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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

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0年2月20日印发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江苏]国家级湿地公园景观规划设计

自然之吻.宁鹭碧滩 -------一个对话自然的大课堂 Nanjing Yuzui Wetland Park Landscape Design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2月

1 方案回顾 3深化要点4 分区深化设计 5 专项设计6技术经济指标 ?总体定位 ?功能分区 ? 定位的内涵植入? 湿地水域的实施论证? 交通的系统梳理? 竖向的因地制宜? 植栽的多样变化?设施的合理布局?生态专项?种植专项?入口专项?小品专项?大堤专项?建筑专项?白鹭塔专项?铺装专项?云天鹭影——广场区 ?曲水长汀——湿地区 ?柳岸芳综——自行车公园 0 目录 2理念提升 ?设计构思 ?设计定位 ?设计理念

方案回顾 PLAN REVIEW 照片?总体定位 ?功能分区

四大定位: ?湿地示范—成为国家级湿地公园,全国重点湿地生态典范 ?鸟类栖息—成为多种鸟类的生物栖息地,生境的多样体系 ?城市绿洲—城市和自然的交汇点,CBD的绿色客厅 ?科普基地—为人们提供亲身了解自然生态系统,水净化系统的展示体验

鱼嘴广场湿地区自行车公园 鱼嘴广场湿地区自行车公园

1、按照展现大江湿地风貌的要求,结合南京市风道设计对植物种类进行研究,形成符合植物生长和鸟类栖息的生地系统,同时加强对湿地教育和科普功能的考虑; 2、通过新技术和合理设计优化,对水体进行保护、净化,形成独具特色的湿地水环境; 3、对公园交通可达性需要在深化设计中作进一步研究,按照市滨江风光带建设的统一要求,对过街通道和绿道等做好规划布局。 4、在后期设计中对公园交通、停车、铺装等系统做深入研究测算,形成完整的公园规划设计指标体系; 5、可结合航道标志塔有关技术要求,对景观标志塔位置、高度、功能进一步优化,将航标功能整合进景观标志塔; 6、对公园内的建筑小品进行深化设计,增强可实施性。 7、结合公园游客设计容量,充分考虑服务配套设施的布局和数量。03 专家意见回顾总结:分别从功能设计、生态设计深化、交通规划以及专项设计四大方面进行具体深化。专项深化交通规划的深化生态设计的深化功能设计的深化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湿地公园)试题及答案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湿地公园) 试题及答案(88分) 【试卷总题量: 25,总分: 100.00分】 用户得分:88.0分,用时2175秒,通过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 一、单选题 【本题型共10道题】 1.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的,必须进行( )并按程序报批。 A .环境影响评价 B .生态影响评价 C .用地影响评价 D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2.一般情况下,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园内陆地面积的( )。 A .2~3% B .5% C .3.5% D .6% 用户答案:[A] 得分:4.00 3.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 ( ) 审批。 A .省林业厅 B .国务院 C .省政府 D .国家林业局 用户答案:[D] 得分:4.00 4.湿地水文恢复包括( )和( )。 A .水质恢复、水量恢复 B .水源供给恢复、水质恢复 C .水源供给恢复、水生植被恢复 D .水量恢复、水生植被恢复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5.4、按照广义定义湿地覆盖地球表面仅有()。 A.5% B.6% C.8% D.4.5%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6.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率不低于() A.20% B.30% C.40% D.50%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7.下列哪种行为是国家湿地公园中禁止的()。 A.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B.湿地植被恢复 C.生态农业示范 D.商品性采伐林木 用户答案:[D] 得分:4.00 8.国家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湿地面积应控制在湿地总面积的 ()以内。 A.20% B.30% C.15% D.10% 用户答案:[A] 得分:4.00 9.功能区划时,在同等生境状况下,遵循流域的顺序,一般将流域上游范围区划为()。 A.恢复重建区 B.宣教展示区 C.保育区 D.合理利用区 用户答案:[C] 得分:4.00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湿字[2010]1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8636561.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8636561.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估评分标准(试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名称:验收评估专家:验收评估时间:年月日 编号验 收 指 标 大 项 权 重 评分等级与评分标准子 项 权 重 专 家 评 分优良(≥80分)中(<80分,≥60分)差(<60分) 1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基 本 状 况 0.20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典 型性、代表性、独特性、 多样性或生态功能表 现非常突出。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 典型性、代表性、独 特性、多样性或生态 系统功能比较突出。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 典型性、代表性、独 特性、多样性或生态 系统功能表现一般。 0.08 湿地生物物种多样性 丰富,或有珍稀、濒危 或较大种群数量特有 物种分布。 湿地生物物种多样 性相对丰富,或有一 定种群数量特有物 种集中分布。 湿地生物物种多样 性较差,或不具有珍 稀、濒危或特有湿地 物种分布。 0.06 保育区保持自然状态, 湿地野生动物栖息环 境基本不受人类活动 干扰。 保育区基本保持自 然状态,湿地野生动 物栖息环境受人类 活动干扰较少。 保育区内湿地生态 系统或野生动物栖 息环境受人类活动 干扰频繁。 0.06 2 湿 地 保 护 与 恢 复 0.20 保护措施已很好落实, 生态系统或动植物栖 息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或明显改善;或野生动 物种类或数量明显增 加。 保护措施基本落实, 生态系统或野生动 植物栖息环境得到 较好保护,或有改 善;或野生动物种类 或数量有所增加。 保护措施落实不利, 生态系统或野生动 植物栖息环境未开 展有效保护;或者湿 地野生动植物种类、 数量减少。 0.07 湿地用水能得到充分 保障;主体水质不低于 国家Ⅲ类标准,或能得 到较大改善;水岸及景 观保持自然状态。 湿地用水基本保障; 主体水质基本符合 国家Ⅲ-IV类标准, 并能得到较好维护; 水岸及景观基本保 持自然状态。 湿地用水保障不稳 定;或主体水质低于 国家IV类标准,或 有恶化趋势;水岸或 景观受人为工程干 预痕迹过重。 0.07 湿地恢复或人工湿地 工程科学合理,生态系 统得到有效恢复,无外 来有害物种进入或已 得到有效治理。 湿地恢复或人工湿 地工程基本合理,生 态系统得到较好恢 复,重点区域无外来 物种侵入或已基本 得到治理。 湿地恢复或工程未 开展或方案不合理, 湿地生态系统未得 到恢复、修复或继续 退化,或外来物种入 侵严重。 0.06 3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基 本 条 件 及 能 力 0.15 公园规划范围边界清 晰,土地所有权、使用 权及管理权属关系明 确,并有利于湿地保 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公园范围内无明显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或管理权属矛盾,土 地权属关系状况不 影响湿地保护、管理 工作的开展。 公园土地边界不清,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或管理权属关系未 得到很好解决,影响 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的开展。 0.05 已建专门管理机构,人 员稳定、专业较齐全, 工作经费有保障;已制 订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并已得到很好执行。 已建专门管理机构, 配备相对稳定工作 人员;工作经费基本 保障;已制订部分必 要规章制度并得到 较好执行。 未建专门管理机构, 或机构人员不稳定, 工作经费无保障;未 制订必要规章制度, 或制度执行效果不 佳。 0.0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某国家湿地公园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大纲版)

********国家湿地公园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二零一零年五月

项目名称:********国家湿地公园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法人:******** 编制单位:**** **** 项目负责人: 编制小组成员: 成果审核: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同意提交。签发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概要 (1) 二、研究范围与方法 (1) 三、研究依据 (1) 第二章项目背景 (3) 一、宏观背景 (3) (一)经济背景 (3) (二)旅游发展背景 (3) (三)旅游政策背景 (3) (四)湿地生态旅游发展背景 (3) 二、项目概况 (3) (一)自然地理 (3) (二)社会经济 (3)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 第三章旅游资源条件评价 (5) 一、湿地公园的资源条件 (5) (一)景观资源 (5) (二)文化资源 (5) 二、湿地公园的资源利用条件 (5) 三、项目区资源条件 (5) 第四章旅游市场分析与预测 (7) 一、市场分析 (7) 二、游客规模预测 (7)

一、空间布局的依据与原则 (9) 二、总体结构布局规划 (9) 三、旅游规划设计 (9) 四、旅游投资估算 (13) 五、建设总目标与分期目标 (14) (一)建设总目标 (14) (二)近期目标 (14) (三)中期目标 (14) (四)远期目标 (14) 六、永久性建筑及辅助设施 (15) 第六章效益评价 (16) 一、经济效益评价 (16) 二、生态效益评价 (16) 三、社会效益评价 (16) 四、风险分析 (17) 第七章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9) 一、区域环境状况评价 (19) 二、影响环境因素分析 (19) 三、区域环境保护措施 (20) 第八章组织管理、人力资源需求及安全消防 (21) 一、组织管理构架 (21) 二、运营规划 (21) 三、保障措施 (22) 四、防火和安全 (23)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最新)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 级设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

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4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1754-2008 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of national wetland park 2008-09-03发布2008-12-01实施 国家林业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丽娟、张曼胤、王义飞。 1 范围 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评估的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湿地 wetlands 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3.2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 拥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 3.3 国家湿地公园 national wetland park 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4 评估原则 科学性原则。评估应能够科学准确地反映国家湿地公园的自然属性、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营等方面的状况。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计字[2009]93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办计字【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

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1 总则 1.1为促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地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可参考本导则。 1.3国家湿地公园面积应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1.4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研究,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合理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设置必备的科普宣教设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5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5.1保护优先原则是指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防止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2科学恢复原则是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湿地修复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湿地公园实际,引入先进的恢复技术和措施,使退化湿地得到科学修复。

1.5.3合理利用原则是指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1.5.4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使湿地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对湿地资源和生态利用要求的水平,使湿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6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和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1.7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首先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其后,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总体规划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总体规划最终稿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2术语 2.1湿地 根据《湿地公约》,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及咸水水体,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2.2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游客须知 XX湿地公园是一座开放式郊野公园,为了给广大游客提供一个优美、安全的休闲环境,请自觉遵守以下游园须知: 一、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二、爱护公共设施,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公园环境整洁优美。如 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严禁携带任何危险品进入园区。 四、禁止任何车辆进入园区。园区门口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公园 不提供停车服务。 五、自觉爱护公园花草树木,不攀爬折枝、不摘花采果、不踩踏 损毁草坪、不挖取苗木。 六、园区树木、建筑上,严禁张贴广告,严禁牵挂标语横幅,严 禁牵绳挂物。 七、自觉爱护景区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八、禁止在公园内景观水池中钓鱼、捕鱼、电鱼、捉鱼。 九、注意园区安全警示标示,做到安全游玩。严禁翻越、攀爬及 倚靠栏杆、桥梁护栏等。严禁在园区河内游泳、戏水。 十、注意护林防火安全,禁止在公园内露营、野炊、烧烤。 十一、未经许可,严禁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性的展示、宣传等活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活动。 XX湿地公园

XX湿地公园物业管理小组 岗位及职责 XX湿地公园物业管理小组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出的管理机构,由公司直接管理。 一、管理小组组长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XX湿地公园物业管理工作。 2.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安排、实施、 监督、检查,有义务协助小组成员工作,保证工作任务的完 成。 3.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相关工作制度 和劳动纪律要求对员工进行考核。每月1日向公司办公室上 报员工考勤表。 4.负责公园管理所需各类材料、工具、机具及其他生活、工作 用品的计划、申报、接收和使用管理。 5.负责公园内外部的工作协调。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小组副组长 1.在组长领导下,协助组长完成公园各项管理工作。服从组长 指挥。 2.负责公园的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督促并协助小组人员完成 各自工作。 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小组工作人员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LY/T 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湿地wetlands 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做成或成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3.2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 拥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 3.3 国家湿地公园 national wetland park 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4 总则 4.1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防止湿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展示湿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要根据湿地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等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湿地的地域特点和保护目标合理布局;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可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期建设。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重点突出湿地景观,保留湿地的生态特征;最大限度维持区域的自然风貌,体现特色;在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湿地自然景观和湿地人文景观营造时要因地制宜。 4.2建设目标 在对湿地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示范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公众提供体验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闲场所。 5 设立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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