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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宣告书

(缓刑、假释类)

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将你列为我所社区矫正人员。现将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宣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严格按《湖南市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

七、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

请你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本宣告书一式两份,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对象各执一份。)

司法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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