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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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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作者:赵海燕

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3期

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界定。作品是独立完成的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是作品独创性两个方面的含义。对前者学界并没有分歧,但对后者即什么是创作的难度和作者的个性却见仁见智,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不定。自由裁量、最低创造、作品特质和价值原则等是确定独创性标准的原则。针对独创性标准的复杂性,独创性判断主体应以法院判断为主,也应吸收专家的意见。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判断主体

中图分类号: DF5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108-04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规范和界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作品的独创性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3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我国立法规定了独创性要件及其核心含义即智力创作,但对创作达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和细化。美国现行版权法(1976年)第102条规定,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需要具备原创性,并且必

须固定在有形表达载体上。《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作品应当是“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品是对思想或者情感通过创造性方式表达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者音乐的领域。[1]79由此可知,独创性被均被各国立法所确立,是作品构成的实质要件。但独创性标准在实际确定中并非一致统一,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和不确定,深入研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依然很有必要。

一、独创性判断标准

独创性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作品是独立完成,而非剽窃抄袭他人;第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对前者学界并没有分歧,但对后者即什么是创作的难度和作者的个性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一)创造性标准

创造标准是对作品创造难度提出的要求,难度代表作品的品质,品质越高,其独创性越强,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越高。不过对于作品达到何种难度就符合创造性要求,各国认识并不一致。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商业版税为基础采取低标准,早期这些国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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