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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辽宁分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汇总

大唐辽宁分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汇总
大唐辽宁分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汇总

附件1:

大唐辽宁分公司

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唐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电能质量,保证风力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负责制,对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与电能质量有关的并网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地方电网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并要在机组并网协议里进行明确。

第四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要以质量为中心、标准为依据、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风电场和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分公司为第一级,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为第二级,辽宁大唐国际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风电公司)为第三级。

第八条分公司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的电能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督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大唐国际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贯彻执行分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要求,参与制定、修订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三)监督、指导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对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五)组织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

(六)参与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与相关设备选型。

第九条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分公司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投产风电场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定期通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机构汇报监督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

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三)负责对发电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设备及装置、电压测量记录仪、电能质量分析仪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风电场有提出否决的权利;

(四)参加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改扩建工程审查,对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对辽宁风电公司电能质量专业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掌握整改情况;

(六)参加各风电场电能质量监督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

(七)定期组织召开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条辽宁风电公司要建立健全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网,归口管理技术监督工作,同时要设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程师,明确所属风电场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专责人。

(一)辽宁风电公司电能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网电能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按照分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 .建立定期召开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总结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计划,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网络,统筹管理技术监督工作,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各方关系,组织落实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

4.了解各风电场电能质量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努力消除事故隐患,遇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二)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职责

1.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各风电场电能质量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与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联系专业工作;

2.参加制定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编写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3.监督各风电场严格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监督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确定和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

4.参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按时上报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及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5.督促对涉及电能质量的设备及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6.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非线性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7.督促合理设置各风电场电能质量检测点,不定期对检测点进行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的测量,发现超标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三)各风电场电能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负责风电场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具体工作,实施风电公司技术监督计划;

2.负责风电场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及主变分头运行位置的制定,负责确定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

3.负责按规定对涉及电能质量的设备及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测。

4.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非线性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6.不定期对检测点进行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的测量,发现超标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与电力设备的管辖范围的划分相一致。监督的对象一般为:发电机、变压器分接头、电能测量记录仪器仪表、谐波源(整流、变频)用户出线等。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

设备技术档案和谐波源用户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第十二条电压质量分为电压幅值质量和电压波形质量,电压幅值质量指标包括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波形质量指标为电压谐波。

第十三条电压偏差控制

凡由各级调度下达电压曲线的风力发电厂母线电压,均应按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监测、考核和调整。对于未给出曲线的各级母线电压,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达标标准控制:(一)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3~+7%;

(二)10kV及以上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三)风力发电机组并网点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

(四)380V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7%;

(五)特殊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按供电合同商定的数值确定。

第十四条母线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应符合《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9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的要求。

第十五条基于下列指标来评价风电场对电能质量的影响: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

(一)电压偏差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后,应使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3%~+7%。限值也可由地方电网和风电场根据电网特点、风电场位置及规模等共同确定。

(二)电压变动

风电场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压变动应满足《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的要求。

(三)闪变

风电场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闪变干扰允许值应满足《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的要求,其中风电场引起的长时间闪变值P1t和短时间闪变值Pst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的干扰源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与电网企业协商的方法进行分配。

(四)谐波

当风电场采用带电力电子变换器的风力发电机组时,需要对风电场注入系统的谐波电流作出限制。

风电场所在的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的要求,其中风电场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具有谐波源的发/供电设备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与电网企业协商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电压质量检测点的设置原则

(一)各电压等级母线(不含380V);

(二)发电机定子电流回路。

第四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将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

第十八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鉴定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一)分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年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按《大唐辽宁分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及时上报;

(二)建立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三)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单位一般预警或严重预警。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全过程电压技术档案

(一)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二)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收集并建立电能质量技术资料,主要为常用国家标准、规程、制度、电气运行规程、电网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反措要点、事故预案及实施细则(见附录1)。

第五章规划、设计、基建与运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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