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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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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业街管理公约

前言

本公约制定的目的,在于界定位于中国濮阳市地下商业街(以下简称本商街)及其附着设施、设备和管理者为有效管理提供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商街经营秩序、行为规范而订立的规则,达到对本商街的统一管理,以保证本商街的所有业主/租户有效地处置其购置的经营房(单元)及约定各业主/租户对本商街的管理及服务费的收取。本公约自当事人签署后生效。本商街的所有业主/租户、使用人、管理者均受本公约条文的约束。

物业篇

第一章定义

1.本商街——指位于中国濮阳市地下商业街。

2.开发商——指有限公司即地下商业街投资开发单位。

3.业主——指购置地下商业街内部经营房(单元)所有权的购买者、经营者,包括他们的受让人、

继承人、受赠人,若因其单元抵押,则“业主”一词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倘若抵押权人已占管其单元或拥有收取全部抵押单元房产租金或收益的权利,则“业主”只指抵押权人。

4.租户——指向开发商或其他业主租用地下商业街内部经营房使用权的经营者。

5.管理者——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6.公共场所——指在对本商街内和本商街坐落地土地区域内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有独立使用权的地

方。

公共场所开放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红线内的各类通道、进出口、运行电梯与电梯大堂或前室、楼梯间、卫生间、行人道、绿化区域、空地、停车场等。

公共场所非开放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设施、设备用房如强弱电间、电梯机房、水泵房、冷冻机房、监控中心等、冷却塔及周边屋顶,管理者其他管理用房和区域。

7.经营房(单元/商铺)——指本商街业主/租户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物业单位。

8.公共设备、设施——指为本商街的利益而购置、安装、敷设的设备、设施,如器械、器具、装备、树

木、花草、管道、缆线、各类用房、自动扶梯、供水管、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道、照明系统、供电、

水、燃气之系统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使用的经营房(单元)内的独用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内。

9.墙体——指本商街的所有墙体。

10.商街管理规则——指管理者为使商街正常使用、运转,对所有进入商街的人员及其行为做出的规定。包括管理公约、装修手册内一切条款或规则及开发商或管理者按本公约授权适时制定之各项与商街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11.二次装修管理规定——指管理者就各业主/租户在其经营房的二次装修所作的管理规定,包括装修手册在内的一切管理规则。

12.物业服务费——指管理者因物业管理及保养服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13.维修基金——指用于本商街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等维修的费用。

14.本公约——指本管理公约及其附件,其涵义包括根据本公约条款在日后适时修改、增加和补充本公约条款的有关文件。

第二章总则

1.公共场所开放区域是为各业主/租户之利益而设置的,可由每一位业主/租户及其雇员访客或其他使用者使用。业主/租户拥有独立所有权/使用权的经营房与公共场所非开放区域,未征得业主/租户或管理者同意,其他人士不能使用。

2.各业主/租户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之承诺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承诺、规定及限制的约束附带于本商街所属区域。

3.每个业主对其经营房按照法定使用功能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抵押、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须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但该处置必须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经营房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必须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租户负责。同时,该租户根据双方租约中所规定已转移的享有部分权利和承担的部分义务,以应当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继续向其它业主/租户负责。

4.任何业主(下称“原业主”包括本商街的第一位购买者)在将其物业出售、转让、馈赠或变卖的同时必须取得其承购人或其承受人签署有关其物业的承诺书,在管理者收到有关有效的承诺书前,原业主继续被视为该物业所有权人,并应承担本公约内列明所有有关其承受所有权人的责任及义务(不论该物业是否已被出售、转让、馈赠或变卖给其承受人或其承购人),管理者在收到有关的承诺书后,但此终止

不影响原业主被视为该物业所有权人在终止前的上述所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业主/租户权利

1. 商街内的物业除开发商已出售或转让予他人的部分外,均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即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2. 业主经营房(单元)归业主所有。业主经营房(单元)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即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3. 业主/租户及经营业主/租户许可的人在不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公共场所开放区域,并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租户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当使用。

4. 业主/租户享有水、电、气等通行于其经营房(单元)上下或周围已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当然,为商街公共利益或本商街管理者许可并实施的通过该经营房的将设的管线、渠道等工程,本商街管理者将事先通知该业主/租户,业主/租户不得予以拒绝和不予配合。

5. 业主/租户享有其经营房受到底部及侧面支撑的权利,同样其他业主/租户享有其经营房可能来自于该业主/租户经营房的顶部及侧面支撑的权利。

6. 各业主/租户享有对本商街管理工作进行评议的权利,为商街公共利益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意见,本商街管理者应予以重视并考虑。各业主/租户如对本商街管理者属下职员不满,应向本商街管理者提出有效证据,由本商街管理者采取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但业主/租户无权直接惩戒该职员。

第四章开发商保留及应有的权利

开发商作为商街业主之一除享有业主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不妨碍其他业主/租户的权利:

1.开发商有权在商街土地红线范围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开发商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土地批文做出任何修改,并就此事与政府磋商达成协议,而无须其他任何业主/租户同意或批准及无须联同其他业主/租户签署任何有关文件,唯此修改不得妨碍其所属经营房(单元)。

2.开发商及其指定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在任何期间更改商街或商街内任何名称,而无须就各业主/租户因商街更改名称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赔偿、费用或开支负责。

3.开发商及/或管理者及其承建商、代理人或工程人员及其他经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及保养商街的

任何部位及设施设备,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设备、机器及器具进入商街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商街的任何单元,但事前须先通知有关的业主/租户或其使用人(紧急情形除外)。

4.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管理者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开发商等)的监督下,进入业主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

5.对商街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和其中任何单位的设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租户和使用人的事先同意。

6.开发商、管理者和其指定人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享有在商街墙体和房顶、商街内的公共场所张贴、悬挂、设置、安装、维修或更换招牌或广告宣传物及其他物件,或将之拆卸的权利;开发商有权自由转让或租出该等权利并享有其有关收益。

7.开发商保留商街管理权由签署本公约之日起,直至商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终止日止,聘任其附属公司或其指定公司成为商街的管理者,与管理者签署管理合同,制定管理的职责范围、年限及酬金等,管理者按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聘任条件由开发商与其附属公司或其指定公司商议酌定。而无需经其他业主/租户同意,业主/租户承诺认可和具体配合,但管理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本公约的条款。开发商亦可委任专业管理人士单独或联合管理商街或其部分。

8.在不影响房屋设计及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前提下,开发商可无需通知各经营房(单元)业主/租户而修改商街设计方案及增加商街建筑面积,开发商拥有商街增建部分的一切权利。

9.将其根据本公约的管理权利、责任和义务转让于其附属公司或其指定公司,转让条件由让受双方商议酌定,而无需经其他业主/租户同意,业主/租户承诺认可和具体配合。

第五章业主/租户义务

1.如业主欲将其经营房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出租合同或协议签署一星期内将出售、转让、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出租事宜书面通知本商街管理者,并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有关费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公约规定的业主/租户义务。业主/租户须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业主/租户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如因该业主/租户违约,导致管理者根据本公约行使有关权利,使购买方、受让方和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管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该业主负责予以赔偿。

2.业主/租户须向管理者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可书面委托租户和其他使

用人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委托人未按期交纳时,该业主应补交相关费用及其所欠费用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3.业主/租户须按期支付与其经营房(单元)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

4.业主/租户可自行维护及修理其经营房(但需经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后)以使其经营房及周围环境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如委托管理者维护和修理,业主/租户需支付有关费用。

5.除按本公约规定开发商与业主/租户享有权利以外,业主/租户不得:

(1)更改、改变经营房(单元)的用途,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经营房(单元)的使用性质相悖(但预先征得开发商书面同意者除外);

(2)在公共场所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改变经营房(单元)的结构、承重墙、横梁、支柱等;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改变、新增、堵塞任何窗户;

(3)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租户之经营房(单元)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管理者或其他业主/租户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租户须负赔偿责任;

(4)在其经营房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违禁品;

(5)占用、损坏、污染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或在公共场所堆放物件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租户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

(6)在其经营房(单元)内外自行和许可他人喧哗、发出噪音或过量声波,导致四邻任何业主/租户有所不便和受到干扰,或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经营房(单元)或有骚扰之嫌;

(7)在指定地点外停放任何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推货车等)或拒依规定停放或缴纳费用;

(8)不当使用供排水管、渠道等引致损坏、堵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

(9)不当超额使用电力,导致电线超负荷、引致失火或短路或停电;

(10)未经管理者书面许可安装空调机、抽风扇等;

(11)自行或许可他人将经营房(单元)用于经营管理者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12)随意改变、改造经营房(单元)的外表,包括以其他材料重新装修间隔或以其他颜色重新修饰、油漆经营房(单元)的外表,但事先经管理者书面许可的除外;

(13)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经营房(单元)从事有损公序良俗的活动,或进行违反国家及当地政府条例的其他行为;

(14)在经营房(单元)内外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从其经营房(单元)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等物品;

(15)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公共设施、场所或其他经营房(单元)的通道、管线、沟渠等;(16)在公共场所洗晾衣物;

(17)在商街任何地方饲养存放家禽、家畜和猫、狗、雀鸟等宠物;

(18)在经营房(单元)外或其他公共场所自行或许可其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但事先经管理者书面许可的除外;

(19)在公共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更改或私自接敷管线、管道,偷用公共电、水或气等;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及燃气装置,但经管理者书面批准除外;

(20)在其经营房(单元)及其墙体、增建、安装、更改和设置围墙、围栏、花架、遮篷、防盗门、铁笼、铁门、天线、木棚、灯饰等,但经管理者书面许可的除外;

(21)在地坪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例如超负荷的机器、设备、保险箱等等;

(22)在其经营房(单元)内摆放宗教、迷信、祭祀等用品,从事宗教、迷信、祭祀及传销等活动;

6.业主/租户应依据管理者规定的时间、地点或处理方式排放污水和倒放垃圾及食物残渣。

7.业主/租户应遵守并履行本公约及管理者颁布有关使用、管理和维修商街的公约、手册、条例等规章制度。

8.业主/租户可自费雇佣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其经营房内部二次装修;

(1)须遵守管理者制定的《装修手册》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2)装修公司进入商街装修,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经管理者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接受管理者监管;(3)各经营房(单元)在进行装修前,必须递交图纸和装修资料向管理者提出书面申请,管理者在不影响商街房屋结构、整体外观、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和不触犯本公约规定及有关政府法规要求下进行审批[如有关装修工程涉及接驳商街公共设施、共用设备(例如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须由管理者指定的工程人员/承包商负责有关装修的机电工程;

(4)业主/租户应遵守管理者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公用通道,不得污损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

(5)业主/租户或其施工负责人须按规定预交装修管理押金后,方可展开工程,如有违章,管理者有权除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外,并可向该经营(单元)业主/租户或其施工负责人追究违章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可在装修管理押金内扣除,余下的装修管理押金在装修工程完成各方验收后一次结清,

如违章赔偿损失金额超过装修管理押金金额则必须向管理者足额补缴(附装修管理处罚细则);

(6)保持共用部位清洁和经营房(单元)内部卫生,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自费清除,及时运走;(7)管理者可进入该经营房(单元)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管理者可要求业主/租户和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并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补救,其间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业主/租户或装修公司自行承担。

9.业主/租户须遵守并履行本公约的条规及开发商或管理者所订立的《装修手册》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10.业主/租户应承诺经其直接和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经营房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担本公约中规定的业主/租户义务和责任。因业主/租户和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经营房的人故意或过失,使管理者或其他业主/租户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业主/租户负责赔偿。

11.业主/租户需提供业主/租户的姓名和联络电话、营业执照等管理者管理所需的资料予管理者,以配合商街的管理工作,管理者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12.除现有设施外,有关经营房(单元)的通水、通电、通气等有关设备全部由业主/租户自行负责,购买及承担有关费用(如申请、接敷等),但事先需征得管理者书面同意;也可委托管理者代办,但需与管理者事先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13.业主/租户需为因装修施工和其他任何行为引致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14.业主/租户和使用人可要求管理者及其下属职员为该业主/租户或使用人提供本公约规定管理者应提供服务之外的服务,在提出前请考虑其合理性,如能与管理者协商一致,可以由管理者提供有关服务并由业主/租户和使用人向管理者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15.业主/租户不得干预或干扰开发商及管理者或其承建商代理人/工程人员在商街范围内进行各项建筑工程。

第六章管理者的权利和职责

开发商按本公约所指定或委托的管理者,享有以下的,但同时需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1. 管理、检查、维持商街的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部位水、电、气以及环保、绿化、照明和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必要时也可接受业主、租户或使用人的委托,管理、检查、维持经营房(单元)的内部相关设施,但业主、租户或使用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2. 每一位业主/租户及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装修手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其经营房(单元)的装

修工程。如果管理者发现该业主/租户聘用的承包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手册相关规定及其相关管理规定,管理者有权拒绝该等人士进入商街,或在管理者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逐出商街。由此发生的商户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责任。装修期间,管理者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经营房(单元),以检查并确定装修规则是否得到遵守,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而引起的诉讼、索赔、要求及费用完全由该业主/租户单独负责,与其他业主/租户及管理者无关。

3. 根据商街之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改善。

4. 根据本公约,制定商街装修手册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之形式督促业主/租户及使用人遵守规约。

5. 按实际要求安排及调整商街内的中央空调开放时间。倘在任何时间内,空气调节服务在超出商街经营管理者或物业管理者控制的情况下,因机械失灵或维修、检验而停止供应,商街经营管理者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6. 安排清除商街公共部位污水、污物及垃圾,打扫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7. 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共部位的主要结构、玻璃幕墙、墙体、窗框、门及玻璃、设备、器材的维护、修理、保养等;酌情建议开发商、业主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增购和增建;建议一经同意或采纳,费用由商街维修资金列支。

8. 根据管理者的自身需要聘请、雇佣及付酬予律师、审计师、建筑师等专业顾问以及其他管理所需人员。

9. 根据商街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商街管理预算,收取服务费和经委托后代收的水、电、燃气等市政公共设施、共用设备使用费,催讨欠款并收取欠款利息,建立帐目、保存收支凭据、张榜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10.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商街的要求。

11. 节日期间可装饰商街墙体及商街周围公共地方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如管理者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商街内的营销活动。

12. 尽量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并尽量排除任何阻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占正常使用的行为。

13. 在商街公告栏中公布违反本公约及其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14. 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并采取合法的可行的方式(包括劝阻、告诫、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诉

讼)拆除或搬迁任何业主/租户或使用人违反法律或本公约规定在经营房内外设置或堆放的物件,相关支出和费用概由该业主/租户或使用人负责承担支付。

15. 维护通道、停车场所秩序,行人交通,制止违章停车的行为。

16. 制订、修改、废除使用有关管理和维护商街所必要的条例、公约等规定制度;提醒、督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劝阻、告诫、举报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租户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装修手册或其他的规定。

17. 在合理和不造成对业主/租户和使用人不必要滋扰的情况下,进入商街任何部分(包括业主/租户经营房)进行检查及维修,确保商街结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完整及运行良好(紧急情况下可另做处理)。

18. 就与商街整体或公共设施相关的事项与政府各部门或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洽商、交涉或提出法律诉讼,签订和履行合约,聘请律师或其他经营管理顾问,协商和支付相关费用。

19. 在条件具备时,协助业主及开发商根据国家及濮阳市的规定建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进行存储与帐务处理,以备支付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增购、大中修或增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该增购、大中修或增建相关的其他费用。

20. 依本公约规定向业主/租户收取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21. 如任何业主/租户或使用人未按本公约的规定向管理者支付有关的服务费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或者任何业主/租户发生违约,经管理者通知后十五天内仍未予令管理者满意地纠正,管理者除根据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行使有关权利以外,还可以(但非必须)禁止违约业主/租户及使用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更可(但非必须)暂停该经营房(单元)物业服务,直至该业主/租户付清应付的相关费用连同逾期费用并且将违约事件予以令管理者满意地纠正为止,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该经营房(单元)的业主/租户承担。

22. 办理与商街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23. 解释本公约各条款的内容和应用。

第七章物业服务费用

1. 服务费用的收入将以独立帐目进行管理。

2. 商街的日常管理支出由服务费中支出,大中修或更换设备等由维修资金中支付。

3. 管理者可从商街管理帐户中支付有关管理商街的日常管理支出,上述日常管理支出费用包括成本及酬金:

(1)成本(即有关管理商街的公共开支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支和费用):

A、日常保养及日常修理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以及修理使用的工具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检测费用;

B、聘用管理人员的开支,包括全年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用,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的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公伤、计划生育等相关费用,以及向个人支付的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用及其它劳保福利费用等;

C、聘请法律、会计等或其它专业人士的费用;

D、应有管理者支付的商街公共的水、电费、保险及其它费用;

E、清理垃圾费(不含装修垃圾);

F、绿化费用;

G、管理者指定时间内提供中央空调之支出;

H、管理者行政办公支出。

(2)管理者酬金(即因管理者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由商街全体业主/租户付给管理者的报酬)。

4.业主/租户和使用人须就整个商街物业的管理向管理者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管理者按照整个商街管理做出全年预算合理估定,应足以支付各项有关管理商街的公共开支和费用及管理者的酬金。目前月服务费暂定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后根据商场运作情况由管理者适当调整。

5.业主/租户就整个商街的管理须向商街管理者支付商街推广费,每间铺位的推广费为每年元,如因经营需要须调整价格经商街管理者核准后,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6.业主/租户在业主/租户经营房(单元)交付业主/租户时或之前须向管理者支付下述费用:

(1)参照有关规定交付首期维修资金(管理者根据相关部门规定交至指定专用帐户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代管)。

(2)服务费预付时间与经营合同约定时间同步。

(3)商街保证金每间铺位元。

7.业主/租户除须支付上述服务费和首期商街维修资金以外,还须按照管理者的通知分摊支付按本公约规定的业主/租户分摊支付的其他费用。业主/租户或使用人应在业主/租户经营房(单元)交付前按合同期约定一次性支付壹年期物业费(特殊情况可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业主首期服务费从开发商向其发出可交付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8.业主/租户根据本公约应付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应汇入管理者的银行帐户或按管理者通知的支付方法

支付,以转帐形式支付的以到管理者账户为支付日。

9.开发商已出售之单元,不论是否空置或被占用、出租予其他租户或许可其他人使用,该单元业主/租户须负责缴纳该单元应付之服务费用给管理者。

10.追讨欠交的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1)业主/租户欠缴服务费及其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时,管理者应向业主/租户发出通知,列明所欠款项及清缴期限,若逾期未付,管理者可采取法律行动来追缴欠款或雇佣、聘请第三方予以追缴欠款;(2)所有服务费及综合保证金及其他根据本公约或其他管理规则应付的款项,均需以人民币清缴,任何业主/租户如果未能于应付的款项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则管理者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A、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止的滞纳金,按应付未付部分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B、管理者有权对欠款业主/租户进行法律起诉或作出其他追讨行动,如停止该经营房(单元)物业服务,或限制该欠款或违约之业主/租户、雇员、租客使用商街公共设备、公共设施及其服务,直至该欠款业主/租户清偿全部欠款、利息及手续费为止,而为追讨所支出费用概由该业主/租户承担;

C、业主/租户欠缴服务费或其他费用超过二个月时,开发商或管理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及诉后申请执行拍卖或转让欠款业主/租户名下的物业或物品以偿付欠款,剩余金额(在扣除追讨之各项费用及开支后)交还该业主/租户。

11.综合保证金

(1)各业主须于其经营房(单元)交付使用时缴交综合保证金,综合保证金中含服务费保证金。(2)业主在转让或变卖其经营房(单元)时,所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但可将保证金转至承受人名下,而且必须到管理者处办理有关手续。

(3)有关开发商尚未出售及空置的单元或物业,开发商无须缴付有关服务费保证金。开发商之租户须于其办理入户手续时缴交综合保证金,办理退租手续时,保证金无息退还。

12.商街维修资金

(1)各业主在其经营房(单元)交付时须缴交商街维修资金,首期商街维修资金在支付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增购、大中修或增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该维护、更新、改造、增购、大中修或增建相关的保险费、修理费等其他费用后,余额在首期商街维修资金总额 50%以下后须补充至100%。

(2)该资金由管理者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商街业主公布。

(3)商街维修资金有不足时管理者有权决定追加维修资金,业主须在收到管理者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依通知缴纳追加的维修资金。

(4)业主在转让或变卖其经营房(单元)时,所缴交的商街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唯可将该基金中的剩余部分用书面方式确认转让予受让人,但须到管理者处办理有关手续。

(5)有关开发商尚未出售及空置的单元或物业,发展商无须缴付商街维修资金。

第八章损害赔偿

因任何方当事人未按本公约规定,支付相关款项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被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方予以纠正或根据本公约规定采取必要的行动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救,由此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均由损害方负责支付和补偿被损害方。但损害情况和结果处理都不能作为拒付服务费用之理由。

第九章免责与不可抗力

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鼠害、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燃气、空调短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公约时,遇有上述免责条件和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公约的理由。

第十章权利放弃和部分有效

本公约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公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部分行使该项权利,亦将不应排除行使任何进一步的或其他部分的权利。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成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适用法律的本公约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一章补救

本公约中关于管理者的权利和补救方面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代替或排除任何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在发生业主/租户违约事件时,管理者可以单独或部分或全部采用本公约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直至其权益或损失得到充分保障或补偿为止。

第十二章通知

本公约规定之任何发给该商街各业主/租户或使用人的通知,如送至有关业主/租户经营房(单元)以该业主/租户或其委托人签收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只要以挂号信向业主/租户经营房(单元)地址投递的,投递一周后视该业主/租户已经收到,如不以其经营房(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租户或使用人的,必须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书面通知管理者,否则视其通讯地址即为其经营房(单元)。

第十三章法律

1. 缔约方及有受本公约约束的业主/租户如因公约条款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裁决或向本商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 本公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濮阳市地方法规的制约。

3.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管理者。

市场篇

第一章须知

为规范商街管理,维护商街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商街促进流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须知。

1. 场内入驻的经营者,进场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经营房租赁合同。做到照证备全、亮证经营,人证相符,对无照经营者,管理者可依据《濮阳市商品交易商街管理条例》有权对其做停业整顿处理,收取违约金500元。

2.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街管理者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应在规定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依法应取得的经营证件,管理者有权核验经营者的各类许可证。经营者必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因未缴纳税款受到税务部门处分的,商街管理者有权对其做停业整顿处理,收取违约金1000元。

3.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胸卡、健康证是经营者及其经营从业人员的合法从业凭证,不能转借、涂改、伪造,一经发现,收取违约金50-200元。

4. 铺位经营从业人员须持有濮阳市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或“食品经营场所”健康证,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5. 本商街全面禁烟、禁火,禁止使用电炉等各种违反商场《装修协议》、《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本商街地上停车位、仓库、公共广告位均为有偿使用。

7. 严禁加工、销售假冒和伪劣商品及各类进口旧服装,一经发现,商街管理者予以没收,并收取违约金200元,加工销售的经营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严禁销售仿制的警服、军服、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制服及其标志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9. 铺位销售商品的规格、标志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如违反,予以停业整顿处罚,并收取违约金100-1000元。

10.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使用经营收据/发票,如违反,收取违约金50-200元。

11.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税、费,及时缴纳商街服务费和商街广告宣传费等费用。

12.任何经营者未经管理者的许可,不准随意移动商街设施,更不准损坏商街设施,凡损坏者须赔偿相关损失。

13.经营者要对其经营房、铺位以及门前环境卫生、安全防范负责,实行“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安全,如发现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或不安全隐患,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商街管理者。

14.铺位的经营者及其经营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商街规定的每日进场、退场时间,如违反,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处罚,并收取违约金50-1000元。

15.严禁经营人员将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带进商街内,违者按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害情节严重者,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为了确保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经营者禁止携带小孩进场经营,未满 16 周岁的人不得参与经营活动。

17.经营者要全力协助配合好商街的管理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有规必守、有禁必止,为双方共同规范商街管理,维护商街经营秩序,活跃商街流通而共同努力。

18.业主/租户、经营者须遵守商街经营时间的统一安排,并同意商街管理者在国家公休假日对本商街假日经营时间的安排。

第二章出租/转让/转租/退场/歇业管理须知

一、业主出租

1.业主委托管理方出租经营房,须至招商部办理出租委托登记,并由招商部统一进行出租,管理方可选择做为合同第三方代理业主签约,代收代付租金。

2.业主自行出租经营房,与承租人达成的租赁协议必须得到管理方认可,并向管理方招商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否则,管理者有权予以该经营房停业整顿处罚至符合本规定为止。

3.业主办理出租出续时必须出具:

(1)业主身份证原件;

(2)出租日前一日应付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电费、推广费、其它应付费用)的付清收据;

(3)已付综合保证金凭证;

(4)业主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承租人经营信息资料;

(6)其它应出具的相关资料。

二、业主转让

1.业主转让经营房,须至管理者处办理转让登记,须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注销手续,受让人办理新的营业证明;

2.业主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必须出具:

(1)产权凭证正本;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注销手续证明正本;

(3)转让日前一日费用付清单据;

(4)新业主信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租户转租、退场

1.租户不得以任何原因私自转租、分租经营房。经营商户终止租赁,必须先履行完相关合同和协议,或与相关方达成一致同意终止租赁的协议;

2.终止租赁须向管理者商街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和退场手续,租户需出具:

(1)终止租赁的书面申请书;

(2)业主同意终止租赁的书面证明;

(3)正式退场当日的费用付清收据;

3.经营者退场管理规定:

(1)退场前向商街管理方提出的书面申请书;

(2)合同期满前 7 天,向管理方办理租赁合同及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

(3)如转租,经营者和新租户应经商街管理方确认并办理相关转租登记手续;

(4)经营房结构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改变经营房结构要恢复原样,并交接钥匙;

(5)结清经营期内税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电费、装修复原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清单;

(6)退场搬运物品时,必须由管理方查验,从指定的通道(货梯口)搬离;

(7)经营者办妥退场手续,缴清应缴费用,经营者凭身份证原件、原保证金收据在退场后三个月到管理者领取保证金退款。对未办理退场登记手续的商户,所付保证金不予退还。

4.业主出租或转让经营房后,未及时告知管理者的,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将由其承担责任,对商街营运造成损害的,管理者将追究其造成损害的责任。

四、歇业管理

1.乙方应按照正常的营业时间经营,不得随意停业、歇业而影响商街整体经营。经营者因故临时歇业,须提前3天办理临时歇业请假登记手续,方可临时歇业。特殊情况临时歇业的,须提前24小时向本商街管理者办理临时歇业请假登记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临时歇业不得超过3天。销假时须到管理者处办理销假手续。

2.经营者不按租赁合同约定或不履行歇业手续,擅自歇业3天(含3天)的,收取违约金每天1000元。擅自歇业超过3天或情节严重的,除收取违约金每天1000元外,管理者有权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对乙方所交商街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收回其有关经营房合同规定权益的权利。

第三章商街经营秩序管理规定

1.经营者必须遵守商街管理者规划的经营定位和亮证定位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商街规定的营业时间进场和退场,违者每次收取违约金贰拾元,累计迟到或早退第四次起,每次收取违约金50元,同时管理者有权予以停业整顿的处罚。

2.场内经营者须按进场经营合同所规定的业态和用途使用营业房,经营者保证在营业用房内开展业务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无照经营,管理方可单方要求经营者退出商街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收取违约金2000元。

3.场内经营者可享有在经营房指定地方设置服务商标或品牌商标的合法名称(以合同内经营者品牌或名称为准),经营者如需更改或附加其它名称,需以书面向商街经营管理者申请,在合理情况下,商街经营者可以准许。

4.未经商街经营管理者书面同意,场内经营者不得在营业用房或该商街建立、展示或陈列任何文字记录、标志、天线或其它物品,违者收取违约金500元。

5.经营者不得在楼梯、电梯间打包、收发货,违者收取违约金200元。

6.商街公共通道、公共墙面、立柱,严禁经营者张贴广告宣传品,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并立即拆除。经营者发布广告,需书面向管理者申请,得到许可后由管理者发布。擅自破坏商街内外广告设施等,收取违约金1000元,并照价赔偿。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本商街收购废品。违者,收取违约金50元。

8.未经管理者同意,禁止任何人在商街内对货物、设施、装饰等进行拍摄。违者,没收胶卷、录象带、存储设备等。

9.降价特卖处理积压商品、季节性商品或因脏、残、损、断码等原因的商品时,须在价目标签上标明降价、特卖原因、原价、现价(特卖价)等内容,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

10.凡在商街出售的内衣、内裤等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般不予退换,经营者在出售时要提醒消费者注意。

11.POP特卖宣传空白纸由商街统一印制,统一购买,专人填写。

12.样品摆放要整齐、美观;禁止乱堆、乱放、乱摆、乱挂、乱贴宣传画、广告纸等;物品不得摆放到公共通道上或悬挂在公共通道的天花板、灯槽上,违者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况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13.遵守商街规划布局,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超出经营面积越位经营,公用通道内严禁摆放柜台、模特、衣物、广告牌等物品;商街管理方有权代为清理整顿公用通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不得有异议,违者收取违约金 100-200元,并视情况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14.经营者不准在铺位内躺卧,货物的堆放和人员的坐位不准占用通道,不准在通道处聚众聊天影响通行,违者,收取违约金5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15.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着装整洁,不准穿着背心、短裤、拖鞋、不准赤膊露胸。严禁大声叫卖、严禁态度蛮横,恶语伤客等影响商街形象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给予规劝、警告和处理,对不听规劝者,收取违约金100-1000元。影响商街公共秩序,对商街营运造成损害的,管理者有权予以停业整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送有关治安部门处理。

16.商街内禁止打扑克、下棋、打麻将、划拳、摆摊喝酒等影响他人经营、影响商街形象的行为发生,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累计3次,管理者有权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17.经营者不得随地乱倒垃圾,违者收取清洁费100元;乱扔杂物、乱倒残渣剩饭,造成管道堵塞者,收取疏通管道费200元;经营者禁止在场内洗衣、洗发、洗菜等,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造成管道堵

塞者,再收取疏通管道费200元。

18.经营者酗酒后,禁止其在商街的一切经营活动,酒后闹事吵骂打架者,影响商街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将移送有关治安部门处理,管理者有权予以停业整顿处罚并将保留追究其对商场造成损害的责任。

19.对扰乱商街经营秩序和办公秩序的行为人,予以停业整顿处罚并收取违约金20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20.未经管理者认可,有擅自转借、出租铺位或将墙面分隔出租的行为,管理者有权收取违者金3000-5000元,并予以停业整顿处罚至恢复原状。

21.对携带小孩的经营者,不得让小孩在商街内乱跑、乱叫、乱涂乱画,违者,对家长收取违约金100元和收取清洁费100元。因玩弄场内设备造成损坏后果,由家长负全部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全责。

22.未成年人不得在商街内随地大小便,违者收取家长或监护人清洁费 100元;严禁经营者随地大小便,违者收取违约金300元。

23.禁止在开水间、洗手间或经营房内洗衣、洗头、洗澡、洗菜。拖把应在专用的洗涤池内清洗,洗好后应拧干,防止弄湿通道地面,造成安全隐患。违者,每次收取违约金100元。

24.经营房的保洁工具必须放在经营房内,不得放在经营房外,违者,每次收取违约金50元。

25.如经营者需从事大型促销活动应获得管理方的书面批准,以维护商街统一经营和公共秩序。

26.严禁任何人将宠物带入商场,对不听规劝者,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收取违约金50-200元。

27.经营者拒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管理者有权予以停业整顿处罚,并有权在综合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四章商品服务管理

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权得到商品质量、计量、服务承诺等方面的保障,同样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确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商街形象,维护商街信誉,贯彻“地下商街:顾客第一、服务第一、形象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根据《濮阳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的规定,特此规定:

1.在销售过程中,经营人员须在收据/发票上清楚的填写购物日期、铺位编号,因填写不清楚或遗漏项目造成投诉纠纷,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收取违约金50-200元,并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2.消费者持收据/发票或者未持有收据/发票但经营人员确认购买商品的,所购买的商品因质量、型号等

方面不符的以及其他合情合理原因要求退换商品时,只要商品不脏、不损、不残、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经营者应满足消费者的退换要求,违者,收取违约金50-200元,并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3.因退换商品以及其他问题遭遇消费者投诉到媒体,受到媒体曝光批评者,管理者对曝光批评的经营者,责令其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管理者有权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收取违约金10000元。

4.退换商品时严格按收据/发票上的价格付款,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手续费、折旧费,否则按“收一罚十”原则处理。

5.不得在本商街出售无注册商标、无厂家、无地址的“三无”商品,一经发现,管理者有权依据《濮阳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责令经营者立即停业整顿,并视情节,收取违约金2000元。

6.歇业的业主/租户,在歇业期间继续承担商品退换规定的责任。

第五章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1.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时,经营者应热情接待,不得争吵,妥善处理质量争议。当经营者不能妥善处理争议时,应主动联系商街管理者,投诉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双方确认。2. 受理投诉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

(3)以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为主。

3.协商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直接向相关协会或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对投诉作出的书面意见,经营者应服从。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六章消防管理

1.进驻业主/租户要自觉接受商街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必须遵守《管理公约》和《消防管理规定》。

2. 进驻业主/租户对经营房(单元)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3. 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器材或用消防栓取水。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4. 不得在消防栓箱内存放物品,不得在消防栓附近及消防通道内堆放任何物品,违者,没收所有物品,并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管理者有权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收取违约金10000元。

5. 消防喷淋头附近设置热源、碰坏自动喷淋头的,应立即向本商街工程部报修,并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6.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启动防火消防卷帘闸,不得在消防卷帘闸前堆、挂物品。违者,没收物品并收取违约金1000 元。

7. 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商场内禁止使用电炉、电茶杯、热的快、电饭锅等电热器具,不准私拉电力线路。违者,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并有权没收相关电热器具、拆除私接线路。

8. 商街内严禁吸烟。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 元,情节严重者,管理者有权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

9. 进驻业主/租户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电,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 元,情节严重者,管理者有权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

10.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管理方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经管理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11.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经营房,电源线必须穿管保护。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并责令整改。

12.严禁动用明火,特殊情况有动火要求的,须报管理方批准,办理使用明火手续后,在有一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方可动火。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者,管理者有权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

13.商街内禁止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违者,收取违约金 1000 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14.经营者一旦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向管理者报告,经营房内有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逾期整改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并停业整顿直至整改通过。

15.经营者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收取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者,管理者有权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

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人或肇事人负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第七章治安管理

1.商街管理者负责按时开闭大门,经营者应从专用通道进入商街,但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打烊后按时离开商街不得滞留。

员工服务公约

员工服务公约 一、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三、忠于职守,克已奉公; 四、服务周到,待人热情; 五、注重环境,保持卫生; 六、爱护公物,严守秘密。

目录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企业简介 第三章企业文化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五章人事制度 第六章考勤制度 第七章请假制度 第八章奖励制度 第九章处罚制度 第十章行为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前言 欢迎加入我们的团队 成为公司的一员 过去的您 或许有过许多不平凡的经历 无论成功或失败 都已成为过去 而我们关注的 是您的现在和将来 如果您不能成为山顶上的高松那就当棵溪边的小树吧———但要当棵风景最好的小树我们不能全是船长 必须要有人当水手 这里有许多事需要我们去做 有大事有小事 但重要的是做好我们身边的事 请牢记: 市场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 客户 永远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质量 包括了职业道德和社会义务 而持继改进 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请相信 只要全身心 融入我们的团队 就会进步,就会成功 打起您的精神 披坚执锐、昂首阔步 让我们一起 共同奔向辉煌灿烂的明天!

第二章公司简介

第三章企业文化 一、企业宗旨:精立业以质取胜 二、企业精神:诚信、敬业、和谐、创新 三、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打造一流的管理和营销团队 四、以质量求生存:信誉创市场 五、服务理念:一切为了客户,一切源于效率 六、企业愿景:打造一流的员工,一流的品牌,一流的企业。 第四章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所属部门的管理实施细则。 2、忠于职守,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不断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和文化修养。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待工作,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3、爱护公司财产,爱护和种办公用具、设施、设备。 4、严守公司各项秘密,不得滥用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虚假承诺,未经授权,不得向媒体透露公司的任何动向的资料。 5、公司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工作。不得上班时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保持良好形象,仪表整洁,发型整齐。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一律要佩戴员工牌,不得外穿裤衩、背心、拖鞋;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公共办公区域接、拨电话忌用免提键。在工作场所称呼领导,不得直呼其名,应称呼领导的姓氏加职务。 7、亲善待人,有客人来访须主动起身招呼。客人敲门应说“请进”,如工作忙应暂停起立并说“请稍等”,若让对方等候的时间过长,应道“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客人进入后须主动热情,让座、倒茶或热心陪引客人至访问目标人。 8、同事之间要团结友爱、相互帮助,本企业人员相遇要互相招呼或点头会笑,遇有领导陪同客人要主动向领导招呼问好。 9、商务活动中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保持良好形态,用语礼貌,语调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现场围挡: 1.1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彩钢板围挡连续设置,颜色为蓝色,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 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要求上线平直,连接紧密,固定牢固、美化彩化。不得使用破损,污染、锈蚀的彩钢板,围挡下方砌砖,要求五皮砖以上,并且抹水泥砂浆涂刷铁红色。围挡上部喷涂“荣盛”图标,并每隔6米印有“荣盛建设”字样,字体选用黑体,颜色为白色,要做到布置均称,美观大方,板面整洁。 1.2工程地点位于市区主干道及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围挡必须进行美化、亮化,沿围挡上沿设置串灯,造型灯等,保证夜间亮化效果,并且在围挡上每隔10米设置印有“荣盛”图标及“荣盛建设”字样的彩旗进行美化,以提高企业外在形象。 1.3围挡外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根据临街实际情况,在施工现场大门口两侧布置绿化,并由专人进行管理,保证绿化效果。 2.封闭管理: 2.1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大门。门柱断面尺寸宽0.8米,厚0.6米,门头断面尺寸高度1.2米,厚0.6米。门头伸出门柱尺寸为1米,门头和门柱做0.05米的篮边,门柱最下边为0.3米的灰色带,大门净高5米,门扇要用钢管焊制,用铁板封闭,采用对开式。门扇高2米,宽6米,上下各为30厘米的白色带,门扇中间为蓝色底色,书写“荣盛建设”字体魏碑体,颜色为白色。门头正面书写我公司名称及承建工程名称,门头左侧上方为荣盛建设公司标志,门头背面书写“诚信、谦和、认真、苦干、拼搏、创新”门柱正面左侧书写“抓管理保安全”、右侧书写“树形象铸品牌”,门柱背面左侧书写“创安全最佳信誉”、右侧书写“建精品优质工程”。门头要设置探灯,保证夜间亮化,门头上插设彩旗。门头与门柱字体选用黑体,要求白底红字,摆布均称,美观大方。(见附图 2.2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九牌、三图、一栏”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聚美瑞五金机电城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做到文明经营和文明服务,促进市场繁荣,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望大家互相监督实施。 一、全体业主及进场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服从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管理规定。 二、弘扬社会商业道德,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及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不得在市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三、保证持证照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许可证件,自觉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时缴交铺位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 四、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许经营、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自觉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准私自拉接电线,严禁使用超负荷电器,商铺和仓库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随时接受市场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超负荷电器,警告后继续使用的,管理方有权对该商户停止供电并没收相关物品。下班离开时必须关闭铺内所有电源。必须与聚美瑞五金机电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严格按市场规定时间营业。市场开闭市时间9:00~18:00(特殊情况,提前报物业,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商户开闭市时间可根据季节适当调整),不得

迟到、早退,闭市时应配合退场,保安进行巡场检查。 七、为维护大多数商家利益及市场整体形象,各商户必须遵照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未经市场同意,不得擅自关门停业,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书面向管理方申请。市场管理方有权对商户营业时间进行考勤,凡未请假,连续三天或每月累计五天不开门营业者,管理方有权对自营商户进行处罚;承租户视为自动弃租处理。 八、严禁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若有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概由商户自行承担,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商铺前不得摆放货物。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范标准,服从市场管理,不得占道经营,不得随意在商铺门口摆放。凡违规摆放,经管理方通知整改后,拒不理睬、不配合的,市场管理方将采取强制措施将货物清理出场,货主领取货物时,需支付人工搬运费及保管费。 十、加强停车场秩序管理。凡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市场相关规定,车辆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停放,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阻碍交通。违规停放第一次警告,不听劝告者市场相关部门可采取拖离、锁闭等强制措施。 十一、任何商户不得在经营场地内私自制造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否则管理方有权强行拆除,造成外观影响,公司有权制止并处罚,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广告牌设置和张贴者承担。如确有需要,可向公司提供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商户可向公司申请内外部广告位,有偿使用。每位商户对自己铺位屋顶的广告位具有优先有偿使用权。 十二、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安全)制度,维护铺内、门前的

员工服务公约

员工服务公约 一、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三、忠于职守,克已奉公; 四、服务周到,待人热情; 五、注重环境,保持卫生; 六、爱护公物,严守秘密。

目录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企业简介 第三章企业文化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五章人事制度 第六章考勤制度 第七章请假制度 第八章奖励制度 第九章处罚制度 第十章行为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前言 欢迎加入我们的团队 成为公司的一员 过去的您 或许有过许多不平凡的经历 无论成功或失败 都已成为过去 而我们关注的 是您的现在和将来 如果您不能成为山顶上的高松那就当棵溪边的小树吧———但要当棵风景最好的小树我们不能全是船长 必须要有人当水手 这里有许多事需要我们去做 有大事有小事 但重要的是做好我们身边的事 请牢记: 市场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 客户 永远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质量 包括了职业道德和社会义务 而持继改进 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请相信 只要全身心 融入我们的团队 就会进步,就会成功 打起您的精神 披坚执锐、昂首阔步 让我们一起 共同奔向辉煌灿烂的明天!

第二章公司简介

第三章企业文化 一、企业宗旨:精立业以质取胜 二、企业精神:诚信、敬业、和谐、创新 三、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打造一流的管理和营销团队 四、以质量求生存:信誉创市场 五、服务理念:一切为了客户,一切源于效率 六、企业愿景:打造一流的员工,一流的品牌,一流的企业。 第四章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所属部门的管理实施细则。 2、忠于职守,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不断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和文化修养。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待工作,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3、爱护公司财产,爱护和种办公用具、设施、设备。 4、严守公司各项秘密,不得滥用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虚假承诺,未经授权,不得向媒体透露公司的任何动向的资料。 5、公司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工作。不得上班时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保持良好形象,仪表整洁,发型整齐。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一律要佩戴员工牌,不得外穿裤衩、背心、拖鞋;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公共办公区域接、拨电话忌用免提键。在工作场所称呼领导,不得直呼其名,应称呼领导的姓氏加职务。 7、亲善待人,有客人来访须主动起身招呼。客人敲门应说“请进”,如工作忙应暂停起立并说“请稍等”,若让对方等候的时间过长,应道“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客人进入后须主动热情,让座、倒茶或热心陪引客人至访问目标人。 8、同事之间要团结友爱、相互帮助,本企业人员相遇要互相招呼或点头会笑,遇有领导陪同客人要主动向领导招呼问好。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版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部门规章以及《一标准、四规范、一规程》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范施工管理活动,实现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管理移交手续、组织施工策划 工程项目中标后,工程项目开工前,经营管理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管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关工程资料。 基层单位工程处,根据接收的相关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交底。由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组织策划﹙包括:开工准备措施,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组织落实分包队伍等﹚。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过程控制。 二、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申报 1、工程项目部、基层单位根据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设计图纸等资料和创建目标,编写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资料﹙详见安全申报资料目录,附表1﹚,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2、安全申报资料中的“申报资料﹙一﹚”共8项由项目部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二﹚”由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编写并经分公司﹙基层单位下属﹚主任工程师审查确认,基层单位总工审核,经集团总师办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三﹚”按上述“申报资料﹙二﹚”的编写、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理批准程序执行;所有申报资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天内完成编审流程。 3、所有安全申报﹙备案﹚资料由工程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及时报送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和基层单位备案;基层单位将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和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施工许可证、基层单位或分公司与项目部每年﹙含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四项责任书》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资料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送公司工程部备案。 4、工程项目部将安全申报﹙备案﹚资料报送集团总师办审核时,必须同时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核整改单》(附表2)和由相关责任人﹙本人﹚签证的:《申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资料专项方案会签表》(附表3)、《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开工项目情况一览表》(附表4加盖基层单位章﹚送达公司工程部备案。 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含应急预案﹚编制 1.1 各类方案的编写必须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特点、难点、施工作业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要求,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1.2 工程项目部必须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辩识,经评价后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采用四新技术等情况前﹚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并及时调整清单,严格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危险源是编写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依据。 1.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高、大、难等特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小区商铺管理公约范文(3)

小区商铺管理公约范文(3) 小区商铺管理公约范文(三) 甲方:江西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XX豪园管理处 乙方: 乙方租用商铺________区__ ____号,为保证房屋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小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用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地产公司委托的商铺及其公用场地、公用设施拥有直接管理权。 第二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滨江豪园管理处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南昌市法规以及有关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根据乙方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第六条甲方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甲方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专项管理业务。 第八条甲方承担乙方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外属甲方与房地产公司议定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公用设施及场地的使用、维修、养护; 2、公用机电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 3、公用绿化区域的维护、管理; 4、公用部位清洁卫生、消杀管理; 5、垃圾清运(不含装修期间的装修垃圾); 6、公共秩序的管理; 7、商业店铺的管理(出租入伙管理、门前三包、装修管理等); 8、消防宣传和管理; 9、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公共部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和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十六条乙方应负责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和绿化工作,达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管理公约

管理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一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第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或者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的,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管理水平,维护施工管理秩序,推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3.编制依据 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3.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 3.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3.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 3.5《建筑施工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50) 3.6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016版) 4.术语和定义 4.1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4.2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建筑施工活动。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合理,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5.职责 项目经理部负责全面贯彻本《制度》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对存在问题实现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向施工人员提供确保施工安全的合格的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6.工作程序 6.1基本要求 6.1.1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责任应落实,应规范组织开展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方案应包括围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食品卫生、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登记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 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市场运营管理方案说明

运营管理手册

目录 一、市场部工作职责 二、管理目标 三、运营过程具体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道德行为公约 (二)市场经营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规定(三)消防管理计划措施 (四)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商铺部管理规定 四、市场日常营运管理工作 (一)市场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容 (二)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容 (三)功能服务 五、市场管理 六、投诉管理

一、市场部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市场的管理,达到标准化、统一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 2、负责市场经营商户商品、服务质量的跟踪,切实做好经营户的沟通、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楼层营业员的考核、教育、管理、培训等工作。 4、了解市场商户的动态,创新管理理念,使市场达到更专业化的管理。 5、加打市场巡查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严格规市场的防火隐患、环境卫生和营业现场的布置,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如市场,作好巡检记录。 6、调查集市场经营、管理以及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随时上报新动向,分析市场前景,为公司提供建议。 7、为商户和顾客排除在经营和购物上的困难,处理好相关顾客厂商和售后服务等各种问题。 8、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矛盾纠纷,接待并处理好招商客户和售后服务的客户投诉,做好详细记录。 9、督促商户参与市场的各项促销活动,对各商户的订单检查和销售统计,作好记录并备档。 10、负责市场下班前的清场工作。 11、负责市场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12、配合协调其它部门做好工作。

13、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管理目标 运营后将力争高标准、高素质地做好中国·金果博览城的各项服务及管理工作;包括商户管理、治安管理、卫生清洁、维修、秩序,我们有能力也有信心把中国·金果博览城建成一个兴旺、安全、文明、整洁、环境优美的专业化市场。 正式开始运营管理后,日常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经营户、采购者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的经商和购物环境和优质的后勤配套服务,有力地配合当地的发展,为静宁县整体风貌、文明建设、整体形象化管理起到有力的保障;我公司将制定一系列市场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切实贯彻实施具体的服务公约条款,让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增加经营户的信心。 三、运营过程具体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道德行为公约 为把中国·金果博览城建设成为兴旺、安全、文明、高尚、舒适的专业市场,将特制定制道德行为公约 1、自觉遵守中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及《市民行为道德规》,做守法商人;若有违规行为,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管理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各商户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3、不得在市场乱接电线,爱护消防、照明及各种公用设施和设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总则 为加强公司对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控 制,减少或消除不安全行为和状态,有效控制事故的根源 确保产品实现过程的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 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 2.1.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面领 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1.2组织贯彻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健康和 安全。

2.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1.4领导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公司副总经理 2.2.1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除对总经理负责外,并对分管安全业务范围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2.2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2.2.3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范和标准。 2.2.4组织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 2.2.5组织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总工程师 2.3.1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3.2负责审批公司工程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市场管理公约

市场管理公约 1、总则 目的:加强系统内部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销售网络管理,对市场问题迅速反应并及时解决。 本规则建立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经销商和分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 市场的最终管理权在公司。由公司指导各区域经销商对相应的市场进行管理。 各经销商只能在本授权区域内经营。 无论经销商还是其分销商发生违规行为时,责任均由经销商承担. 所有的分销商须向经销商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各经销商须向公司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在经营期间,如无违规事件,合同到期时放弃或被取消经销权,市场管理保证金将全额返还。 各经销商应参照本规则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市场管理规则。 2、违规表现 必须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对每个分销商及终端服务。 每次发货都要做明确的跟踪记录,对于无法落实最终用地点的不得销售。 经销商向所属客户配发货物,必须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编号及地名。 所有经销商及分销商均不得经营无批号或无编号及地名的产品,也不得刮擦或授意他人刮擦批号、编号及地名等产品标识。 所有经销商必须在售出的产品包装上加盖“已售出”章。 所有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抬高或降低销售价. 所有经销商在导购、宣传等方面不得对公司所属品牌进行贬低、攻击。 所有经销商分销商必须在授权区域内经营,不得越界销售。 以下行为均属违规: 销往经销商所属区域以外,流入市场,引起再销售的; 销往本区域以外所属经销商区域之内,流入市场引起在销售的。 3、违规界定 1)一般违规行为: (1)未按统一价格销售的; (2)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金额(以总经销价计)在3000元以内,且未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

管理公约

通河农贸市场管理公约(草稿) 为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维护广大客户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做到文明经营,热情服务,特制定如下文明经营服务公约,望大家互相监督落实。 总则 一、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二、交易要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对销售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价格政策,严禁非法,牟取暴利。 四、共同维护市场清洁卫生,不乱扔烂菜、废包装等物品,垃圾要集中堆放,以便清运。 五、卖方客户自觉按指定货位摆放商品车辆,做到整齐划一,买方车辆按顺序进场,上货时让开通道,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阻碍交通,不准在场外交易,以防上当受骗。 六、遵守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公平交易,不缺斤短两,不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不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坑骗对方,更不得偷窃他人财物。 七、经营者要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等,不瞒报数量、金额。 八、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文明用语,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和气生财。

第一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其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或租赁经营权。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管理者制定的管理守则、规定。 三、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依法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对管理者及其职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但不得直接惩罚(如打、骂)管理者之职员。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业主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依法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六、必须如期付清其拥有所有权之物业产生的现有及将来之各种费用、合理分摊费用和任何相关的费用支出。 七、不得对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造成任何占用、改动、损害、破坏或干扰等行为。 八、不得将水泥、胶等废弃物倒入下水道,不得在市场乱设摊点。 九、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楼宇外观及统一性,如有违规,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即时停止有关行为或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的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十、各户业主须对(但不限于)管道堵塞、水管、天花、地板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业主未对该等情况进行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新版)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26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新版) 我公司在施工中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本工程将以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的各项要求严格加以管理,创建筑现场标准化工地。 管理措施: (1)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3)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

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要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施工机械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6)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和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7)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险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职工生活设施,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

临时管理公约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远达·美美国际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表示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结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远达·美美国际”; 座落位置: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网点; 占地面积:8882.6㎡; 建筑面积: 34562.8㎡;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兴华路实验驾校; 南至:绵兴中路正大饲料; 西至:市政用路农贸市场; 北至:永发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人行道(市政道路除外)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车库(未出售的); 2、未分摊入买受人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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