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筹借使用的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是本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贷款、赠款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条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是指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贷款、赠款统一归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贷款、赠款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拟定贷款规划,研究出台还贷和配套政策,加大对财力困难州(市)重点贷款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负责组织评审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一、二类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财政部申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省级国内配套资金,督促下级财政部门落实本地区国内配套资金;

(四)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参与项目磋商谈判;

(五)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担保和转赠,并签订转贷、担保和转赠等法律文件,按照项目不同类别对项目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绩效评价、风险评估、监测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对本省贷款、赠款项目的政策指导、培训、协调与监督;

(七)全面掌握本省贷款、赠款情况,定期分析全省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及贷款项目的债务情况,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州(市)财政部门是本州(市)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州(市)贷款、赠款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会同本州(市)有关部门拟定贷款规划;

(三)负责受理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有关部门提交的贷款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将评审通过的贷款项目申请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内配套资金;

(四)按照省财政部门的委托,组织或者监督指导选择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并签订转贷、转赠等法律文件,按照项目不同类别对项目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绩效评价、监测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对本州(市)贷款、赠款项目的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七)全面掌握本州(市)贷款、赠款情况,定期分析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及贷款项目的债务情况,并及时报送省财政部门;

(八)对项目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省财政部门转贷、转赠给省级有关部门或者州(市)政府的跨州(市)联合执行的打捆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应当确定省级项目执行机构或者项目协调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按照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一致,保证项目实施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方评估内容一致,保证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三)统计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办理项目贷款提款报账和资金拨付等事务,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和贷款债务统计表;

(五)负责将项目执行机构的经费开支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六)负责做好项目完工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七)负责与外方接洽,组织接待外方专家评估、考察团。

第九条对州(市)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州(市)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如实体现自身的财务状况与项目实施能力等。

第十一条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组织项目评审,对通过评审决定申报的贷款项目,将贷款申请等材料上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对州(市)政府的跨州(市)联合执行的打捆项目,项目的征询应当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对需要上报的项目,应当由州(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上报。未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联文征询的

项目,州(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出具还款承诺或者还款再保证书,对已经出具的,省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财政部门申请的一、二类项目,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含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贷款项目主要情况、必要性、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债务人、转贷类型和配套资金来源等;

(二)还款承诺函(一类项目)或者还款再保证书(二类项目);

(三)配套资金承诺函;

(四)项目财务可行性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当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六)环境评价报告(视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应当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七)州(市)财政部门上报同级政府拟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请示及批复;

(八)财政部门评审意见。

省级和州(市)有关部门申请的三类项目,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一)、(五)、(六)项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财政部门申请的一、二类贷款项目,按照财政部第38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事项如下:

(一)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二)项目的领域、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五)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六)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省财政部门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二类项目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还款承诺函或者还款保证书、评审意见书等。

三类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向财政部转报贷款申请书。

第十七条省级项目的转贷类型由省财政部门选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省以下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州(市)财政部门选定逐级报省财政部门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八条列入财政部备选清单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备选清单的项目通知州(市)财政部门或者省级项目单位,并督促和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国内审批手续;

(二)省财政部门直接或者授权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组织、指导、监督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工作应当在财政部备选清单印发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组织确定代理机构的,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报告,再由省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列入财政部备选清单后18个月内签署采购合同。对于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有效期内签署合同

的项目,应当提前通过当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除因贷款方工作程序导致的延误外,逾期未签署合同的项目将被取消,被取消的项目如再申请贷款,应当视同新项目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进入正式申报程序后,项目单位或者州(市)不得随意或者无故撤销。对无正当理由撤销项目的,省财政部门将在2年内不予受理该项目单位或者州(市)申报的贷款、赠款项目。

第四章转贷

第二十条贷款的转贷业务,由财政部认可的转贷银行承办,转贷银行的选择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一类项目的转贷,由省财政部门通过评估选定转贷银行后向财政部推荐,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

在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财政部与转贷银行签署财务代理委托协议后,转贷银行代表财政部与省财政部门签订项目的转贷协议,省财政部门再与省级有关部门、州(市)政府签订再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改变贷款条件。

第二十二条二类项目的转贷,由省财政部门通过评估选定转贷银行后向财政部推荐,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提交的《还款再保证书》,向转贷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

在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项目转贷协议,并同时报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备案。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二类项目进行评估,但可书面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并由省财政部门商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

一致同意后,根据项目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

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确认转贷

条件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再以书面形式向转贷银行确认转贷条件,同时转贷银行、借款人和省财政部门签署担保协议后,《还款保证书》方能正式生效。

转贷协议生效后,对涉及省财政部门或者州(市)财政部门(担保人)责任和义务的条款,转贷银行与借款人不得随意修改;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先征得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同意并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部门,在省财政部门向转贷银行出具书面同意的意见后,修改内容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三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人推荐转贷银行,省财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书面通知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决定是否转贷。转贷银行同意转贷的可在贷款国批准项目后,与借款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并报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对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工作进度,结合省财政部门、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和(或者)债务人的意见,及时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贷款协议应当与政府协议内容相符,贷款协议金额不得超出备选项目清单中确定的贷款金额。转贷协议不得与贷款协议内容相抵触,并应当符合财政部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转贷银行应当严格审核提款和支付等有关单据,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并及时将项目贷款提取、支付情况书面通知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停止提款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转贷银行应当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做好金融服务、转贷项目的贷前评估、贷中检查、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并及时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情况、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严格把关,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转贷银行应当按季度向省财政部门提交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采购

第二十八条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开展具体采购工作。当债务人为各州(市)财政部门时,可委托项目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各方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经州(市)财政部门认可。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贷款方规定、贷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提出的采购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和诚信原则,共同开展采购工作,杜绝违规操作,确保所有采购支付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条采购内容应当与有关部门批复一致,合同签署后,需要变更或者调整采购内容的(如数量、型号、规格、价格等),项目单位应当在符合招投标法和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采购要求

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改变采购内容。

在采购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送财政部、省财政部门、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负责严格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和现场核查到货等工作,并按季度向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如在采购过程中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或者发现签订虚假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向省财政部门、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内外供货商、项目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贷款项目采购工作,审核采购合同与有关部门批复的一致性,监督项目单位真实、合法地开展招标采购及采购合同签约工作,确认项目实际采购内容的数量、价格、质量、支付、交货、安装及验收等与采购合同规定一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纠正,并逐级报告省财政部门。

第六章支付、项目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一、二类项目的提款,先由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再由中介机构审核后,再依次经州(市)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转贷银行方可申请支付。

第三十四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否则,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以及追回已支付资金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在贷款项目实施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以及项目单位或者州(市)财政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推行项目代理制和代建制管理。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深化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采用与国际接轨的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引进项目管理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的方式,把对项目的监督从资金层面延伸到工程实体,把对项目的管理从事后总结前臵到过程的专业化控制。通过财政监管职能的深化、细化、专业化,帮助项目单位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或者直接向财政部及贷款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同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四十条州(市)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专用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建立专用账户项目偿债准备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单位的必要费用开支,其中用于偿债准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50%。

第四十一条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审批贷款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一、二类项目竣工一年后,省财政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三类项目竣工后,借款人应当将完工报告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贷款项目完工前,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项目未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和后续可持续发展情况。

在还清贷款前,州(市)财政部门应当负责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分析。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处臵贷款采购的设备物资,确需处臵长期闲臵物资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臵,并将处臵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债务偿还

第四十四条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转贷银行以及债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

手续。

第四十五条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偿还计划,做好偿还到期债务资金筹措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六条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支付或者垫付贷款到期债务。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各级政府的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并管理。

第四十七条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应当根据州(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债务统计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债务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对利用金融工具进行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一类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二类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并监督指导,三类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债务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在进行交易时避免损失本金。每笔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债务人应当将交易细节和有关合同、文本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省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备案。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部门反映外债风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当首先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

还政府外债,偿债责任落实后,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和转贷银行同意,并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章赠款管理

第五十二条赠款管理包括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完工评价与总结、资产管理等。

第五十三条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提出赠款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赠关系的确立等内容。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赠款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申请赠款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赠款申请,并附送项目概要。省级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州(市)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

项目概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目标;

(三)项目内容;

(四)项目预算;

(五)项目可持续性与示范作用;

(六)项目风险。

第五十五条在财政部审查同意赠款申请以及项目概要后,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活动;

(四)项目实施计划和组织安排;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

(七)项目成果应用及推广;

(八)监测与评估。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审核通过项目建议书,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后,省财政部门代表受赠方与财政部或者财政部委托的其他机构签署转赠协议或者执行协议。之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与省级项目单位或者州(市)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赠协

议或者执行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缴纳赠款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

与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中的赠款的有偿使用费缴纳按

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赠款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第五十九条赠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制

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十条赠款项目完工前,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处臵方式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赠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十条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明晰资产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在贷款、赠款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州(市)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省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十二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解决和纠正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债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造成转贷银行加收的罚息和滞纳金等其他相关费用,一律由债务人承担,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财政部门垫付资金的占用费;

(二)暂停新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三)暂停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

(四)加速贷款项目未到期债务的偿还;

(五)通过预算扣款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予以清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可以采取暂停赠款资金支付等措施。

第六十七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转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转贷业务,并向省银行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九条采购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并向省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十条州(市)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部门可以在全省财政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在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和妥善处理前暂停受理新项目申报。

第七十一条供货商违反本办法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私定返款协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的,省财政部门可予以批评,禁止其参与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省商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方。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贷款的管理费用,包括贷款项目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由同级政府预算统一安排。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2]1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 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云办发[2002]19号2002年9月4日)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我省人口在10万以下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2.6万人,主要分布在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州市)的31个县(市区)、23个乡(镇)和175个村民委员会。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一般聚居在高寒山区和半山区,除普米族和基诺族外,均属跨境民族。由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因素,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仍然是我省贫困人口

最集中、贫困程度最深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尚有50%左右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这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省委、省政府决定,采取特殊扶持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以扶贫工程为载体,集中一定财力物力,分工负责抓落实,努力加快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把解决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云南民族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点,作为推进云南“兴边富民行动”的突破口。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扶贫开发为主要途径,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作为实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重要对象,以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即:村村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达85%以上,所有农户和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钱用、有书读,基本消除农户和学校的茅草房及危房)为目标,力争5年解决温饱,到2010年全部脱贫。 三、发展措施 (一)实施温饱和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 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23个乡(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 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 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最高达80%。 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 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 款。 3、限制性采购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 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 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 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 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6、县〈市、区〉委书记去北京申请《外国政府对华优惠贷款》的工作流程: a. 让政府列出符合支持的项目清单、项目介绍、进展情况、资金需求量; b. 让书记到北京向国家主权外债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及城市发展规划等; c. 外国政府贷款额度为本县〈市、区〉的前一年财政总收入加上本年度财政可 自由支配资金总和的50%,前提是本县〈市、区〉的财政负债率不超过60%; d.然后向国家主权外债负责人提出本县〈市、区〉需要哪些外贷项目资金,向国 家主权外债负责人申请外贷资金,望大力支持,帮助我县〈市、区〉经济建设发 展需要。 谢谢!

090715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再改revised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5] 带格式的
User
2011-2-21 16:12:00 2011-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5]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5]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6]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6]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7]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7]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8]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8]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9]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39]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40]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页 2: [40] 带格式的
User
20112011-2-21 16:12:00
字体: 仿宋_GB2312, 四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 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格式_1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格式_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财政部有关文件、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框架协议和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______国政府贷款 2.借款用途__________ 3.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分__次偿还,偿还方式为______等额偿还/非等额偿还,每次偿还金额为____。 偿还日为每年的__月__日和__月__日。 第一次偿还日在____后第__个月,但不迟于____年__月__日。 还款计划表将在第一次偿还后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还款计划表执行。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应当按期主动以原币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但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的贷款框架协议或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国外贷款机构按贷款余额的__%支付提前还款贴水。 5.利息及有关费用的计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__%,为固定/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按国外贷款机构当期通知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______。 3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向贷款人支付转贷手续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 4贷款人将按国外贷款机构的通知,在规定的日期向借款人划收以下费用 ①管理费指国外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__天之内,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__%一次性支付。 ②承诺费指借款人对已承诺但尚未提取的贷款向国外贷款机构支付的费用。 按未提借款金额的__%/年,每____支付一次,直至提款完毕。 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 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签定/生效后__天开始计算。 ③保险费担保费指借款人应向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险的贷款国贷款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 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年支付保险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或借款人应在____之前,支付金额为____的保险费。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精品][word完整版]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书通用()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 代理委托协议书 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to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 civil relationship. Contracts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系列,下载后任意编辑、使用)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 委托协议书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属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获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可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用承包能力的项目;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 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

外国银行贷款

第一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一、利用国外贷款的优势 1、贷款利率 国外:在经济上带有援助性质,期限长,利率低,一般在0.15%-4.5%之间,个别贷款为部分赠款,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或无息贷款。 国内:受人民银行调控,人民银行不定期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心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已经借入的长期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利率调整在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2、贷款期限 国外:根据不同国别的贷款,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33年之间,并含有多年的宽限期。还款压力较小,还可能因为人民币币值稳定而产生收益。 国内:分为短期贷款(1年内)、中期贷款(1-3年)、长期贷款(3年以上)。商业银行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商业贷款需特别报经人民银行备案。还款压力较大。 3、免税 国外:关税和增值税全免,个别项目除外 国内:无 4:汇率变化及人民币升值预期 国外:将从人民币升值中获益 国内:无 二、重点国别信息解析 有限制性采购的要求。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其他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

1、重点国别信息介绍-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的优势: 1、中方和美方的审批程序均较其他贷款简单:无需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和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节约近3个月。 2、贷款无年度贷款额的规模限制。 3、使用已经审核多次的中美双方均认可的标准协议文本,无需再讨论协议条款,可提高签署协议的效率和时间。 4、贷款条件相对优惠,美贷的赠与成分大概为贷款总额的25%。 5、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免除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 三、项目单位需要办理的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 2、编制可研报告(省发改批复)-- 3、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征求财政部后批复)-- 4、落实财政担保(省财政厅组织招标,选定采购公司;采购公司将贴息条件写进招标文件。)-- 5、选定采购公司;签订商务合同。-- 6、确定转贷银行;贷前审查并签署转贷协议。 美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的流程: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并报送省发改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国家发改委批复。 2、项目单位向转贷银行发送《转贷委托函》,落实财政担保,通过招标确定采购公司。 3、转贷银行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函。 4、财政部发文通知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开展工作。 5、财政部向美口行提交项目融资意向并获得美口行出具的意向函。 6、招标采购签订商务合同;转贷银行行内审批 7、转贷银行确定美方贷款行,并将选定结果和融资方案报送财政部。 8、财政部向美口行出具主权担保通知书。 9、美口行批复项目并出具担保书。 10、签署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 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知 (云政办发〔2008〕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 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不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试行)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业主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业主名称、负责人及法定地址 1.1.3 项目业主概况 包括项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现有生产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业主实施项目所具备的有利条件。 1.1.4 项目实施单位及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没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如打捆项目的牵头单位。 1.2 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说明项目建设地(具体到城区和村级行政单位);说明项目建设地所具备的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水、电等公用工程配套条件、原材料供应、交通条件、土地等资源)1.3 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期 明确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规模以建筑面积、线路长度、设备设施能力等工程技术指标(参数)反映。建设期以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和工期反映。 1.4 项目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金额、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 1.5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企业自身发展、行业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的简述,明确项目实施的目标。 第二章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

2.1 技术方案 简述项目采用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 2.2 设备方案 说明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主要设备,主要参数。 2.3 工程方案 简述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包括主要建、构筑物方案,线路方案,建设标准(等级)等。 第三章国外贷款资金用途及采购方式 3.1 国外贷款资金用途 拟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按购置专业设备、通用设备、材料、其他用途四大项分列,同时列明各部分占国外贷款额的比重。除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外,各大项中需注明拟进口或在国内采购。 3.2 设备选择及采购方式 说明项目拟引进设备的先进性和引进的必要性。涉及促进设备国产化问题的,提出具体实现方式,如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合作设计国内制造等。说明项目拟采用的设备采购方式。 第四章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国外贷款偿还责任 4.1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及估算总投资的依据。 4.2 资金来源 说明构成项目总投资的各部分资金的来源渠道。 4.3 国外贷款偿还 明确国外贷款偿还、担保责任和偿还计划。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申报流程概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申报流程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总结项目申报流程,简单分为五个步骤: 一、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应提交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备选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 (2项目建设必要性; (3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4贷款金额及用途; (5贷款偿还责任。 需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同时出具项目所在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二、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2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3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4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5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6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7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三、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书的审批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述、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项目总体方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初步设计概算、风险及效益分析等。 五、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批

[2016]财政部令第85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 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八条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等机构使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十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对外筹借贷款、接受赠款; (二)制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规划; (四)指导、协调、监督贷款和赠款的立项申报、前期准备、贷款划拨或转贷、赠款分配、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统计监测、债务偿还、绩效管理、成果总结和推广等; (五)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准备,对外磋商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生效手续; (六)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财政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