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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

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
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

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

(一)教学简况

1.授课对象

高职大一学生

2.学时安排

课内6学时(第1节2课时,第2节2课时,第3节2课时)

3.教学目的

本专题的教学目的,旨在通过学习,使学生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初步理解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价值观念;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和要求,着重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4.专题内容

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第一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5. 重点难点

重点:

(1)依法治国的内涵;

(2)依法治国的核心;

(3)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重要意义;

(5)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

(6)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难点:

(1)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怎样科学把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3)民主与法制的性质与特征的理解与把握;

(4)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5)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二)教学过程

第1课时:

【新课导入】(15分钟)

同学们,今天我们即将开始一个新专题的学习。我们先来看案例“开胸验肺事件”。

【案例链接】开胸验肺事件

2004年8月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开胸验肺事件影响

张海超,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曾在当地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染上尘肺,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张海超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无奈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独家刊发了记者申子仲采写的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

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在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张家的低保问题也于当时解决。

张海超事件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开胸验肺”这一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被作家潦寒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创作成了长篇小说《歇斯底里》。小说中张海超被塑造成一个民间诗人的形象,呤唱着“《肺呼吸》百花盛开的春天,人人都有的权利,呼吸,我却一天天的逝去。奔向未来的幻想中,别人数着钞票与艳遇,我却无奈地,数着仅余的日子”四处维权。集中反映了底层社会的人面对庞大的不合理的制度机器时绝望的抗争与悲壮的牺牲精神。

“开胸验肺”最终是靠法律来解决的,也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改。实践证明,树立法制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个主题。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本专题的教学简况。

第一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内容探究】(28分钟)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惨遭破坏。针对这种现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指示的实质,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从此打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有了重大的新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矗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切实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落实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实践中去,落实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推进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更大的胜利。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发展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的建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从理论上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如何治理国家这一长期未能很好解决的历史课题。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它主张依靠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根本性和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在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究竟是依靠人治或政策来治理国家还是依靠法治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重大历史课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经历了一个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再到主要依靠法律的转变过程。

第一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主要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面临着医治战争创伤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紧迫任务,严峻的形势不允许通过严密的法律程序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来指导行动。所以,那时法律的数量不多,已经制定的法律也非常简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远远不能与党的政策相比,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许多方面,主要是依靠党的政策。在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由于社会矛盾的改变,随着国家任务转向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主要依靠政策治国就不再可行,而应当逐步加强立法、健全法制。然而,在八大召开后不久,由于错误地估计了形势,在党和国家工作中重新强调阶级斗争,致使“左”的思想泛滥,法制虚无主义猖獗,人治思想抬头,并逐渐形成了个人独断专行局面,最终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破坏法律的灾难性后果。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几乎完全是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政策代替法律,甚至可以改变和废止法律。

第二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召开之前,是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路线。与此同时,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体制改革积极而稳妥地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向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政治,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地必然要求我们党治理国家也必须从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

第三阶段,在党的十四大以来,我们党正在实现从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到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转变。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

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从此,我国进一步加快了立法步伐,一个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使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有条件进一步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实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个新的转变反映了我们党越来越成熟,治国方略越来越明确。

【课堂讨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主体:广大人民群众

领导:党的领导

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

客体: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目的: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课堂小结】(2分钟)

同学们,这一课时我们主要谈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了解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发展的历程,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下一课时,我们将继续讲解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请同学们课下做好预习。下课!

【板书设计】

第一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发展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第2课时:

【新课导入】(8分钟)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节课,我们继续学习依法治国的内容。

【内容探究】(35分钟)

【案例链接】“唐慧上访被劳教”案

2012年4月12日庭审之时,控辩双方交锋激烈,而其争论焦点主要有三:

唐慧因上访被劳教是否合理

原告辩护律师认为,唐慧作为“遭轮奸并被逼卖淫的一个11岁小女孩”的母亲,通过上访要求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即便在此过程中有拦车、发传单等行为,仍属依法维权。

永州市劳教委则指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曾多次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才对唐慧实施劳教,而该劳教决定完全合法。

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拿出唐慧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证据,被告律师以“此次庭审的焦点是唐慧应否获得国家赔偿,而非是对唐慧的劳教是否合理”为由拒绝。

劳教决定被撤是否表明其不合法

原告律师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满足《行政复议法》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的规定,且后又被湖南省劳教委依法撤销,可见该“劳教决定违法,当属无疑”。

对此,永州市劳教委方回应称《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作出的《但“不当”并非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此外,湖南省劳教委的撤销决定是基于人道主义,《湖南省劳教委在行政复议中,只是认为训诫教育比劳教更适宜,并没认可劳教唐慧是不合法的。

永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书虽然撤消了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但该复议决定书并未确定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违法。

唐慧应否获得行政赔偿

原告律师表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不合法,即便“合法”,也存在“不当”。鉴于近年国内曾发生过多起因“不当”被撤销的劳教决定,而那些被不当劳教者也皆获得了赔偿,永州市劳教委应向其学习。

对此,被告方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并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

4月12日下午,经过合议庭评议,永州市中院评审委员会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请求。同时,永州市中院表示,唐慧若如不服这一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近年来,呼吁劳教制度改革的声音此起彼伏,劳教制度似乎将在对其成因和存在的质疑声中走向拐点。而发生于2012年的“上访母亲”唐慧被劳教事件,堪称是劳教制度改革进

程中的标志性事件。近日,几经波折的唐慧案又有新进展。4月12日,唐慧起诉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案在永州市中院开庭。唐慧认为,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对她作出的劳教决定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道歉、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经过庭审,永州市中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判定唐慧败诉。消息传出,舆论鼎沸。公众普遍认为,唐慧案一审判决,捍卫的是劳教,而非公民的权利、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并有媒体直言: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仰的崩塌;若让公民信仰法律,法律须给公民以信心。

【阅读链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终审判决

2013年7月15日上午9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须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摘自新京报长沙讯(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案例链接】刑诉法大修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其中: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自证其罪)

【课堂讨论】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以佘祥林案为例,他曾在一份申诉材料中陈述:“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经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儿,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得顺应。”这种违背人的生理规律、强制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招呢?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

【案例链接】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的处理

2012年4月,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公安部立即挂牌督办,第一时间部署浙江、河北、江西等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立案侦查。经过一周的昼夜奋战,案件取得新进展,公

安机关已立案7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45人,查封非法生产线80条,查扣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7700余万粒。

【课堂讨论】上述案例如何体现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引导、规范、保障。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1.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律体系(有法可依)

2.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信仰(有法必依)

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3.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4.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课堂小结】(2分钟)

这节课我们主要讲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这两个问题。同学们,泱泱中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十多亿的人口靠法律约束其行为,使国家蒸蒸日上。我们必须明白自己生活得环境,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大国,熟知法律有利于我们生活得更好,学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消除随心所欲的错误观念,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贡献。【板书设计】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第3课时:

【新课导入】(8分钟)

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全民的法治理念。没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下面,我们就来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案例链接】王老汉杀死亲生儿子

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一次,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赌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这时王老汉越想越气,用菜刀将其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

【课堂讨论】请问法院该不该对王老汉从轻判决?他的行为是不是大义灭亲?

不是大义灭亲而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鉴于王老汉杀他儿子有其长期遭受儿子打骂,出于义愤的因素,所以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这个案例从一方面看是法与情的冲突,王老汉受到刑罚可能违背了乡民的愿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同样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与理的因素。就故意杀人罪而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一直都说“杀人偿命”,但是为什么法律却给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呢,这就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了情与理的因素。通过审判,法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立法者以及法律的精神所包容的情与理的,那么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其较轻的处罚。

下面我们学习专题六第二节内容。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内容探究】(32分钟)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案例链接】子告父刷爆9张信用卡父怨子谁叫你不常回家

前不久,小张因为父亲刷爆其9张信用卡且不归还所欠款项,前来法院提起诉讼。案子开庭前,小张听取了诉前联调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决定先进行调解。小张在电话中颇为激动地说,父亲是在他出差期间,未经他同意而擅自使用信用卡,并先后将9张信用卡都刷爆,至今未归还所欠款项,故一气之下来到法院,对父亲提起诉讼。

得知上述情况,调解员在安抚小张情绪之后,告知他这样做不可取,理由有二:一是就算父亲擅自使用其信用卡,但毕竟是父亲;二是父亲年纪较大,且老人家大多好面子,若此案进入审判程序,担心父亲经受不住左邻右里的流言蜚语。挂下小张的电话,调解员立即与小张父亲取得联系,细心询问起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作为家中独子的小张自参加工作以来,由于业务上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父母与小张相处交流的时间日趋减少,父母抱怨儿子不回家,儿子怪父母不体谅,长此以往,双方相互埋怨的程度日趋加深。小张希望父母能多体谅其工作的艰辛,给予自己多一些的独处空间;父母则希望儿子能在工作之余,多抽时间常回家看看,让老两口享享天伦之乐。多次与儿子沟通未果之后,父亲便趁小张出差之际,

采用刷爆其9张信用卡并拒不还款的方式来引起儿子的注意。调解员促使小张在被模拟出的情景中换位思考,以此来体会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寂寞及渴望子女关心的心情。还帮小张回想起童年时代,父母如何在工作之余兼顾家人,做到事业家庭两不误。

几经调解,小张撤销了对父亲的起诉,从法院取回了材料,父子俩冰释前嫌。“渐渐地,他开始经常回家看望我们,两父子之间的隔阂少了,感谢你在我们父子间搭建了一座沟通桥梁。”小张的父亲对回访调解员说。

专家说法:“在这个案例里,从法律层面而言,儿子可以告父母,父母其实也可以告儿子,因为儿子对其情感关怀、抚慰不够。”广东省心理学会心理咨询与治疗专委会副秘书长张小璃说,父母采取极端的方式来引起子女的关注,子女首先应该从道德伦理上反省自己。他认为,案例也影射了一些社会问题。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至今已逾30年,当时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号召的独生子女父母现在有的已经或者陆续地进入老年,第一代独生子女也大多已经就业并且即将或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伴随独生子女的成家立业,“四二一”家庭的大量出现,子女养老压力大,生活压力大,只能更多地从物质层面上关心父母。他建议,经常出差在外的年轻人应该经常电话问候父母,或者与父母进行视频聊天。家中独子小张(化名)因工作太忙,长期不回家看望父母。父亲盛怒之下生出一计,悄悄刷爆了小张九张信用卡且拒不还款,以引起儿子关注逼其回家。小张也火了,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好在有人民调解员巧妙施招,父子俩终于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1)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新中国成立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链接】孙某小偷小摸

孙某系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聪明好学且家境非常优越,其有爱好是喜欢“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每次行动他有一个原则,即控制财物的价值,不要达到数额较大(1000元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犯罪。他认为小偷小摸警察抓不到,何况自己行动时都戴手套,抹去痕迹。即使破获了案,也最多拘留几天。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最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时孙某才如梦初醒,可悔已迟矣。

在本案例中,孙某以为小偷小摸并控制盗窃数额的行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殊不知:

1.盗窃罪虽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该罪的构成可分为:(1)次数较多可构成;(2)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前后盗窃财物数额应累加。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累计金额已超过1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起点。

2.孙某知道一点法律,但只是皮毛,是一知半解。

3.孙某之所以盗窃是要与警察较量,这也说明其法律心理的扭曲,缺乏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所以,“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守法未必知法”或“知法未必守法”都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不必学法”的论据和理由。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1.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

法制完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凋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案例链接】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9.11”,石家庄三鹿集团发表声明,承认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全部召回“问题奶粉”。

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公安机关紧急行动,刑事拘留三十六人,其中二十七人被依法逮捕。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被依法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1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

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课堂讨论】上述材料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哪些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可依(立法)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鹿奶粉事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链接】侵入地震局网站散布强地震假消息电脑黑客一审获刑一年半

凭着自己所学的计算机知识,西安欧亚学院计算机专业的大四学生贾志攀,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先后多次非法侵入陕西地震局信息网,并发布将有强烈地震发生的假消息,引起社会上较大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08年8月29日,西安雁塔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贾志攀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5月29日20时许,西安欧亚学院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贾志攀在宿舍上网时,利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通过个人电脑控制了欧亚学院的电脑网络服务器后,在浏览陕西省地震局信息网时,意外地发现该网站存在漏洞。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立即使用专业工具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信息网,并很快破解了管理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接着,进入该网站汶川大地震应急栏目,对其中内容进行浏览。

非法侵入该网站时,贾志攀只是想从中了解一些地震信息。在浏览了一会准备退出时,他突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准备在该栏目内发布一条虚假信息,制造一次恶作剧。接着,他立即编造了一条题为“今晚23时30分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的虚假消息。该消息的具体内容为:“根据我省和四川地质学家研究,四川汶川地震带板块频繁剧烈活动,并朝东北方向移动,地质学家告知2008年5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有6到6.5级强烈地震发生,甘肃天水、宝鸡、汉中、西安等地将有强烈震感,请大家做好防范准备。”

在编好假信息后,他立即将该虚假信息通过陕西地震局信息网进行发布,并将该条信息编辑到网页头条的位置。

该虚假信息发布2分钟后,贾志攀将页面刷新,发现浏览人数只有几十人。当时他也没有在意,就去了一趟厕所,回来后随意地刷新了一下地震局信息网。他吃惊地发现,在短短10分钟内自己所发的假强地震消息的浏览量达到700多次。当意识到自己发布假地震消息的严重性后,贾志攀立即将该消息删除。

与此同时,陕西省地震局信息网的工作人员也发现有黑客侵入网站并发布虚假消息,虽然该黑客已主动删除了该条虚假信息。为了确保安全,网站工作人员还是关闭了该网页的信息浏览。该虚假信息发布后,不断有群众向陕西省地震局打电话询问关于该条假信息的情况,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社会恐慌。为了辟谣,陕西省地震局立即在网上发布了辟谣信息,防止社会恐慌扩大,安定民心。

事发后,陕西省地震局立即向省公安厅和西安市公安局报警。接到报警后,陕西省公安厅立即安排西安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民警在对陕西省地震局信息网进行现场勘察后,基本上锁定犯罪嫌疑人IP地址。在进一步的侦破过程中,专案组确认非法攻入陕西地震信息网并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黑客为西安欧亚学院2号楼218宿舍的贾志攀。

6月3日,经过西安公安网监支队和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的密切配合,将贾志攀抓

捕归案。

8月29日9时许,经西安雁塔区检察院起诉后,西安雁塔区法院依法对大学生贾志攀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信息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对不起国家的培养、对不起学校的栽培、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因这条虚假信息带给大家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法官、赶来旁听的亲人和群众,贾志攀悔恨地连说了四个对不起。“唉!多聪明的一个小伙子,真是可惜了!学的知识都不往正道上用。”

检察院的公诉人惋惜地说,作为一名大学生,贾志攀本应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他却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这一无知的行为令人非常痛心。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该案的审判长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志攀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明知在强烈地震后余震不断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强烈地震的信息会造成社会恐慌,仍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了虚假的地震消息,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贾志攀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过表现,同时,其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故本庭依法从轻宣判,贾志攀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案例链接】“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是不禁止停车的地方公民都有停车权

原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诉称,2007年7月16日上午,张水山驾驶该所豫C32958轿车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把车停在了既不是人行道,也不是慢车道和快车道的空地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当张水山从法院出来时,发现汽车上夹着一张交警四大队的交通违法通知单,通知单上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执勤民警的署名了草看不清,且只有姓没有名,后原告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原告认为,自己停车并没

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影响人行道上行人通行,对任何人均没有带来危害和不利,交警队的行为显属滥用职权、乱罚款,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维护原告的停车权利。为了维护原告及其他有车民众合法的停车权利,原告特依法向被告所在的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希望通过此诉讼引起公众对有关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借此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停车管理制度。老城法院以不方便审理为由让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行初字第158号行政裁定书作出裁定如下:一,起诉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诉洛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410304-0405503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受理。二,本案指令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2007年8月,涧西区人民法院接受洛阳市中院的指令审理了该起公益诉讼。

【课堂讨论】公民在不是规定停放点但也不是禁停点的地方停车是否属于违章停车?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法无授权不得为”的法制理念,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的广泛宣传已深入人心,这将对老百姓依法维权和政府依法行政产生深远的影响。

(2)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等区的交警部门都新划了大量的停车位,方便了车辆停放,节省了老百姓的时间,提高了老百姓的办事效率。

(3)交警同样应该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不应该为罚款而罚款,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社会。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公民的一举一动,作为交警同志,一定要坚持依法办事,执法为民,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更要便民、为民、亲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和谐执法的良好局面,坚决彻底的放弃罚款第一的执法目的,牢固树立“人民交警为人民”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在执法中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的新洛阳。

【阅读链接】朴素的公德心和自觉的法律行为

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讯,10月23日晚,夜幕下,广州体院公交站北侧十字路口。一名男子冲到一辆遇红灯停车的出租车前,拉开副驾驶一侧车门,探入车内,拉扯乘客财物,随即逃跑。这一幕,被在附近楼房天台伏击已久的4名广州体育学院的大学生尽收眼底,他们立即出击,会同群众将其擒获。这样的伏击已持续了一个月,已扭送7名犯罪嫌疑人。参与者全部是广州体育学院的大学生,最多时有20多人。“看见那些犯罪分子抢东西得手,心里就很着急,恨不得马上抓住歹徒。”为朴素的公德心所激发,广州体育学院的一些身强力壮乃至身手不凡的大学生禁不住自发组织起来,连续一个月伏击那些横行马路的“两抢”分子,并大有斩获。然而四次的抓捕行动总存在问题:找不到事主,找不回赃物,有人打歹徒泄愤,他们都期盼能在警方的带领下,开展行动,打击犯罪。

在广州,广州流动人口众多,但表面上的热闹掩盖不住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疏离感。人们只关心自己的事情,不愿伸手帮助他人。这加剧了面临“两抢”犯罪分子时被害人的恐惧感、紧张感,同时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极易导致集体正义感的丧失。这些体院大学生并非打击“两抢”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想法或许过于简单,他们的组织也嫌过于粗疏。这里,我们不必过分夸大这些体院大学生行动的意义,但路见不平一声吼,这是青春的象征,这是血气的证明。

法律工作者的观点:

1.大学生的正义感和勇气值得钦佩。打击犯罪的确人人有责,但具体的行动还是应由警方执行,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

2.除了正当防卫,任何非执法人员无权对任何人使用武力,这一点要掌握好,否则,好事可能导致坏结果。另外,从宏观来说,如支持非执法人员可对他人使用武力,那社会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像文革时期。

3.大学生非专业执法人员,遇到特殊情况难以以最好的方式保护好自己及他人,如付出生命代价,这里有个生命价值观的问题,我是主张以人为本,财物与生命,那样重要?

4.建议:可与当地警署组成联防,在警方指导下对作案地区实行重点打击。注意:多次报案若警方不采取措施,是渎职,可向上级部门或人大申诉。注意保护好自己,好人们!

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观点:这个事是个好事,但毕竟他们还是个学生,要以学习为主。另外就是安全问题,万一受伤了怎么办。最好不要鼓励学生把此作为一项工作来做。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学生挺身而出,体现一个大学生的风貌,学校肯定会支持。

专家的观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硕士潘登认为,这个群体有点像民间团体或社团的雏形,比较松散,但有个优点,各成员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已非常难得,必须值得肯定。但因为该群体在治安管理这方面,缺乏经验、理论知识,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半”也达不到,还会无功而返。何况,这类群体还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严重一点,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形成“帮派”等等。总之,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也不能忽视引导。

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离开了平等,公平正义就成为抽象的空淡。

(2)合法合理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暴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3)程序正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日标得以实现。

4.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件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2期《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案例。

【案例链接】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黄仲华在被告刘三明处工作中受伤,被告已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但原告和被告于工伤认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被告赔偿原告

6927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就此事项作一次性了断,原告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向被告提出任何经济赔偿。协议签订后,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根据规定,黄仲华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5万元左右)。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额显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1.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是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列明的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广汉市人民法院擅自将被告变更为刘三明,将案由变更为撤销权纠纷,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上诉人不知被上诉人刘三明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故广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厂已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系认定事实错误;3.上诉人十级伤残依法获得的各项赔偿应在5万元左右,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

本案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现阶段,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体现。

把握大局——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围绕大局——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

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具体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同时,也要防止和反对只讲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阅读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刺激和创造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国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力。

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审理该类权利冲突案件。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纠纷案件,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5.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政治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的特殊性。只有在政治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王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课堂小结】(5分钟)

同学们,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

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板书设计】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要意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4课时:

【新课导入】(2分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那么,如何树立社会主义发展理念呢?这就是本节课要探讨的内容。

【内容探究】(38分钟)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马克思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实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阅读链接】从薄熙来案看我国反腐和司法公正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本案引发了国人的集体关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首次引入了微博直播的方式,济南中院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最初的粉丝仅为9万左右,庭审两天后已经超过45万,足以看出人们对此案的关注热情。

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一方面彰显了法治精神,实现了审判活动应有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自信,在强大的证据事实面前,任何腐败分子都难逃法网。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法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由此可见,公开审判是法律的应有之义。相比于之前的秘密审判,公开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同时对于社会发展和司法进步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公审薄熙来案,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庭审现场各方的利益。在社会监督下,有利于辩护人合法行使辩护权利,有利于被告人合法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可以督促公诉方及审判人员正确行使公诉权和审判权。这样的审判是正义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

另一方面,公审薄熙来案,是一节生动的法律课。人们在关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了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等知识,极大的增强了民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中央反腐自信

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主政之后,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包括刘志军、刘铁男、雷政富等在内的一大批贪官纷纷落马。党中央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观念极大的鼓舞了反腐士气,有效的震慑了腐败分子。

此次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并通过微博现场直播,充分体现了反腐的决心,也彰显了反腐的信心。

薄熙来曾位居高官,享有着丰富的权力资源,但他没有把这种权力用到老百姓手里,而是当成满足私欲、滥用职权的工具,这是一只名副其实的“大老虎”。对待如此高官,党中央果断采取各种措施,冲破各种阻挠,用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将其“收网”,这直接地告诉我们,不管再大的官,只要存在贪腐行为、危害人民,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外,对于薄熙来案这样的大案,能够采取公开审理、微博直播,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的反腐自信。对于反腐,我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我们搜集了各种无可辩驳的证据,我们有信心保障公正的司法审判,我们也有信心彻底打掉腐败分子。

公审薄熙来案,在司法史和反腐史上必然会留下重重一笔,它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与信心,也让我们看到反腐的决心与真实。“一切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反腐的强硬姿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2.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立法公正主要表现: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案例链接】从案例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案例1:1995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不亚于“9·11”事件的震荡。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案例2:2003年,在刘涌涉黑集团案中,刘涌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因某些证据涉嫌刑讯逼供,而使二审对其改判死缓,但因为该判决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最后终于由最高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判断一个案件审理是否公正,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考察,有时也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在人们追求正义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的体现。不同国家对两种正义的不同追求,体现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美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注重于程序正义,一个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就会导致其他证据的无效;而我国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阅读链接】医疗事故鉴定注重程序公正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是事故处理最直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依据。以往的办法关于鉴定的规定仅为5条,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则多达12条,且多数条文里都有多达6、7项的详细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在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上有了较为详细的合理规定,其中很多体现了“程序公正”

首先,新规定将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因此,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现有78个专科分会,

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的主要路径

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的主要路径 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运用法治方式的前提,以下是搜集的一篇探究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途径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法治思维是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依照法律的逻辑规则,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基本内涵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法非法的思维。即在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要根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包括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要把合法性评价放在优先位置考虑。二是法律权威的思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思维同时也是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人民主权的思维。法治是民主的法制,人民主权是民主的本质体现。因此,法治思维也成为人民主权思维的本质要求。在立法做决策时要吸收人民的参与,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做到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四是权利义务的思维。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的问题,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权利,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尊重他人权利是法治思维的表现,侵犯他人权利则是人治思维的表现。五是

正当程序的思维。无程序则无正义,正当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违反程序同样构成违法。程序思维要求将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各种冲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严禁恣意行使权力,保障程序参与者的平等。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六是逻辑推理的思维。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思维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讲法说理,运用法律逻辑规则、法律论证规则和法律解释规则等进行思维决策,探寻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3〕. 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观事察物、论人说理,以法律作为衡量和评判的准绳,从而逐步养成法治思维习惯的过程。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培植法治认同感 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运用法治方式的前提。法治思维就是要运用法律至上的理念去观察、分析和解决一切涉及法律性的社会问题。法律是否拥有至上的地位,是区分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标准。法律至上体现了对法

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之一: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需“内外兼修” 张学群 2015年05月23日10:19 来源:学习时报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内优素质,领导干部切实增强自身法治思维能力 打铁要靠自身硬。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首先靠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自觉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积极践行者和引领者,坚定信念,努力学习,自加压力,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使法治成为一种自觉。 贯彻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能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作为内心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公信力。养成用法治理念指导依法行政的良好习惯,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依法履职、依规办事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履职导向。重视法治理念的实践运用,在遇到公权与私权冲突、公利与私利冲突时,能够主动运用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使决策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积累法治知识。认真进行法治理念方面的理论学习。法律制度纷繁复杂,以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的学习为基础才能从中发现主线,从而提高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和水平。从现实情况看,领导干部不同于专业法律从业者,对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可能要求那么高,要在法律原则的掌握上下功夫,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提升法治思维的高度和广度。加强与本行业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相关程序法的学习,夯实法治思维的密度和硬度,成为熟练应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 善学善用法治方法。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关键靠实践,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应善于提高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弯下腰来,亲身实

树立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

树立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发言提纲 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成为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者,成为坚持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模范。 一、加强法律教育,充实法治知识储备 一是在学习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律素养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储备。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特别要重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其次要熟练掌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程序,成为熟悉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再次要加强法律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反腐倡廉、平安中国、综治维稳等社会法治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二是在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

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定势 领导干部一要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法治思维与权力行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权的关系,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二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三要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的定势,就是让选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和思维选择,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 三、提升法律运用,丰富法治实践途径 养成法治思维不是简单的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要注重优化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同时,提高其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一是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要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依

树立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心得体会

树立法治思维 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心 得体会 树立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心得体会 当下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和社会共同信仰。在建设“产业转型、创新发展”的新征程里,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法治思维,秉承法治信仰,崇尚法治价值取向,在平凡的岗位上奋发有为,提升能力,不断做出新的业绩。 树立法治思维 在法制框架下规范用权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权力一旦缺乏法治的约束,将会与人民的愿望背道而驰,甚至走上不归路。推行依法治国,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掌好权、用好权。 一要明白权力是有限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手中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权力,要树立法治思维,明白手中的权力是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不是无限放大的权力,更不能人治大于法治,要依法而行、依制而行。改变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观念,决不能干预司法活动,不能插手人情案、关系案,否则的话就被记录在案,丧失了党性原则。 二要明白权力是阳光的。如何正确地选人用人一直是广

大干部和群众关注的焦点,只有严格按照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好干部才会被组织及时发现和重用,才会在“产业转型、创新发展”的大道上施展抱负,发挥才能,服务社会。 三要明白权力是惠泽于大众的。权力本身就姓“公”,而不是姓“私”。有的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淡薄,在管辖范围内滥用公权,执法不严,造成一些地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有害食品屡尽不绝;有的卖官买官、贪污受贿等等违法现象偏离了法治运行的轨道。“一分权力就有一分威严。”一定要规范用权,维护和使用好手中的公权,以从严治党的魄力,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权力变成造福百姓的不竭源泉。 秉承法治信仰 在自觉意识下捍卫尊严 信仰是一种伟大的情感,一种创造力量。追溯中华民族的灿烂历史,蕴藏着丰富的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当下,越来越多人已经在法治的护佑下感受着畅快的呼吸,成为人们心中不可缺的信仰和坚守,党员干部更应该秉承法治信仰,崇尚法治,遵守党章党纪,捍卫法律的尊严。 一是联系看,法治是亘古不变的追求。战国末期法家韩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现状及提升对策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现状及提升对策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反映出我们党对国家与政权建设基本规律和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党执政和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在民众尚未形成普遍性的法治思维的情况下,作为执掌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等法治问题进行了浓墨重彩的论述,阐述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理念,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把中国共产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纲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领导干部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者和践行者,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与此同时,为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明确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其中,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时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行为实践,是在操作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者相辅相成,是新时期深入持久和卓有成效地提升领导干部素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现状反思 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机关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在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形成法治思维等法治素养等方面较好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但是,树立以合法性判断为优先、法律规则为中心、坚持程序正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e14903382.html,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作者:梁成义 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2期 前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提高领导 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为什么当前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呢?本文从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破除人治思维的不二选择、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加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日益成为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领导干部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有三个标志性事件: 一是将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 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二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是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内

2018年度法宣在线无纸化考试练习题题库 第四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8粘度法宣在线无纸化考试练习题题库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一大风险。 A.钓鱼执法 B.暴力执法 C.不依法决策 D.违法执法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A.人民民主专治 B.共产党执政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依法治国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是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是稳定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的压舱石。 A.公平竞争权 B.行政许可权 C.反不正当在竞争 D.反垄断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A.权力公开 B.权力制约 C.权力清单 D.权利审查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A.宪法 B.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整

C.在学习中提高法律认识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抓手。 A.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B.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C.加强行政执法准确性 D.加强行政执法速度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 A.违法《宪法》 B.滥用行政权力 C.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D.违规操纵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A.强化依法治国 B.增强领导干部执法能力 C.加强人民法律认识 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 A.行政公开 B.法治 C.文明执法 D.宪法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把()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A.法制建设成效 B.遵守法律态度 C.人民满意程度

费德平: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费德平: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湖北日报2012.12.5 星期三费德平(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不仅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而且从弘扬法治精神的深度,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决策的新思路、新要求。 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规则意识、法治思维能力得到逐步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是法治思维能力不足。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决策的事项,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还突出表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三是忽视决策程序。近年来,有的地方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违反物权法和征收补偿条例,违法征地、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多起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兴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事,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法治思维主题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法治思维主题 让法治思维深入基层干部之心 过往的法治实践活动,我们对法治的追求总是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序位,法治经常沦为政治的附庸,在与政治的互动中,永远扮演着配角。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基层干部做好表率作用,以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 学而思,做学法懂法的带头人。“法者,治之端也。学则治,不学则乱。”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基层领导干部学法懂法,不仅是修身自持的要求,更是适应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新常态的要求。要把学好“修身法”作为立身之本,把学好“专业法”作为执政之纲,把学好“民生法”作为重中之重,三者不偏废其一,既做到“术业有专攻”,又做到“十个指头弹钢琴”。要带头好学、勤学、真学、善学,带动所在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一起学,形成上下齐学的良好氛围,使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有钻研精神,发动干部职工认真研读法规条文、思索法理,带着问题学习,联系实际思考,不断领悟、不断参透,克服“好学法,不求甚解”的心态,避免“学而不思则罔”的困境,做到学有所得、思有所悟。 思而行,做守法用法的先行者。基层领导干部光学不练,守法用法停留在脑海里、口号上,则如同耕地不播种,终无所获。扯开嗓子不如甩开膀子,行动是最好的诠释。要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身有所正、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谨慎处理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权和法的关系,严于守法而不逾矩、不妄行。要带头严格依法行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把合不合法、合不合规作为决策的前置审查条件,切实做到决策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严于用法而不打折扣、不钻空子。要真正做到立说立行,把“修身法”融入到个人日常习惯中去,把“专业法”贯彻到具体工作实际中去,把“民生法”运用到为民服务工程中去,严于笃行而不抛弃、不放弃。 行而信,做尊法护法的卫道士。实践是意识的来源,意识具有能动性。正所谓行而信之,信而行之。基层领导干部只有不折不扣地依法行政,才能以上率下树立法治理念不动不摇;只有坚定法治信仰,才能更好地督促自身和下级依法行政不偏不倚。要带头尊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牢牢守住宪法法律不能逾越的底线,自觉消除人治思维和特权思想,把法律意识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要带头信法,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群众也就会信访不信法。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养成凡事依靠法律解决的思维习惯;要带头护法,积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那些法治观念淡薄、“拍脑袋”作决策、不作为、乱作为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坚决实行“零容忍”。 “法治才能大治,严治方为真治。”昔日曹操为整顿军纪,曾“割发代首”,树守法之典范,“于是三军悚然,无不禀遵军令”;当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的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培育法治思维需领导干部做好“领头羊”

事件1: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13日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网上发帖称“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警方据此对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4日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件2:2014年5月,守着长江的靖江无水喝!该市的长江水源惊现水质异常,全市暂停供水,居民抢购矿泉水,但具体真相迟迟没有查清和公布。可是,就在市民急待真相之时,靖江市委书记、市长分别带队,深入到城乡居民家中,了解自来水恢复供水情况,还带头喝下自来水,请全市人民放心饮用备用水源的供水。 二、理论政策 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习近平同志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三、现象分析 法治思维就是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让法律在思维决策中起到支配性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但古语亦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如果能够做好表率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必能为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的培育提供土壤。因此,在十八大报告中,不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更是特别提到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应成为领导干部的处事信仰。在过往的法治实践活动中,我们对法治的追求总是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序位,往往法治总是排在了政治之后。久而久之,法治就沦为了政治的附庸,在与政治的互动中,永远扮演着配角。这种现实的存在对我国法治建设极为不利。靖江市长的行为是一种政治思维的引导,而非法治思维。在真相尚未搞清和公布之前,就来带个头喝起自来水,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大可能赢得市民的完全信任,而且还缺少法治思维。在政治思维的引导下,能否掩盖问题矛盾维护自身的形象,成为了领导干部的终极目标。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重视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尊重法律最终裁判的权威性。重新梳理法治

自觉培育法治思维

自觉培育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刚才用相对比较多的时间汇报了全会的主要内容,当然讲的主要是一些梗概,因为决定还没有正式的公布。我下面再稍微讲一下第三部分,就是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大家为什么强调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实际上这是有考虑的,这个主要是面对行政部门,也就是执法部门的。我们一起来看几个案例,古今中外都有,但是他们都体现共同特点,就是行政和执法。因为各国都注重效果,你可以出台一个行政政策,可以做出一个行政行为,但最后都要看效果。法治是其中一个有效的手段,就是遵守法治思维,依法办事,可以达到好的效果,所以对最后的政绩考核是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的。我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可能在座的各位都有听过,英国政府的一个案例,他表现的也是,怎么样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来达成好的行政效果。这是一个历史事件,18世纪的晚期,那个时候澳洲还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英国政府有移民政策,要把本土的人送到澳洲,让他们在那边休养生息、繁殖。但是出现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因为是长途运送,路上拥挤不堪,海风、海浪等条件恶劣,所以移民途中死了很多人,死亡率很高。这个时候英国政府就做了一些调查,做了一个改变,改变这个行政行为。以前是某艘商业运输船,我上了100个移民,每个人假设付1个英镑,就付给你100个英镑,作为运费。现在呢,做了改变,不是说我上船多少人给你多少钱,而是到了之后,下船多少人给你多少钱。这是一个简单的法治思维,用一个行政手段提高了他的存活率、降低了他的死亡率。一个行政人员处理这样的事,法律手段是很好用的。 我们是非常关注法律的,我走了很多弯路,比如我在学法律之前学了6年的人类学,人类行为、社会组织等,学完人类学就学法律了,法律实际上是一个强大的手段,它可以改变大家的思想、改变大家的行为。 大家就说,正面、反面例子都有。大家可能看报纸、看电视都看到了,比如说拆迁,按照面积来进行补偿,那他就把小院盖成房子,一层变成多层,你是根据这个来的,用别的没有办法解释,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还有“假离婚”现象等等。作为行政部门就要看他们行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你对他理解了,就会更好地达到你所要的行政效果,来解决一些问题,改善有关情况等等,法律是一个很好用的手段。 第二个例子,就是醉驾,通过立法醉驾就入刑了,符合各国的案例,入刑之后大家看看,醉驾率真的少了,我觉得全国各地都不会提出异议,醉驾就是少了,这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举一个反例,也可能会有错误立法或者不慎立法,比如说黄灯停,你把黄灯当成红灯了,最后不了了之。 还有一个,北京市大家都有感触的,就是现在摇号买车,法学界有一个争议,就是你有没有权利来限购,因为你限制了我购买的权利,这个有没有合法性,这个可以讨论。但是我觉得大多数人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这确实解决或者缓和了现实的拥堵问题。我觉得基本上达到了预计的效果,是比较好的行政的个案。 我们再举两个例子,像天津滨海新区,这个也是一个比较好的行政执法案例。行政审批局建立了在滨海新区,用1枚公章代替了以前100多个公章,所以在行政领域有很多办法是可以更好的达到行政效果的,1枚公章代替过去那么多枚公章中间有一个规定,比如权限立法等等。把一些问题规定起来,这也是一个法律手段,也是法律方式,很多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这也是法律达到的一个典型案例,现在大家也接受的。 另外一个案例,上海自贸区的行政法规、行政决策,包括行政行为,都有一些新的风气。比如说,因为他要处理一些新的事项,有很多要依法有据,于是就出台了一些新的规章和规定,行政行为也有些改变。你看,他是用法治这个方式来考虑的,我觉得这是比较正面的案例。 就是很多我们要处理的问题,如果用符合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方式来处理,就是依法处理,会有各方面的红利。 反面案例不好举,就举两个,而且也都是切实发生,新华社有过公开或者半公开报道的。有一个是这样,新华社的一个记者对一个市委书记进行调研,这个都有镜头记录的,这个书记在车上跟这个记者大谈加强法治的重要性,讲的非常好,完全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而且讲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跟踪调查的下半段,下车之后他去拆迁现场指挥拆迁,这个拆、那个拆,而且很多是依法无据的,这是一个例子。就是说表面上体现法律思维、法治精神,但在具体办事的时候还是老一套。老一套在以前可能没有太大的问题,可能反而会被认为能干,但是现在环境已经完全改变了,包括追究制度、政绩考核都不一样了。这个引用的是记者的调查,实际上我们身边也会看到很多这样的事例。 另外一个也是新华社的调查,是讲市委书记干预司法的,采用的是老一套的思维,我是市委书记,我管干部,你是法院的院长,你比我低一级,你是检察院的检察长,比低我一级,所以就应该怎样怎样。后来这个书记也出事了,这个反面案例实际上也非常普遍。我们以前的一些行为方式正在转型,从思维到办事、从想到做都要有一个转变。十八届四

法治思维与法治政府建设 试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分数:10分) 标准答案:C A.自由 B.民主 C.平等 D.公正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分数:10分) 标准答案:A A.正确 B.错误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分数:10分) 标准答案:C A.军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 )。(分数:10分) 标准答案:C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分数:10分) 标准答案:A A.正确 B.错误 二.多选题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 )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分数:10分) 标准答案:ABCD A.行政执法机关

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A.文明执法 2、(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 的一大风险。 C.不依法决策 3、(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B.权力制约 4、(单选题)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必须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C.结合实际 5、(单选题)下列关于职权法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C.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刑事违法 6、(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C.共产党执政

8、(单选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单选题)行政机关的岗位职责来自于(),必须要牢固树立岗位权力清单意识,在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尽职、依法行权。C.法律授权 10、(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D.权力清单 11、(单选题)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界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份()的白皮书,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地位。 D.《中国的人权状况》 12、(单选题)()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抓手。 D.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3、(单选题)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 A.滥用行政权力 14、(单选题)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把()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C.法制建设成效

2020年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作为相对于人治维而言的概念,侧重于强调一种社会化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通常来说主要应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所掌握运用(也不排斥普通公民的掌握和运用)。而法律思维往往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一般来讲应为法律职业者所掌握运用。简而言之,法治思维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政党与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遵循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在当代中国,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新思维,具体体现为: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的权限内行动。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 法治思维并非与生俱来,其包含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需要通过后天的培育才能逐渐养成。江泽民曾经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无疑是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对此,我们不仅要有清醒的认识,而且要努力探索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途径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上) 答案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上) 第1部分:判断题 (共10题,共25.0分; 默认单题0.0分) 2.5 1、民意如何汇聚并不是民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B 2、《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 2.5 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2.5 3、多年来,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法治建设,但法治问题依然非常突出。(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4、理论界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走出目前依法治国的困境等问题,都做了深刻的理论阐释。(2.5分) 得 2.5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5、在某些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干部现场办公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给现场造成混乱。(2.5 2.5 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2.5 6、领导干部在视察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做到各在其位、各谋其职。(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0.0 7、政府在做很多事情时不计成本,这与其权利和责任不匹配没有任何关系。(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B 2.5 8、现场办公与其说是“亲民”,更多时候可能是扰民,甚至是漠视基本的行政程序。(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0.0 9、从理论上说,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在高校中如何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制思维

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法律思维的定义 “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注: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背景及重要性 一个国家的未来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学生是国家的希望,社会经济发展的栋梁和骨干力量,他们的群体素质如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并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大学生来说愈来愈重要。然而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却是屡有发生,云南大学马加爵2.23特大杀人案,清华大学刘海洋强酸泼熊事件,复旦大学投毒案等等,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并且大学生的自杀率也是比较高的。由此可见,强化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极为重要的。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方式 综上所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呢?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1、学校方面: (1)开设法律有关课程,传播法律知识,指导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的法律思维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中逐渐形成,我认为高校教育应当把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思维作为对大学生的素质培养的组成部分,重视并积极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思维。开设像老师的诉讼案例精析课是十分必要的,对我来说,我从您的课上学习并了解到了很多知识,相信对于其他同学来说也是一样。通过您的课,我知道了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之前总是通过主观臆想来猜测,但是您让我知道了很多时候都是需要视情况而定的。而且我也学到了很多法律常识,如死缓的正确理解,都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我们的法律思维。同时,开设这一类的课程也可以使之前对法律没有接触的同学对法律产生兴趣,进而去学习法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2)强化案例教学,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来帮助学生培养一个正确的法律思维。在课堂上引入一些时事案例。我个人认为老师您在这一点上做得特别好,其实我们都很佩服老师,可以把一些严肃甚至残忍的犯罪案例讲解得十分生动有趣并且特别清晰,容易理解。我觉得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教学能够更加直接给学生传输一些法律知识,并且在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并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相比法律条文等的教学,我觉得案例教学更加有趣,不会枯燥,因而可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兴趣以更好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 (3)丰富法制教育活动的形式。突破课堂,将法制法律渗透到大学生的校园活动中,如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趣味问答,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这类的法制节目等等。这些形式目前在我们学校比较少见,而类似于《今日说法》的这种法制节目,我们也仅限于在相关课堂上观看。而丰富法制教育活动的形式能够为大学生从多种渠道了解法律知识提供便捷,在很多大学生不具有法律思维的情况下,学校这么做是很有必要的。 (4)展开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大学生由于面临着学习压力、生活压力、就业压力,多多少少都存在着一些心理问题。很多案例表明,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大学生不健康的心理有关,所有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是非常必要的。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虽然看似可能和培养法律思维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拥有健康的心理是一个人完成其他事情的一个基本条件,并且通过这个办法,可以减少大学生因为心理问题而做出自杀或谋杀等一系列疯狂举动的发生。在我们学校是有心

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

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 (一)教学简况 1.授课对象 高职大一学生 2.学时安排 课内6学时(第1节2课时,第2节2课时,第3节2课时) 3.教学目的 本专题的教学目的,旨在通过学习,使学生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初步理解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价值观念;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和要求,着重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4.专题内容 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第一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5. 重点难点 重点: (1)依法治国的内涵; (2)依法治国的核心; (3)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重要意义; (5)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 (6)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难点: (1)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怎样科学把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3)民主与法制的性质与特征的理解与把握; (4)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5)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二)教学过程 第1课时: 【新课导入】(15分钟) 同学们,今天我们即将开始一个新专题的学习。我们先来看案例“开胸验肺事件”。 【案例链接】开胸验肺事件 2004年8月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开胸验肺事件影响 张海超,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曾在当地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染上尘肺,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张海超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无奈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独家刊发了记者申子仲采写的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 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在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张家的低保问题也于当时解决。 张海超事件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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