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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数据公式及举例

证券交易数据公式及举例
证券交易数据公式及举例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一)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例2—2:某股票当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情况如表2—4所示,该股票上日收盘价为10.13元。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如果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

根据表2—4分析各价位的累计买卖数量及最大可成交量可见表2—5。

由表2—4和表2—5可见,符合上述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原则的价格有两个:10.20元和10.10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为这两个价格的中间价10.15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取离上日收市价(10.13元)最近的价位10.10元。成交量均为300手。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例2—3: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及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如表2—6所示。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37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以15.36元成交500股。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我国税收制度规定,股票成交后,国家税务机关应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为保证税源,简化缴款手续,现行的做法是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我国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标准曾多次调整。21世纪以来的调整情况为:2001年11月16日,A股、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下调为2‰;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2%0再下调到1‰;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o上调为3‰;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再由3%o下调为1‰;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下面举例说明投资者的交易盈亏。

例2—5:某投资者于某年10月17日在沪市买入2手X国债(该国债的起息日是6月14日,按年付息,票面利率为11.83%),成交价132.75元;次年1月6日卖出,成交价130.26元。然后,于2月2日在深市买入Y股票(属于A股)500股,成交价10.92元;2月18日卖出,成交价11.52元。假设证券经纪商不收委托手续费,对国债交易佣金的收费为成交金额的0.2‰,对股票交易佣金的收费为成交金额的2.8‰,则盈亏计算如下:

1.买入国债的实际付出。2手成交价为13

2.75元的X国债净价交易额为2 655元;因买入交易日是10月17日,所以已计息天数为126天。根据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计算公式,2手国债的应计利息总额为81.68元。本次买入国债的成交金额是应计利息总额和净价交易额的合计数,为2 736.68元。由于2 736.68元与0.2%0的乘积小于1元,所以实际佣金应为起点1元。于是,买入X国债的实际付出为2 737.68元。

2.卖出国债的实际收入。2手成交价为130.26元的X国债净价交易额为2 605.20元;因卖出交易日是次年1月6日,所以已计息天数为207天,计算得应计利息总额为134.18元。本次卖出国债的成交金额是上面两项的合计数,为2 739.38元。同样,按O.2%0计算佣金不足起点标准,故实际佣金为1元。于是,卖出x国债的实际收入为2 738.38元。

3.买入股票的实际付出。500股成交价为10.92元的Y股票成交金额是5 460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过户费,按成交金额2.8%0计算的佣金为15.29元,按税制规定对受让方不征收印花税。于是,买入Y股票的实际付出为5 475.29元。

4.卖出股票的实际收入。500股成交价为11.52元的Y股票成交金额是5 760元,佣金按成交金额2.8%0计

算为16.13元,印花税对出让方按成交金额1

‰税率征收,计算为5.76元。于是,卖出Y股票的实际收入为5 738.11元。

该投资者国债买卖盈利0.70元,股票买卖盈利262.82元。

下面,再举例说明投资者股票买卖盈亏平衡价格的计算。

例2—6:某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12元的价格买入××股票(A股)10 000股,那么,该投资者最低需要以什么价格全部卖出该股票才能保本(佣金按2‰计收,印花税、过户费按规定计收,不收委托手续费)。

设卖出价格为每股P元。

则:卖出收入=10 000P-10 000×(0.002+0.001)P-10 000

×0.001

=(9 970P-10)(元)

买入支出=10 000×12+10 000×12×0.002+10 000×0.001

=120 250(元)

保本即为:卖出收入-买入支出≥0

那么:9 970P-10-120 250≥O

则:P≥12.0622

即:该投资者要最低以每股12.07元的价格全部卖出该股票才能保本。

表2-7至表2-11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所列示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上述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见图2—2。

图2—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图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上市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配5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11.05元,则除权(息)报价应为9.40元。

根据有关规定,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其中,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一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5-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净申购金额=10 000÷(1+1.5%)=9 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 000-9 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 852.22÷1.0250=9 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 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 611×1.0250=9 851.28(元)

退款金额=10 000-9 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 611份基金单位,并得到返还的申购资金零头0.94元。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5—2: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1年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0250=10 250(元)

赎回手续费=10 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 250-51.25=10 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 198.75元净赎回金额。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一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一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例如:A公司权证的某日收盘价是4元,A公司股票收盘价是16元,行权比例为1。次日A公司股票最多可以上涨或下跌10%,即1.60元;而权证次日可以上涨或下跌的幅度为[(17.60-16)×125%×1=]2元,涨跌幅比例高达50%。

(七)其他事项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例5-3:某投资者当日申报“债转股”100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股1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为:

转债手数×1 000÷初始转股价格=100×1 000÷10=10 000(股)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一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一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一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和“∑[(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四)违约处理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例9—1:某客户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96国债(6)现券1万手。该国债当日收盘价为121.85元,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27。该客户最多可回购融入的资金是多少(不考虑交易费用)?

因为回购可融入资金的额度取决于客户持有的标准券库存数量,而与其持有现券当时的市值无直接关系。所以,该客户回购可融入资金量=1 000×1.27=1 270(万元)。

下面再举例说明有关债券回购交易清算等的计算。

例9-2:某证券公司持有一种国债,面值500万元,当时标准券折算率为1.27。当日该公司有现金余额4 000万元。买入股票50万股,均价为每股20元;申购新股600万股,价格每股6元。问:为保证当日资金清算和交收,该公司需要回购融入多少资金?库存国债是否足够(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1)买股票应付资金=50×20=1 000(万元)

(2)申购新股应付资金=600×6=3 600(万元)

(3)应付资金总额=1 000+3 600=4 600(万元)

(4)需回购融入资金=4 600—4 000=600(万元)

(5)该公司标准券余额=5 00×1.27=635(万元)

库存国债足够用于回购融入600万元。

例9—3:某证券公司持有国债余额为A券面值1 200万元,B券面值4 000万元,两种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为1.15和1.25。当日该公司上午买入GC007品种5 000万元,成交价格为3.50元(指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下午卖出B券面值4 000万元,成交价格126元/百元。计算:(1)回购交易资金清算;(2)国债现货交易资金清算;(3)该券商国债标准券是否欠库,如欠库计算应扣款金额;(4)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1)回购交易清算:应收资金=5 000万元

(2)国债现货交易清算:应收资金=4 000×1.26=5 040(万元)

(3)是否欠库及欠库扣款清算:

标准券余额:=1 200×1.15+(4 000-4 000)×1.25=1 380(万元)

标准券库存余额=1 380-5 000=-3 620(万元)

该券商国债标准券已欠库,该欠库金额即为应扣款金额。

(4)当日资金清算净额=应收资金-应付资金

=5 000+5 040-3 620

=6 420(万元)(当日应收金额)

关于数字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从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

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一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2004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

板块,并核准了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施方案。

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它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从国际上来看,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

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

关于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

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

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其中,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四)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依法设立且满1年;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B股交易为0.001美元,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B股交易为0.01港元。

另外,根据市场需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人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

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

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计划和发展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二)过户费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我国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标准曾多次调整。21世纪以来的调整情况为:

2001年11月16日,A股、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下调为2‰;

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2‰再下调到1‰;

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为3‰;

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再由3‰下调为1‰;

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

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③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⑤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⑥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⑦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⑧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1.退市风险警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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