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的六大影响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这部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我国民商合一的传统下对金融等商事活动有广泛影响。具体到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的影响,笔者立足资产证券化法律实践,研究了《民法典》相比2021年起正式被取代的《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条文的变化,将特别需要本业务关注的方面归纳为六点:统一了认识、填充了空白、稳定了预期、弥补了瑕疵、预备了空间,但也留下了悬念。
一、统一了认知《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单行法规的系统性编订纂修,这一过程中纯属新增的表述很少,但其结合法理及法的实践对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单行法条文进行了梳理,对涉及资产证券化等民商事活动的常用规则进行了澄清。
典型实例:明确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无需登记《物权法》一方面以第24条明确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公示主义原理,另一方面以第193条明确了主债权转让从
权利随之转移原理:“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资产证券化中抵押权等既有担保物权的转让非常多见,应当优先适用哪个原理?如果体量庞大的担保物权难以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说是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转让的有效性?实践经历了漫长的摸索:(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仅针对AMC受让不良贷款明确规定“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2)随后有地方法院(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应当适用于担保物权随从转让的原理;(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浙江金融改革司法服务调研座谈会讲话
推动;(4)2012年起浙江、广东等多省市公布大量判例,明确主债权的
受让人享有抵押权不受是否变更登记的影响;(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
层面终于明确了规则并揭示了背后原理(公示主义系针对当事人意定转移、法定移转无需以登记为效力要件):“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0号裁定书)。本次《民法典》一锤定音,以第547条第2款的新
增表述明确“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
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意味着资产证券化中随主债权转让的附属担保权益未办理登记或转让手续不影响转让效力这一点得到了立法层面的肯定,实务人士长期以来的困惑得以解除。二、填补了空白
民商事活动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但一方面当事人合同约定难免有所遗
漏,需要民法供以任意性规范以达到补充合同空白或协助解释的作用;另一方面民商事活动秩序的维系在私法自治外尚需公权力的适度介入,需要民法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本次《民法典》补白,大到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益的体系化规定(第四编)、小到“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第550条),对资产证券化于宏旨、于细节均有深远影响。典型实例:合同编增加保理合同章节资产证券化中常见的保理合同,过去属于《合同法》上未列明的所谓“无名合同”,存在大量争议,究其根源,盖保理业务自九十年代金融机构国际保理肇始一直“摸着石头过河”,因分业监管体制,监管部门割裂为银行业保理、商业保理进行监管,缺少基础立法、基本规则的支持。上述争议包括但不限于:1、可保
理的对象范围是否仅限于当前规范性文件描述的“贸易”领域“供应商”销售“货物”场景下的应收账款?2、发生纠纷后司法机关如何确认适用
案由?3、在基础合同发生虚构贸易情形,效果如何认定?责任如何配置?4、商业保理适用条文规定未明确的“有追索权”、“无追索权”的交易
安排是否合法、适用哪些法规?5、仅有地方规范性文件明文要求的在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其地位和效力究竟如何?被保理应收账款发生重复转让的,尤其是转让时间先后、登记与否、通知债务人先后三个因素之间冲突时,如何确认优先性?6、保理业务中债权
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之前和之后,债务人是否受到约束?如保理后原债权债务双方变更了合同,效果如何认定?责任如何配置?《民法典》以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回应:1、《民法典》第761条未再如商务主管部门既有规
定出现“贸易”“供应商”“货物”字眼,甚至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包括
“将有应收账款”,预留了未来保理业务创新的空间;2、《民法典》以专章将保理合同提升为“有名合同”,为司法机关明确争议案由提供了依据;3、按照《民法典》第763条,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双方不得以应收账款系虚构为由主张对保理人不履行义务,除非保理人当时明知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当然这里也留下了一些悬念,即保理公司的“明知”、“不明知”如何界定、是否受保理人尽到审查义务与否的影响?实践中按照监管规定负有审查职责的保理商如果未对明显的虚构交易尽基本的审查,是否会被推定“明知”?我们认为推定明知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尚待司法实践的印证。4、《民法典》第766条、第767条分别明确了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的内涵,一方面肯定了追索权安排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分别参照债权转让、债权转让+让与担保为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界定了基本范式;就其中债权转让的环节,《民法典》又以第769条明确了保理合同为特别法、债权转让为一般法的地位,奠定了保理领域法律适用的基础;5、从《民法典》第768条来看,虽然不像《物权法》过去点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为信贷征信机构那样点明具体负责登记的机关,但确认了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登记对抗效果,其优先程度甚至强于“通知债务人”这一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
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
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
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而同条“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则否认了保理人与债权出让
人之间做出转让约定或交割的时间先后对取得多重保理优先顺位的意义,体现了立法者促使当事人尽快办理登记公示或通知债务人的意图。6、《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没有专门规定通知债务人与否的效果,但第769条规定所有“保理合同”一章条文未规定事项“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
让的有关规定”,意味着保理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效果仍然适用《民法典》第546条第一款约定的一般规则——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具体说来:通知债务人之后始对债务人产生效力;至于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发生与否,此前通说是肯定的,即“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语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所载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该公报案例解读的《合同法》第80条“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表述被《民法典》第546条第一款继续沿用)。在上述效力发生规则基础上,《民法典》在二次送审稿及最终定稿加入了如下规则:“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
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实该条规根据一般债权转让规则足以推论。《民法典》实质上确认了保理领域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果与一般债权转让语境下通知债务人的效果并无二致。三、稳定了预期
《民法典》对既有民商事单行法规上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做了澄清和改造,例如:将《物权法》上当事人不得约定流押、流质的条款(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做了改订,澄清该类条款的后果是抵押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稳定了当事人对
流押、流质条款后果的预期,等等。其中,对资产证券化最具突出意义的是对合同中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典型实例:金钱债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545条在《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基础上,新增了第二款“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过去《合同法》第79条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作为一项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但是没有阐明如转让的情形下发生怎样的效果、是否意味着转让绝对无效。过去更常见的说法,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399条“因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解读为绝对无效:如果违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不得转让条款,债权转让将归于无效,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多持有该观点(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庆阳幸福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宇
(2019)甘民终140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判决,
但上述绝对无效说已不合促进流通、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民商事立法潮流,《德国商法典》1994年改革对金钱债权也抛弃了绝对无效主义。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设置的上述第二款,明确缩小了债权限制让与条款的对外效力,一定范围内承认债权的善意取得。对于资产证券化行业来说,绝大部分基础资产均为金钱债权,这意味着即便这类入池资产所基于的基础合同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未来也不会影响基础资产转让(无论是买卖还是因信托而转让)的效力,这极大稳定了交易方的预期;但值得注意的是,
这并不意味着这类资产入池没有不良后果,因为该限制性约定在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仍有对内效力,债务人可依此主张违约责任。四、弥补了瑕疵由于当时原因,单行法规有些条文存在瑕疵,实践也并非按照字面意思来解读,例如《物权法》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条款均提到了“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表述,而“撤销”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实践中抵押人因“破产”和“被撤销”外的解散也会算入,因此《民法典》在上述两条款均将“被撤销”纠正为了“解散”,这类可以算作原有法规的瑕疵修正。本次《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常常关注的条文瑕疵做了修正,其中比较代表性的是修正债务抵销的要件的表述。典型实例:修正债务抵销的要件的表述各类资产证券化均关注基础资产债务人的抵销主张和由此带来的抵销风险。本次《民法典》第568条将法定抵销的表述从“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法》第99条)修改为:“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其中,新法将“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增列为排除情形是容易理解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至于法定抵销原有要件中的“互负到期债务”被修订为仅要求对方的债务到期,则属于一则更正。其实,法定抵销的法律实践已系按《民法典》条款的内容开展,在司法机关看来,当事人将对方到期未偿还债权与自己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对方债权抵销,属于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不应当干涉该等自愿放弃权益的做
法,所以实际适用时不会要求主张抵销方负有的债务也到期(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65号王保亮、梁子浩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456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五、预备了空间
《民法典》作为基础立法,本次为多个与证券化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活动预留了可供拓展的规则空间。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的扩容并不等同于资产证券化对应的具体监管规则或指引被改变。举例来说,作为一般法,《民法典》第761条界定保理时未再出现“贸易”、“供应商”、“货物”字眼,系考虑了保理业务拓展的空间,并不意味着保理公司可以藉此主张监管机关发布的要求回归贸易融资服务主业的规定已被突破。典型实例:肯定了将有的应收账款可成为质押、保理标的201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并将“未来应收账款”从严界定为“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则没有对应的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地方规定有个别涉及,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界定保理时提到“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虽然上述银监会的规定不足以导致保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足见保理领域的既有规定对将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标的是非常谨慎的。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颁布、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则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只是随后明文例
示的时候并没有按照现有、未来的维度列举,但一般认为,该登记办法的2007年版所列举的“不动产收费权”项系典型的未来应收账款,2017年该项扩充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意味着监管部门对可供质押的未来应收账款的列举内容有明显的扩充。《民法典》第440条规定权利质权的范围时和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定义时均将原有立法提及的“应收账款”修正为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意味着基础法律肯定了可资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及可资保理的应收账款均不会限于现有应收账款,其中对保理业务的意义更大,预留了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对象的空间。但目前看来《民法典》并不会直接带来未来应收账款保理的大扩容,毕竟未来应收账款广义上分为已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或称纯粹未来债权),前者的典型即得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肯定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而后者则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作为转让标的理应谨慎对待。与此关联的一个话题是,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可否受让(以接受信托或者购买方式)未来应收账款,不能当然地由上述规则推论基础资产的范围也会包括所有的未来应收账款,鉴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依据为信托法或承认信托法为上位法的基金法规,我们理解还需要考虑我国《信托法》第7条对信托设立阶段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原则性要求。六、留下了悬念
当然,《民法典》带来更多是悬念,《民法典》囿于为民商事规则“提取公因式”的定位,不可能在条文中做事无巨细的规定。《民法典》给资
产证券化业务带来的悬念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难以奢望其有所规定的,例如关于汽车抵押贷款和消费金融细分领域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民法典》沿袭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内容,至于具体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例如购买家用汽车算家庭消费与否,司法机关目前还是见仁见智,这是难以奢望民法典有所规定的。第二类民法典本有机会处理,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彻底规定的,如资产证券化行业高度关注的债权重复转让的一般处理规则。典型实例:债权重复转让的一般处理规则阙如《民法典》的早期草案曾考虑规定债权重复转让情形的处理规则,可能是考虑到登记制度推广到一般债权层面的难度,二次送审稿起仅“保理合同”章明确了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情形下何者优先取得应收账款的规则,主要内容为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则先通知债务人的优先。在立法长期未明确认可债权善意取得的背景下,立法并未要求债权转让以公示为生效或对抗要件,故多数人认为“让与在先,权利在先”。应收账款保理外的其他类型的债权类基础资产转让是否也将适用已经登记的优
先于未登记的规则呢?《民法典》没有规定,从保理和一般债权转让的关系看,保理合同章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但是债权转让的规则没有规定的,不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保理合同章的规则,至多具有参考的效力,这意味着未来有关的司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理,应收账款保理外的其他类型的债权类基础资产转让是否也适用先通知债务人则
优先取得债权的规则?也是一大悬念,过去不少司法机关依据《合同法》
第80条对债权转让通知效力有扩大解释,即把通知与否作为债权转让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申4314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这忽视了目前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及保理等商业活动在特定事件发生前暂不通知债务人的习惯做法,在通知到债务人之前,如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排除该强制执行存在悬念。当然,我们相信,随着商业和法律实践在相互促进中发展,《民法典》所有悬念的答案在未来会逐渐明晰。
2004年9月第7卷第3期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浅析信贷资产证券化 召尽跃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 【摘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在资本市场上处置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使之立即变现,一次性取得大量现金。通常被证券化的是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SP V信用增级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534(2004)03—0026—03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我国来说还是新鲜事物,尽管呼声很高,但缺乏实践经验,现有的法律体系尚难以对其形成全面的支持,这将成为我国推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首要障碍。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观点借鉴于70年代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存量资产进行组合,对该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结构重组,并依托该现金发行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发起人把持有各种流通性差的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特殊目的实体(s 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再由交易组织以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 B s),以收回购买资金①。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来说,是把分散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通过s P V发行证券金融市场上折价出售,从而将集中于银行的贷款风险转移出去,银行的资产质量也随之提高;对sPV来说,购买贷款并努力收回贷款本息,将收回可观的差价收人;对广大的投资者来说,购买贷款证券无异于购买债券,同样可获得比存款利息高的收益。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能达到化解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目的,还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将集中于银行的信贷资产予以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和自有资金负担,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整体安全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而且由于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的速度,能够扩大商业银行盈利,提高资产收益率。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基础,而且有利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结构,为社会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弥补股票市场对资金配置的局限。这种具有转移信用风险、提高流动性等多重功用的全新融资模式具有其他方式元可比拟的优越性。 尽管讨论资产证券化的时间不短,呼声不断,但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法律框架、信用基础利益驱动的诸多因素上,都无法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近期在国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条件并不成熟,,加上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一定的替代作用,因此至今只见酝酿未见有效发行。 但参看股票市场起始,政府有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发展新事物的先例。而且各项不成熟条件在政府倡导下可以很快走向成熟,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有小心试点,逐步发展的可能,关键是看有无强烈的社会需要。目前从各金融管理公司的热切程度看,可以找到一些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资产,在政府支持下,有望进人证券化程序。 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一次把信贷市场这种间接融资渠道与资本市场这种直接融资渠道连接起来,使资金可以在这两个市场上自由流动,同时它对资产的收 亲【收稿日期]2004—2—15 [作者简介】邵跃(1980一),女,安徽省滁州市人,安徽大学200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6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及含义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我国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接管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不良债权。2003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理不良资产逾5000亿元,回收现金则只有994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银行的逾期贷款不再正常上升,出现了“赖账经济”,那么很可能由此导致国家金融风险的逆向上升。虽然经过六年的努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们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然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这种债转股的方式在目前来看,有利于缓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现状,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清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也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但是,从长远来看,该方式的弊端也会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低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急需寻找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因而探索一种可以有效地解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不良资产,并能有效的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的未处置的不良资产的方法,是当务之急。正因为债转股的弊端逐渐凸现,我国商业银行吸取了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正在开始施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银行风险剥离开来,从而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坏账率,扫除一切阻碍其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加大。 不良资产证券化(Non-performing Asset securitization,简称NPAS)是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不良债权进行组合、包装,使之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并在此基础上配以适当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将该组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众所周知,我国的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在银行,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则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从银行配置到其他市场领域,从而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的高度集中,同时为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进行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新的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这些功能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阐述的战略重点,其对于促进银行业以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必将有长足发展,必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形成的原因 21世纪中国经济飞速的发展,经济上升时期,企业投资愿望增强,社会资金需求加大,银行会相对放松信贷准入条件贷款投放速度加快;持续的信贷高增长会导致信贷膨胀,从而引发通货膨胀,产生经济泡沫。当经济转入调整时期,信贷投放速度放缓,这时如果企业对外负债水平较高、经济收益减少,一旦向银行再融资出现困难,企业的按期偿债能力就会减弱,不良资产开始逐步暴露。然而不良资产问题制衡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持续与健康发展,所以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绝对的竞争优势。由此,衍生出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种: 不良资产有上升趋势以及导致不良资产上升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有上升的趋势,虽然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法日益完善,但却改变不了日益膨胀的“不良资产军团”。归根究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的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宏观经济形势剧烈波动及投资膨胀,是导致大量无效资产的政策性原因。投资的增长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前提条件是进行有效的投资,即投资的增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已将证 14
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 14
试论当今中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内容提要: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表外处理、表内处理、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国内大多使用的是表内处理 方式。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实 行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 日前,由于国家加大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房地产投资商的资金来源大量紧缩,引起房地产界轩然大波。各相关人士纷纷发表观点,探讨房地产融资新渠道。在各种渠道当中,一个在国外已经成熟的方法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那就是房地产的资产证券化。 一、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指从事房地产的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所拥有的资产转换成股票、股份或债券,发行到证券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使房地产资本的运转社会化。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最早是在60年代的美国兴起于住房抵押证券,并在80年代广泛扩大到其他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证券化相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益构造和转变成为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需依托完备而发达的社会资本市场,将房地产资产社会化。 在金融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有很多种,归纳起来目前业内主要有以下四类:1、表外处理——以销售实现的证券化 房地产公司将自有资产出售给SPV(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该资产经出售后与原公司(发起人)的债务隔离。SPV通过中介使该资产信用 提高(资产收益保证担保、保险、发起人连带偿付责任等)。由投资 银行进行证券化设计,向投资人发行ABS(信贷资产证券化)收回现金 用于向发起人购买资产。 2、表内处理——以资产担保而融资的证券化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与对策 【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通过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念,并联系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分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现状,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不能很好地满足快速、批量处置巨额不良资产的要求的问题,最后共同探讨我国推行商业银行不良产证券化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1 资产证券化研究文献综述 1.1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研究比较早。在理论研究方面,Arrow和Debreu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以严密的数理统计研究方法,证明了经济主体可以利用各种有价证券来防范金融风险,将金融风险减到最低限度,从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不断深化,已经从产品设计进入到了风险预测,产品定价和证券化资产组合管理的研究阶段。GreenBaum和Thacker(1987)提出了信息不对称模型,预测银行将把优质资产证券化,保留不良资产,同时提出银行税务管制的增加导致了证券化的兴起。Henderson(1988)提出证券化将融资过程分解,将融资过程的不同阶段的不同风险分散,并由能够冲抵和管理这些风险的机构承担,这样就有助于降低系统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Morris(1990)等人分别在其著作中重点阐述了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原理即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Carlstrom(1993)综述了证券化的动因,从微观层次上来看,是来自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驱动以及政府的金融监管和推动;从宏观层次上来看,主要是由于它提高了经济中资产运营的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Sparks(2002)等人在对政府发起和私人企业证券化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建立模型,得出市场结构、政府赞助和抵押物特征是影响抵押贷款利率的重要因素。Mansini(2004)等人通过实证近似计算,研究资产选择的最优方法。Gorton(2005)通过信用卡证券化的实证研究,解释了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现象,从而证明了表外融资的有效性。Loutskina等人提出证券化降低了银行融资条件对贷款供给的影响,低成本融资和资产负债表流动性增加使银行愿意出售难变现的抵押物,而不是易变现抵押物,证券化导致了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深化,降低了贷款供给的冲击影响,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上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一、单项选择题 1. 如果银行既没有完全转移也没有完全保留 几乎所有重大风险和报酬,则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处理结果可能是()。 A. 继续涉入 B. 完全不终止确认 C. 终止确认 D. 无法判断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在两次支 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股票投资,是否满足过手测试() A. 是 B. 否 C. 视最终回报率而定 D. 不能确定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下列哪些因素是过手测试的判断条件 ()。 A. 从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 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B. 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抵押物 C.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 收款方 D. 发起人不得收取过过高的报酬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发起机构采取5%垂直风险自留的情况下, 会计处理的考量包括()。 A. 合并特殊目的信托 B. 应用过手测试 C. 针对向投资者出售的部分债券,执行风险 和报酬收益测试 D. 不应用过手测试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5. 下列关于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的叙述中正确 的有()。 A. 风险和报酬考察的是现金流变动的相对值 而不是绝对值 B. 销售所有或者部分次级档会增加现金流变 动的转移 C. 风险越低越好 D. 发行人的报酬应考虑在内 您的答案:D,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6. 只要发起机构将其所收到基础资产对应的 现金流及时转移给SPV,即可认为该项基础资产的转移满足过手测试。()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业务流程介绍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简介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的过 程。具体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 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 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览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是: 1、发起机构通过筛选符合标准的基础资产(大多是缺乏流动性,但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贷款),打包成可供交易的资产池信托予信托公司; 2、信托公司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产支持证券为发起银行融资,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信托公司和发起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4、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 委托资金保管机构保管信托资金和支付投资收益。 三、资产池筛选原则 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兼顾收益性、政策导向和可操作性,范围可以是公 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金融租赁资产、 经重组不良资产等。发起机构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银发[2012]127号文,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目前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可操作性较强,发行成功的案例较多。
您的位置>>首页>>财经纵横>>管理学 院 :::N E W S:::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和重要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内涵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 和金融工具。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 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 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 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 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从广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 的初始阶段,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通过发行证券来 融资,即借款者通过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直接融资过程,其所使用的金融 工具包括商业票据、企业债券和股票,这种资产证券化属于一级证券化,现 在在资本市场上所称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二级证券化,它是指将已经存在的贷 款和应收账款等转化为可流动的转让工具的过程。例如将批量贷款进行证券 化销售,或者将小额、非市场化且信用质量相异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汇 集组合成资产池,重新包装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务证券。二级证券化是资产证 券化的最基本内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 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正是强市场本位时期的重要金融工具,其起源可追溯到60 年代末的美国。1968年,美国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叫作抵押债券, 发行人按一定的标准把若干个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以此为抵押发行债 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 了证券化。从1983年开始,资产抵押债券也发达起来,出现了抵押保证债 券,是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设计的。到1993年,美国 CMO的总量已达到了5000亿美元。1985年汽车贷款的抵押证券开始发行; 1988年,美国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1993年对学生贷款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 _,什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是世界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之一。多年来,金融领域的专家们对于这一金融创新给出了诸多的定义,如:"它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James A. Rosenthal 和Juan M. Ocampo, 1988 ), 〃它指的是贷款经组合后被重新打包成证券并出售给投资者。与整笔或部分贷款出售相似的是,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来源并可能将资产从贷款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与整笔或部分贷款出售不同的是,证券化经常用于很难直接出售的小型贷款的出售”(Christine A. Pavel , 1989 ),"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
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Robert Kuhn , 1990 \ 从上述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资产证券化的几个特征:(1)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帐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X 2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的过程,将贷款、应收帐款重组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3 )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和将资产移出表外的目的;(4 )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这里,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给出一个较为简单的基于过程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品种繁多,包括各类贷款、应收帐款. 商业票据、版税收入、租赁费、公用事业收斐.证券等各类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依据不同的资产类别,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帐款证券化、商业票据证券化等等。 由于迄今为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占到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部分,因此习惯上将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 ,简称ABS )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C15027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下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面关于可变回报的叙述错误的是()。 A. 可变回报通常为正 B. 当投资方的回报可能随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变化,表明存在可变回报的敞口 C. 可变回报包括股息等直接报酬 D. 可变回报还包括协同效应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2. 银行对特殊目的信托拥有权力主要体现在()。 A. 银行是信托的发起人 B. 银行是SPT的委托人,实质性地参与信贷资产的管理 C. 银行是贷款服务机构 D. 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投资人难以罢免或替换 您的答案:A,B,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构成银行的回报的部分包括()。 A. 直接持有证券 B. 贷款服务报酬 C. 贷款回收率超预期时银行收取的超额收益 D. 清仓回购收益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判断资产管理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A. 资产管理人的薪酬 B. 资产管理人的职权 C. 是否容易找到替代者 D. 其他参与方的权利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在新的财务报表合并准则框架下对于控制的定义中主要强调的要素是()。 A. 可变动性 B. 权利 C. 权利与可变回报的联系 D. 可变回报 您的答案:D,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银行把资产完全信托给信托公司,因此,银行对该资产并无控制力。()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如果单独一方拥有无需任何理由罢免决策者的实质性权利,那么可以判断决策者为代理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银行公司贷款资产证券化(CLO)评级方法 (2012)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Golden Credit Rating International Co.,LTD.
一、概述 银行公司贷款资产证券化(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CLO,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处置公司贷款资产的一种方法,从而达到调整资产结构的目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方法根据东方金诚评级政策、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法规及制度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人行银监会(2005)第7号】 2.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人行2005年6月】 3.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人行(2007年)第16 号】 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 5.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05 年第3号】 6.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 7.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05年】 8.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年第5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 2008年第23号】 东方金诚信贷资产证券化评级分析要点包括: 1、资产池中单笔贷款资产信用分析; 2、资产池组合信用分析; 3、交易结构分析,包括现金流支付机制、结构化安排等; 4、资产池现金流分析,构建现金流模型进行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 5、参与机构分析,包括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 6、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会计、税收等要素分析。 具体而言,东方金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框架如图1。
第一部分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 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结构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的义和构成。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掌握证券发行主体及其发行目的;掌握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及投资管理;掌握证券市场中介的含义和种类、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的构成;熟悉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适当性;熟悉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了解个人投资者的含义。 熟悉证券市场产生的背景、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了解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全球证券市场出现的新趋势;掌握新中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阶段和对外开放的内容;熟悉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变化;熟悉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熟悉《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的主要内容;了解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中国解放前的证券市场;了解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内容。 第二章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掌握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熟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不同含义与联系;掌握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基本因素和其他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顺
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 2004年4月8号,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信托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涉及借款人总数233个,本金总额26.19亿元。工行宁波分行(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账面价值26.19亿元的资产委托给中诚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一)参与主体: A、委托人(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它将其从贷款资产中收取款项等权利信托转让给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B、受托人(特殊目的载体):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C、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设立后,为委托人以及通过受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其他人。 D、受益人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代表,代表受益人行使权利。 (二)交易结构: A、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账面面值26.19亿元)委托给中诚信托,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A级,B级,C级)信托受益权,价值8.2亿元。 B、受益权转让:工行宁波分行将其享有的A级、B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中信证券作为受益权的承销商负责承销A级和B级受益权,C级受益权仍由工行宁波分行持有。 C、由工行宁波分行委托给中诚信托,信托资产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债权类资产,中信证券担任受益人代表。中诚信托负责信托受益和本金的分配,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托受益权的收益和本金。 D、工行宁波分行受中诚信托委托作为信托财产的资产处置代理人,负责信托财产的处置和现金回收。 E、信托终止,中诚信托将剩余信托财产交回工行宁波分行。 (三)业务流程 1、资产包概况和处置情况: 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信托项目的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这几乎是宁波分行所有的不良资产。受益权产品的资产包账面价值为33.09亿元,贷款本金总额为26.19亿元,实际收益产品为8.2亿元。从资产证券化操作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小结
风险报酬分析法: 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金融合成法: 是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 对于如何判断发起人是否已经放弃了对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权,FAS140 提出了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被转让资产已与转让人隔离,即使在转让人发生破产的情形下,被转让资产也与转让人及其债权人无关联。 第二,受让方可以无条件地利用该资产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当受让方是 合格的SPE,且其以受让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时,证券持有者作为受让权益持有者,有权抵押和再转让这些收益权。 第三,转让方不能通过以下途径对转让资产实施控制:a.授权并强制转让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被转让资产的协议;b.除通过实施清除期权外,不具备单方面使持有人返还特定资产的能力 后续涉入法 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对于后续涉入,IASC 给出两个例子:一是将一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分离出来,将它们中的一部分出售,但保留其他部分;另一个是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该组应收款项的服务权以收取一项服务费用(所收费用超过服务成本),由此形成一项服务权资产。
证券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1.【答案】D 【解析】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在基金价格之外要支付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卖开放式基金时,则要支付申购费和赎回费。 22.【答案】C 【解析】A项,国债基金以国家信用作为保证,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B项,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银行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D项,指数基金的特点不是它的投资组合等同于市场价格指数的权数比例,而是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 23.【答案】A 【解析】A项,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平衡型基金通常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而不是“集中”投资。 24.【答案】D 【解析】ETF是英文“Exchange Traded Funds”的简称,常被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ETF的买卖,另一方面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 25.【答案】C 【解析】依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④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答案】A 【解析】A项,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27.【答案】D 【解析】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保管和处置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率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费率也会因基金种类不同而异。 28.【答案】D 【解析】A项,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中对方违约,没有履行所作承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B项,市场风险是指因资产或指数价格的不利变动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C项,法律风险是指因合约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无法履行或合约条款遗漏及模糊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29.【答案】C 【解析】金融衍生工具具有杠杆性,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签订远期大额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若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金额的5%,则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20倍于所投资金额的合约资产,即1/6%=16.7(倍)。 30.【答案】A 【解析】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作用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其本质是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动力来自于增强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应用范围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逐渐扩展到汽车、信用卡以及各种应收款项,业务规模迅速增长。>>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之路颇为漫长。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随着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内证券化试点暂停,直至2012年5月,央行等三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沉寂4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启动。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在宣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诸多措施中,明确表示,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作为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逐步走向常态化,并将对进一步促进金融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与银行转型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一是有效的风险隔离利于各方利益保护。资产证券化利用信托制度,进行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等结构安排,可以同时实现对现金流和资产双重控制目的,达到基础资产所有权和信用与主体资产所有权和信用的隔离。 二是多样化的基础资产降低综合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不仅可以包括信用风险相对较小、拥有优质资产的融资主体,还可以包括众多的信用评级较低、基础资产结构复杂的中小企业、地方融资平台。融通各类型基础资产于一体,将有利于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三是多层次的融资对象促进信贷资产流动。资产证券化促进了不同业态、市场之间的竞合协作,包括
一、单项选择题 1. 如果银行既没有完全转移也没有完全保留几乎所有重大风险和报酬,则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处理结果可能是()。 A. 继续涉入 B. 完全不终止确认 C. 终止确认 D. 无法判断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在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股票投资,是否满足过手测试?() A. 是 B. 否 C. 视最终回报率而定 D. 不能确定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下列哪些因素是过手测试的判断条件()。 A. 从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B. 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抵押物 C.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D. 发起人不得收取过过高的报酬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发起机构采取5%垂直风险自留的情况下,会计处理的考量包括()。 A. 合并特殊目的信托 B. 应用过手测试 C. 针对向投资者出售的部分债券,执行风险和报酬收益测试 D. 不应用过手测试 您的答案: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下列关于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A. 风险和报酬考察的是现金流变动的相对值而不是绝对值 B. 销售所有或者部分次级档会增加现金流变动的转移 C. 风险越低越好
D. 发行人的报酬应考虑在内 您的答案: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只要发起机构将其所收到基础资产对应的现金流及时转移给SPV,即可认为该项基础资产的转移满足过手测试。()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机构对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确认一般分为完全终止确认和完全不终止确认两种情况。()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如果发起机构在ABS交易中希望保留超额利差,在判断资产是否出表的会计处理中,通常不需要应用过手测试。()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称为“过手协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只要发起机构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该项金融资产就可以终止确认。()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资产证券化及其对国有企业的促进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运作模式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近4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和现金资产的证券化”四大类业务。从其运作的过程和目的来看,资产证券化指的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收入现金流的资产收集起来,通过结构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誉。美国证券委员会(SEC)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可以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该过程中发行人把存量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载体(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中介机构,特设目的载体通过对转移来的资产进行结构性设计,并经过一系列的信用增级后,以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的证券,以发行的收入向发行人支付收购的资产,实现发行人融资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方式为: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经过打包处理后出售给发行人(SPV) 信用增强机构提供附加信用,提高资产证券的评级水平资信评级机构提供证券评级服务SPV以受让资产为基础资产,以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SPV用募集的资金向发起人支付受让资产的对价原始债务人定期向服务人偿还债务本息服务人将收到的现金及时转付给SPV,并存入受托人开设的专门账户受托人管理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证券的利息和本金。 资产证券化的法规 2005年12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办法》对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使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在技术层面得到了基本的解决。银监会[2006]65号文《关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 2013-09-24阿尔法工场 本文由中原英石基金副总大山推荐 作者:四川信托研发部白云 本文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出发,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与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资产证券化中“构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隔离的过程,即对基础资产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并通过资产池的真实销售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参与机构提供服务而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的现金流分割技术和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发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在这三种实践模式中,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最主要参与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采用的是注册制,除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粤财信托,外贸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申请尝试外,目前此类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主导。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受证监会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直接参与其中仍有一定难度。但是,已有少数信托公司在部分信托项目中尝试前端采用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同的交易结构模式,后端发行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单一资金对接,从而变相实现了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例如,中信信托与华侨城地产、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作的“华侨城租赁收益权信托融资项目”就是这样典型的案例。本项目原本通过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由于2008年次贷危机的来临导致监管部门叫停了券商此类业务的开展。 总体而言,三种我国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体现出了三大特点: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足够分散,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款人相对集中;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性质主要为已经存续的债权,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主要体现为未来的收益(收益权);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设计、运作相对最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实质更多类似为一种债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介于两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