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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5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科学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特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充分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引导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三)继续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严格落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的处理意见》(湘教通〔2016〕570号)关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服务基层年限要求,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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