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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原始票据审核报账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原始票据审核报账标准 原始票据是记录,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做好对原始凭证真实完整性、合理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是搞好会计核算工作基本前提。集中核算后,原始凭证的预审工作,成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判断原始票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票据要素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备,票据使用是否合法,是做好票据预审工作的根本。 为了更好地规范原始票据审核工作,会计核算中心按照财务制度,对常见票据按收支用途进行了分类,对各类票据的审核所需提供的原始资料及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规范统一了原始凭证审核把关标准。各单位在今后的票据预审中,要参照原始票据审核标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把好票据审核关,保证报销票据真实、完整、合理、合法。 附:行政事业单位原始票据审核报账标准

报账业务中不予报销的事项如下: 1、原始凭证上未写明接受单位或接受单位与核算单位名称不符的外来凭证。 2、原始凭证联次不符的票据。 3、不能有效证明经济业务是否客观真实或已经完成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文件资料。 4、签字权限与报账业务登记表填写的审批权限不一致的票据。 5、白条及收款收据。

6、发票不规范的。(1)无收款单位印章的;(2)大小写金额不符的;(3)有涂改、刮擦、挖补痕迹的;(4)项目不全。 7、个人责任导致的赔款、罚款。 8、出租车票及旅游景点门票、参观券等。 9、出差住宿费及通讯费超过报销标准的部分。 10、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市内公交车票。 11、费用开支不符合政策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12、巧立名目滥发的奖金、津贴、实物、加班费、补助费等其他违纪问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附件1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6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号码:10位,红号; 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红号。 附件2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装票)式样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XXA )N o (XXA )N o (XXA )N 第一 联 存 根 第二 联 收 据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附件3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第三 联 记 帐

《公益事业损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0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其中: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附件4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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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单位往来款项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票﹝2001﹞7号 【发文日期】2001-05-25 【实施时间】2001-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往来结算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账务的记录、核算等,统一由资财部管理。第二条财务部门对往来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建立分户明细和辅助台账,逐笔登记往来增减变动情况,月终结出账面余额,编制分户清单,送有关部门作为督促催款清偿的依据,年度结转时,应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及金额结转下年。 第四条往来账户要实行经办人员责任制。 (一)主要由合同订立各部门负责,经公司相关法律部门确认使用,要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全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账号、开户银行、法人。 (二)客户与公司发生经济关系的历次时间、经办人、批准人、货物种类、单价等凭证。并由经办人保存。 第五条往来资金的清查。 (一)年中、年末前必须对各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对账单,寄往对方进行核对。 (二)对内部往来,要每月进行核对。 (三)对账龄超过6个月的往来,应进行逐项分析,查明原因,报总监及总经理审查。 (四)对超过合同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要责成经办人,将全套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五)对长期未能收回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明确责任人,予以处罚,决定: 1、或有坏帐(符合坏帐确认标准); 2、或虽目前无能力还债,但在一定时间后有可能偿还的,要订立还款协议; 3、或在必要时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诉讼。 第六条对确实需作坏账损失的往来必须经过下列确认及审批: (一)坏账确认:按本制度第二章节第十条(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进行确认。(二)坏帐审批程序 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调查落实后,认为符合坏账条件需

收款收据模板.doc

收款收据模板 收款收据样本 借据是单位或个人借用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借条。 正规的借据写法包括三部分: 1、标题,一般即为“借条”或“借据” 2、正文,一般为向谁借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什么时间归还。如果要再详细一点,对于实物,还应包括物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归还时,以什么方式归还。 3、落款,包括借款人和借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单位,还应加盖单位印章; 借款时间要“年月日”齐全。 如:借据 今借到:大地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月息1分,于20xx年月31日偿还。 借款人:张三 20xx年3月1日 收据是单位或个人收到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收条。 收据的写法和借据的写法一样,只是意义不同,因此,仅举例说明:如:收条

今收到:张三交来联想笔记本电脑壹台,型号:昭阳V986,全新未开封。 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经手人:刘六 20xx年月5日 值得说明的是,正规单位财务部门都有统一格式的收据、借据,发生业务时,只需按其规定的格式填写即可。 收条的写法及收条范本 收条一般适用于下列一些场合 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如果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 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一些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据收条,以示证明。 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钱物往来,均应开据收条。当然,在正式的场合下,一般都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据,这属于另一类情况。 收条的种类 收条的种类一般来讲有两类。一类是写给个人的收条,一类是写给某一单位的收条。 单位出具的收条通常是由某一个人经手,而以单位的名义开据。 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云财非税[2010]1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0)10号2010年6月28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

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五、《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自2010年7月1日废止。 附件:1.云南省往来结算票据票样(手工-机开)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1: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样) 付款单位:年月日云财票印(00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 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往来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收款收据,不同于收费、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审核、销毁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收费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往来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印章。 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往来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九条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取得的拨款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可暂时使用往来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十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市非税局: 根据市局的安排,为加强资金往来票据管理,我旗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本级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充分收集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往来票据的范围及使用原则: (一)使用范围: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苏木镇等单位内部代收、代付、上下级往来结算等非行政事业收费及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代收代付款(如:内部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代收书本费、保险费等)、上下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款的结算等事项。 (二)使用原则: 1、统一性原则:财政部门是票据的主管部门,我们严格按照票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财政票据。各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应由专人专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2、完整性原则:开具票据必须按号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二、资金往来票据在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主要作用 资金往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确保我旗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合法化的运行,使各单位的账目有凭可查,有据可依,为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往来票据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代收代垫行为不清晰明确;二是对资金往来票据法律规范性认识不足;三是部分单位把“往来票据”认为是“万能票据”,想开什么想什么,认为都是合法票据;四是单位领导对往来性资金“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只“管”钱不管“票”,导致往来票据丢失。 四、相关建议 一是将往来票据的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三是用往来资金票据收取的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及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篇一: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 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 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 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

收款收据管理规定

收款收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适应公司发展,规范财务部资金、票据及账证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收款收据的适用范围 收款收据是基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需要,自制(三联)或外购用于证明收取款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及内容的收款凭证。 三、收款收据的购买、保管和领取 1、公司收款收据应由财务部作为主管部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会计负责建立专门备查簿登记收款收据购、存、领、销数量及号码。 2、领用收款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时间、数量、起止号码及领用人,同时交回前期已使用收据的存根联,以备查对。 3、领用收款收据的人员如果有变动,需在变动前到公司财务部交回收款收据并结清核销。 4、收款收据的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如有遗失,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5、财务专用章(财务发票章)有会计保管。 四、收款收据的使用

1、全部联次开具须保证一致,不允许撕下单联开具,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作废时必须保存全部联次,并在每联上填写“作废”字样。 2、开具收款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收款收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3、开具时必须注明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转账注明银行名称)。 4、不得开具不明来源款项的收款收据。 5、相关部门要求财务部开具收款收据时,需要提供相关合同或文件,转账记录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承担相应责任。 6、收款收据要有出纳和会计签字,出纳签字职责是确保金额已入公司账户,会计签字职责是确保收据填写正确,确认已审核相关开具收款收据资料。 7、收款收据原则上由财务部出纳开具,因业务发展或活动需要,相关部门或人员领用时须填写收款收据申请表,并在登记簿中登记。相关部门须负责专人保管和开具,并及时将收款收据找出纳和会计对账、核销。 8、收款收据填开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xx]1号20xx-01-0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综[20xx]7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 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 往来结算岗位的职责一般包括:建立往来款项结算手续制度;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负责往来款项结算的明细核算。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欢迎阅读。 岗位职责1: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2.对预收、预付、应收、应付等各种往来款项,按单位或个人分户设帐,序时登记,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相关单位

进行分单位辅助核算。 3.对往来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算,归类分析,并向领导汇报清理情况。按月编制应收、应付往来款项的明细报表。 4.做好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内部单位的债权债务必须在年终对帐会上彻底清算。年终对未清算的外部往来款项逐笔办理“债权债务签认单”。 5.督促相关单位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职责2: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 (1)执行往来结算清算办法,防止坏账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

来款项,要严格清算手续,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2)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 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 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公司,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 (3)负责往来结算的明细核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 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销售核算,核实销售往来。根据销货发票等有 关凭证,正确计算销售收入以及劳务等其他各项收入。经常核对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数,核对销货往来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款收据都是在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两者除了在填写事项上有最直接的区别外,还有在种类、作用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区别。做为企业财务人员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区别,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如下:一、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收付款项而开具的凭证。发票一般情况下是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则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活动中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如企业职工内部借款归还、各种保证金的收讫等等。上述收据是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实践中也不排除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只不过这些收款收据在法律效力上无效而已。收款收据均是由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不存在发票规定中特殊的“逆向开具”。 二、发票在性质上具有典型的双重性,它既是合法的的会计(记账)凭证,也是合法的税务凭证。发票的这个双重性导致了一个现象就是财政部门可以管理作为会计凭证的发票,税务部门也可以管理作为税务凭证的发票;因此,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而该《办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却由其国税总局来制定。但目前的发票管理规范基本上已经统一归由税务机关负责了。而收款收据一般涉及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收付,所以收款收据不作为税务凭证,即不能直接作为抵扣税款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收款收据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企业为了内部成本核算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账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就是内部收据。企业的内部收据可以在内部成本核算过程中使用并以此入帐,如上文提到的职工借款归还、保证金收讫等,但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帐,其作用相当于“白条”。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规规定这些内部收据应当在收据的抬头下面注明“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的字样。外部收据则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部门监制、部队监制和税务部门监制三种。 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一般是非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这种收据往往是联合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可以入帐,如法院的诉讼费收据。有时侯同种类的单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在收款凭证上有所区别,如公立医疗机构就因其非营利的性质所以其收费开具的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而私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则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部队监制的收据是与部队发生非生产经营性款项往来时由部队开具的收据,该收据项下的款项是不涉及税务的,可以依法入帐。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目前只有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0]111号2010-11-2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 知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2019年整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10-1-19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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