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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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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财采…2009?199号

关于对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

2010-2012年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的

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2010-2012年公务用车实行单一来源定点保险采购,现将采购结果通知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承保实施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各类公务车。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不含摩托车)。

二、定点机构及期限

本次车辆保险业务定点保险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定点保险协议一年一签。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一年期满无违反协议行为,且提供优质服务的,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查确认后,再续签下一年协议。

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将严格执照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至2012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保险险种、限额

(一)保险险种为:1、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规定代征车船税);3、第三者责任险;4、车上人员责任险;5、不计免赔险(由单位自主确定是否投保)。

(二)保险限额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2万元(包括人员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0.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8万元。

各单位不得超险种和超限额进行投保。

四、投保具体实施及相关事项

(一)保费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浙保监办发[2007]8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各单位30%的统一优惠比例,若有调整,由市政府采购办另行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应信守承诺的保费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车辆保险的,各投保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二)理赔服务。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联系报案(电话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三)投保时间。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投保。合同(即保单)应从车辆出单时开始生效,年限为一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应按投保单位的要求,按年度承保或跨年度承保,并须对投保单位车辆脱保负全责(可证明确系投保单位责任的除外)。

(四)上门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承保时应上门服务,并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或宣传单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各投保单位,以便各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保险费用的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按规定应及时将投保人已签署的“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及专用保费发票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支付预付款,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专用保费发票按规定审核后列支;其它单位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支付预付款,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专用保费发票,由单位财务按规定审核后列支;特殊情况由市政府采购办审核

后支付。投保单位需在保单开出后的15天内办理好相关手续,付款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

六、监督与管理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应根据投保人名单建立档案,记录各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同时按照市政府采购办规定和要求,统一格式,定期编制报送承保统计报表加盖公章后,于每月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采购办。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次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条款,监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否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可向有关部门或市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变通协议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定点保险执行过

程中,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收取保费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一经查实,将按合同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给予警告、通报、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罚款直至取消统一承保资格的处罚。

4.市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的承保和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查考核,并对各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执行统一承保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报经市有关部门查处。

5.投诉受理及业务咨询。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车保险经费的业务咨询及投诉受理,由市政府采办负责,联系电话:7214980。

6.其它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统一承保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统一承保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行政事业车辆定点保险

龙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2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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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0﹞1183号 【发文日期】2011-05-26 【实施时间】2011-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 6、凯风公益基金会 7、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9、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1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12、中远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图书馆学会 14、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15、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8、人保慈善基金会 19、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20、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21、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2、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 2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2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26、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27、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28、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9、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 30、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3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32、中国铸造协会 33、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 3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35、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 36、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财法〔2009〕1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瑞安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局各科室(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经济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科室(中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

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绩〔2017〕36号 关于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 再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 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自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17〕10号)精神,2016年度苏州市级共有126个项目列入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范围,连同以前年度延期评价的59个项目,应评价项目共计185个。其中36个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评价效果无法体现,按规定不列入本次再评价范围;10个项目已列入重点评价;1个2015年度的延期项目因信息平台整合并入2016年度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列入本次再评价的项目为138个,其中包括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涉及的18个县区联动项目。 在预算部门(单位)上报自评价的基础上,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我局委托苏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报告。10月16日~18日,我局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江苏省委党校、苏州市人大、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职业大学等部门绩效专家,以及我局预算处的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上述138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再评价。 再评价实行百分制,内容及权重分别为:投入28分、产出28分、结果16分、影响力8分、指标质量4分、报告质量12分、组织管理工作4分。结合指标属性和评价要求,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客观的评分标准,并依此对各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了单位自评、委托第三方复核、绩效管理处的预评。专家组在此基础上结合报告和项目特征进行了综合评分,据此评定项目绩效管理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80 分(不含)以下为“一般”。现将本次绩效再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再评价结果 经绩效再评价,2016年度苏州市级138个财政支出项目中,20个项目获评“优秀”等级,占14.49%;108个项目获评“良好”等级,占78.26%;10个项目获评“一般”等级,占7.25%(各项目再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二、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现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72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 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晋市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36项)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3个月内完成) 2.进一步摸清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全面核实市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核实工作) 3.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公布调整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监督。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市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重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重点取消我市设立、多数地市取消或未设立的审批事项。(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提出取消意见,按程序实施) 5.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取消和下放后,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提出下放意见,按程序实施) 6.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省政府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整合配套下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省级投资审批事项的承接和下放工作。对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预财[1993]5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04-27 【实施时间】1993-05-01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发[2011]88号 安达市财政局印发《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 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校要按照安达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达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的《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

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1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12年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后,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采购,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如预算单位擅自自行采购,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复意见执行。对年度追加部门预算指标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要与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沟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指标,接到指标后,方可申报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 (二)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

红头文件

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2015)21号 ★ 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2015年榆林市兰炭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榆林市发改委: 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新庙村(庙沟门兰炭工业园区),2007年经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07】1542号文件批复,建设了年产60万吨兰炭,配套建设1× 6MW+1×15MW兰炭尾气发电项目,总投资4.6亿元。目前项目已全部投产,并已通过各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被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生产项目(发改委气候【2010】172号)。2014年12月经国家工信部组织专家评审,我公司成为陕北首家焦化行业准入企业(2014年第79号第九批公告)。公司现有员工210人,2014年实现产值1.1亿元,实现利税0.2亿元。 为切实做好兰炭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研发与科技创新工作,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共同研发粉煤外热式连续低温热解工业示范装置,工程于2014年7月16日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5日开始点火生产,投资1961.2万元,于2015年3月24日完成一期中试试验。二期工业化示范装置

追加投资850万元,工程于2015年6月19日开工,于2015年10月16日点火烘炉,计划12月16日开始生产。 一、项目提出背景及意义 针对目前兰炭市场需求持续低迷,兰炭产业陷入了全行业亏损的境地。全力开拓兰炭应用市场,加快企业走出困境,是促进兰炭产业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兰炭产业必须转型升级唯一出路。针对神府粉煤不能在直立炉干馏的现状,积极走科技创新之路,共同研发粉煤外热式连续低温干馏技术装置,实现粉煤资源的高效、清洁、综合利用,提升粉煤的附加值,为榆林地区兰炭产业和府谷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开辟新的发展之路。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粉煤外热式低温热解工业示范装置。主要建设2×3门连续外热式粉煤热解炉、蓄热室、煤气净化系统、干馏炉基础、DCS控制系统等。 三、项目投资资金 项目总投资2811.2万元。(第一期1961.2万元,第二期工程追加投资850万元) 四、外热式低温干馏结构 外热式低温热解工业试验示范装置炉体由炭化室、燃烧室、蓄热室、交换机等组成。炭化室与燃烧室占据炉体一侧,炭化室沿炉体纵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 西财预〔2009〕197号 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 《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区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我区重新修订了?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财预〔2003〕203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预算项目支出通知 抄送: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审计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8月6日印发

附件: 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西城区预算管理监督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前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视当

红头通知公文范文

红头通知公文范文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红头通知公文范文,欢迎参阅。 红头通知公文范文1 关于召开全区宣传部长会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 定于9日9-xx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传达学习中宣部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三、会议时间 日9-xx日(会期一天半,9日8日下午报到)。 四、会议地点 报到及住宿地点:南宁市七星路广西宣传干部培训中心。 会场:区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15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50份,在报到时交会务组 (打印要求:16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9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传真:××××××。 中共XXXXXXXX委员会宣传部 二0xx年九月四日 红头通知公文范文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 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xx年月2日上午xx:00时 二、会议地点:县党政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邀请县委书记彭国春、人大主任李仲佩、政协主席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财库[2009]149号 关于杭州市消费券使用定点单位财政资金兑付清算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消费券兑付点: 为有序做好杭州市第一、第二阶段消费券财政资金的兑付和清算工作,根据《关于杭州市民消费券定点单位财政资金兑付清算的通知》(杭财库[2009]2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兑付工作主协办单位及兑付点的设置 (一)主办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为第一、第二阶段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和清算工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消费券使用定点单位(商家)收进的政府消费券、旅游消费券、社会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等五种消费券的审验、清点和清算兑付等工作。 (二)协办单位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为本次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和清算工作协办单位,主要负责消费券财政资金清算后对定点单位的财政资金转账兑付等工作。 (三)兑付点 本次消费券兑付点设在“中财发展大厦”(本市庆春路155号,庆春路与中河中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二、资金兑付及清算程序 (一)定点单位(商家)向市财政局兑付程序 1.做好消费券的清点工作。消费者在定点单位(商家)使用消费券时,定点单位(商家)收下消费券即撕下“存根联”,并由定点单位(商家)自行保管。消费券“结算联”经定点单位财务部门复核并在背面加盖单位印章(有单位名称字样的均可)后,以百张(张与张之间分开)为单位成把,以千张为单位成捆,并统计消费券的使用数量和金额。不同种类消费券应分开捆扎,分别统计数量和金额。 2.报送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为确保资金安全到达定点单位,各定点单位(商家)应指定本单位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款收款账户,并将指定银行账户的有关信息(包括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报送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备案(见附件一)。 3.填报消费券兑付表。定点单位将收到的消费券统计信息填报《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并加盖公章(见附件二),同时携带清点后的消费券结算联到市财政局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点,办理财政资金兑付事宜。 4.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5.现场办理兑付手续。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在办理财政资金兑付时,负责确认定点单位经办人身份及单位银行账号,负责识别并清点消费券结算联,计算消费券面值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 标准的通知 文号: 京财行[2002]378号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生效日期: 2002-03-04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京财会〔2014〕12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内控规范的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实施内控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应把握以下四项工作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规范应当贯穿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保证控制范围的全面性。 2.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芜湖市财政局文件财会核〔2011〕429号签发人:胡锡萍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芜市办【2011】37号)等规定,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分管局领导:蒋庆贵联系人:项军联系电话:3122760 主题词:会计核算规范通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报送:市直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 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会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市政务文化中心内办公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委托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会计代理核算。 第三条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需与中心签订代理核算协议。 第四条财政会计代理核算期限以年度为单位,代理核算起始日为当年度元月1日,年度中间原则上不接受会计代理核算委托。 第五条预算单位需向中心提供会计科目初始余额确认表(应确保初始余额与上年期末余额一致)和单位会计报表。 第二章代理核算业务范围 第六条预算单位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负责,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单位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财务

公文标题常见错误及修改练习

一、文种使用不当 行政公文标题中的文种使用不当不利于公文性质的体现、行文方向的反映、行文目的与要求的表达以及文种特点的揭示,不利于文书的处理和立卷、归档以及日后的检索和查阅,使公文失去它的规范性、权威性,以致降低公文的行政效率。文种使用不当有如下四种情况: (一)标题中没有文种 例1.《关于报送二〇〇五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关于后面的内容“报送二〇〇五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是事由,根据这份公文的内容,应该是一份上行公文,文种应该是报告。可以修改为:《×××关于报送二〇〇五年下半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例2.《关于精神文明单位十项达标评比标准》从公文内容看,应该使用下行文中的“通知”行文,《精神文明单位十项达标评比标准》可以作为“通知”的“附件”处理。标题中同时存在标点符号的错误。可以修改为:《××关于开展评比精神文明单位十项达标活动的通知》;若活动已经开展,又可以修改为:《××关于印发开展评比精神文明单位十项达标活动评比标准的通知》。 (二)标题中生造文种资料 例1.《为王××同志联系调动事宜》这是一种常见的公文标题错误,有些机关一直延续使用。可以修改为:《关于王××同志工作调动事宜的函》或《关于商调王××同志工作的函》 例2.《关于张×等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从标题的内容不能看出被答复的对象,如果是答复张×等同志,没有必要发红头文件;如果是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可以修改为:《关于张×等同志上访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如果是让下级单位知晓,可以修改为:《××关于张×等同志上访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三)标题中错用文种 例1.《××省交通基建管理局关于申请审批高等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技术研究可行性报告的函》。这份公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14〕20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1-15(北京市财政局 市档案局)

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序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

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档案名称”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附件中的“档案名称”不相符,可比照类似名称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经办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及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决算的批复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1986年以前的年度决算已存入文书档案的,不再变动。1986年以后的年度决算一律存入会计档案。 第三章整理立卷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分类:会计档案的分类要从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实际出发,按照会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选用以下方法: 1、会计年度--名称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帐簿、报表等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 2、会计年度--机构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先按机构分开,然后在每个机构内再按不同的名称分别组成保管单位。此分类,一般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 青财建〔2019〕61号 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我局讨论通过了《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青财建〔2019〕58号)、《青浦区财政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及《财务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廉洁从业自律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青浦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 青财建〔2019〕58号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 机构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建[2008]8号)、《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青府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为入围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机构。 三、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 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农业科和监督科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成员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包括五人)。最终考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是指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对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的考核。年度考核是指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综合评定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 考核内容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上级重点工作要求,确定考核内容重点、进行指标设计与分值赋权。 一、日常考核内容 (一)区财政局对财务监理机构的日常考核 1、项目审价结束后,由项目专管员根据项目实际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政纪律3 个方面19项内容(详见附件1)。 2、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专管员根据审计复审情况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2项内容(详见附件2)。 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投诉建议及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财务监理机构发出《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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