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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解除应否考虑违约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 姚宝华

合同约定解除应否考虑违约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

当事人双方均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违约金的调整

——江西高院判决华春环保公司诉许金富等企业承包合同

纠纷案

合同约定解除应否考虑违约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案情回放】

2007年2月,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签订《住宅项目联建合同》,约定:挚信公司根据测井公司的需求组织某住宅项目建设。联建面积38310平方米,均价为246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联建款的10%;2.开工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15%;3.工程施工到±0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15%;4.主体工程封顶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30%;5.主体工程完工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25%;6.支付联建款剩余的5%。如果测井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将联建面积减少为30820平方米。

2008年5月26日挚信公司以建材、人工费涨价为由要求每平方米增加400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7月24日,挚信公司以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主体结构封顶后联建款为由,解除《住宅项目联建合同》。测井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09年5月19日,测井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挚信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依据变更前的38310平方米计算联建款,认定到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井公司尚欠2327万元联建款,构成违约,挚信公司按约解除合同行为有效,驳回了测井公司的诉讼请求。测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依据变更后的30820平方米计算联建款,经查,到主体结构封顶后尚欠311万元,已构成违约,但由于违约程度轻微,且双方仅约定“测井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有对未支付工作进度款的具体数额进行约定,此种情况下应由法院依职权确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对于此违约程度轻微且约定不明之情形,挚信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改判合同继续履行。

【各方观点】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一直以来,大家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法定解除上,而对于约定解除涉及较少。本案具有典型性,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何谓合同解除条款约定不明,如果约定不明如何处理;二是约定解除情形下是否完全不考虑违约程度。实际上两个问题的关键是,对于约定解除的适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就本案主要有以下观点:

测井公司:本案的起因是测井公司不同意挚信公司涨价的不合理要求,测井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对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没有过错,挚信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支持其解除合同行为,对测井公司明显不公。

挚信公司:本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具体明确的,只要测井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其就有权解除合同。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一二审法院均判定测井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不管测井公司的主观认识如何,本案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二审法院:约定解除亦应考虑违约程度问题,本案测井公司违约程度轻微,双方虽然约定测井公司欠付工程款,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对欠付工程款达到何种程度没有具体约

定,此种情况下,是否解除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是结合本案轻微违约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之考量。

部分学者:约定解除条款必须明确具体,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情形下,法院判定合同是否解除时,得依法定解除之条件判断。本案二审认定测井公司构成违约,但和7000多万的总工程款相比,仅欠付300余万工程款是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稳定,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

【法官回应】

合同约定解除应考虑当事人的违约程度

本案对于约定解除条款的适用具有典型性,各方观点中,部分学者的观点和二审法院的观点看似一致,实际上还是有区别的。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以约定不明为前提,转而判断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进而判断是否支持合同解除行为。而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的重点则在于,或者说其隐含的意思是,即使对解除条件约定十分明确且已经成就(当然本案约定解除的条款不能说十分明确),一方虽然构成违约,但程度轻微,

法院能否以此为理由限制对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质言之,就是在审判实践中,是否对约定解除权予以必要的限制。作者认为,合同约定解除应考虑当事人的违约程度,人民法院应对约定解除权予以必要限制。主要理由如下:

一、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必须明确具体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与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密切相关,与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约定具体明确是一个事实标准,如果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不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方认为约定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而另一方认为约定解除的条件没有成就,当诉诸于法院时,法官也只能通过对约定解除条件的文意解释来确定条件是否明确。如果通过文意解释,无法判断合同约定解除的具体条件,则意味着合同解除约定不明。一般认为,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此种情况下,约定解除条款不再适用,合同能否解除准用法定解除之判断标准。

但是,针对具体个案,对于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明确可能会有不同认识。以本案为例,对“测井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之约定是否明确就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这个约定是明确的,只要

测井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或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解除权就成就。现在二审法院认定,测井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达300余万元,明显构成违约,已符合该约定解除的条件,而且该条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亦不危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更进一步来讲,即使测井公司欠付1元工程款,也是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举轻以明重,本案欠付300余万元工程款当然可以解除。再者,如果测井公司认为该约定属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应提起撤销之诉,而其并未提起,法院当然应认可挚信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约定明显属约定不明确,根据此条,认为欠付1元或1000万元均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是约定不明,约定不明时,则准用法定解除的判断标准。本案欠付300余万元仅是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得解除。两种观点争执不下,因为从文意上看本案既可以说约定不明,也可以是约定明确,只不过对测井公司一方过于苛刻而已。那么,此时不得不考虑另外一个路径,此种情况下即使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法院是否能对约定解除加以必要限制?如果进行限制,理由何在,这就引出下文的论述。

二、对合同约定解除加以必要限制是维护交易稳定的需要

尽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是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且,有可能会使解除权人恶意行使解除权,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有观点主张,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严重影响合同一方或双方重大利益的情况,否则,不能约定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使写进了合同,应视为该条件不存在,不产生合同解除权。作者不完全认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严重影响合同一方或双方重大利益的观点,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如果当事人对约定解除的条件过于随意,或者对一方过于宽松而对另一方过于苛刻,则法院有必要予以审查。本案即是如此,根据“测井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之约定,如果认为欠付1元和欠付1000万元合同解除权同样成就,这样的约定就过于随意,使挚信公司有了滥用解除权的危险,法院必须进行审查。

三、对约定解除加以必要限制是利益衡平的需要

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立法价值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衡平,对利益衡平的追求是对约定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根本动因。关于追求衡平的利益主体,应做广义理解,不仅仅局限于合同主

体之间的,还应包括合同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衡平问题。传统的合同自由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却忽略了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1]另外,基于社会公正的考虑,当代各国立法基本上都对当事人私权利的行使做了必要限制。“任何一种私法制度都是建立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

础如果个人利益的膨胀打破了这种平衡,法律就要进行纠正而恢复之上的。”[2]因此,从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衡平角度来说,应当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当然,由于约定解除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限制解除的事由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还应遵循一些原则:首先,应遵循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个体利益实现的同时可能会给社会带造成损害。因此,对实现个人利益最低的法律要求是不损害社会利益;其次,应遵循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任何法律都可能因为特定的必要理由而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有合理的界限和标准。”[3]因此利益的衡量是对约定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核心。本案如果支持挚信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其将因此获得巨大利益,而测井公司的几百个职工集资建房的初衷无法实现,显然不公平。衡平各方利益是法院的重要职能,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严重不平等时,法院就可以基于公平考量施加影响,以保证合同主体利益的均衡。

综上,本案中,抛开当事人约定是否明确一节,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从利益衡平的角度,考虑到当事人的违约程度比较轻微,从而对另一方的约定解除权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合适的。

注释:

[1]杜晨研:《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2]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页。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近日,我们网站接到来自浙江的一位公众关于合同违约 责任条款的咨询。他在咨询中称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刚签订 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来找她,所以想了解下, 如果这时候违约约会怎么样,需要承担怎样的合同违约责任,合 同违约责任条款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律师答疑: 谢高辉律师: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 不承担什么责任。 孙晓龙律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 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荣律师: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如何 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约定,1、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2、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给付了补偿的;你朋友如不愿继续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 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

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可是,当我第一天走进教室,真正面对着一群灿烂的"小太阳"时,我的心里直犯嘀咕。做一个孩子王,和孩子交流,这就是我终身与之奋斗的事业吗?他们那么稚嫩,他们乳臭 未干,他们呀呀学语,他们好动爱闹,他们喜怒无常,但他们是祖国的希望。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 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 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合同违约的概念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 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 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 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未来社会的发展对基础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面对新世纪对人才 素质的要求,我们认为应更新教育观念。更新观念重点体现在一个重视、两个克服上,即 学校教育不仅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更 新人才观念,克服用一个模子培养人才的倾向。必须树立为受教育者今后的终生学习打好 基础的观念,树立为受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的观念,按李岚清同志提出的"六个学会" 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即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和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审美,学会健体。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 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 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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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 ;【案情】 ; 2007年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2008年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可兰某死活就是不同意,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 【分歧】 ;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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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违约条款 篇一: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篇二:合同条款-违约条款 承运人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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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第二节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 第三节符合法的价值规定 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第一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实务中的可行性 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 第四章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合同约定 第二节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可得利益 二、赔偿范围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摘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依大陆法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逻辑分析、国内外相比较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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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即合同履行尚不到8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3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约金,明显偏高。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月星公司违约金133万元,月星公司赔偿大众公司损失60万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违约解除合同

违约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律师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法院无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审法院维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是什么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示例如下:乙方迟延10日交付货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在我们生活中有各式各样的合同,买卖合同就是其中一种,所有合同都有违约责任条款,买卖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今天小编你就给大家详细说说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详细内容。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示例如下:

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

采购经理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 一、风险点列述要尽可能全面 对于采购方而言采购合同的主要风险为对方迟延交货和产品 质量瑕疵。采购者在签订采购合同中一般都能注意到这两个风险但是对于如下风险点却往往忽略 一货物灭失风险 货物灭失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不仅给合同当事人间的货物交付给予了一般风险归属界 定同时也给予合同当事人以约定风险归属权。对于一些特殊货物仅仅交付给买受人但是出卖人并不给予任何履行辅助的话极容易造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此时如果仍然要求买受人承担风险显然有失公平。而这类情况又显然少见法律给予统一规定似乎没有太大必要而充分发挥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却有可能将问题处理的更好。但是如果采购人没有充分利用好该自由协商风险归属的机会一旦风险发生对于没有专业管理货物经验的买受人而言产生的货物灭失风险只有自己承担。而假如直接约定货物灭失风险不以货物买方对货物的接收为限对于摊平货物交付后的灭失风险必然大有裨益。二单证交付风险 单证分为两类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说明产品特性等方面的产 品资料单证。前者由于作为提取合同标的物的必要条件即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一般很少产生纠纷。但是对于后者由于其作为产品使用资料究竟何时才是确定的交付时间合同法并没有给予统一的明确规定。而对于某些产品而言产品资料不仅是购买者使用该产品的使用指南使用者使用该产品的必要条件。例如关乎生产安全方面的设备设备的使用者要根据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用于备案。如果供货方没有及时提交上述产品的资料文件造成的结果将不仅是产品使用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设备更严重的是其无权使用设备。因此采购者对于采购设备涉及的对于特别重要的产品资料文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的交付时间以及不能及时交付资料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一般采用如下约定方式 一适用合同法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均按照合同法规 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违约责任做统一的明确规定。对于采用此种方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只能认定为双方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对于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的属于逾期付款的参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计收标准。但是对于逾期交货的违约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给予统一的计算标准。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所谓的“损失”提起诉请。 二违约金条款

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 第七编:合同效力 24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吕杰明景鑫 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和“解除”将会遇到理论和实务上的障碍。无效施工合同下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包括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在内的诉讼权利,而审判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主张无效合同的“违约”和“解除”的诉请。 一、责任认定的障碍 (一)问题与实例 1.无效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否支付及计算。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是肯定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仍具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请求权,同时也应具有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利息。 2.司法实例的参考分析。华强公司经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南通四建,并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这次招投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华强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仍由南通四建中标。但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南通四建根据第一次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因施工进度等原因,华强公司认为南通四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违约金1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认定无效,责任和损失应如何认定和分担。涉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因不符合规定,故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不能作为双方履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作为实务中常见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手段,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中的“钻石规则”载明了作为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使在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中,亦是释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由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救济途径。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合同呢?对此,下列两处法院在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进行了阐明。 公报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1、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对怎么计算作出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时,对方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相对应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增加。 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在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信用的问题,如果违约是需要进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违约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终止合同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违约终止合同通知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 商户: 你与我司于XX年5月1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 约定你租赁***一层**号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合同对于租金标准、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宜均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你在承租商铺开展经营活动,但是你却不按约支付租金,现差欠我司租金如下:差欠应于XX 年1 月11日前支付的XX年1月11日至XX年4月10日期间的租金78798 元。 鉴于你差欠租金已达数月之久,我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因此,现我司特通知你如下: 于即日解除你与我司于XX年5月11日签订的《****** 租赁合同》。请你于收到本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本解除合同通知书视为送达之日起3 日内,停止经营活动,清理你在商铺内的经营商品、物品,将商铺交还我司,并支付我司违约金及差欠的租金等。否则,我司将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措施,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 有限公司 XX年4月10日联系电话: 篇二: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 因您未按与(以下简称“我公司” )于年月日所签署的《合同》(合同编号:)约定: 现您 。 任何以面呈方式提交本通知视为送达;任何以信件、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自信件或特快专递邮寄至租用合同留存地址三日内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电话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实际发出时视为送达。 若您对本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您可以在收到或该通知送达之日起5 日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我公司达成书面处理协议。否则,视为您已放弃异议权,认可该解除合同通知,我公司将根据租用合同之有关约定对处理,并对您进行违约索赔。 特此通知 解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年月日 《解除租用合同通知书》送达回执 致: ___________________ 我本人已收到贵公司年月日的 《解除租用合同通知书》,(合同编号:),并承诺按照该通知书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 被解除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 年月日篇三: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合同告知函 XXXXXXXXXXXXXXX)公司:

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

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 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如果有一方对合同违约,另一方就可能会有解除合同的想法。不过,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方违约就能解除合同吗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法定解除的适用应严格依法律规定办理,并对第94条第5项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要从严解释,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双方当事人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违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首先,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最后,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正因为如此,各国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除情形虽有5条之多,但较过去合同法的规定要严格得多。 二、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来说,只有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当事人才允许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4339796.html,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任何合同,都会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是合同内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直接事关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的,因此,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要同合同部分其他内容一样重要,那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是怎样的呢?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文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违约及终止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违约及终止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违约及终止》是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 即可)! 16 合同违约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 (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的; (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 (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 (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条款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条款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条款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_________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 1.3承包范围:_________; 1.4工程内容:_________; 1.5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 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价款项目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第4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条设计文件 5.1甲方须在开工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5.3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_________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与违约 金]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赔偿金 作者:冯明超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笔者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 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法院无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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