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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前通用、专用条款

08年以前通用、专用条款
08年以前通用、专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

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

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

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

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

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

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

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

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资料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条甲方代表 1.1 本工程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汪质彬,职务:副总经理; 手写签名样本: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 第2条乙方代表 2.1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李洁,职务: 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__ , 手写签名样本: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 第3条甲方工作及责任 3.1 用地红线范围的约定:本项目用地红线。 3.2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为: 32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图纸陆 _套(含用于制作并提供给甲方贰套和档案馆贰套共肆套竣工图所用的图纸)。 建议:请明确提交的时间; 3.2.2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3.2.3不论是甲方免费提供的还是乙方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 所有,乙方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甲 方同意,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 给甲方。 第4条乙方工作及责任 4.1 其他规定: 4.1.1乙方的其他工作和责任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向甲卫提

供2间办公室(面积不小于30m2 ,向监理提供2间办公室(面 积不小于30m2 ,相应费用已在合同计价清单措施项目费用中包干 考虑。 2)其他:丄 第5条合同价款 5.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计价清单中项目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工程量按实 际结算;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不论其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视为已包括本合同文件及附件、图纸、标准规范、工程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及附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措施费固定平米单价包干,建筑面积以发包人取得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所示的面积为准。 5.2 结算管理 5.2.1变更或洽商子目单价的确定: 1)如属合同清单已有的子目,按合同清单单价;如有类似的子目, 单价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如原招标内容无类似的项目,则按以下方 式计费:套用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含 量及当地配套规定、材料按照施工同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湛 江市信息价,没有信息价或者信息价描述不清的执行市场询价,人 工费及各项取费按清单分部分项工程投标价格相应子目计取。 2)如在合同计价清单中相同工作内容之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一致 时,将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作为该等项目日后变更洽商、结算的 依据。 3)发生变更时,措施费用不作调整,乙方不得以不增加措施费为由而拒绝施工,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规范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执行; 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因图纸变更引起的变化,不能作为工期延误和索赔的理由。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图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不得复制。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同时依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 义务和工作;(2)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工期延长;(4)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6)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7)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包括最终工程款和阶段性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监理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及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发生。 7、项目经理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填写范本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冷冻机房造价谈判会议纪要;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中要求的标准规 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图肆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王晓江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现场管理、工程主体单位之间的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暂停施工、图纸变更、技术签证、经济签证。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吕汉亭职务:工程师 职权:现场管理、组织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关系,批准监理工程师暂停施工和经济技术签证。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5、项目经理 姓名:赵军文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将上述资料以书 面形式提供承包人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2 发包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 2.3 承包人: 1.1. 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所示工作内容。 1.1.3.3 临时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脚手架搭设等。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基本具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现场踏勘确定道路走向和位置,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施工场地内需要拆迁的管网(线)由承包人组织拆迁,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完成。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技术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提交后5天内。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明的、资料中显示的以及相关单位指认走向的管网(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人协调处理的关系。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不采用。

工程建设合同专用条款(最新)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2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 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 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1.3.3临时工程: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 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 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 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 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⑷专用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名词解释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工业设备、管道防腐绝热规范、标准及《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五天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有特殊要求的标准或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工程正式开工前五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安装施工图贰套,土建施工图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程师 职权: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刘庆职务: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设备、管道的安装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应保证施工运输要道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前,应办理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会议纪要及协议;(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招标图纸(包括设计补充及变更);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陆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或移作它用,并注意保密。若因承包人对图纸及其他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发包人对此保留终生追究的权利。承包人为此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计算,则承包人向发包人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②、对本工程合同、工程资料进行管理;③、对安全进行监督;④、协调好各种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签证;(2)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3)开工令、竣工令、复工令;(4)工期顺延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权: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工程造价的签证认可。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权: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需熟悉施工投标组织设计,应参与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负责组织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全面施工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处理、协调本工程验收前的一切事宜。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能够调动承包人的足够资源,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机械设备和工具,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现场经验,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现场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投标前承诺的人选。发包人确认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驻场,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且实行施工压证,每周现场工作5天以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非经发包人同意,每缺席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每月累计超过3天,加倍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考核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3天内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并承担每更换一次5万元的违约金,驻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行为、作业、管理等违反合同要求时,承包人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外,同时有权处以驻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对承包人经济处罚在例会中予以通报,并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填写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填写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北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玉玻璃厂厂房工程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天玉玻璃厂房施工项目。 2. 工程地点:石家庄市建设大街89号。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修、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电,附属房屋及室外工程等。(详 见工程量清单)。(详见工 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3 年1 月1 日。计划竣 工日期:2013 年06 月30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 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 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制定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国家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国家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场坪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自贡市板仓工业集中区 工程内容:场坪绿化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自发【200 】项批新号 资金来源:财政投入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含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 10 月日 竣工日期: 2011年 11 月日 计划工期: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陆拾陆万元(人民币) ¥:166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为本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当以下内容与合同通用条款存在任何不一致时,均以本专用条款为准。本专用条款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主体的定义说明;第二部分为对通用条款的部分调整与修订;第三部分为对通用条款的补充说明;第四部分为增加条款;第五部分为附表。 一、定义 1.1 发包人(甲方):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即本 项目业主),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2 主承包人(乙方):指本项目中已获发包人(业主)接受,并与发包人 (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负有管理、协调 及配合其他承包人工作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 人同意外)。本项目结构施工单位即为本项目主承包人(即总承包人)。 1.3 承包人(乙方):指本合同中由发包人指定或由主承包人提供已获发包 人接受,并与发包人或主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及受主 承包人管理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4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描述的承包人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仍然适 应于本项目主承包人(总承包人)即结构施工单位。 二、通用条款修订内容 2.1 第1. 3.3(1)条: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 工程所在地地方最新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2.2第2.2.2(16)条: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 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法律,且必须与所雇佣的雇 员(工人)签定符合政府规定的劳动合同及交纳相关劳动保险等,并 应允许他们享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2.3 第2. 3.1(4)条:主承包人需按合约约定免费向其他承包人提供使用现场 施工用水用电(包括其它分包人的专业试水、及提供其他分包人试验、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 2 发包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 2. 3 承包人: 1.1. 2. 6 监理人:1.1.3 工程和设备 1.1.3. 2 永久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所示工作内容。 1.1.3. 3 临时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脚手架搭设等。 1.1.3. 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 1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 5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电子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 *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玖万伍仟柒佰柒拾柒元整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工程建设合同协议书专 用条款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监理单位全称)。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 话: 。 电子信 箱: 。 通信地 址: 。 。 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 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24个月。

“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施工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 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5)其他约定: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1.7联络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业主代表。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按监理合同约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监理合同约定。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填写范例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 5.工程内容:换热站300㎡、供热管线1500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换热站及供热管线施工图所示。(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贰万捌仟壹佰元整(¥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陆仟伍佰贰拾元(¥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永久占地包括:。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 (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2发包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 2.3承包人: 1.1. 2.6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所示工作内容。 1.1.3.3临时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脚手架搭设等。1.1.3.4单位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24个月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发包人义务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基本具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现场踏勘确定道 路走向和位置,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施工场地内需要拆迁的管网(线)由承包人组织拆迁,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技术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主要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议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施工图; 7、增减变更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单等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多种解释条款、劳动保护法、各类调整文件、相应规范、标准、定额及配套文件、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合同订立后、开工前五日内提供各工种相应的规范及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委托承包方办理,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开工前十五天向承包人提供经审定后备案的施工图纸肆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无保密要求,部分如需保密,由发包方承担费用。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图纸和翻译费由发包方承_____ 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托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_代表发包方行使监督权和签字 权,但以上权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4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发包人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名词解释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还使用无 ___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工业设备、管道防腐绝热规范、标准及《施工 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五天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有特殊要求的标准或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 前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工程正式开工前五日内,向承包人提 供安装施工图贰套,土建施工图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方在 施工中使用的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点。 运输要道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 前,应办 理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设备、管道的安装满足施工进度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应保证施工 、古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贵 州 省 建 设 厅 贵州工程行政管理局

1.一般约定 1.1. 2.2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约定为: 1.1. 2.6监理人。本合同监理人约定为: 1.1.3.2永久工程。本合同永久工程约定为: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1.1.3.3临时工程。本合同临时工程约定为:无。 1.1.4.5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约定为:①道路保修期一年。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2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承包方式确定。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见险范围及计算方法: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因地质、天气变化和人机费、材料费的涨跌等所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予调整。 1.1.5.3费用:单列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为投标报价的1%,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按合同价款的5%计取。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图所示内容。 1.6.1图纸的提供。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和期限约定为:2套,开工前。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和期限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资料给发包人。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5天。 1.6.3本合同图纸修改签发期限约定为:5天。 1.8转让。本合同合同权利的转让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约定为: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和拆迁工作。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初次设计交底,以后的设计交底时间根据施工进度进行。 2.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期限约定为:承包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总监签字后,发包方在7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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