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3(含答案)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3(含答案)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3(含答案)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3(含答案)

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经济法部分

一、概念题

1.倾销与反倾销法(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倾销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到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法是指规定倾销的调查、确认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法律规。

【参考资料】王遂起、隋生、虹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

2.经济法的实施(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的行为。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的活动。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活动。

【参考资料】紫烜主编:《经济法》,大学2000年版。

3.中介组织(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中介组织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市场管理的需要,从市场主体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专门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中立性的特殊组织,在市场组织和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职能。

二、简答题

1.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采取接管措施?何种情况下接管终止?(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参考资料】《商业银行法》(注:该法已于2003年修改,答案与新法如有出入,请以新法为准)

2.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我国对外贸易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国家需要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加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这要求我们完善外贸管理法规,限制各地方、各部门的土政策和各行其是的做法,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普遍执行,维护健全开放的外贸新制度和新秩序。

(2)平等互利的原则。《外贸法》规定:“中华人民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3)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外贸法》规定,“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取歧视性的禁止、

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改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透明度原则。我国对外贸易法根据国际惯例,规定各种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必须明确、透明,便于各方面执行。

(5)条约优先原则。指当国法规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所不同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参考资料】紫烜主编:《经济法》,大学2000年版。(注:《对外贸易法》已于2004年修改,引用法条与新法如有出入,请以修改后法条为准)

三、论述题

试述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特殊性(与西方国家相比较)(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经济法是指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法律新兴部门。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考察世界各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和与一国政治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的特征,比较西方经济法与中国经济法独立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发展历程,对这一特征的认识将更为清晰。

(一)西方经济法的发展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阶段,在经历了充分自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机制的不足逐渐显露,民商法及行政法调节手段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经济法得以产生。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经济法,以美国《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起点,逐步发展到今天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迄今,西方经济法已剔除了各种非经济因素,成为国家调节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总结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这样的经济法是政府直接运用公权力干预私法关系的法。现代西方国家经济法已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国家之间的立法差异性正在逐渐缩小。

(二)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国家经济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逐步重视发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作用,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如下特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围;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依靠计划手段;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以上特点反映出计划经济体制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经济立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这些法律法规直接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为目的,逐步改变了代替民商法、行政法的局面,与民商法、行政

法相互补充,共同发挥着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时期的经济

法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特殊性的原因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表明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根源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特殊性、产生法律要求的动机的特殊性,此外,也还有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不可忽视的因素。

1.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显著的计划性特点,这一特点必然会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国家,从而使得国家或政府行为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动机和要求。

3.西方国家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为保障自由主义的经济秩序,在法律上强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行政法相当发达,政府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运行相对独立,政府仅充当“夜警”角色。只是到了市场经济阶段,由于市场失灵对经济造成的毁灭性打击有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命运时政府才逐渐开始介入经济活动领域,担当起经济管理的职能。而在中国,长期的计划体制使得政府的经济权力无限膨胀并缺少制约和限制。企业受制于政府,既没有力量与政府讨价还价,又没有充分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相反却是离开了政府就难以生存,根本无法形成合理的经济行为和自觉的法律要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台的一些法律与其说是市场主体自身要求,还不如说是政府的要求,市场主体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4.西方国家经济法成长于良好的法律资源基础,它们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有相对成熟的公民商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框架,其法律主要是对社会已有的关系和人们行为方式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产生、发展及实施诸环节均形成了良性循环。而在中国,法律传统中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为特征,四十年来,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识和适应经济运行的民商法制度,但今天经济法以及民商法、行政法的任务是要重构社会,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行为方式,因此,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提供给社会的。由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公民商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本位观念尚无力对抗国家本位观念。法律自身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自然是异常艰难。这也许正是导致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至今未能形成自身畴和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资料】吕忠梅:《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载于《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四、案例分析

某机械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汽车。经与某国一家汽车公司协商,达成合资经营协议。协议主要容有:投资总额16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35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出资,出资额为250万美元。其中现金100万美元,机器设备8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而来)、专利技术70万美元(已经设定抵押权)。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80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间如果双方认为必要,可以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出现争执,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国家的法律解决。

问:该合营协议存在何种问题?并请阐述相关依据。(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1)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协议中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足。

(2)合作各方应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在其上不得设定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外方以租赁设备和设定抵押的专利技术出资是不适当的。

(3)协议中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80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规定不正确,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

(4)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的规定不正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在合营期间如果双方认为必要。可以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规定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6)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出现争执,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国家的法律解决的规定不正确。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当事人的选择无效。

商法部分

五、概念题

1.收益归入权(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法律规定公司在董事通过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获得利益时,将该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情形包括:董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等。

【参考资料】徐晓松主编:《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

2.破产整顿(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破产整顿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独特程序。是指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中,由该债务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债权人企业向债务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成为生效的协议,破产程序终止。债务人企业由上级管理部门主持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经过整顿,如果债务人企业能够履行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则破产程序应当终结。如果债务人在整顿期间不履行和解协议,或其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有欺诈破产行为,或者在整顿期间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参考资料】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3.船舶优先权(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船舶优先权,是指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的权利人依海商法的规定直接享有的对产生该项请求的船舶具有的优于留置权、抵押权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1998年版。

六、简答题

1.简析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3种商中间人的区别。(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答:代理商是指受他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代他人从事商行为的商人。居间商是指向他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的商人。行纪商是指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从事贸易等业务并获得报酬的商人。

居间商与代理商、行纪商的区别在于其商行为仅限于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而代理商和行纪商可以从事更为广泛的商行为。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在于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从事商业行为,而代理商则须披露其所代理的人。

【参考资料】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2.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原则。该原则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原则。目标公司股东

公平待遇的含义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同等待遇。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收购要约必须向要约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公开;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不能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和形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

(2)强制收购原则。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3)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是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中.信息公开原则主要体现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大量持股披露制度、要约公告制度和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

【参考资料】徐杰主编:《证券法理论与实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版。

七、论述题

结合我国实践中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1)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商事登记具有公不力。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商业信誉。其次。商事登记具有公信力。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主体与经营相关的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进而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目前我国商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商业登记法,有关商业登记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这些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不统一的立法导致了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和登记程序的繁杂,法律之间也存在大量冲突和空白。其二.法律对登记事项中经营围的限制,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其三,在商事登记中存在虚假登记行为和登记机关的不尽责行为。

(3)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商事立法的完善来解决。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商业登记法应采用系统化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标准对商业登记的要求、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法,改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调整的围。

第二,加强登记中的实质审查,完善对虚假登记行为的处罚制度。商事登记立法明确登记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有关罚则。

第三,完善登记机关的责任制度。登记机关应当积极而谨慎地履行登记审查职责。在审查过程中,对出现以下情形而导致登记失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知登记材料不真实或有疑问而故意放纵的;二是登记材料有明显漏洞而未进行深入审查的;三是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异议而置之不理,不提起实质性审查的。商事登记立法可以明确登记审查实行“一审一核制”或“注册官制度”

第四,改革和规登记审查程序。通过商事登记立法,简化部审查程序,加重个人职权和

责任,以达到保障维护交易安全和增进交易效率的立法目标。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重复劳动,缩短登记时间。方便企业登记。

第五,取消原有的对经营围的严格限制,给商主体更广泛的业务活动空间。

【参考资料】龚恒超、关嫒嫒《反思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5期;《对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的立法思考》,《工商行政管理》,2002年第13期。

八、案例分析

甲证券公司,有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近3年连续盈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齐备,交易设施、管理设施均健全、完善。乙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一直未向投资者支付股利。乙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拟增发新股。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增发新股的承销商负责发行工作。乙公司向甲公司说明该公司11位董事有4位董事对该次新股发行决议持保留意见,以致辞职。但甲公司为确保新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暂不公布该情况,并与某报记者联系,为乙公司新股发行大做文章,报道该次增发新股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围,乙公司决定向高科技领域投资生产。乙公司新股发行工作如期成功进行,甲公司大量购进乙公司股票,乙公司股票连续涨停,股票价格从新股发行时的10元一路走高至80元,股民情绪高涨。其中,丙公司购买乙公司1亿流通股中的500万股。直至年报披露之时,乙公司预报亏损,原来向高科技领域投资的计划子虚乌有。此时,乙公司股票股价大跌。丙公司在年报预示公告前得知该信息,将乙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颇丰。但中小股东损失惨重。

问:(下列问题均说明理由)

1.甲公司属于何种证券公司,其业务围包括哪些?

2.乙公司是否具备增发新股的条件?

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4.乙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有哪些?

5.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6.小股民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1.甲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齐备,交易设施、管理设施均健全、完善,甲公司符合这些条件。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2.乙公司不具备增发新股的条件,因为乙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一直未向投资者支付股利,又并非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连续3年盈利和支付股利的限制。

3.该行为不合法。甲公司作为乙公司承销商,在发行过程量购进乙公司股票的做法违反证券法规定。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另外,证监会也发布《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的股票。

4.乙公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公司财务报告。对于该公司11位董事有4位董事对该次新股发行决议持保留意见以及公司新股发行目的都应当作出披露。

5.丙公司购买乙公司1亿流通股中的500万股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丙公司在年报预示公告前得知乙公司有虚假述行为、将预报亏损的信息,将乙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并获利的行为是幕交易行为,是非法的。

6.小股民可以请求甲证券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赔偿其受有的损失。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与答案_(9)

全国2007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4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 经济法律关系 B.经济关系 C.经济法 D.经济现象 2.某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公有法典》中提及了“经济法”概念。该学者是() A. 摩莱里 B.德萨米 C.雷特 D.孟德斯鸠 3.下列法律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 《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合同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心须要说明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 A. 法律体系 B.法律价值 C.调整对象 D.调整方法 5.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不包.括..() A. 独特性标准 B.普遍性标准 C.包容性标准 D.经济性标准 6.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的原则是() A. 调制法定原则 B.调制适度原则 C.调制绩效原则 D.调制平衡原则 7.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A. 一元结构 B.二元结构 C.单一结构 D.多重结构 8.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 A. 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受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C.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D.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 9.从经济法的运行来说,其起点是() A. 立法 B.司法

C.执法 D.守法 10.一般来说,确立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 A. 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国籍原则 D.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1.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这 种经济法调整方法称为() A. 利益诱导方法 B.计划指导方法 C.产业政策调控方法 D.强行控制方法 12.以下原则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原则的是() A.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先原则 B.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C.政府调控干预原则 D.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13.在财政法的体系中,被称为核心法、骨干法的是() A. 预算法 B.税法 C.国债法 D.政府采购法 14.《政府采购法》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是() A.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B.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C.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D.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税法的核心要素是() A. 征税客体 B.计税依据 C.税目 D.税率 16.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A.3% B.5% C.13% D.17% 17.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 A. 国务院所有 B.国家所有 C.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D.中国人民银行不同股东所有 18.《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票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A.3000 万元 B.5000 万元 C.6000 万元 D.1 亿元 19.在以下行为中,属于逃汇的是() A. 违反汇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B.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其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C.未经管汇单位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D.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商法经济法题知识讲解

商法经济法题

商法 1,在我国,商法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A.《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外贸企业法》 B.《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C.《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 2.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下列有关商个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它是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 B.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目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 C.商个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是实际的自然主体 D.商个人的行为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的话,行为无效 4.多选:在以下几个选项中,( )属于绝对商行为。 A.专业咨询服务 B.不动产出租 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 D.汇票的出票 5.多选: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适用商法的主体是( )。 A.单方商行为中的商人一方 B.双方商行为中的双方 C.单方商行为中的非商人一方 D.双方商行为中的一方 6.非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信息咨询属于( ). A.固有商行为 B.双方商行为 C.绝对商行为

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论文

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摘要 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特别重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民商法调整公民和法人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主要是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规范。但这两个部门法都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加强经济立法,健全经济法制,主要就是加强民商法和经济法。正确认识并在立法和法的实施中正确处理这两个部门法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以揭示其在国民财富分配中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区别;联系

目录 1经济法的产生 (1) 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1)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1) 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1) 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点 (1) 1.2 经济法的发展地位 (2)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2) 2.1市场经济关系作为它们的对象 (2) 2.2适用于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3) 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3) 3.1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 (3) 3.1.1 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 3.1.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 4结束语 (4) 参考文献 (5)

1经济法的产生 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⑵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 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这是基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 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 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 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 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 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 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 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 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 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 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 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 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 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 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 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 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 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 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 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 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 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 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 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 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 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 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 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 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 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 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 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怎样理 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 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 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 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 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 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 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 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 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 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 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 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 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 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法体 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 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 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 法”。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 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 性。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 上的综合性。四、经济法在功 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 效益性。六、经济法是奖励和 惩罚相结合的法律。经济法的 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 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 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 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 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 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 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 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 进人们的利益。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3、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 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民商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 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 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法理依据: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 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2.民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 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 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 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个人认为要是把商法放入民法中不仅会造成民法的体系过大、混乱,使民法的一些特性减弱,如私法性、强调公平等。此外基于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把商法独立出来更好,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清晰的使法律得到实施。我想强调的是,把商法作为一个特殊法独立出来的,并不是说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我们并不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张峥嵘黄晶晶摘要:历史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形成了多种认识。这篇文章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点入手,阐述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作用,进而归纳出两法的区别,最后分析了两法的互补关系。总之,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不可或缺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传统上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确实,从不同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关系。下面我就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来阐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按经济学的观点,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第一层次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 既然初次分配讲究效率,就要注重私法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虽然民法也讲究公平,但民法公平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机会均等,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各取所求,排除市场外因素的干涉。这种公平观正是反映了初次分配的特色。这种公平观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因素造成的,在民法“眼”中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是平等的、对称的,除有非市场因素影响外,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民法对公平价值的评价所选取的参照系总是个别化的,它总是通过对具体分配过程中存在着的对特定交易人的、非合理不利的否定来实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而无法将对泛化的

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此外,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则是进一步深化该认识的有效途径。(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在当时,商人是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拥有普遍人所没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权利。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商事惯例被长期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商法保护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无非是以更复杂、更特殊的规则来实现其保护目的。因此,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认为商法系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均以个人利益为保护重心,在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处。在民法的编篡体系上,大陆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在主张民商合一论的学者们看来,无论民法大量吸收商法的最新成果,还是商法大量吸收民法已有的原则和制度,都是民商合一的重要表现。前者是“民法商法化”的合一论(德国学者李赛尔是代表人物),后者是“商法民法化”的合一论(我国民国时期林森、胡汉民是代表任务)。①而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和简单商品经济形象的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低级齿轮”,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②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有以下几种论述: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反对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但未提出新的见解,希望广大民法学者研究;三、“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③现分述之。第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此观点认为“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在采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普通法。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均属特别法。遇普通法与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优先试用特别法的规定。”④总的说来,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前者以普遍性、稳定性和原则性著称,后者以技术性、普遍性和灵活性而见长。此一观点指出,“现行民法通则为民商合一之立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虽属商事合同法性质,但仍属民法通则之特别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⑤“民商合一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民法的商法化。”⑥第二,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持此论者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是认为“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 *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 (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 (1)投资人决定解散;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与经济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学科。要说明这一点,必须清楚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国家不仅是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管理、监督,同时肩负着组织、协调的职能,使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协调发展。因此,当代经济法是对经济的平衡协调法。 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与国家平衡协调无关的企业并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范畴。 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法和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生发展等方面讨论了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笔者认为,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经济法和商法殊途同归。 关键词:经济法;商法;部门法 1.从不同经济法概念所引起的争论 就较窄的经济法概念而言,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即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商品化进程中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法律。这种法属于公法或经济公法。而商法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在经济法中,不包括商法。即使存在商法自制体系的国家,经济法也可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法国、德国都占压倒优势。所谓惩戒性,主要是通过国家对经济施加影响,确保对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在管理方法上,除直接积极的“强制性许可”外,更加越来越多的采用间接手段。此外,经济法的学问和艺术,应更多地研究协同合作的作用,把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组织起来,形成协调的规模经济成就。狭义概念虽然认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但认为经济法是统治经济的专制措施和法律框架,而且认为经济法只涉及宏观经济关系,不包括私人经济的微观经济关系。这样经济法只能是经济公法。 广义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的使命在于管理经济生活,尤其是管理生产和财产的流通下,商法有被使用范围更广的法律——即被经济法吞并的先兆。因此应更新拯救商法,建立起以商法为中心的经济法律秩序。同时欧盟法优于国内法,这样实际上是欧盟法逐渐取代了各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法。这是欧盟发展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途径。这种经济法自成体系,与传统民法和商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毫不相干。这种经济法原理主要是建立在社会整体本位理论基础之上的。 在我国,目前经济法与商法的争论可说不是主要的。因为在我国从古到今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从未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也从无独立的商法典,国家也从未实行过国家商业本位政策。中国在历史上是以儒学思想为主导思想的国家。儒学以礼、义、仁为主导思想,总认为治生、经营、求利等商事活动,与义与理与道相冲突,并在价值论领域总是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这样又严重阻碍了商业的发展。所以长期形成了轻商抑商政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也曾形成“工农兵学商,一起来兴商”的局面,但仍然不是以商业为本位作为国策。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按传统习惯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单行法,但实际上是未定疆界的共管地。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商法被国家定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使它在高等学府的课堂正式登堂入座,但商法仍是一种学科体系,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有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但历史传统惯性势力是不可低估的。目前,中国的商法还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按传统观念属于私法,所以它与民法有着血肉联系。但现代商法又具有公法性,所以它与经济法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像商事贸易管制制度、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既可属商事法律制度,又可属经济法律制度。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 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社会法的功能主要是社会功能。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法体现“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的原则。通过公权力的介人来保护弱者的利益, 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防止社会严重分化,维护社会安定和团结。 因此,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保护的利益和功能存在根本的差异,经济法既不属于商法, 更不属于行政法、社会法,它应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联系 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需要而产生的, 具有本质上的亲缘性, 二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商法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 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 强调“市场机制

商法经济法题

商法 1,在我国,商法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A.《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外贸企业法》B.《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C.《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 2.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下列有关商个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它是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

态相结合的概念B.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目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C.商个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是实际的自然主体D.商个人的行为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的话,行为无效 4.多选:在以下几个选项中,( )属于绝对商行为。A.专业咨询服务B.不动产出租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D.汇票的出票 5.多选: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适用商法的主体是( )。A.单方商行为中的商人一方B.双方商行为中的双方C.单方商行为中的非商人一方D.双方商行为中的一方 6.非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信息咨询属于( ).A.固有商行为B.双方商行为C.绝对商行为D.推定商行为 7.多选:一般商行为包括以下( )选项.A.商事债权行为B.商事代理行为C.商事物权行为D.商事交互计算 8多选:在以下几项中,( )属于特殊商行为。A.买卖商行为B.商事广告行为C.商事代理行为D.商事货运行为9多选:在各国商事立法中,对特殊商行为的法律调整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 )方式。A.商事单行立法与商法典相结合规定B.商法典C.商事单行立法D.商事专门法规1.商行为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2.商行为一词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个法定用语,而在我国则无此法定概念.( )3.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4.判断商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不是行为的目标,而是行为的结果,即是否实现了营利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调整对象:在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在商事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在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1.从不同经济法概念所引起的争论 在西方国家中,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他们往往把经济法概念分为较窄或较宽的两类。但不论较窄或较宽都与商法有关。 就较窄的经济法概念而言,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即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商品化进程中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法律。这种法属于公法或经济公法。而商法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在经济法中,不包括商法。即使存在商法自制体系的国家,经济法也可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法国、德国都占压倒优势。但是这种狭义概念在事实上要想划清哪些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规则,哪些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规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把法律划分为自由经济的私法和国家调控经济的公法是自相矛盾的。即使国家为了对经济施加影响而制定经济法时采取严格的态度,也不免在有些方面涉及到私人利益。这样,国家对经济施加干预时,又不得不介入私法领域。这正如法国 C.让泰所说:“在经济法中,…法?不是法律规则的首要渊源和基础,那是从属的方法,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它只是使法律有了特定的环境。它的特点是多变性和惩戒性。”1这种多变性往往导致政府“自由决定权受到颂扬”,市场主体“个人合法权益的正常保证越来越少”。所谓惩戒性,主要是通过国家对经济施加影响,确保对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在管理方法上,除直接积极的“强制性许可”外,更加越来越多的采用间接手段。此外,经济法的学问和艺术,应更多地研究协同合作的作用,把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组织起来,形成协调的规模经济成就。狭义概念虽然认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但认为经济法是统治经济的专制措施和法律框架,而且认为经济法只涉及宏观经济关系,不包括私人经济的微观经济关系。这样经济法只能是经济公法。 广义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的使命在于管理经济生活,尤其是管理生产和财产的流通2,并认为经济法的使命是规定全面的经济生活。这一概念的主要精神是把经济作为扩大商法的使用范围和更新传统商法的一条新途径。经济法只是把刑法、民法及社会法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精神融合到古典的商法中去,是对传统商法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独特的法律精神。按照这样的观点,不仅使经济法和商法及有关商事企业法得以区分,而且使商法由于未注入全新的理论而使它的传统体系和形象显得苍白无力。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法包含在商法之中,建立大商法体系,从而取消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这种理论和观点在比利时最为突出。在比利时,经济法的概念首先是用来指“商业和工业的自由以及愿望自主,以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全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与联系:二者都是调整国际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 总和。其不同点在于,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 种商事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3、有关国家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 律规定 大陆法系的特点:1、从总体看,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从法律的形成和历史起源看,大陆法系受古罗马法的影响大。3、从法律结构看,大陆法系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4、从法律渊源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 5、从诉讼制度看,大陆法系实行的是审讯制和合议制。 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 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有效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明确表明意愿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 思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 上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要约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4、要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消灭:1、要约因期间已 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 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 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 内进行3、承诺应当与要约的 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 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点:1、产 品责任法属于民事责任的法律, 与刑事责任的法律不同;2、产 品责任法属于公法性质,对当事 人具强制性,与属于私法范畴的 买卖法不同;3、依据产品责任 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 金额大的多;4依据产品责任法 的诉讼,并不要求原告与被告之 间存在合同关系。 什么是产品的缺陷?它主要包 括哪几种类型?指设计上的缺 陷,生产上的缺陷或缺少商品安 全使用所必需的因素。包括:1 设计上的缺陷;2产品制造上的 缺陷;3因告知上的缺陷。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 代理人代表本人同第三人为独 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3、代 理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 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本人承担.。 代理的分类:1、大陆法系:根 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法定 代理、意定代理;根据代理人是 否披露本人的存在分为:直接代 理、间接代理。2、英美法系: 基于协议而产生的代理或称实 际授权代理、表见代理、客观必 需的代理、追认代理。3、我国 法律关于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人的义务:1、产生于合同 关系上的义务:履行合同责任的 义务、用合理的主意和技能 形式来履行合同、不得转移代理 权限的义务、尊重本人权益的义 务、报账义务;2、基于诚信关 系产生的义务:代理人的利益不 能与本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义务、 代理人不得密谋私利和受贿。 大陆法系中代理人的诚信,忠实 的义务应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 1公开一切重要事实;2代理人不 得以本人的名义通代理人自己 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 同意;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 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 的利益。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1、有两 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 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 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 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区别:普通 合伙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共同打理业务、分担责任,并对 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 企业组织。特殊合伙包括有限 合伙和隐名合伙等。 特殊合伙企业的特征:主体:以 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 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责 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