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磋商,制定业务推广协议,合作细则包括如下:
第一条设柜位置
1、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销售产品,甲方如基于营运需要调动形象柜或货架商品
陈列位置时,需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
2、乙方在甲方卖场内设置的货架商品形象柜只能陈列巴黎欧莱雅的商品,不可
陈列其他品牌商品。
第二条经营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7年9 月0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以下称合约期间),合约期满后可优先续约。
第三条营业时间
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按甲方营业时间执行。
第四条营业项目与方针
1.乙方销售之商品以欧莱雅系列为限,商品应一律执行乙方全国统一售价。
2.乙方销售之商品,应达到规定标准。
3.乙方在其他商场所设立之专柜或商店或其连锁商店销售之商品若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知会甲方。
4.乙方每次销售商品之货款应一律送交甲方之收银台点收,不得漏缴或短缴。5.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与甲方应按欧莱雅公司关于退换商品标准执行。
第五条结帐付款
1.乙方应为正式营业登记之公司或行号。乙方提交甲方之进货发票,应为乙方本身公司行号之合法凭证。
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甲方当月财务结算日为准,于次月十一、十二日二天内与甲方
财务部对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当月内付款给乙方。
第六条商品管理
1、乙方送至甲方场所之商品概由甲方负责管理,商品在卖场内如有丢失,由甲方承
担。残损或外包装磨损、污渍等情况千分之五范围内由乙方负责调换。
2、甲方需乙方调换的商品需在保质期18个月内超出范围不予调换
第七条其他约定
1、由于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促销活动较为频繁,乙方在活动中不参与赠券活动,只参与接券,活
动中乙方给甲方补偿4%的返点,甲方常年免费陈列边栏一个,全年商场活动时提供免费地堆4次。
2、在经营过程中乙方不提供促销员工资以外的任何费用。
3、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提
交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合同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署:签署: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