎。至当晚6时许,终于得知了事情真相后,残酷的事实令张父当场高血压发作。张劲年仅3岁的小女儿雯雯(化名),一个劲地追问正强打精神为妹妹料理后事的张明:妈妈上哪儿去了?当看见灵堂上妈妈的照片时,雯雯呆了,她哭着说:“妈妈给坏人打死了,我长大后要像妈妈一样勇敢,我要把坏人打死。”一连好几天,雯雯都不吃不喝。 接受记者采访,张明泪花闪烁,轻言道:“我们三兄妹,张劲排行老二,数她最细心。张劲是一个温柔、踏实的人,我们兄妹三个关系特别好。以前每逢星期天便是全家人聚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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