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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

各单位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

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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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各单位

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

1、请问已购政策性住房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人员为什么还要填报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

答:已购政策性住房面积达标情况随着个人级别(职级、薪级)变动会发生变化。按现级别(职级、薪级)达标,若今后个人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就可能出现不达标情况。因此,按全市政策性住房申报的做法,已达标工作人员要诚信申报,之后还要进行核查,确定政策性住房信息,以便在今后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尽快调整房补。

2、请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自己的政策性住房情况掌握不准确如何处理?

答:个人诚信申报政策性住房信息,单位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如情况不准确,可先进行申报。申报结束后,我办将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开展政策性住房核查工作,政策性住房面积以核查结果为准,如届时职工有异议,可申请再次核查。

3、本人于2004年11月与丈夫一起购买了社会微利房(地址:XX区XX花园 2 栋503房),后于2010年到市住宅局缴纳相关费用后,转成红本。请问本人的房子性质仍属于政策性住房,本人仍属于政策性住房的权利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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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住建局下发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187号文)界定的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该房产属于此类,属于政策性住房,该问题中的夫妻二人均为政策性住房权利人。

4、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公职人员,均按30年计算缴存住房补贴,但是军转干部如何计算时间,是否将兵龄时间全部扣除?如果这样,很不合理、不公平,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考虑。

答: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工作人员,是按在本市(区)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工作年限缴存,最长工作时限不超过30年(360月),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根据市有关政策,在部队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应发年限的,地方不再缴存住房补贴;未满缴存年限的,经部队出具证明后,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现行办法逐月缴存。

5、请解释填表说明第十项关于军队干部享受部队集资房,如何计算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并附上270号和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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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以便解释相关政策性问题。

答:根据《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2﹞270号)以及《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房改住房补贴缴存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3﹞334号),职工享受部队集资房,部队与个人各占部分产权,按照房屋总面积计算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6、如果未购政策性住房的公职人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表格中“是否享受政策性住房”一项,若勾选“是”是否表示有资格享受政策性住房但尚未购置或分配,若勾选“否”是否表示不具备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资格?

答:勾选“是”,表示已经购买了政策性住房;勾选“否”,表示还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7、如果未购政策性住房的公职人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表格中“是否享受(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一项,若勾选“是”是否表示有资格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但尚未领取,若勾选“否”是否表示不具备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

答:勾选“是”,表示已经享受了人才购房补贴;勾选“否”,表示还未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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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未购政策性住房的公职人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表格中“是否领取过本市房改住房补贴”一项,若勾选“否”是否表示未领取过本市房改住房补贴但依然能享受或未来有资格领取本市房改住房补贴?

答:勾选“否”,只表示未领取过本市房改住房补贴。

9、《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中“现任职务”,如果身份是科员是否勾选“7、其他”?

答:是的。

10、《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中“是否已购政策性住房”和“是否租住政策性住房”,若勾选“否”是否表示尽管当前未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但依然具备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资格?

答:勾选“否”表示未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

11、军转干部的级别是按工资级别还是按实际单位聘用级别?

答:未实行薪级制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级别填写;实行薪级制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薪级填写;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填写。

12、退休人员的纳编时间及其它的职务兑现工资时间和在职岗位兑现工资时间等是否不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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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已退休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退休前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未达标,该类退休人员可只填退休前职务以及在聘职称;另一种是退休前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要详细填写人事履历(包括纳编时间、职务以及聘任职称的起止时间等)。

13、技工的级别如何填写?

答:根据区人事部门解释,技工属于岗位,在房补政策当中按其他人员填写。

14、有人问高级技工享受多少平方?

答:根据区人事部门解释,技工属于岗位,在房补政策当中按照其他人员的面积标准。

15、政策性住房很早就卖掉了,没有房产证等信息,如何填报?

答:按照购买政策性住房房产证信息或按照购房合同填写。查询个人政策性住房信息请到莲花二村深圳市住房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或者惠名大厦一楼深圳市档案馆办理。

16、市内工作经历的职称及聘任时间是否要从初级到高级,分段填写?

答:是。

17、职工租住医院宿舍是否算租住周转房?我院存在单人单间、双人共1间及家庭(2房1厅)等情况,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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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周转房与房补衔接问题市里还未明确,请如实填写租住情况,待市里明确政策之后再处理。

18、退休人员的信息统计是否与在岗的分开,表是否都需要提交电子版材料?

答:退休人员填写①《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租住周转房信息申报表》(表2)和③《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单位在填写《福田区政策性住房情况汇总表》(表3)时,对退休人员应另起一页,在上面写明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退休时职务级别和编制类型等相关信息。

要同时上报①《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租住周转房信息申报表》(表2)、③《福田区政策性住房情况汇总表》(表3)和④《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纸质版送到区住宅发展事务中心,电子版通过内网发送区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19、在工作经历中无法确定职称聘任,可否统一填写初级或其他?博士毕业生未取得中级职称,但工资兑现了中级工资,应该归在哪类?(中级?初级?其他?)

答:按人力资源局意见,工作经历中无法确定职称聘任的,填写“其他”;博士毕业生未取得中级职称,填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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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20、全额拨款职员和差额拨款职员时间可否以人事系统经费形式变动情况为准?

答:以编制部门审核的职员进入新单位的时间为准。

21、福田医院拆迁户如何填写建筑面积?有人反映工作组承诺房补按拆迁前旧房面积计算。

答:根据《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房改住房补贴缴存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3﹞334号)规定,职工政策性住房因旧房拆迁改造,拆迁安置使得现有住房(绿本)面积大于原面积的,现有住房面积中除去以市场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外,均计入职工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因此,请所在单位专办员查验拆迁协议。

22、有的拆迁户原来分房面积较大,搬迁的时候置换的面积小了,这种情况下认定的住房面积应该是哪一个?

答:这种情况属于个案问题,我们将报市主管部门研究。如置换加经济补偿,致使面积小了,应具体看拆迁协议条款。

23、医院宿舍没有房产证的,是否认定为集资房?

答:请所在单位专办员查验购房合同界定,仍不清楚的请向区住建局咨询。

24、入编时间如何界定?以介绍信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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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人事系统入编卡登记入编时间为准。

25、原区卫生防疫站属全额单位还是差额单位?

答:请向卫人局咨询。

26、享受政策性住房时间以哪个为准?(拿钥匙、交钱、办房产证)

答: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27、职工在入职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之前,购买企业优惠的住房,现已出售。进入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后没有享受政策性住房和房屋补贴,现在能否申报住房补贴?

答:根据深圳市住建局下发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187号文)界定的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该问中的具体问题,该房产所有人需向所在单位专办员提验具体相关资料后才能界定,仍不清楚,请向住建局咨询。

28、干部在福田医院的住房拆迁后,领取经济补助,没有置换房子的,没有房产证,如何认定政策性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房改住房补贴缴存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3﹞334号),所提问情况,应具体看拆迁协议条款,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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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专办员查验。

29、职工信息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等需员工本人填写签名的表格,是否需要电子版上报到区?是否只需上报汇总表的电子版?

答:要同时上报①《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租住周转房信息申报表》(表2)、③《福田区政策性住房情况汇总表》(表3)和④《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纸质版送到区住宅发展事务中心,电子版通过内网发送区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30、汇总表中,级别一栏,以前退休事业编制职工并没有管理岗位职级或在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是否可只填普通职工?

答:退休人员填写①《机关事业单位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表1)、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租住周转房信息申报表》(表2)和③《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

单位在填写《福田区政策性住房情况汇总表》(表3)时,对退休人员应另起一页,在上面写明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退休时职务级别和编制类型等相关信息。

本问题中的情况请填写“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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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如果政策性住房是职工配偶方单位分配,但是并未达到配偶最高级别可享受的平方数,配偶去世,房产证已变更为职工一人名下。请问:这种情况职工是否算达标?(有部分是退休员工,因文件注明,退休达标职工本次可不申报填写资料)

答:政策性住房面积按职工配偶各自级别分别确定是否达标,未达标的,职工在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配偶在配偶所在单位申报。

32、本单位有一职工与他前妻均为处级级别,分的政策性住房未达到当时处级可享受的120平米,该政策性住房所有权是职工与其前妻各一人一半。后来,职工与妻子离异,房产上由于所有权各占50%,我单位职工以市场价购回另50%获得全部产权。请问:

①填表时该职工是否仍需填有其他权利人?

答:是,有其它权利人。

②假设该职工当初分得115平米,该职工由于有50%的房产是在离异时按市场价购买的,则是否只能算一半的平米是福利性质,另一半为商品房性质购得,即该员工只享受到57.5平米的政策性住房待遇,在接下来的房补工作中判定为未达标状态?

答:职工当初分得115 m2,夫妻双方符合现在处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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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住房面积110m2的标准,夫妻双方均视为已达标。是否有按市场价购买面积部分,以职工初始申请政策性住房时购房合同和房价审查表为准。

33、大部分员工不清楚按市场价购买面积,房产证、购房合同以及房价审查表并未体现按市场价购买平方米的相关信息。如果问员工,员工(特别是退休的老员工或者是配偶方分政策性住房的职工)答当初是区或者市给分的房子,并不清楚有无按市场价购买的面积,规定说要交多少钱就按多少钱缴费。同时,很多员工并未都同时有这三样资料,只有其中一或两样,我们只能核查到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无法核查按市场价购买面积。

答:政策性住房是否有按市场价购买面积部分,以职工初始申请政策性住房时购房合同和房价审查表为准。

34、如果职员在婚姻期间有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是离异后该政策性住房已经被判给原配偶,职工手头上没有任何关于房子的资料,同时也联系不到原配偶。

①如何核查资料?

答:按照购买政策性住房房产证信息或按照购房合同填写。查询个人政策性住房信息请到莲花二村深圳市住房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或者惠名大厦一楼深圳市档案馆办理。

②如果去区住建局窗口申请复印,窗口人员答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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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填写表格申请,待上级领导讨论后才决定是否可以提供部分资料。资料无法尽快提供,会影响单位核查信息同时延后交表信息。

答:请职工做好申报、单位做好审核工作,应做到信息正确、完整、真实。

35、部分退休员工因身体状况问题,长期躺在病床上或者处于住院状态,家人也长期不在身边,只有保姆照顾,无法前往我单位填写表格。请问:

①此种状况如何收集信息?②如果该职工政策性住房已经卖了,手上并没有任何房产资料,退休员工因身体原因也无法去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复印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单位无法核查相关房屋信息。请问如何处理?

答:房补由职工申报、单位审核,要求做到诚信申报,有根有据,合法合规。具体资料收集建议单位进行人性化操作。

36、由于政策性住房分成本房和微利房等,虽都为政策性住房但购买价格相差较大,该表格并未体现员工购买的是哪种类型的政策性住房。请问:

①是否不管哪种类型的政策性住房,只要享受了并且达到规定平方数就不能享受房补?但是职工反映当初购买价格差一倍,是否应考虑按不同房类进行房补?②如果是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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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房类进行房补,是否接下来的房补工作中会要求详细填写住房类别?

答:根据市里相关规定,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房。我区房补执行市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所有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均按同一标准缴存房补。

37、已去世的职工是否需要填写该表格?

答:根据《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房改住房补贴缴存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3﹞334号)规定,在2011年5月18日后(《市公积金实施方案》实施后)离世的职工,应由法定继承人填写该表格。

38、某干部1991年购买了一套准成本房,购房合同第三条买卖价格:“卖方将上述房产售给买方,核定该房价(不含地价)为人民币36563元,其中56平方米为(重置)准成本价(565.25元/平方米),6.5平方米为(重置)成本价(755.25元/平方米),()平方米为市场价(元/平方米)。”此情况,该员工只享有政策性住房面积如何计算?(华富街道办)

答:除市场价购买以外的面积都视为政策性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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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可查验购房合同和房价审查表。

39、《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中“现任职务”,如果身份是科员是否勾选“7、其他”?

答:是,勾选“7、其他”选项。

40、《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信息申报表》(附件3)中“是否已购政策性住房”和“是否租住政策性住房”,若勾选“否”是否表示尽管当前未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但依然具备购置或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资格?

答:勾选“是”,只表示已经享受政策性住房或租住政策性住房;勾选“否”,只表示还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或租住政策性住房。

41、工勤类高级工三级享受多少面积待遇?

答:根据区人事部门解释,工勤类高级工属于岗位,在房补政策当中按照其他人员的面积标准。

42、之前享受处级待遇,后因各种原因降级为科员,退休后为副科级待遇,应享受多少面积待遇?

答:按照退休后副科级的面积标准待遇。

43、在岗不在编人员是否为本次填报摸底?

答: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深建字[2011]187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含公务员、职员、工勤人员。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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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不在编的人员应先解决编制问题。

44、公务员被刑事拘留的,是否需要填报该?如需要,本人无法签名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深建字[2011]187号文规定),在本方案实施前(2011年5月前)因离职、辞职、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以及调往企业等各类人员,单位不得为其缴存房改住房补贴;在本方案实施后(2011年5月后)离职、辞职、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以及调往企业等各类人员,停发工资的同时停缴房改住房补贴。

45、表2和附件3中的纳编时间,退休人员可否不填?

答:对已退休人员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退休前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未达标,该类退休人员可只填退休前职务以及在聘职称;另一种是退休前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要详细填写人事履历(包括纳编时间、职务以及聘任职称的起止时间等)。

46、表1“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时间”和表3“购买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表1“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时间”和表3“购买时间”都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47、政策性住房已卖掉的,“目前是否为政策性住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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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人”填“是”还是“否”?

答:政策性住房已卖掉的,“目前是否为政策性住房权利人”填“否”。

48、深圳本地居民从原集体经济取得的宅基地是否算享受政策性住房。

答:深圳本地居民从原集体经济取得的宅基地视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

49、某干部(时任科员)1995年购买经济适用房,总面积为95.07平方米,考虑超出标准,总价上浮25.07%。该房子按市场价购买面积如何算?

答:一般在《购房合同》、《房价审查表》内注明了按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如仍不清楚,可向原房屋分配机构查询。

职工应诚信申报,单位认真审核,我办将组织开展政策性住房核查工作。

50、某干部的配偶王某为国企(中国银行)员工(1990年结婚),王某单位于1998年买下一学校的地建房,银行职员和学校教师各分一半的房子,王某夫妻于1998年分得一套面积为104平方米的房子,至今为取得房产证。该干部是否算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答:根据规定,该干部视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此属具体个案,请向原房屋分配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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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某干部1993年分得一套二手房,位置在电子技术学校旁边,现深南路科技广场位置,该房没有房产证、没有合同,且2005年房子已拆除,本人称为拿过相应补偿。该干部是否算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作为工作人员,如何审核其是否已拿到补偿?

答:该干部视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专办员应要求其个人向原产权单位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资料,报单位审核。此属具体个案,请向原房屋分配单位查询。

52、某退休干部在景田南有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是区住建局分的微利房,没有房产证,此问题反映过多次没得到解决,拒绝办房产证的理由是该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办房产证。该干部是否算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华富街道办)答:该干部视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此属具体个案,请向原房屋分配单位查询。

53、某干部配偶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1985-2000年在某街道工作,2000辞职经商,1996年夫妻共同申请分到政策性住房一套,其配偶的面积补差由哪个单位执行?

答:根据187号文,在《市公积金实施方案》实施之日(2011年5月18日)前因离职、辞职、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以及调往企业等各类人员,单位不得为其缴存房改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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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某干部退休时执行提一级待遇退休,如正处级提副局级待遇退休,其面积标准为正处级标准还是副局级标准?

答:以退休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聘用)文件为准,面积标准按照退休时级别(职级、薪级)的面积标准。

55、我院有干警2001年7月考入深圳海关,2004年9月调入我院,在区里的分房或房补政策里面仅有市区两级财政供养和军转干部的表述,而对于国务院隶属机构派驻到地方的人员调入地方的处理意见里面却没有。不知这情况区里怎么考虑的?

答: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深建字[2011]187号)文件规定:“对机关和财政拨款(指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含定项>)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含公务员、职员、工勤人员)中,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缴存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以下简称房改住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工作时限是指在本市(区)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工作时限。”因此,调入人员按以上规定执行。

56、军转干部现任职务兑现工资时间应该怎么算,是从部队任军官职务起算,还是转业到地方后算?

答:转业到地方起算,以市人社局开具介绍信的工资起薪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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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军转干部现居住部队的房子,但房子没有明确归属,也没有任何房产证明,这个怎么算?

答:军转干部是否购买过军队建房及相关住房信息,由其原部队(团级以上)提供证明。另外,根据334号市政府会议纪要:“职工享受部队集资房,部队与个人各占部分产权,领取未达标房补时,按照房屋总面积计算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根据334号文,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关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2年第270号)等有关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应发年限的,地方不再缴存住房补贴;未满缴存年限的,经部队出具证明后,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现行办法逐月缴存。”

58、干警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已出售,因出售时间较长,记不清楚住房面积及相关信息,这个怎么处理?

答:按照购买政策性住房房产证信息或按照购房合同填写。查询个人房产信息请到莲花二村深圳市住房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或者惠民大厦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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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0〕95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简介: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通过对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过的。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范围 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市区2020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住房限制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 3、申请人年收入在31400元(含)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租房居住; 5、在市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市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引进人才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270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

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县委、县政府执政为民、改善民生,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中心本着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的工作原则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规范操作,有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工作 到今年底,共分配公共租赁住房3274套(包括安置灾民和预分配),占20XX年底前建成的3599套公共租赁住房的%,为市级下达3231套任务的%。其中,有购买意愿的44户。全年共收取保证金万元,租金201万元,其中:收取购房款万元。 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组织、代表监督、司法公证”,“公平、公正、公开”,“分类编号、按幢投放、租售分开”的原则,严格规范操作。全年共进行了7次联审,组织了5次公开抽签配租。 (二)依法依规,认真落实、整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事项

《20XX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部分保障性住房闲置,造成公共资源浪费2620套由于基础设施滞后导致截止20XX年底未及时分配闲置2620套。 1、三个佳阳小区2620套已整改1783套(含安置灾民临时居住500套),剩余837套。 2、达丙惠民小区由于户型改造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闲置的9套已整改。 (三)加大投入,全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0XX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40套(翁堵镇16套、鸡飞镇24套),总建筑面2240平方米。目前,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基础浇筑,下拨上级补助资金144万元(其中,翁堵镇58万元;鸡飞镇86万元),完成投资50万元(其中,翁堵镇20万元;鸡飞镇30万元);20XX年公租房(昌宁摩尔农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工近一年后,于今年12月正式复工,拨付项目资金万元;20XX年代建项目已启动回购程序。 (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严格数据审核,按项目进度及时、精确、安全的拨付各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年内共拨付上级补助万元。其中:云南城乡投资有限公司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万元;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万元;卫生系统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32万元;20XX 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万元(教育系统万元,工信局万

DB 64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CS91.040.01 Q04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2012-04-18发布2012-05-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规划与环境 (3) 4.1 规划 (3) 4.2 环境 (3) 5 建筑 (3) 5.1 基本规定 (3) 5.2 套型要求 (4) 5.3 功能要求 (4) 6 设备 (5) 6.1 给水排水 (5) 6.2 采暖 (5) 6.3 燃气 (6) 6.4 电气 (6) 7 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7) 7.1 基本规定 (7) 7.2 建筑节能 (7) 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7) 8 套内装修 (7) 8.1 基本规定 (7) 8.2 装修配置 (7) 8.3 设施配置 (8)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辉、孙晓阳、李金保、崔树瑞、王大钧、赵红、吴剑、邝山鹰。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满足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和抗风雪等要求,做好人性化精细设计。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或技术。 1.5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镇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0-20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64/047-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采暖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DB64/521-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4/T688-2011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 DB64/696-2011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也有利于增加投资、扩大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义重大。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1] 二、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协调发展现状分析 城市住房问题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伴生的问题,产业和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中导致城市房屋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使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房价居高不下。面对高额的房价和居民对住房需求的持续增长,总有一部分居民无力购置自己的住房,这不利于我国目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住房福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政府长期政策的选择。政府作为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近些年,我国商品房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比较滞后,由此造成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发展不协调,与科学发展观对我们的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不够 我国自1998 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推行和住宅分层次供应的运作实践表明,实施结果与住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相对于商品房的建设总量,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各地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给,廉租房的配租数量和配租目标群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经济适用房总量供给不足、建筑标准高档化、目标群体错位、

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

保障性住房承诺告知协议 甲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申请人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承担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进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和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二、乙方已知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管理要求,同意配合甲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工作。 三、甲方巡查中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取消门禁权限等限制乙方进出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措施,有权将乙方违规信息进行公示并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

2、申请家庭人口变化或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时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登记的; 3、拒不开门配合各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入户巡查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仅限于保障性租赁房); 6、违规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拒不修复的; 7、拒不配合毗邻居开展维修工作的; 8、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9、临时居住期满拒不搬出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10、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乙方承诺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如有发生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后果。 五、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非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行为的监管,若临时居住人员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将视同乙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乙方应负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协助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收回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经济适用房和定向安置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出让。 法律要点: 1.“保障性住房”上市出卖的类型及特定条件如何? 本合同范本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再次上市出卖为对象,研究和设计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1)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任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教后取得完全产权。”此外,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也作了特别规定:“(十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 (2)定向安置房交易条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部门规章尚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ffordable housing project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 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 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的是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名词解释

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租住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不拥有该房屋产权,产权归政府所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者拥有有限房屋产权,一般五年之内不得交易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危旧房屋比较集中,困难群众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的居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危旧住宅区。 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建保2009 295号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建保2009 295号 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国办发2011 45 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国办发2011 45 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建住房2007 109号 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建住房2007 109号 开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经破图开槽(地基处理或打设永久桩)。 进度要求:例如,2011年计划建设的项目必须在11月底之前全部开工,到12月底之前,按套数统计主体基本完工的要占到总数的1/3(高层建筑多的地区除外),进入地上施工阶段的也要占到总数的1/3,其他占到总数的1/3也要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基本建成:项目单体工程按照批准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 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建保2012 158号 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国办发2013 1号

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演变及思考

№8竺莴_-_现代城市研究6本期聚焦: 保障性住房 FOCUS:HOUSINGSECURITY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23号文被看成是房改新政的开始。这份文件宣告了住房福利制的终结和住房市场化的开始,同时也提出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住房保障措施。之后政府及公众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住房的市场化上.对保障性住房关注较少。当房价进入全国性的飙升时代,大量低收人家庭甚至部分中等收入家庭也无力承担过高的房价时,中央政府试图通过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但收效甚微。由此,保障性住房政策再度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家的调控重心也逐渐从调控房价再度转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近几年来中央政府不断推进保障性住房的进程,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力度.如今年年初中央出台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其中9千亿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尽管中央政府非常重视,但其政策落实在实践中.成效却不尽人意。首先,表现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问题频出。如石家庄经济适用房因定价过高遭弃购;武汉经济适用房6连号丑闻;南阳套用经济适用房指标开发商品房;廉租房和经适房里住着大量中高收入人群;经济适用房的区位与质量问题,等等。其次,还表现在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度缓慢上。比如.今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截至8月底.完成率仅为23.6%。此外.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住廉租房.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中等收入阶层,即所谓”夹心层”的居住问题也日趋严重。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着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乎国计民生。如何去完善和推进.是目前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期特设这个专题.邀请了几位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从几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了探讨。但保障性住房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逐步推进不仅要加强制度设计,完善政策措施,更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如国家应加大对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激励,通过制度固化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问题或将其建设力度纳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等。总之.它的健全和完善,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希望”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 士俱欢颜”的理想能早日实现。 万方数据

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关于保障性住房 土木工程学院康胜清404000 摘要:安居才能乐业,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眼下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地产市场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及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

以上,创历年之最。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和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住房严重短缺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政府都制定并实施了住房保障制度。比如美国提出“可承受住房”的保障目标,旨在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使“人人拥有居住的机会”。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也将“居者有其房”当作国策,成立了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而英国出台了“标准住房福利”与“优先购买权”政策。 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关乎民生的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从长计议,制定相关法规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德国政府将改善居民房屋短缺问题作为执政的重中之重,1950 年颁布了《第一部住房建设法》。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一些问题 1.保障对象的明确 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并且还申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漏洞。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从近几年的调控来看,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本性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办法。从历史发展看,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短缺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的难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住房短缺阶段,组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公营机构,直接负责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普遍做法 多家机构预计央行年内仍可能加息 中央定调明年经济工作 ?北京拟择机收取交通拥堵费 ?吴晓灵:缓加息多调准备金率 ?唐骏高调复出称学历未造假(图) ?1块翡翠原石=100套城市豪宅 ?组图:揭密内地名媛成长史 ?地产大佬变低调说明一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从近几年的调控来看,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本性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办法。从历史发展看,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短缺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的难题。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住房短缺阶段,组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公营机构,直接负责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普遍做法。 当前,结合我国国情和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作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构建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的平台。在中央政府层面,可以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平台,加快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确保运作的规范及后期的管理服务,在改善住房民生方面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是必要的。目前,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低,整体素质不高,普遍存在“散、小、差”的现象。全国房地产企业多达5.8万多家,国有房地产企业仅占1%。房地产行业不仅缺少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的大型企业,更缺少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有骨干企业。 在中央企业中,房地产资源也存在着分散、规模效应不高的问题。据统计,中央企业现有三级和三级以上的房地产经营主体500多家,资产额约1000亿元人民币。除16家少数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其他大多数企业的房地产不是主营板块,缺少房地产业经验,专业化水平低,规模小。 有些中央企业以多种方式变相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造就许多“地王”,造成大量信贷资金或主业自有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逃避了金融监管。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政策的实施,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快,房价过快增长;另一方面,这种“家家都搞房地产”的情况分散了中央企业的资源,妨碍了其主业经营和发展,影响了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加强,不利于出资人在房地产资源方面的合理配臵,更难以集中体现和有效扩大中央企业在住房民生方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中央企业重组力度。如何发挥中央房地产企业的骨干和带动作用,尽快构造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作平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国有经济布局和中央企业重组的着力点和关键点。 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是可行的。一是中央企业有数千亿元可剥离的房地产资产,足够整合形成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二是中央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主辅分离、突出主业,推行专业化经营是主导方向,此时进行资源整合成本低、效率高,恰逢其时;三是政策支持力度大,可选择的整合模式多,例如通过股份制方式,整合分散的央企房地产资产;四是实施主体单一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是唯一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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