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5. 【案情】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 【案情】北京某物资部门与美国某贸易商签订一项进出口化肥的合同,进出口数量为20吨,规定3月份交货,但到3月10日外商来电称:其两个化肥厂中有一个遭受火灾,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正值国际市场化工产品涨价之机,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才较为妥当?

6. 【案情】A商场进口一箱由集装箱装的电视机,在结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 运输公司运到北京,结果运送的汽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

问:①A、B、C三方面均有投保,则A商场应先向哪方索赔?

②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如何分摊?

7. 【案情】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今年七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迟延五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

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8. 【案情】我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进口3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4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1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4万港元以了解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9. 【案情】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

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0. 【案情】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值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5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11. 【案情】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1)倒签提单做法不对。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这种做法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虽然由于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但海运提单却倒签为7月31日,故造成单证不一致。

(3)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

告失效”。在本按理中,L/C中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属于定量分批装运,故7月份因船期延误而未按规定装运,则7~9月各批均告失效,这三批不应该再装运,而应该与进口方商量后再作决定。

(4)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例中,8月5日与8月7日实际将货物装上了同一只船,故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12.【案情】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点评。

【分析】(1)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L/C正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由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不应该。

13. 【案情】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以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

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⑴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⑵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出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⑶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14. 【案情】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5.【案情】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5万吨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⑴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⑵货物

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电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C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万元新加坡币的皮包公司。

16. 【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17. [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

18. [案情]我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case之后有C、K、D三个缩写字母(CKD即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我方不知,所有单据均按来证以打自行车整车发运。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

问我方有无责任?【分析】我方有责任,CKD(complete knock down),全拆卸。

因为散件与整件的税率不同,故海关要罚款。

18. 【案情】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10月份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订后我方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到达目的港。适遇核桃市价下落,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是否真正的CIF?为什么?【分析】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1)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而并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港。

(2)按照CIF 合同成交是典型的象征性的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19. 【案情】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1)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2)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20. 【案情】某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分析】买方的行为不尽合理。

(1)因为按《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EXW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货物的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2)就该案例而言,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时,并没有提出电缆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只是提出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这说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按照《通则》解释,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显然理由不充分。

21. 【案情】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分析】货物因火灾而焚毁的损失应由卖方自己负责。理由是:

(1)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时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2)尽管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

卖方承运人名称及其他有关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但这种买方须承担的风险及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以后发生的。就本案例来讲,货物被焚毁是在等待装运期间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负担此项货损,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22. 【案情】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23. 【案情】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分析】(1)只要在3-4月份装船完毕,可以不要求修改信用证。

(2)因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

24. 【案情】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

25.【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8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货轮于当日15时在公海着火,该批货物被焚。问这种货物遭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

【分析】根据英国ICC条款A险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

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据此,保险公司应对此项损失负责。不过,投保人要举证投保时确实不知情,否则,保险公司不赔。

26.【案情】某轮载货后,在航行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茶叶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最低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7.【案情】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是,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评论。

【分析】(1)根据国际货运保险市场的惯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起讫期限,也是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可以从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开始生效,直至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为止。

(2)如该批货物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3)在本案例中,该外贸公司已将该批货灌装并等待铁路转运至不同买主,说明保险

责任已经终止,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28.【案情】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月后,该船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9.【案情】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检,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行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 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30.【案情】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

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分析】不对,

理由(1)《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行修改的信用证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本案例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31.【案情】我向某外商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32.【案情】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分析】出口放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理由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

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33.【案情】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L/C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提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1.今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货物中的水分;若净剩8公斤干羊毛。请计算其公量。

2.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元的价格售出某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上下,由卖方决定”。试问:①这是一个什么条款?②最多可装多少箱?最少应装多少箱?③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多少?

3.我公司出口到某国家商品1000箱,每箱体积40厘米×30厘米×20厘米,毛重为30公斤。经查,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每吨运费率为200港币。另查得到该国要加收港口附加费20%,问:我应付轮船公司运费多少?

4.从大连装自行车运往香港,自行车15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

每箱毛重为25公斤。经查运费表计收运费标准为W/T10级,基本运费为每吨388港元,另外加收燃油附加费30%,拥挤费10%,试问应付多少运费?

5.我公司出口商品200件,每件毛重95公斤,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查轮船公司运费表,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8级,每吨运费为80美元,另收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15%。问:该批货物共计运费多少?我原报FOB上海价每件400美元,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我应报多少?

6.我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

7.我某商品出口的CFR单价是110美元,如客户要求我改报CIF价,在不影响我外

汇净收入的前提下,

应报何价?(注: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5%)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研究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地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理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地要求是否合理?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地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地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地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地准备,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地7天后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为由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地行为是否合理?

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地作法是否合理? 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目地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地港作为支付货款地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地规定到达目地港.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起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地质量比样品差地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地损失.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 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近年国际贸易案例一览

1.中国稀土出口配额案例分析 2.欧美荷尔蒙牛肉案 3.中美汇率战 4.英特尔反垄断案 5.美对华薄棉纸反规避调查案 6.中国代工模式分析—满城风雨富士康 7.转基因产品引发的贸易争端 8.王致和商标侵权案 9.黑龙江省猪肉出口成功规避绿色壁垒案例 10.黑龙江省猪肉出口 11.WTO经典案例:欧盟强征IT产品税 12.委内瑞拉外汇管制案例 13.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 14.欧盟对我国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案例分析 15.中美清洁能源之争分析 16.中俄过贸易中有关“灰色清关”的案例分析 17.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18.中国间谍门——力拓案 19.中国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对美白羽肉鸡案 20.GATS第一案——美国赌博案 21.企业社会责任保护案-迪斯尼代工工厂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案例 22.中国石蜡蜡烛反规避案 23.中美轮胎特保案例调查 24.中外技术贸易案例--玻璃技术引进中的问题 25.中国在WTO的第一起被诉案件---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6.ETS诉新东方侵权案 27.一场“三败俱伤”的纠纷案-中国劳务输出案例 28.美对华最大制裁案美对华最大制裁案 29.从“冻虾”事件看绿色壁垒 30.力拓间谍案与中国铁矿石贸易 31.中国出口贸易战——我国稀有金属路在何方? 32.我国技术引进案例---液晶面板引进热 33.欧盟进口香蕉案 34.中国钢管再遭调查案例 35.加拿大对我国烧烤架反补贴案 36.加拿大对华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案例 37.中国彩电对美倾销案 38.美泰公司召回产品案 39.从外部规模经济视角解读义乌模式 40.美国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 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 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GAGGAGAGGAFFFFAFAF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GAGGAGAGGAFFFFAFAF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三:Levi Strauss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三:Levi Strauss Facing Business Challenges at Levi Strauss Can a company be socially responsible and successful? Levi Strauss & Company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Bob Hass had some problems on his hands. After taking over leadership of the world-famous blue-jeans maker in 1984, Haas had worked hard to revitalize the company's long-standing commitment to ethical and socially responsible behavior. However,changes in consumer tastes and stiff competition from rival clothing manufacturers were hitting the company hard on all sides. In order to remain competitive, Hass would have to make some tough decisions that could threaten the company's principles. The original Mr. Levi Strauss had a simple business mission—make and sell quality work pants for San Francisco's gold-rush miners. However, Strauss also demonstrated a strong social conscience and commitment to employees early on. During the Great Depression , workers were paid to lay a new floor in the factory until business picked up. By the 1960s, the company had become a vocal advocate for racial integration and a leader in corporate diversity programs. However, by the time Bob Haas (great-great-grand-nephew of Levi Strauss) took over in 1984, the company seemed to have lost its social conscience. Levi's had expanded aggressively into product lines that were ultimately unprofitable. The company was bloated , profits were falling, and management was more concerned with numbers than with values. Haas believed that public shareholders and stock analysts had blurred the company's vision by demanding short-term profit gains over long-term goals. So with the help of friends and family, Haas bought up the remaining public stock and set out to turn the company around. Haas began to streamline the company, which meant taking the painful step of cutting the work force by a third. To reward and motivate those who remained, he developed an aspirations statement with companywide goals based on ethics,diversity, environmental stewardship , teamwork, trust, and openness. He backed up his statement by training employees in leadership, diversity, and ethical decision making and also by linking employee compensation to performance in these areas. “A company's values —what it stands for, what its people believe in—are crucial to its competitive success,” Haas exhorted . “Indeed, values drive the business.” Levi's also spent large sums to reduce the impact of its operations on the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any shed unprofitable clothing styles and refocused on traditional jeans and the new casual “Dockers” products. With revitalized company values, soaring staff morale, and revamped product lines, Levi Strauss enjoyed double-digit gains in sales revenues and profits. However, the 1990s brought new crises. First, reports of widespread human rights abuses in some Asian countries led the company to question the ethics of its operations there. Second, Levi's discovered that some of its suppliers in Asia were making Levi's products with child labor. And third, Levi's own failure to spot new clothing trends,modernize its production facilities, and keep retailers happy resulted in declining jeans sales. The situation worsened as new competitors undercut Levi’s pricing by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分析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分析: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案例分析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第二章货物的质量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概要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