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
旧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12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
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
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
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
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
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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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