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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手工版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沈国税流﹝2000﹞117号
【发文日期】2000-07-26
【实施时间】200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7月1日以后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一律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凡开票日期为7月1日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