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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处理

民事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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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处理

民事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和司法理念,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司法指导思想,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比例也呈逐渐增大趋势。

对民事调解再审审查就要正确理解民事调解再审法定事由。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像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在诉讼制度中设置了再审这一特殊的、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民事再审法定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是原审裁判中的严重错误和瑕疵的立法集中体现,其构成内容就包括实体和程序这两方面的错误情形。民事调解存在何种法定事由时可以对之立案再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启动民事调解再审的法定事由针对启动再审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主要有:

1、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仅限的两项法定再审事由,该事由内涵、外延过于模糊,易生歧义。如果再审立案过于宽泛,易给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不仅仅是在受到对方当事人胁迫、欺诈做出的意思表示,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法院为调解而调解现象,法官“以劝压

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这些强迫调解和变相强迫调解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调解制度应有的本质。调解的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即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予以自主地变更、转让、放弃的权利,但是处分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都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之处则无权利。调解协议内容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当事人通过调解处分和取得的权利都不具备正当性基础,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超出其处分权范围有损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就应当认为违法。

2、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主动对民事调解案件自行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事由,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从调解案件再审的实践看,只要不是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很少,这是因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处分主要是其切身的实体权利,正常情况下基于错误的判断而导致调解协议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非常少见。该批复主要针对的应当是调解协议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案外人没有权利申请再审(包括裁决和调解),此时若不赋予法院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权力,则违法的调解协议无法予以撤

销,相关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此则予以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因此,人民法院在自行依职权对民事调解案件启动再审时,应当严格将启动事由限制在此解释规定之内,尽量避免扩大化的倾向。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和处分实体权利的结果,在当事人自己没有异议时,只要调解协议不存在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法院就不应当主动审查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否则将侵犯当事人诉权,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3、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新的规定。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有权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对原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或持有异议。鉴于民事诉讼中法院角色的被动性,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予以审查,有时这会导致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而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不可能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亦缺乏审查的主动性,因此赋予

案外人对此类案件的再审申请权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因为相对于法院主动审查启动再审,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更敏感,保护也更有效率。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特别注意“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这一限制条件。如果案外人能够通过另案提起侵权等诉讼对其权益予以救济时,则不应当再通过对调解案件的再审来纠错。

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调解再审法定事由,更好地掌握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实体公正性而能够提起再审的错误情形,在于防止扩大了民事调解再审纠错的范围。扩大民事调解再审事由就会给予了当事人选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正常审级程序中的救济途径,转而选择通过再审的方式来纠正错误,这无疑会使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破坏调解终局性以及案件执行推逶等恶意行为提供了合法的借口,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同时也是对诉讼资源的一种极大的浪费。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 年8 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 李振江(以下简称乙方) 二.调解人(与当事双方无利益关系): 三.调解地点: 四.调解时间:年月日时分 五.事由: 2012-3-2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住处修盖房屋,跌落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在西安市唐都医院救治后于2012-3-21出院回家继续疗养.2012-6-21到唐都医院复查,发现脑部仍有少量积水,主治医生要求再作一次引流手术,因手术费用较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具体细节在此不作详述,可参见病历档案及医嘱) 六.结论: 2012-7-30乙方再次到唐都医院复查,确诊需要手术且病情随时有可能恶化,但甲方不愿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而乙方又无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围坐一起,友好协商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甲方即日起承担所有相关医疗费用为乙方治疗直至头部损伤康复,康复标准依主治医生判断及相关医学报告单为准!并由甲方负责二次报销及费用领取事宜,乙方配合; 2》甲方支付乙方第二次手术费用:伍万元整(已包含上次手术费用中乙方自己支付的贰万贰仟元)。术后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整;考虑甲方轻济并不宽松,乙方的误工费用就不算在其中了。以上还需支付手术费用及康复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柒万元。考虑甲方实际经济状况,同时乙方病情确实存在恶化风险,在生命大于一切的情况下特作如下决议: 1.签约后48小时内甲方先一次性支付乙方手术费用伍万元; 2.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可以一到二个月内付清,最晚自协议生效后60天内; 3.至此之后,乙方病情如果再有变化或其它费用需要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4.第二次手术成功与否,费用是否结余或有不足,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5.乙方不能再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6.此项后续费用报销及领取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参与也不得干涉!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浅谈如何调解民间纠纷 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一、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日里要在学法和懂法上下功夫,特别要注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积累。只有自身底气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控制整个调解过程。二、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要注重调解艺术,熟悉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中,使用哪些方法,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呢? 1、缓和心理法

调解申请书汇编6篇

调解申请书汇编6篇 调解申请书汇编6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调解申请书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解申请书篇1 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患者目前状态患者当事人与患者关系。 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申请调解的索赔金额: 特申请X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篇2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私营业主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杭州宝仑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纠纷简要情况申请人于20xx年1月3日因临产,到*******医院就诊,并于当晚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后申请人恢复不佳,先是发生严重肠梗阻,后于术后第五天(1月8号)发现手术切口严重感染(从内部化脓),导致申请人在此后二十多天里,因伤口不能缝合,一直在经受清创、换药、肠梗阻和卧床治疗的痛苦。申请人直到20xx年2月18日才出院,相较正常手术孕妇,多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这期间整个家庭的精力都花在如何减轻病人痛苦及帮助病人恢复上,病人及家人也因此无法工作和经营,经济损失严重。而这一个多月,申请人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更是任何赔偿或治疗所无法衡量和弥补的。另外,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对下列问题,至今也未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答复: 1、术后六小时内,整包注射液将被褥浸透无人问津。事后发现,护士蛮横要求尚处于麻醉状态的病人自行爬到隔壁病床; 2、申请人肠梗阻最严重的5号晚上18点至24点六个小时期间,曾先后六次去找过值班医生,均无人过来,导致次日申请人肠粘连,腹腔积液发生; 3、感染具体原因至今仍然不明不白,主刀医生手术态度不严谨,术后很长一段时间未来查问患者病情及恢复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相关医务人员赔礼道歉; 2、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 3、划拨5万元专款作为医院失误惩罚金,成立爱心基金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编号: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乙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协议事由:农历二〇一四年五月初四下午,甲方与乙方说话不投机发生争执,甲方动手撕打乙方,导致乙方受伤。为了彻底圆满解决此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愿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住院所花的一切医药费用和其它各项费用共计:元。 二、今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亲属都不得再以此事为由找对方纠缠闹事,不得指桑骂槐和指鸡骂狗,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和胡搅蛮缠,做到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遇事冷静,积极解决,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对其处理。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所有费用后,双方签字,乙方不再以此事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再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及村各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后于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今天,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关于山林被××砍伐 请求调处申请书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对方当事人:×××,女,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申请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协调关于我村村民××未经本人及家人同意,擅自砍伐我家罗盘石自留山林地共计××棵树,要求我村村民××赔偿我因这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事实与理由 我家林地共有0.9亩,其中自留地房前屋后林地有0.3亩、自留山林地为罗盘山林地有0.5亩和松树咀林地有0.1亩。罗盘山林地的

0.5亩东与我村××林地打石为界,南与××包产地为界,西与××林地打石为界(林权证上为这样写的,但事实上,应该南与××林地打石为界,西与对方当事人家包产地以罗盘石一条小路为界),北与××连界,权属及边界历来清楚,与对方当事人××家并无纠纷。 xx年12月24日,对方当事人××以砍伐树木为由, 骗取森林砍伐证,但对我经营管理的山林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砍伐我山林的树木共计××棵树(以松树为主,其次是沙树,其他为杂树)。因此,引起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砍伐我在该山林上的种植物,造成我家经济损失××万元。对方当事人××已将砍伐的××棵树木卖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__森林法》第17条、第39条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调处申请。 上述边界范围内山林(土地),历代为申请人管理使用,留下了明显的边界和证据,主要有: 一、有明显的山林边界。1984年,我家开始划分林地,我家自留山林地的罗盘山林地与对方当事人的包产地相连,以罗盘山的一条小路为界,当年划分林地人员为本村××(当年的生产队队长),××(当年的社员代表),××(当年的大队文书),可以作证。我家罗

民事纠纷协议书范本

民事纠纷协议书范本 民事纠纷协议书范本一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调解机构: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 _______ 年龄______ 性别 ______ 籍贯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职业 __________ 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医方处住院(门诊)_____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_ (¥_____元 )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

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__________ 医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医方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患方签字:__________ 签注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纠纷协议书范本二甲方:______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____镇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____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__县百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如果大家不知道怎么写一份调解申请书相关内容,那么了解学习一下下面的内容作为参考,首先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这篇文章吧! 最新民事调解申请书范文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11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12)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xx 2012年02月27日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精选民事调解申请书 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times;)民终字第times;times;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文摘要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所主持的调解活动;二是指调解协议。因此,不能将法院调解片面地理解为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仍属法院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第一,诉讼外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组织所进行的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有的属于民间性的调解,有的属于行政性的调解,它们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上的一项制度,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内容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第二,诉讼外的调解,不论是民间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调解的主持者只是进行调解活动,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诉讼开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进行协商活动,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协商活动的结合。第三,诉讼外的调解协议不论是否制作调解书,都不是诉讼文书,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其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记笔录,确认其效力。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法院调解。 一、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以下除标题外统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协调,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又称诉讼中的调解。上述调解制度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对双方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即使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也应属于调解活动。如果不是出于这一初衷,只是为了顺利对案件作出判决,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活动则不属于调解。 其次,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可以运用判决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说理讲法,进行劝导,多做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所以,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调解活动既可以在合议庭也可以在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下,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 一方面,在各个审判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在某一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也可以进行调解。如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在开庭前,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结束后随时进行调解。

2017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度米文库汇编之 2017 矛盾纠纷调解协 议书 一、卷宗封面和封底 “卷宗封面 ”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时所加 的封面。只填写 “民间纠纷受理鸭嘴阀调解登记表 ”,不使用其他文 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 “卷宗。其中填写封面单位名称要规范,不盖 公章,如 xx 县 (市、区 )xx 乡镇 (街道 )xx 村 (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 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中的“纠纷类别 ”栏;“卷名” 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 “卷号 ”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 2009001 (此编号应与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同 );“卷宗 ”封面要填写完 整;采用白线绳左侧装订,在封底装订处粘贴卷宗封条并加盖调委 会或调处中心公章; “卷宗 ”的形成应当是纠纷调处成功后,然后按 一案一卷,分类归档。 二、目录 “目录 ”是按照一定次序编排而成的揭示与反映资料的工具,包 括序号、内容(项目)、起始页号、备注等。调解卷宗目录一般按 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调 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卷内备考表等顺序排列 (原市局要 求 “人民调解协议书 ”排在目录后的规定从今年起不再执行 )。 三、调解申请书 “调解油田阀申请书 ”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 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 “当事人 ”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 别、议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 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 申请人签名后提交调委会(调处中心)。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 矛盾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是调委会(调处中心)受理、调解 当事人 ”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 “纠纷类 别 ”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 编号 ”栏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 填写,如 2009001 (注:此编号是 2009 年度本单位受理的所有矛盾 纠纷登记号,但不应与卷宗号和调解协议书号相同 )。调委会 (调处中 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 “达成协议 ”、 “调解不成 ”、“不受理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 其具体要求同 “调解申请书 ” 如婚 姻、邻里、赔偿等填写。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 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XX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卷宗封面和封底 “卷宗封面”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鸭嘴阀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其中填写封面单位名称要规范,不盖公章,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 XX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此编号应与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同);“卷宗”封面要填写完整;采用白线绳左侧装订,在封底装订处粘贴卷宗封条并加盖调委会或调处中心公章;“卷宗”的形成应当是纠纷调处成功后,然后按一案一卷,分类归档。 二、目录 “目录”是按照一定次序编排而成的揭示与反映资料的工具,包括序号、内容(项目)、起始页号、备注等。调解卷宗目录一般按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卷内备考表等顺序排列(原市局要求“人民调解协议书”排在目录后的规定从今年起不再执行)。 三、调解申请书 “调解油田阀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议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调委会(调处中心)。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调委会(调处中心)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编号”栏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注:此编号是2009年度本单位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登记号,但不应与卷宗号和调解协议书号相同)。调委会(调处中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的简易民间纠纷,既要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还要填写《简易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五、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 “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是调解组织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调解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组织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

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一、卷宗封面和封底 “卷宗封面”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鸭嘴阀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其中填写封面单位名称要规范,不盖公章,如XX县(市、区)XX 乡镇(街道)XX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此编号应与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同);“卷宗”封面要填写完整;采用白线绳左侧装订,在封底装订处粘贴卷宗封条并加盖调委会或调处中心公章;“卷宗”的形成应当是纠纷调处成功后,然后按一案一卷,分类归档。 二、目录 “目录”是按照一定次序编排而成的揭示与反映资料的工具,包括序号、内容(项目)、起始页号、备注等。调解卷宗目录一般按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卷内备考表等顺序排列(原市局要求“人民调解协议书”排在目录后的规定从今年起不再执行)。 三、调解申请书 “调解油田阀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议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调委会(调处中心)。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调委会(调处中心)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编号”栏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注:此编号是2009年度本单位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登记号,但不应与卷宗号和调解协议书 A4大小 \ 自由编辑 \ 最新最热 \ 标准模板 号相同)。调委会(调处中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的简易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现就我们司法口的以民事调解为主的,也是和我们平时工作息息相关的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学习,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因此,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中,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本人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解工作实践,谈谈以下几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不少社区调解人员在自己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民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于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能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社会效果也好。 调解成功的技巧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的技巧、要求我们基层调解员必须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的各方面知识,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常把调解工作做好。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 从民间调解的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依赖的长辈,亲友等。我们所在的社区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关系复杂的、长期遗留的、或与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难点问题相关的纠纷,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让这样的第三方人士出面,协助我们调解成功。再如,仲裁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选择一个仲裁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是这样,当事人希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主持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 2、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 民事纠纷毕竟属于人民部矛盾,多数纠纷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在整个调处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3、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纠纷调解协议书

纠纷调解协议书 纠纷调解协议书 在当下社会,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纠纷调解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纠纷调解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

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纠纷调解协议书2 医疗机构名称:_____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调解机构: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住址_____职业__________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 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 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 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诉讼解决。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 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 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 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 而解决纠纷。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 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 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

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 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 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 多了。 二、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 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 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 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 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 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 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 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 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 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三、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 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 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 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 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 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 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第荣海陈坚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源起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儒家思想蔑视并摒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文化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

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和合文化在处理国内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时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之一,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不仅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利于自愿执行,因而成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民事调解制度从我国建国起便开始确立,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一直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民事审判的成功经验而备受赞许。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大部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是法院普遍运用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伴随着中国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弊端在其适用过程中也不断显现,例如其职能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调解中的妥协让步与制度所追求的平等、权利之间的矛盾,以及调解程序中带有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不可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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