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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与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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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论文——

浅谈电影《被告山杠爷》

中的法律问题

学院:化学化工

专业:环境工程

班级:09环工1班

姓名:王博

学号:2009072115

浅谈被告山杠爷中的法律问题

电影《被告山杠爷》中反映了中国法律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法律与人情之间该究竟怎么做才能达到一个平衡,既不冤枉一心为民的人,也不放过那些危害人民利益的人。

就人情而言,山杠爷的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他为人正直,勤恳,处事公平公正,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井井有条,年年被评为评模范村,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解了国家法律中的一些条款,采取的一些治理措施属违法行为,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山杠爷为此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呢说说电影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并被停止了党员登记(侵犯了他人的荣誉,尊严)……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却逼出了人命,使自己成了被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对山杠爷的这一系列行为,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情有可原,法不容情,普法不力,乃成悲剧!

山杠爷个人的悲剧,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地方普法不力,人民法律意识几乎为零造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未健全,要走的路还很长。人民——尤其是还处在偏远地区的人民——一时还无法摆

脱旧封建制的“法律”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具有“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思想的还大有人在。这根本上就是封建旧制的“土皇帝”思想,这是极其有碍国家法制建设的。

然而,当时地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整体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我们敬爱的杠爷是采取了怎样的非法手段,才治理出一个“太平盛世”来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普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普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下面我再谈谈对我们国家法律建设的一点看法,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法律普及很困难,所以违法乱纪的事儿时有发生。另外,我们的法律很不健全,法律的更新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好多法律条款早已过期,这就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阻力重重。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还体现在对人权的保护上,在网上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地方有农民工在讨薪,某地方有人为了阻止强拆在引火自焚,某某校园学生驾车撞人,还出口不逊。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的法律表现的让人很失望,坏人得不到惩处,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的生命安全,生活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怎么能让人们去安心的建设我们的国家呢。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本可以作为普法的使者,但是呢,现在的

我们对法律的了解也是微乎其微,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不知道,还怎么去传递法律信息呢,这是我们的悲哀,还是社会的悲哀呢在电影中得到的启迪:

一、普及法律知识应该以提高全民知识水平为前提,这样才会促进其发展。

二、只有一颗公正廉洁爱民的心是不够的,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也至关重要.

附:部分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

公民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任何公民,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受讯问、拘留、逮捕及定罪。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剥夺生命和自由。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一律无罪。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的罪犯实行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妨碍的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活。

国家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侮辱行为。侮

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在侮辱行为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处所说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非指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主要指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事务的秘密的权利。我国法律未单独规定隐私权,但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看,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已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司法实践中,隐私权是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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