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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2006]701号文件

成都市建委[2006]701号文件
成都市建委[2006]701号文件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

成建委发[2006]701号

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

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0%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

(4)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

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增加:

1. 受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5分;

2.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10分;

3. 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0分。

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严重的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扣减:

1. 已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两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减3分;

2.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

3.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4. 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20分。

四、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五、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一次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六、工程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应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

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工程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最高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招标投标竞争。工程评标中,对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评审时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对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审时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有误的,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予以调整,拒不调整的作废标处理。

九、施工合同中应将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费用单列并明确约定支付计划。合同中未明确或与投标报价文件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备案时,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承发包双方改正。

十、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预付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保障,预付标准按照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用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用的4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单位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出示该项目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凭证。

十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玻璃幕墙、钢筋工程等)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总包方可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含临设)的2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20%(不含临设)直接拨付总包方。

十二、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文明施工基本费按0.4%,安全施工基本费按

0.7%,临时设施基本费按1.1%计取。

十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表)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由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其他区(市)县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核定。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核定后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该表为计算依据。

十五、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备案部门应查阅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情况和费用支付凭证,凡未按应取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未出具费用支付赁证的,不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十六、本通知执行时间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跨越执行时间施工的工程可按完成工作量划分。原我委《关于二○○○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分类计取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75号)和《关于市政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解释》(成建价[2002]18号)等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请在“下载中心”栏目的“质量安全”中下载。)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建委[2012]44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紧急通知 (成建委[2012]443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12年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在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截止下午16时55分,已造成19人死亡。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确保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履职到位 (一)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中,要明确建设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的

责任与义务,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监理单位应编制好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措施,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重点监控,对起重吊装、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深基坑(沟槽)、高大模板等重大危险源及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行旁站监理,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6日 文章点击数为:144 字号: [大] [中] [小] 成建委[2012]13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负责人应为工程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其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总承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因为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建设的建

成建委发[2011]28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 理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28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 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施工现场试行安全协管员、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的设立 按照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指导思想,工程规模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部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工程师,每五十个工人设置一个专职安全员,每十个工人设置一个安全协管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利 (一)安全工程师 1、安全工程师由施工企业直接委派,享受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待遇,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进行专职安全管理,具体领导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负责落实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公司和项目部各项安全法规和制度要求,安排落实各项日常检查。 3、主持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督促履行专家审查程序;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应急演练工作;验收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实施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部位,有权作出局部停工决定,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反映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主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活动;处理突发安全事故,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二)专职安全员 1.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制度,做好各类安全报表、台帐的整理与保管工作;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重大危险点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2、做好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组织工人学习劳动纪律,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督促班组每天进行自查,做好安全交底记录;指导安全协管员员开展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3、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行使经济处罚权,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安全工程师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4、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负责伤亡救护,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安全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汇报。 (三)安全协管员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 (2)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的; (3)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的;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段划分原则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各类城市管道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号:成建委发[2009]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建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内除外)在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对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未在成都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目录的省属建筑业企业,实行初始登记管理。 企业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2、《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外地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需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公司版)(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3862417.html,/),将企业、拟投标工程项目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补充)录入并填报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报告(最新版)。 外地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和《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否则,外地企业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在我市建设领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在办理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时必须提交本市资质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列入成都市诚信建筑业企业名录中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同业推荐担保书。 五、外地企业在完成投标工作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拟再投标手续。 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投标时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对管理人员进行指纹采集;在工程动工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指纹核验信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履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9]494号)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 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 《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新报建成品住宅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报建管理。 二、成品住宅项目装修设计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和《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采用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 三、成品住宅工程以单位工程(幢号)为计量单位。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在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明确实施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审图机构应将装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对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同步审查。审图机构应对实施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技术指标予以把关。 四、成品住宅工程项目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在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总承包中标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或进行专业分包。如因设计等原因暂时不能确定装 — 1 —

修工程造价的,应由招标人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成品住宅项目应实行一次性报建。成品住宅施工许可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实施成品住宅的楼栋、单元以及建筑面积。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经颁发了建筑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和已建项目,开发企业需要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应单独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原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则应在质监、安监备案并在已颁发的建筑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进行增项;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其他企业施工,则应单独办理质监、安监备案手续,并单独办理装饰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 六、总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在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装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在主体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 2 —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 取的实施意见 成建委发[2006]701号 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70 分以上(含70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 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0%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 (4)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 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增加: 1. 受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5分; 2.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10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首页新闻资讯政务公开行业管理在线办事查询中心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公示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 领导分工政策职能机关处(室)区(市)县建设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4/1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4〕427号 信息来源:勘设处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规建局,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检查及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抽查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

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 (二)当动力触探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以及勘探深度内有基岩分布时,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三)对取芯孔应进行动力触探对比试验,且对比孔不少于取芯孔总数的1/3。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勘察文件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四、各区(市)县、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监管项目工程勘察的现场检查,并填写《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专项检查表》(详附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项目应督促予以整改。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应予处罚的,同时予以行政处罚。六、本通知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专项检查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四川省住建厅成都市级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物价局成都经信委

成都建委2011-172号关于印发《成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1-4-6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信息来源:勘察设计处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 (2)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的; (3)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的; (4)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和形式的; (5)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改变室内配变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的。 2、结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9]11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 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11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机制、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隐患排查工作作为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重要抓手,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施工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点源的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防高出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深基坑坍塌以及安全防护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 文号:成建委〔2017〕6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成建委〔2014〕172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行业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环境治理十条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6〕526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现就在土地出让阶段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建设要求 全市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含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工业建筑项目,下同)应在土地出让阶段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一宗拟出让土地具体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写入《(招拍挂)建设条件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具体建设要求在达到市上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实际适当提升。 二、绿色建筑建设要求 全市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应全面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

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市级重大项目原则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同时含有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项目,按照同等规模公共或居住建筑项目中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工业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全市房建工程项目应全面推行装配式建设方式(含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并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具体要求为: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20%;政府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落实绿建要求(1)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我市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来源:科设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次数:95次[字体:大中小] 成建委〔2017〕58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成都市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拟在全市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项目 1. 全市范围新取得土地(含招拍挂、划拨、协议出让等,下同)的房建 工程项目。 2. 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未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且未 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批的房建工程项目。 (二)执行原有要求的项目 1. 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未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但已 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批的房建工程项目。 2. 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已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的房 建工程项目。 二、执行标准

(一)民用建筑项目 1. 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 2. 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及由社会代建的公益性建筑(含社区服务类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站)、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运动场馆等公建配套用房,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剧院、科技馆、体育馆等教科文卫体类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 3. 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4.同时含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综合类项目,公共建筑部分和居住建筑部分分别对应单一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标准执行。 (二)工业建筑项目 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三、相关要求 (一)自觉执行要求 新建房建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觉执行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确因项目自身因素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须报市建委组织专家论证(区市县报建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论证后再报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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