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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

1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

1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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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

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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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

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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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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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1

2

3

4、10%

5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

2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应另设药物流产观察室,内有观察床;技术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有药物流产服务项目。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1

2

3、手术间面积15-20

4、手术间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毛玻璃窗户,有纱窗和纱门,弹簧活动门,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室内有冲刷条件;

5、手术间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工作人员和受术者通道分开;必要时有取暖、降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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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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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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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

2、至少1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一)手术室要求同输卵(精)管绝育术手术室要求,并备皮埋

1、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

2、至少1名持有效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县(区)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一)手术室要求基本同输卵(精)管结扎术手术室要求;另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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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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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服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职称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或妇产科专业的

2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

1

2、出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抢救常规置于明显处,方便查阅;

3

应在具有下述条件的县(区)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1、具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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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开展输精管吻合术,需具备显微镜和精液分析常规检验的器材。

1、至少有2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妇产科和/或外科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相应的手术项目;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取得《合格证》的麻醉师一名,持有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输卵(精)管吻合术并发症治疗常规及随访、登记管理制度;

3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 1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 1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 4 5 6 7 8 9 10 11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 13、B 14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

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 1 2 3 4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 6 7 8 1 2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1 2 3 4、10% 5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 2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3?25号 委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臵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0月15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臵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臵,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臵。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臵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臵事项进行审批,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事项的批复,以及各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处臵备案文件,是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各单位资产配臵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拟处臵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臵。 第二章处臵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的范围包括:闲臵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臵的其他资产。按照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臵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臵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拟无偿调拨(划转)至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臵,一次性处臵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一次性处臵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臵事项,由国家卫生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女子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组织参加“根在基层”2017年青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组织参加“根在基层”2017年青年干部调研实践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机党发[2017]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组织参加“根在基层”2017年青年干部调研实践活动 的通知 (国卫机党发〔2017〕74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党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委: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今年继续开展以“中央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调研”为主题的“根在基层”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干部调研实践活动。现就组织委直属机关青年自愿报名参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围绕公立医院改革、医联体建设、健

康扶贫、健康促进等我委重点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实践,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二、调研领域 今年,我委共组派5个调研团(见附件1),每个调研团由1个相关司局牵头负责组团,由直属机关团委集中出团。中央国家机关其他部门组派的调研团需要我委青年干部参与的,结合实际情况临时进行推荐报名。 三、活动组织 (一)活动报名。原则上每单位报名不超过3人,国家中医药局、医科院、疾控中心、北京医院、中日医院团组织报名可不超过5人,优先考虑没有参加过“根在基层”活动的同志。每人可报3个志愿,以第一志愿为主由直属机关团委负责汇总调配。相关调研团可按照政策相近、职能相关的原则,适当邀请中央国家机关其他部门青年干部参与。(二)活动培训。我委调研团成员的培训由机关党委领导进行动员部署,邀请有关专家结合调研课题进行讲解,由参加过调研实践活动的同志交流心得体会。 (三)活动出团。直属机关团委负责与我委调研点沟通协调。调研团团长负责根据调研专题内容制定合理的调研实施方案,明确调研内容、进度安排、调研形式和资料分析方法,联系确认调研团员,完成组队,总体负责调研期间各项事宜。调研团团员要提前熟悉相关政策,做好“书本调研”、“网络调研”、“文件调研”等文献研究,组织开展内部讨论,拟定调研问卷。调研团团长可自荐或由直属机关团委确定。 (四)活动成果。每个调研团完成1篇政策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每位调研团员撰写1篇个人心得体会,拍摄剪辑照片、视频等。调研团团长负责成果收集,在调研结束10天内报直属机关团委。 (五)活动纪律。调研团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严禁接受地方宴请和礼品,严禁借调研游山玩水,团员要服从指挥和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脱团或外出,尊重地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年表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年表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说:“我看人类对自己最不会管理,对于工厂的生产,生产布匹,生产桌椅板凳,生产钢铁,他都有计划,对于生产人类自己就是没有计划,就是无政府主义。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有时候使他能够增加一点,有时候停顿一下。提议设一个委员会,节育委员会”。 1957年7月5日,《人民日报》刊登马寅初于1957年6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书面发言,首先提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人口控制(非计划生育)。但当时人口控制并未真正实行,中国家庭生育未受政府影响。 1957年10月9日,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认为:“计划生育,也来个十年计划。少数民族地区不要去推广,人少的地方也不要去推广。就是在人口多的地方,也要进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达到普遍计划生育。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的生育。” 1962年,面对补偿性人口生育高峰,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国总人口接近7亿。经国务院批准,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时任国务院秘书长周鑫荣兼任该委员会的主任。经历了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经济困难和人口低谷时期过去后,中国政府更加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并提出了降低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的目标。 1970年,全国总人口超过8亿。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首次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1973年7月,面对人口过快增长的严重压力以及“文革”中政府机构大多处于瘫痪状态的客观形势,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华国锋、吴桂贤、陈慕华曾先后兼任该领导小组的组长。而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机构,依然由卫生部代管。 1975年,毛泽东在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批示:人口非控制不行。国家制定了“晚、稀、少”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生育政策。由于措施有力,这段时间的计划生育取得了明显成效,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3月30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理论务虚会发表讲话,他指出“要使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至少有两个重要特点是必须看到的:一个是底子薄……第二条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人口有九亿多,其中百分之八十是农民。人多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 0 1 7 〕2 4 号 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24 号 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 年5 月1 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11 月9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T300.1-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 2017-11-09 2018-05-01 2 GBZ/T300.2-2017

GBZ/T300.3-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 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4-2017

GBZ/T300.5-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 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6-2017

GBZ/T300.7-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 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8-2017

GBZ/T300.9-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 2017-11-09 2018-05-01 10 GBZ/T300.10-2017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

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6]14号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6〕14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3-2016《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代替GBZ13-2002); GBZ39-2016《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39-2002); GBZ44-2016《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代替GBZ44-2002);

GBZ47-2016《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代替GBZ47-2002); GBZ56-2016《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代替GBZ56-2002); GBZ278-2016《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GBZ13-2002,GBZ39-2002,GBZ44-2002,GBZ47-2002,GBZ 56-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13-2016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GBZ13-2002 2016-08-23 2017-02-01

2 GBZ39-2016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GBZ39-2002 2016-08-23 2017-02-01 3 GBZ44-2016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 GBZ44-2002 2016-08-23 2017-02-01

4 GBZ47-2016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GBZ47-2002 2016-08-23 2017-02-01 5 GBZ56-2016 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GBZ56-2002 2016-08-23 2017-02-01 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介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介绍:国家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动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增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促动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动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相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展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动计划,提升人口素质,协同相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要求持续改善护理服务态度,杜绝态度不热情、解释没耐心、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通知还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通知要求对患者实施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注重用药、检查、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疾病相关知识等指导,并能体现专科特色。 另据卫计委官网,公布了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患者入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新入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病房接到入院患者通知后,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接待入院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认真耐心。要尽快通知负责医师和责任护士等,妥善合理安排患者,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三)责任护士要向患者主动自我介绍,并认真核查新入院患者的住院信息,做好入院介绍。包括:病房环境、设施,责任医师及护士,作息时间、膳食服务、探视陪伴、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同时,了解患者住院期间的需求,积极解答患者疑问,并给予帮助。

(四)责任护士负责测量新入院患者的生命体征,对新入院患者进行入院护理评估,并及时记录。评估内容包括患者生命体征、意识状态、自理能力、皮肤、饮食、睡眠、清洁情况、潜在护理风险及心理、社会状况等。 (五)要根据评估情况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清洁、照护和心理支持等护理措施。同时,及时与医师沟通患者有关情况。 (六)要遵照医嘱有计划地及时完成入院患者的标本采集工作,帮助患者预约检查,并协助医师为入院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性措施。 (七)新生儿、急危重症及特殊患者的入院护理服务在遵循上述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二、医院患者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出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应当根据出院医嘱,提前通知患者及家属,并详细指导其做好出院准备工作,告知出院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要结合出院患者的健康情况和个体化需求,做好出院指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饮食、用药指导,运动和康复锻炼,复诊时间及流程,居家自我护理及注意事项等,必要时提供书面健康教育材料。 (四)要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患者安全离院。 (五)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提供随访服务。 (六)完成出院患者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 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

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 “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健康和人员培训等八项任务。 “十一五”期间,为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实施了《“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力改善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条件,技术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五”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再上水平的重要阶段。经过长期不懈

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增速逐步趋缓。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长期面临较大人口压力的总体形势没有改变,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要求没有改变。未来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我国总人口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育龄妇女数量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仍将保持庞大规模,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客观上要求增加服务供给。二是服务任务更加繁重。服务内容由基本四项服务向出生缺陷预防、信息咨询、育龄妇女随访及生殖健康普查等综合服务发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全面开展,都将进一步增加工作量。三是服务要求明显提高。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筑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础。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农村基层尚有部分县级服务站未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要求,其中85%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难度较大;二是县级服务机构现有设备老化和不足并存,调查显示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所需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酶标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缺口都在50%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82]国计生委字第207号 【发布部门】a04b0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2.12.06 【实施日期】198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文化部、广播电视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 的通知 ((82)国计生委字第207号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六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文化部、广播电视部、全国总工会、共青 团中央、全国妇联发) 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十二大有关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有效地把明年人口增长的势头控制下来,为开创计划生育战线的新局面迈出扎实的一步,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明年元旦到春节期间,以农村为重点,在全国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

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到本世纪末,必须力争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截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我国大陆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的总人口数已达十亿零八百万。这就是说,要实现十二大确定的控制人口的目标,在今后十八年内,全国每年净增人口数必须控制在一千零三十七万,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不能超过千分之九点五,而现在我国又正值生育高峰,这将是一个十分艰巨而又必须努力完成的任务。所以,计划生育工作千万不能放松,特别是前十年,尤其是近三年。这是关系到我国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事。各级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文化卫生、工、青、妇等部门一定要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宣传月的活动。 宣传月要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以宣传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中心内容,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具体要求是,通过十二大报告有关内容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提高对实行计划生育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真正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两种责任制”一起建立;使党团员和干部真正做到“三带头”,即带头宣传,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破除封建思想;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的每一对育龄夫妇都知道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以及“普遍提倡和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的政策,懂得避孕、优生等知识,自觉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落实节育措施;发现和培养计划生育的新老积极分子,建立一支计划生育的骨干队伍和宣传网点,建立必要的经常性工作制度。 宣传月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今年年底前做好准备。主要是制订开展宣传月的行动计划,层层培训干部,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队伍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队,准备宣传品。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要做好对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培训,这是能否搞好这次以农村为重点的宣传月活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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