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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柔性执法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编辑部发布时间:2007-10-29 阅读:971次

王春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60 )

[摘要]

针对以往执法改革只注重执法权整合的缺陷,柔性执法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要重点从执法理念的转变着手,然后,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对执法手段予以创新,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制度。它克服了以往执法中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被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体现了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实践表明,如果执法理念不转变、执法手段不更新、执法制度不建立,不管执法权如何整合,也不管执法权由谁来行使,都不会达到好的执法效果。

[关键词] 柔性执法;理念更新;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7)05-0050-06

[收稿日期] 2007-06-27; [修回日期] 2007-08-31

[作者简介]

王春业(1970-),男,安徽明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近几年,行政执法一直是行政法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问题,人们从保障相对人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益的价值目标出发,先后对执法模式进行了改革。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当初的价值目标并没有实现,人权保障无明显改善、行政执法效能无明显提高。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行政执法陷入了困境。原因之一便是善意的行政目的与生硬的执法手段之间达不到和谐统一。如何走出执法困境一直是人们不断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改革的轨迹及其不足

在实现了由管理到执法这一转变后,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我国行政执法先后经历了单独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改革轨迹。

单独执法,即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责权限,以专业管理法律规范为依据,单独行使其全部权力的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于单纯的管理而言,单独执法是一个很大进步,但随着执法活动的开展,其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一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但却执法不力。往往是有一部法律法规,就有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及上下级的行政执法体系,执法队伍虽多,但每支队伍的力量都很单薄,难以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1]。二是职能交叉、重叠,相互之间往往不能进行有机协调,甚至出现掣肘现象。三是责任不清、执法扯皮及执法趋利现象严重,造成现实的行政执法“密集地带”及“空白地带”的现象。四是由于多头执法,使得执法扰民现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寻求改革。为解决由于平时执法不力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或其他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分别派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执法队伍或机构,共同进行行政执法,这被称为联合执法。这种执法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散的专业执法体制暴露出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其致命缺陷是,联合执法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整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在联合执法任务完成后就解散队伍,在责任面前,往往互相推诿、相互扯皮,使责任无处落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救济。

正是在上述背景和行政执法建设需要的情况下,行政综合执法应运而生,它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始,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大。与前两种执法方式相比,综合执法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综合行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权的重新组合和调整。它拥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有法定的编制和独立的经费预算,能以一个整体执法主体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与行政诉讼后果。

在改革之初,行政综合执法一度被认为是解决横向职权冲突和纵向行政效率的一种较为成功的制度,然而,实际效果并非如此,目前的行政执法出现诸多问题,如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每况愈下,特别是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现象屡有发生,使行政执法一度陷入困境,也使人们开始怀疑执法方式的这种改革方向是否正确。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国行政执法改革的轨迹,就会发现,我们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了执法权的改革上——由管理权变为执法权,由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到逐步集中和重新整合的执法权。这没有抓住行政执法改革的关键,也不能从整体上解决问题。实际上,如果执法理念不转变、执法手段不更新,不管执法权如何整合,也不管执法权由谁来行使,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改革行政执法的出路应该重点放在执法理念的更新和执法方式的转变上,尤其是执法理念的更新。在行政执法中,理念具有内在的力量,它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规则本身发挥法律规则所起不到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执法领域内的诸多问题,与正确理念的缺失是分不开的,而理念的不正确,又导致只能依靠“加大执法力度”等强制性手段来推动法律实施。因此,要实现行政执法的变革与创新,就必须从理念的更新着手,因为“行政执法理念是对行政执法的目标、价值以及效果等的总体把握。理念的引入,能够为评价现状提供标准,为未来之改革、发展提供理想目标与方向。”[2]在新理念支配、引导下,再对行政执法方式进行创新。

二、柔性执法的提出

关于柔性执法问题,几乎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早有类似做法,他们倾向于采用更为柔和、灵活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方式,以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的客观要求。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政府都曾通过协商性、指导性手段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发布行政信息、提出经济调整建议等一些较为柔和方式,对社会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整,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在我国,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柔性执法有一个逐步发展演变的过程,它经历了由不讲人情的强制性执法到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渐进的流变。

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行政执法大多表现为命令式的执法,其显著特征之一即单方意志性,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相对人一方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这极大地抑制了相对人积极性的发挥,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有人提出一种非权力化的执法方式。这种非权力化的行政执法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对传统执法方式的改良,即在传统的行政执法中增加程序因素。如在行政征收和征用中,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和确定灵活多样的救济机制;在行政处罚中,引入协商机制等。二是用私法手段达到公共目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契约行政,其主要体现形式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为。但此时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的改革主要是就具体执法行为而进行的改善,它既没有涉及具体执法行为以外的执法手段,更没有涉及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而且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性,因此,常常受执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

通过对近几年执法现状的回顾,人们对行政执法问题进行了重新反思。柔性执法这个概念被提出,但其含义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并且,在使用此概念时,有时人们将其与行政指导相等同。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首先,柔性执法更多的是一种执法理念,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如果没有这种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就谈不上柔性执法问题。其次,柔性执法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不单单指行政指导,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形式和内容。再次,在执法具体手段上,它是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执法手段具有灵活多样性和调节方式的适度弹性,还具有柔和、及时、实用、注重效率等一系列突出特点和长处。最后,它将先进执法理念和良好执法手段进行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概言之,柔性执法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它克服了强制性方法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更多地代表了民主、协商与沟通的法治价值,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义精神。

有人担心柔性执法是否会引起法治的低效率。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执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将法律运用于社会生活中,并最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保证法律实施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让人民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行政强制手段并不总是万能的,它会由于相对一方有形或无形抵制或可能因相对人请求行政救济,导致行政行为的反复而大大降低执法效率。而柔性执法,是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并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支持和配合,从表面上看,有时可能会延长一定的时间、影响了某些效率,但却可以避免因相对人请求行政救济而导致的行政行为的反复,有利于执法行为的一次性实现,这不但不会降低执法效率,反而会带来法治的更高效率。

三、柔性执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法律的“正当性”理论。法律的正当性理论认为:法律之所以得以贯彻实施,不在于它与权力、意志的联系,而在于它与人类正义的同质,表现为法律自身内容与施行方式的优良品质。具体而言,法律的正当性可概括三方面内容:在价值上,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和公众利益,“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3];在内容上,法律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即法律应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自然之间发生关系的规律;在形式上,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法律表达的规范化和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当法律本身具备了正当性,就能唤起人们对法的信仰,从而使人们不论在内心还是行动上都会真正地遵从法律引导,现实中法律价值就能得到实现。“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的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4]

在我国,法律更应当具有正当性,因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

立法机关,而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民众普遍性要求,反映了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规律性,以服务公众、造福社会为主要内容,符合广大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法律有了正当性作为灵魂,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顺乎情理,大多数公民都会对法律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主动接受规则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引,不必以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法律法规。可见,我国法律的正当性本质就已经为实施柔性执法提供了基本条件。

第二,政府产生目的理论。对政府产生的目的,人们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每个人结合着自身及自身的一切权利、财产全部转让给共同体,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5]。因此,政府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缔约者)的人身和财富,或者是为公民权利的顺利行使提供条件,以增进公民福利。

在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的宗旨,也是行政执法的宗旨。“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既是执法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6]因此,在我国,作为人民的政府,必然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行政执法就是通过实现法的精神与思想,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柔性执法不仅是我国行政执法实践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执法的“人民利益目的性”的必然要求。可见,为民服务的政府产生目的论为行政机关的柔性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权利本位论。权利本位论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7]。因此,权利本位论主张以激励为机制进行社会调整,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不断承认更多的权利。很明显,权利本位的主张无疑要尽量排斥或否定强制行政行为的过多、过滥,因为强制意味着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和剥夺。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更是首当其冲。因此,在一切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中,都应该把权利保护放在首位。而在社会上广泛设定“潜在的违法者”,不仅未体现民主政治的尊重人和保护人权利的要求,且与我国确立的“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精神原则相距甚远。而通过柔性执法,不仅可以较少地侵害公民的权利,而且可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权利。可见,权利本位论为柔性执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柔性执法的几个理念

柔性执法将以人为本理念、民主参与理念、为民服务理念、和谐理念、平等理念等多维理念引入行政执法并内化为行政执法的理念,然后在先进执法理念支配下对具体执法方式的设计,塑造和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品质,设计出了正确的、具有系统性质的行政执法方式,使行政执法在新形势下能经受住考验。

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目标,但严格执法不意味着只有冷漠才能代表法律的公正。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更多的应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法治社会更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方式。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往往更多地注重结果,

而不太注意过程和细节;往往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而相对忽略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威严有余、人情味不足的执法手段,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8]。柔性执法中的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则要求,行政执法不能只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片面强调“依法执法”和法律上赋予的职能,而要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研究人。要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

第二,民主参与理念。尽管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但行政执法并非只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事情,如果没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参与,其效果不会很理想。“将行政执法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仅从行政主体的行为这一角度认识行政执法是有缺陷的”,“它完全忽视了除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因而掩盖了行政执法的本质——即行政执法是一个内在统一的系统,是在多元利益格局下多方主体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9]。而柔性执法中融入了较多的民主参与理念,参与的范围既有相对人,也有相关群众,还有相对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践表明,得不到有关单位的配合,执法部门能够使用的有效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只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其他参与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才能达到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第三,为民服务理念。为民服务理念要求执法者不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官僚,而是为公众服务的“仆人”;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相应地,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由命令、控制、管理的关系转向执法服务关系;执法机关不仅执法,更多的应为相对人提供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宽松的环境,周到的服务为他们解决困难,让他们把精力全部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创造出更多的财富。那种以罚代管,以收费代服务的做法是“懒政”的表现,也极易导致不正之风,必须坚决摒弃。

第四,和谐理念。和谐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关系。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10]。其中,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尤为重要,具体体现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融洽、共赢的关系。而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等现象都是与和谐理念相悖的,为此,和谐执法要求执法者态度上要与民为善,目的上要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其实,只要执法机关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以一种恰当的方式进行执法,完全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效果。

第五,平等理念。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关系,是一种服务者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执法者不能随意地向相对人发号施令、更不能随意支配相对人的行为和单方面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执法必须转变那种以管理者自居的观念,要对相对人人格以平等尊重;不把行商走贩当敌人,而是把他们当朋友,不把他们当市容的破坏者,而把他们当城市的建设者。要改变语言上的生硬的命令性言辞,代之以提示、告诫等文明的语言。只有这样,那种刺耳的执法喊声才可能消失,那种鸡飞狗跳的执法行为才可能绝迹,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猫鼠关系”才可能改善,暴力抗法的现象才可能消失。

五、柔性执法理念的具体落实

(一)立体的、回应型执法模式的选择

从执法结构上来看,有扁平结构模式和立体结构模式。扁平结构模式仅仅是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主体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话和互动。“它不仅缺乏民主色彩,而

且还会因为相对方的有形、无形抵制而降低功效。”[11]而在立体结构模式中,所有的行政法主体都被假定为是有限理性的、能动的,在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柔性执法模式是具有立体性结构的执法模式,比较典型地体现在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互动。目前,要尽快变革扁平的行政执法模式,构建立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从执法性质上来看,有压制型执法模式和回应型执法模式。在压制型执法方式的场合,行政权处于绝对的单向支配地位,行政主体倾向于无节制地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相对方的特殊利益或者否认这些利益的正统性,对相对方的意志和要求漠不关心。相应地,行政相对方成为实现行政目标的消极手段,其地位和利益既不安稳,又很脆弱[12]。而回应型执法模式是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通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目前,应建立体现回应型性质的行政执法模式。

(二)执法具体手段的完善与创新

执法具体手段的完善与创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导、引导。即由执法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示教导、指点带领、指导帮助,使其能够自愿按执法机关指出的路径或符合行政目标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二是劝告、说服。劝告即执法机关主动和善意地劝说行政相对人不要进行某种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或启发开导行政相对人而使其改正缺点错误或接受执法机关意见,并注意避免将来再犯类似错误。说服即通过语重心长、耐心细致地讲解道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关去实现行政目标。

三是指点、提醒。即执法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和出错之处,或是行政相对人没有想到或想不到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行政相对人,或以平等身份从旁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是协商、沟通。即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商量讨论、交换意见,以就某个事项取得一致意见,或通过商量讨论求得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某些活动的理解和主动配合,促使某些较大、较复杂的问题获得较好解决[13]。

五是完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执法机关依法对模范守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的执法手段,它以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执法事务,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的氛围。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舆论。

(三)柔性执法各项内容的制度化、规范化

理念向实践转化的载体是规章制度,新的理念和新的执法手段要得到落实,有赖于系统化的行政执法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需要制度化而使之定型。目前,以下制度值得推行。

提前宣讲制度:是指在某一违法行为高发时段到来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可能违法的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让他们明白行为的后果,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以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制度。

轻微违法告诫制度:是指相对人因疏忽大意而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时,执法机关告诫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理的制度。

多次违法约见制度:是指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时,执法机关约见违法的相对人进行面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

工作建议制度:是指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主管的行业部门普遍存在某类违法行为时,或因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缺失造成某类违法行为时,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主管部门通过建议函等形式提出管理建议和意见,以获得的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参与的制度。

重大案件经常回访制度:对于已经被执法机关处理过的、在社会上具有普遍影响的、重大违法案件,执法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以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事后动态。

典型案例曝光制度: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后果产生了恶劣影响、相对人反复违反法律法规的同类行为,且拒绝整改或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处理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公示。这既是对极少数违法者的惩罚,更是给其他公民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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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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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

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XX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柔性执法不处罚制度

柔性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大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大队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给予首次不予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统一办案股室的文书和行政处罚编号的发放,案件统计、核查和归档。 第四条办案股室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或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股室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给予不予处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不予处罚。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办案股室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办案股室核查时,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可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办案股室核查时,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办案股室核查时,对违法事实清楚,并且成立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应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应树立“合法、合理、合情”的人性化柔性执法理念,增加“说、劝、帮、引”等管理手段,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转变。

关于烟草专卖“柔性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烟草专卖“柔性执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柔性执法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毫无疑问,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推行柔性执法, 减少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而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但柔性执法工作也给专卖管理带来了新考验,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过程中转变执法方式,改变执法手段,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从而更高效地实现社会管理职能。 关键词:柔性执法;烟草专卖管理;执法工作;相对人 传统的行政执法大多是命令式、强制性的执法,其主要特征之一是执法主体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手段粗暴,执法方式单一、机械,管理相对人难以充分使用陈述、申辩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极大地抑制了管理相对人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如何做到既合法合规又公正文明,既能达到执法目的又能带来良好的公众反映和社会评价,是我们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柔性执法理念应运而生,它是人本思想在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刚性执法的延伸和补充,目前,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行这一理念,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这为实现烟草专卖执法效

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树立烟草专卖执法良好形象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柔性执法的涵义及推行柔性执法的意义 (一)柔性执法的涵义 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是一个以人为本、追求和谐的执法理念。[1]我们所提倡的“柔性执法”就是在我们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下的具体执法实践,它强调的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追求的是执法环境、对象、体制、效果的和谐。[2] (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推行柔性执法的意义 充分认识和了解推行柔性执法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顺利推行烟草专卖柔性执法工作。 1. 有利于完善专卖管理职能。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如果执法人员始终采取单一的执法方式,对执法相对人一味的采取高压政策,不注意执法方式和态度,很容易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执法相对人的抵制和曲解,时间长了甚至会树立敌意,相对人故意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这不仅使得执法的原本目的难以实现,也偏离了执法的初衷,最终导致执法不能取得时效。柔性执法以寻求监管对象的理解和配合为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工作体会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柔性执法”让城市治理更有“温度”

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业,助力经济恢复发展,近日,成都市出台城市管理“五允许一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助力经济发展措施,允许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大型商场占道促销;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允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扩大停放区域。同时,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此举很接地气、深得民心,刚一推出就受到网民一致好评和普遍点赞。 疫情发生后,全国多地城市曾较长一段时间都万人空巷,曾经熙攘的街道,少了烟火气息,变得无比冷清,各地服务业遭受重创,大伤元气。随着疫情的日渐平稳,我国国内也首次出现无新增本土疑似病例,各地复工复业正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正在逐渐回归常态,但要恢复昔日的热闹气息也非易事。 尤其是一些街边小食店,本来店面就不大,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客人入店就餐不能太靠近,要相隔一定距离,店内可以容纳的客人人数就会大大减少,这给店面生意带来一定影响。如果还是严格执行过去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不准摆骑门摊,而店铺每月要支付的成本一分却不会减少,这样就会给店铺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时间一长定会加剧城市管理者与店主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整个餐饮业的完全复苏。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并不只有严格执法的一面,也常常需要站在被执

法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做一个管理有温情的城市管理者,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模式,给街边小店和街头商贩一些包容,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放松管制,给他们一条谋生的出路,让他们多一些生意买卖,减小疫情给他们带来的损失,让城管执法更有温度,也更有效果,对于助力经济恢复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考验着管理者的水平与能力。成都出台城市管理“五允许一坚持”,放宽对民生性营业行为的法律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撒手不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在疫情防控的当下,一方面要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恢复经济生产工作,同时要做好引导,把握管理底线,盲道和交通通道绝不能允许被占用,正常的城市秩序决不能因此受到影响。

城管执法相关论文

形式与政策之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 摘要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利益分析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2.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烟草专卖_柔性执法_的研究和思考_李胜利

烟草专卖“柔性执法”的研究和思考 李胜利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江苏连云港222004) 摘要:“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强制力、扩大教育面、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在分析“柔性执法”科学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了“柔性执法”模式实施背景和主要方式,探析了“柔性执法”的优越之处及其取得成效。 关键词:烟草专卖执法模式 政治 法制经纬一、“柔性执法”的科学内涵 什么是柔性执法?所谓柔性执法的科学内涵应该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范畴内,运用烟草专卖管理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一般和严重违法行为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个的目的。 相对于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柔性执法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其次,它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包括广泛的形式和内容。再次,在具体执法手段上,它是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手段具有灵活多样性和调节方式的适度弹性,还具有柔和、及时、实用等一系列突出特点和长处。最后,它将先进执法理念和良好执法手段进行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二、柔性执法模式的实施背景1.推进烟草专卖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管模式的要求 2010年11月,烟草行业在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提出,对违法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零售商户,要坚持明之以法、晓之以理,推行柔性执法方式,管理与服务并重。 2011年12月,国家局提出:要探索更加有效的执法新途径,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执法的理念,推行文明柔性执法,全面提升专卖管理水平,为行业“卷烟上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3.推进专卖队伍转型的需要 2012年4月国家局强调指出:加强专卖队伍建设是认真落实 行业全面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总体目标的需要,是为行业实现“卷烟上水平”提供人才保障目标的需要,是为各项专卖管理任务落实提供保障和支撑的需要,也是对“强素质”要求的具体落实,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这就需要由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方式转变,推进专卖队伍转型。 4.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当前中央提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课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需要我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和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从连云港近两年专卖执法实践来看,一般违法行为的占13.7%,这些零售户大多经过宣传教育后不予处罚的,能够做到改正违法行为;在对两年来4156户新办证户的跟踪管理,经过新办证入门法规培训和经营初期培训的,违规率仅占1.9%,这说明采取事前防控,实施柔性化的执法举措,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能够实现社会和谐。 三、实行“柔性执法”的方式方法1.执法方式上实施“五化” ⑴市场巡查制度化。按照《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细则》和 《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每日对市场巡查实行早部署、晚小结、周讲评,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⑵行政指导柔性化。深入实施行政提示、行政约见、行政告诫 等行政指导举措,采取柔性执法举措,强化事前预防和教育,切实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⑶执法服务温馨化。对轻微违规行为实施两次温馨提示措施,首次违规实施专题培训,再次违规实施行政告诫,违规屡教不改的才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⑷行政执法说理化。按照国家局文明执法规范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强化执法过程说理,说清道理,注重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⑸市场监管信息化。充分利用专卖市场监管软件和专卖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市场监管的科学化、数字化和信息化。 2.对零售户的培训实施“六个培训” 实现执法服务提前,违法查处后续教育跟进,对卷烟零售户实现全过程的教育培训服务。在证件服务大厅观看专题片,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重点培训常规知识,进行事前预防;经营初期培训。在开始卷烟经营业务后两周至一个月内,重点培训专卖法律法规、卷烟防调包知识和卷烟经营常识,进行针对性指导;违规专门培训。通过观看典型案件资料片,专题培训专卖法律法规、违法案例、大要案件处罚情况等内容,提高违规转化率;守法集中培训。辖区稽查队每月组织1-2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提高自觉守法意识;日常上门培训。由辖区稽查队对守法户在日常市场巡查过程中实施;网络在线培训。由辖区稽查队通过QQ 群、网上营业厅等网络媒介实施。 3.执法过程全程说理 把说理执法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力求做到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说清道理。 ⑴调查取证平等说理。通过调查取证前告知权利、义务,办案中边执法边宣讲法律,全面客观收集证据,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⑵案件审理公开说理。与当事人进行约谈时,就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说理,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质、危害后果,使当事人接受处罚;实行“开门审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说理执法从内部说理走向面对社会公开说理。 ⑶告知听证充分说理。一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增加义务。二是充分尊重听证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案部门认真研究是否予以采纳。 ⑷执法文书全面说理。推行说理处罚文书和罚后答疑制度,帮助当事人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规劝其主动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⑸行政执行真情说理。实施案后回访制度,听取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教育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帮助其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 四、“柔性执法”的优越之处1.实现执法理念上的创新 连云港市局积极探索符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的运行机制

浅析城管执法冲突及其解决对策

浅析城管执法冲突及其解决对策 [摘要]:街头商贩与城市管理存在矛盾、城管执法不规范造成城管执法冲突;提高执法人员和市民素质、社会监督、创新执法形式。 [关键词]:城管、执法、冲突、原因、对策 在我国,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已为大家熟知,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成为难以调和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其根源在于行政主体城管执法的不规范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仍没得到合理的保护,因此引起矛盾。 一、执法冲突的原因 城管执法由于是综合执法,本身具有着相当的难度。另外,之所以导致城管执法经常产生冲突,还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街头小摊小贩的生活来源问题和城市的市场管理、市容市貌管理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另外,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行,在城市里本身也形成了大量的下岗职工,这两类人构成了街头小摊小贩的最重要的来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飞涨,生活成本飙升,这两类人要在城市里生存下去面对着巨大的压力,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性又使其不得不在城市里生存下去。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技能落后,其又不能胜任更好的工作,于是在街头摆摊等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方式便成为其必然的选择之一。由于

大部分小摊小贩是流动性的,监控困难,因此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等质量问题便给消费者形成了重大的隐患。而且部分摊贩经营不诚信、短斤少两,制假售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另外,小摊小贩的存在也给城市的市容市貌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由于其无序性,给交通、环境、卫生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基于以上,一个矛盾便形成了。在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和低技能者的就业体系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小摊小贩的存在一方面解决了大量进城农民和下岗职工全家的生活问题,另一方面也给城市的市场管理、市容市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城管作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维护市场和市容市貌的执法行为就不可避免的会和小摊小贩的生活问题以及城市低收入者的消费习惯问题发生正面的冲突,容易遭致其抵制。 第二、城管执法行为很难让小摊小贩们信服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自主性,当然这种自主并不能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小摊小贩影响城市环境,因此其自主经营行为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受到行政机关的治理。但同时,其既让渡了经营的自主权,限制其经营的公共利益亦应令其信服。而在实践中,城管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其执法行为却很难让小摊小贩信服,因此引起矛盾。 第三、城管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为处罚而处罚,为收费而处罚”的现象。城管进行行政处罚的目的本来是在于利用行政处罚来制裁

浅谈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与措施论文

浅谈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与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对城市管理需求越来越大。做为城市的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压力不断的增大。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逐渐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素有青藏高原“硒都”之称海东市平安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城市的管理越来越突出,随着老百姓生活的不断提高的,非法经营着,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等影响了市容市貌,做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臵。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创建文明城市树立城管执法形象演讲稿

创建文明城市树立城管执法形象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叫,来自大队女子中队。我演讲的题目是《“女城管”的苦辣酸甜》。 在的大客厅人民广场周围,一群身姿挺拔的女城管身着藏蓝色的制服,谦和的态度、文明的话语,打动了广大市民,使他们自觉的加入到维护城市整体形象的行列中。这就是我们大队女子中队。我们中队共有12名执法队员,平均 年龄不到25岁。我们始终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公正无私、敬业奉献”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女队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服务热情的优势,韧于行,忍于心,谦于度,柔于情,用尊重换理解,以真诚换合作,梳理着我们城市的最靓处,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优良的休闲去处。在这里就让我说说我们女城管的苦辣酸甜吧。 城管工作的“苦”,把“苦”作为成长的阶梯 提起城管这个工作,一个字:苦。苦在何处?苦头吃尽,怪话听尽,好话说尽,市民不理解,该做的事情却还得做,心里的苦水直往外冒,脸上却还得挂着甜甜的笑。 我们女子中队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徒步巡查执法,一天走下

来,脚肿了,腿麻了,回到家倒头就睡,感觉好像才沾枕头,天就亮了。 女城管上路,市民们都很新奇,看女城管执法更是稀奇。对于街上行人异样的目光,偷偷的议论,难听的话,我们只能听在耳里苦在心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市民们对城管工作存在误解和抵触情绪,这给我们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看到店外自行车停的乱七八糟,东西乱堆乱放,我们上前纠正,对此有的人横眉冷对;有的人恶语相向,还蛮不讲理地认为我们多管闲事,并讽刺说,城管,城管,真是什么都管! 冷言冷语,扑面而来,像一把把钢针扎在了女队员的心里,我们还得脸带笑容,一遍又一遍地解释,而眼泪只能忍着,忍到没人的时候流。当时真是又委屈又生气:论知识、论文化、论人品相貌,我们哪一点不如人家,要不是干这个工作,穿这身制服,还能来受这份闲气?外头受了气,就在家里撒。刚开始,见家里人都烦,连一句话都不想说。家人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当一切都成为习惯,冷静下来想,其实最苦的是我们的家人。 想起刚刚过去的那个夏天,那真叫热!别人都躲在屋里,开着空调、扇着风扇,而我们却要冒着酷署、顶着烈日在路上徒步巡查,给小摊小贩讲政策、做工作,有时还得不到他们的理解,心里窝火,那种滋味真不好受!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新)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城管执法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执法程序是每一个执法队员必须拥有的技能。下面就从实践出发,简要谈一下对城管执法程序及适用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城管执法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在执法中的作用 城管执法程序,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权。因此,城管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及部分强制拆除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期限性。城管执法活动的每一道程序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都有明确规定,如处罚中强制措施的时间、送达期限等;即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执法机关也大都作了内部规定。 (二)顺序性。城管执法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什么在前,什么在后,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调查在前,决定在后;限期改正在前,处罚在后;领导审批在前,具体实施在后,等等。如果违反了程序的顺序性,即造成程序违法。 (三)羁束性。程序是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限制,具有约束性。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特点,城管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城管行政执法主要就是程序执法。程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执法机关优越的实体性权利,如行政权利的单方意志性、先行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这就使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处于弱势。为了克服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就需要在程序上倾向于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现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因此,程序控制是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利,防止其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旦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程序,哪怕是极小的疏忽,也会影响整个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活动中,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通过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的,如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通过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与案件调查人员的对质,来查清事实,防止主观片面,或通过回避制度防止案件查处不公正,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即使决定失当,也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予以救济,进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管执法程序的种类 按照城管行政执法的步骤和过程,可将城管执法程序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按照执法人员能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可将决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归纳起来,城管执法程序共有以下几种: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案情简单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处罚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执法人员即可当场作出决定的程序。案情简

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怎样形成长效机制的问题的研究

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怎样形成长效机制的问题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化进程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展开,但随之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正在制约着城市发展,成为城市化进程继续健康和可持续推进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采取了多项措施加以改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国家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在促进城市规范有序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过去的经验证明,缺乏系统的长效机制是执法过程中的一块短板,它直接影响到工作效果,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完善。建立一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不仅可以实现有限行政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也能建设一支更专业更有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化进程长效机制城市发展 一、目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标志着行政执法这种执法类型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下来,这项法律不仅规范了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也保障了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部法律也成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基本执法依据。①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过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据这条法规,经国务院批准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城市所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根本职责、任务就是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② 2002年8月,在杭州、哈尔滨、青岛、苏州等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城市,在撤并有关行政机构的同时,都成立了一个新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建立表明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已经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就要求必须依靠专业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解决这些问题,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也履行着部分行政执法权。③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④另外,根据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各地的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内容不尽相同,不过大致都包括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

城管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 [城管执法工作心得体会五篇]

城管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 [城管执法工 作心得体会五篇] 城管执法工作心得体会五篇 【篇一】成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已经一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对城管执法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其中让我感受最深、也让我最为困惑的是:为什么城管执法工作异常艰辛,却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呢?经过认真的思考,我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摊贩的整治工作上。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多数群众缺乏法制概念。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属于违规行为,我们城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但多数群众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 二、多数群众认识不到流动摊点的危害性。如:妨碍交通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对于合法的个体户造成不公平竞争,商品质量无保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三、多数群众对我们的执法程序不了解。在他们印象中,我们城管就是扣东西、罚款,觉得简单、暴力,忽视了我们是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才实行暂扣、罚款。

四、流动商贩中确实有部分是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没有生活来源,处于贫困的境地,只能靠摆摊维持生活。 针对以上几点原因,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一、加强宣传。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强化老百姓的法制观念; 另一方面是制作一些宣传片,特别是从反面突出没有城管的城市是多么混乱,让百姓感同身受,认识到城管工作重要性; 另外,举办一些由各行业志愿者参与的系列活动,联合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报道,让更多人认识城管工作的艰辛和重要性。 二、文明执法。我们城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摄像,执法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一方面让群众更了解城管工作,另一方面也让我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城管执法工作非常的艰辛,也非常的重要。我们要在自身艰苦奋斗的同时,积极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和谐城市,共同推进城市全面发展。 【篇二】我所在的大队叫规划执法大队,主要负责XX和XX辖区内的规划执法监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执法监察、在建工程和私人建房监察及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等方面的工作。我现在还记得刚到单位第一次接到群众举报的情形,有市民反映东港某小区存在违法建设现象,我跟两位老队员一起前去查处。到了现场之后,发现当事人正在

《执法调研报告4篇》

《执法调研报告4篇》 我们从全省依法行政检查中发现,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创新理念,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用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作了有益的尝试。为了了解他们的具体做法,我们在xx市政府法制办的协助下,对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及分析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和特点 1.创新执法理念,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服务意识。 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xx年12月8日挂牌成立之始,xx市委、市政府就提出高标准组建、高起点亮相、高素质执法的要求。市执法局的领导班子一致认为,要想实现高要求的目标,必须创新执法理念。他们通过外出学习和实践总结,形成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确立了把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的执法工作指导思想,并以此衡量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两年多来,他们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聘请有社会影响的人士和政协委员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队伍中传统的特权观念受到重重制约,并完全转变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实行柔性执法,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行政执法的亲和力。

城管执法涉及到市容环卫、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交通运政、房屋拆迁等方面,执法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给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单位为完成执法任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扫荡式、封杀式、铁面式执法,有的甚至临时聘用能打会武的社会人员参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的社会形象。其结果是执法环境遭到破坏,抗法事件不断发生,反而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阻力和困难。xx市城管执法局通过学习考察和实践,认识到要落实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改善执法环境,树立新型的城管执法形象。他们及时提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本思路。首先要求队伍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执法资格条件进行人员录用,解决清理和解聘原各类协管员和其他临时人员。他们还适时组建了女子执法队,着重招录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入执法队伍,增强执法队伍的亲和力和专业素质。其次局党组制定了每周一学、每月一题、每季一讲、每年一训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执法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剖析,军事化训练等方法,提升执法队伍的素养,树立亲民、爱民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培养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目前,xx 城管执法队伍已在市民心中建立起了较为良好的亲和形象,得到了市民的支持和信任。 3.实行行政服务,慎用行政处罚,增强执法的人性化。 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城管执法的特点,提出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要求执法三先一慎,即处

论文:论城管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简易版

内容摘要 自从二零零二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推行以来,城管执法在我国各大城市中发挥了不可突出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城市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但是由于城市的不断发展及城管本身体制的缺陷,导致城管执法出现了种种问题,使城管执法与被执法对象的矛盾日益升级,导致了“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似乎预示着中国城市陷入了“暴力”怪圈。针对如此,本文简要介绍了城管执法的概况,并分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完善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出一些建议,从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能“真正地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关键词:暴力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

目录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1(一)城管执法的概念------------------------------------1(二)城管执法的作用------------------------------------2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2(一)城管执法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2(二)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3(三)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4 三、关于完善城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建议------------------------4(一)明确城管法律授权以此消除理论困惑---------------------5(二)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5(三)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6 结束语----------------------------------------------------6 参考文献--------------------------------------------------7

执法困惑-柔性执法的建议

缺少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一、地税执法中的常见问题 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的不断加大,地方税收执法环境显著改善,地税收入连年迅猛增长,广大纳税人明显受益。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地税工作还存在一些与依法治税目标不相适应、与实现税收科学、精细、规范化管理目标不相适应的不足和问题。 (一)政策业务培训不够,基层地税人员总体政策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尚不足以适应和实现依法治税目标 现在基层地税执法的中坚力量基本是九五年之后参加工作的“新生代”,他们的优势是年富力强,文化程度较高,接受新鲜事物快,有较丰富的税收理论基础知识,其劣势是知识专业性、针对性较差,实战经验缺乏。究其原因: 一是缺乏政策业务系统培训。大部分干部自出校以来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政策业务培训,有的只是以会代训的文件学习、或者所得税汇算等专项检查的突击短训,这种培训由于时间短、内容杂、工作生活干扰大、精力不集中,加之培训税种的多样性、讲解内容的零乱性,难以取得好的培训效果。 二是政策业务自主学习缺乏。地税“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管户多,税种多,代征项目多,事务杂,难有足够的时间心无旁骛地投入学习。 三是缺乏言传身教与实战演练。大多地税“元老”都有较强的实战经验和查账技巧,但多数“新生代”缺乏正规的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在日常检查和管理中基本都是采取查阅文件、电话请示、边看边学的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其征管流程、检查技巧与程序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欠缺,与当前税收科学、规范、精细管理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是地税收入任务压力过大,严重分散了业务指导部门的精力,逐渐被动形成了重收入、轻业务的现实。 五是税政文件太多太杂,不利于熟练掌握和运用。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省部级出台的税政文件就多达188份,总字数达46万,其中强调税收纪律的3份,规定税收政策的185份;增加新的规定的32份,改变既有规定的41份,重申既有规定的115份;发布通用规定的142份,规定地区、行业、部门、企业等个别问题的46份;综合类6份,征管、稽查类23份,流转税类17份,所得税类48份,涉外税收类24份,资源税、财产行为税、农业税类共30份。如此多而杂的税收文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作保证,要想做到全面学习、准确领会、牢固掌握和熟练运用,难度可想而知。 (二)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依法维权意识不高,办税能力不强,尚不足以适应和满足依法治税目标要求 时至今日,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偷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欠税不缴不耻反荣,催报不报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一面,部分业主见利忘义,私心使然,故意少报、瞒报、不报,心存侥幸,能拖一天算一天,少交一分是一分,查出一分补一分;也有客观的一面,现行税种太多,政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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