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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思想道德修养》网考答案 (1)

E、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辨析题(3道小题,共45分)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5分)

答:

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后香港、澳门回归,因历史原因,实行“一国两制”,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台湾由于内战原因未能统一,现为资本主义制度,回归后也适应“一国两制”,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核心是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在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要求不同,代表的广泛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2、创造物质财富是衡量人生价值的科学标准。(15分)

答:

1、人的价值就在于创造价值,就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奉献,即通过自己的活动满足自己所属的社

会、他人以及自己的需要。人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人既是价值的创造者,又是价值的享受者。人的价值的另一个方面在于人通过自己的活动,付出了心血和劳动,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同时,自己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得到社会对自己价值的承认,从而实现对自我的满足。

2、评价一个人的价值,主要看他的贡献。最根本的是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的贡献。在今天,

就是看他为社会、为人民贡献了什么。

3、人的贡献既有物质贡献,也有精神贡献,有时物质贡献大,有时精神贡献大,看一个人的贡献,

既有看其物质贡献,也要看其精神贡献。因此,不能把创造物质贡献单纯看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科学标准。人生价值是人生观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价值“具体”在人生观领域中表现。在一定意义上,人生的价值是人生的意义,评估人生“价值量”大小,可以理解人生的意义如何,理解人生意义大小。

人生总是不容易被社会理解的人生,人生受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制约。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不是由社会评估,而是由自我价值的肯定衡量的。个人主观上,也许能够按人生意愿去演化自己的人生历程,但客观上,个人的这些人生意愿多大程度能够遂愿,不是个人一厢情愿,受社会关系诸多因素制约。

3、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15分)

答:

首先,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成为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近代中国,面对空前深重的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无数仁人志士苦苦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各种主义和主张先后出场,有些还颇有声势和影响,但最终都昙花一现地消失或破灭了。只有找到了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和战略思想以后,才从根本上解决

了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其次,马克思主义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着思想基础和理论支撑作用。在当代中国,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才能正确解决影响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传承与变革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变化不致迷失方向。如果忽视或者放弃马克思主义的一元指导,各种思潮如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主义、历史虚无主义、复古主义等就会泛滥,西方统治阶级的主流价值观念便会乘虚而入,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就会受到冲击,我们的民族文化和传统就可能被消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会受到干扰甚至迷失方向。

最后,马克思主义是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条红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转化为对美好未来向往和追求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赋予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科学的内涵,为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提供了有力指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马克思主义在思想道德领域的生动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根本的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四、论述题(1道小题,共20分)

为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20分)

答:

因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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