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的生效时机的研究_李翠

关于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的生效时机的研究_李翠

关于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的生效时机的研究_李翠
关于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的生效时机的研究_李翠

关于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享有

优先权的生效时机的研究

李翠,张文龄,李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081)

[摘要]本文是针对当在先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时,在先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对在后申请的影响,以及如何消除优先权审查过程的随机因素对优先权结论的影响,从而提出生效时机的概念,给审查工作和申请人提供指导性的意见。

[关键词]本国优先权;是否享有;生效时机;公开日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1-0206-03

1问题的提出

审查案例:在后申请C1与C2均要求了在先申请B 的本国优先权,B要求了A的优先权,随后B要求撤回了对A优先权。则审查在后申请C1与C2对B是否享有优先权时,由于审查在后申请C1与C2的时间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可见,为避免一些随机因素对审查结论的影响,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参考标准来对在先申请是否“享有”过优先权进行判断。

2相关法条

2.1专利法实施细则[1]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2专利审查指南[2]

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是否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情形分析

在本国优先权审查中,专利审查指南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状况作出了规定:在先申请如已享有优先权,则在后申请将不能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要求了本国优先权的前提下是怎样对在后申请产生影响的呢?下面将针对在先申请是否已享有优先权不同的情形以及对后续申请的影响分别加以分析。

3.1在先申请要求了本国优先权且享有本国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的规定,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则在后申请将不能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后申请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但是如果在先申请的部分技术方案未享有优先权,则在后申请可以以在先申请的这部分技术方案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2在先申请要求了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要求了本国优先权但优先权结论不成立的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审查,在先申请优先权结论不成立,在先申请发出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另一种是申请人提出撤回优先权的请求,在先申请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的规定,在先申请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3.3在先申请要求了本国优先权但优先权状态不明确

在先申请要求了本国优先权,且满足优先权成立的条件,但因为一些其他原因无法被公布,如案件被主动撤回,或因为其他问题被视为撤回或驳回,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先申请已经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则不得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但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权被终止且在先申请未曾公开,申请人实际并未享有优先权,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原则,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的规定,在先申请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

上述三种情形分别从在先申请的角度出发,列出了在先申请在不同法律状态下对在后申请的影响。实际审查过程中,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在后申请的审查时间不同也会对优先权产生不同的结论。以下将从在后申请的不同的审查时间点分析对优先权的影响,从而得出优先权的生效时机。

4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的生效时机的推定

在发明专利审查中,优先权的审查要经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经初步审查合格予以公布的优先权才能作为实质审查检索的基础。因此,优先权是否成立对后续的实审程序中检索一步至关重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市场2013年第41期(总第756期)

理论研讨

2013.11

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因此可以考虑将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一个审查时间点。

此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客观唯一确定的,这个审查时间点对应的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也是确定的,可以很容易利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判定在先申请是否要求过本国优先权。但是如果这个审查时间点后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发生了改变,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状态由享有变为未享有,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的规定,在后申请也可以要求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由此可见,将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审查时间点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即将申请日后在先申请未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情形排除在外,削减了申请人的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将审查时间点向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后推移。

如果以在后申请的审查时间去判定是否享有本国优先权,则涵盖了申请日后在先申请要求过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的情形,但是,在后申请的审查时间是一个随机的动态的过程,不同的审查时间加上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的动态变化,导致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结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为消除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对本国优先权审查的影响,必须要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加入客观的确定性的因素,从优先权审查的不同阶段考虑,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是个不错的选择,优先权经初步审查公开既是申请人对公众主张自己的权益,又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为新颖性审查提供了保障。在公开之前,申请人并未实际享有优先权,而且优先权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在先申请的公开中对优先权情况的披露具有客观确定性,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判定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以下将通过对典型案例比较分析,进一步印证在判定在先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公开日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实际指导作用。

当今专利法[3]等相关法条中并没有对撤回优先权的时机做出规定,也就是说,申请人有权利在授权前任何阶段提出主动撤回优先权声明。如果其声明成立,其结果均为在先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如果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已撤回,或者被视为未要求且未恢复的,均视为在先申请未享有优先权[4]。简而言之,如果在先申请优先权撤回的日期较早,那么审查员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审查时结论会比较明确。

如果在先申请提出撤回优先权的时机发生在在后申请提出申请之后,情况则比较特殊。如下图所示

时机图

在先申请3月1日还享有优先权中。在后申请于4月1日提出并确定为申请日,之后在先申请5月1日提出对优先权的撤回并于当日生效。那么,对于在后申请而言,可能由于其审查时间点不同对在后申请产生不同结论。

如果在后申请的审查员审查时间较早,例如上图在申请日(4月1日)当天就进行审查(审查日1),此时在先申请还未撤回,审查员看到的状态是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中,那么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结论应为不成立。但如果在后申请的审查员审查时间较晚,例如在6月1日才进行审查(审查日2),此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已经撤回并生效了,在先申请处于未享有优先权状态,那么在后申请就可以要求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现在引入在先申请的公开日,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是确定的,公开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状态是唯一确定的,在后申请只需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判断在先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即可,从而避免了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动态变化给在后申请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可见,由于审查员的审查日期不同,可能看到的在先申请是不同的优先权状态,也就导致了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审查出现不同的结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假设案例:

在后申请C1(申请日2011年6月16日)与C2(申请日2011年1月28日)均要求了在先申请B的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B又要求了A的优先权并已生效,此时B 处于享有优先权状态。在先申请B于2011年8月2日提出了对A撤回优先权声明,其审查员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了撤回优先权手续合格的决定,B对A撤回优先权生效,B于2011年12月21日公告未披露优先权事项。

在后申请C1的审查员于2011年11月2日对C1的优先权进行审查,此时B已处于不享有优先权的状态。C1优先权成立,之后,审查员于2011年11月8日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

而与此相对,由于在后申请C2申请日较早,其审查员早在2011年3月21日就对C2进行了审查,时间比C1的审查日早7个半月,此时B对A的优先权尚未撤回,B 处于享有优先权中的状态。于是,审查员以“B已享有优先权,不得作为在先申请”为理由审查C2优先权不成立,并于2011年4月7日发出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对于在先申请B而言,B属于要求过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的情形,其在后申请C1和C2均可以要求B 作为优先权的基础,但在后申请C1和C2就B是否享有本国优先权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悖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的规定。因此,加入一个明确的时间点———以在先申请的公开日作为本国优先权审查中判断在先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的时机,是合理可行的。

5结论

在先申请要求过优先权,其最终的审查结论却不一定

李翠,等:关于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的生效时机的研究理论研讨

2013.

11

享有优先权,审查结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后申请的生效时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出于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应

尽量消除随机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本国优先权审查中,当在先申请要求过本国优先权,在判断在先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时,引入在先申请的公开日作为优先权审查的生效时机,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审查,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以在先申请的公开日作为本国优先权审查中判断在先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的时机,此种做法涵盖了各种案情,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在后申请的审查时间则受到了在先申请的公开时间的制约,延长了在后申请的审查时间,不利于在后申请尽早的公布和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如何公平公正又兼顾效率,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版面问题,第二作者对本文的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EB/OL].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 fljxzfg/201001/t20100122_488461.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尹新天.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5]赵珂.试论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6]高凤鸣.关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J].世界发明,2002(9).

中国市场2013年第41期(总第756期)

理论研讨

2013.11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关键词:国内优先权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 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但由于递交失误,导致申请的类型是新型专利。按照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件A肯定是被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 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发明专利。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已经被人公开,但是还是具备新颖性。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

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日及其法律效力(专利知识讲座8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日及其法律效力 尽管专利法中并没有将优先权日划分为程序意义上的优先权日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日,但笔者认为从学术上作这样的划分更便于人们对优先权制度的理解。那么,什么是程序意义上的优先权日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程序上的优先权日即计算期限的优先权日。当在后申请享有多项优先权日,在程序上也只有一个优先权日,即最早的优先权日。如申请人1月1日在日本提出A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3月1日在日本提出B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6月1日在日本提出C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假定这三个技术方案具有单一性,其10月1日向中国提出包含A、B、C三个技术方案的合案申请。此时,在中国的申请就享有多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享有在先多个优先权日。但根据细则第32条的规定,在计算期限问题上,只能以最早的1月1日为准,即在计算18个月公布的期限时,是以1月1日为准。在计算3年提出实审的期限时,也是以1月1日为准。此时,1月1日就是该在后申请的程序上的优先权日。那么,什么是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日呢?如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4.1.4节规定,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该优先权日即是实体上的优先权日,实体上的优先权日是判断新颖性时划分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如上例,中国专利局在审查A技术方案时,是以1月1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在审查B技术方案时,是以3月1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在审查C技术方案时,是以6月1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即当在后申请是多项优先权时,程序上的优先权日只能有一个,但实体上的优先权日可以有多个。当然,如果在后申请只要求在先申请一项优先权,则该优先权日既是程序意义上的优先权日,也是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日。 那么,优先权或优先权日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既然优先权日可以分为程序上的优先权日和实体上的优先权日,那么其法律效力也可以分开来说。程序上优先权日的法律效力只有一个:产生计算期限的时间起算点的法律效力,如计算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是从优先权日起三年。而实体上优先权日的法律效力则有两个,第一个法律效力是:确定现有技术时间点的法律效力。即在判断要求优先权的在后技术方案的专利性时,是以其对应的优先权日来确定其现有技术的时间点。该法律效力意味着,在优先权日以后自己的公开,如对外公开产品技术说明书、公开销售申请专利的产品等,均不破坏自己申请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同时也意味着别人在优先权日以后的公开,如公开自己完成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也不破坏申请专利技术的专利性。但有一种情况的公开例外,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

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 大陆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填写说明 1.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填写其在大陆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6.“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大陆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大陆的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7.“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8.“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1.“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2.“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13.“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4.“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应当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5.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 16.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5479047.html,)。

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专利知识讲座7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如上讲所述,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最基本的逻辑要求,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在先申请所公开。但如果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仅仅一部分技术方案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即称为部分优先权。如图所示:如某公司于1月1日在日本提出产品A的发明专利申请,但并未提出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发明。该公司在6月1日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包含该产品A,同时还包含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B。这时,在中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两项技术方案中,只有产品A可以享有日本1月1日的优先权,而方法B则不能享有日本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判断在后申请两项技术方案的专利性时、在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时。A技术方案是以1月1日为准,B技术方案是以6月1日为准,这就是部分优先权。当然,如果1月1日提出的在先申请包含产品A和方法B、而6月1日提出的在后申请除包含产品A、方法B以外,还包含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设备C。此时在后申请中虽然是A和B技术方案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基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只是一件,该A和B技术方案享有同一个优先权日。因此,仍应当认为是部分优先权。 所谓多项优先权,在逻辑关系上与部分优先权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在后申请中多项技术方案要求在先不同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无论是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如某公司1月1日在日本提出产品A的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又在日本提出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专利申请。后于6月1日向中国提出合案申请,即产品A和方法B,这种情况就属于多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产品A享有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在后方法B享有在先申请B的优先权。在判断在后申请两项技术方案的专利性时,A是以1月1日为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而B是以3月1日为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因此,当是多项优先权时,也意味着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总是各有不同的优先权日。如图:

著作权及专利商标优先权

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者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机械表演)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不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优先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专利优先权 1、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的保护始于申请日。(邮寄时,商标以收到为申请日) 2、优先权日 A、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B、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仅此)商标优先权(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改标志是新注册) 1、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申请的,依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日起可受保护)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

一休知识产权: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5479047.html,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 涉外专利,既然是涉外,通俗的说法就是向外国申请专利。那对于想要获得优先权的涉外专利都有哪些原则呢?期限都是多少?一休小编为大家介绍先关内容。 一、涉外专利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一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任何后提出申请,不得因另一人在该期限内的任何行为而无效,特别是由于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使用等。这种行为不能形成第三人的权利或者个人的权利。但是,第三方在最初申请日前作为优先权基础取得的权利应根据公约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 二、专利优先权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一申请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未提交公众审查,未留下待定权利,也未成为该请求优先权的依据的,后一申请视为第一申请。提交日期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期间,前一申请不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 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在一个国家按照优先权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限应当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个国家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也可以在一个国家申请实用新型,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要求与技巧.doc

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要求与技巧- 1.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内应享有优先权。 另外,依照该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或依照该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都应当认为产生优先权。这里所说的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的申请日的任何申请,而不论该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不论其是否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 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该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使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商标的使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该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理解上述的优先权实质。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

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而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然以其提交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由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享有优先权,就能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改进,并有时间考虑自己还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的合作方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当然获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这些事项应记载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同时,各国家还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后,不应再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而不需缴纳费用。各国家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与此相对应,我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涉及优先权的法条: 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 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

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如何使用

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如何使用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一、优先权可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专利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二、如何申请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专利知识讲座7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 巴黎公约第四条对产生优先权的正规申请给出了定义:“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该条定义给出了这样的信息:1、只要获得了专利申请日的申请就是正规申请,而无论是否获得了专利申请号;2、只要取得了申请日,该申请后来是由当事人自己放弃了,还是由专利局驳回了,即无论以后“是死是活“,均不影响该申请作为以后在外国提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巴黎公约如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专利独立性原则所决定,基于每个国家的专利制度是独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亦不相同,为了取得在后一个国家的优先权,有时需要在本国先提出申请,尽管该主题本国可能并不保护。如美国对部分植物新品种采取专利形式进行保护,而中国是单独立法进行保护。但为了在美国获得优先权,中国申请人时常需要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植物新品种的专利申请,显然该植物新品种专利申请不可能在中国获得专利。申请人明知不会获得专利,也不会缴纳申请费。但基于提出该申请后,中国专利局会受理该申请,并给出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这样,中国申请人获得了中国在先申请的正规申请,尽管该中国申请以后会因为申请人未缴纳申请费而视为撤回,但并不影响该中国申请作为向美国提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问题是本国优先权是否也遵守这一规则,基于本国优先权并不受巴黎公约的规制,是由各国自行参照外国优先权制度而制订的制度。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仅对几种情况规定了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如在先申请已经授权。但并未明确规定在先申请如果已经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甚至驳回后,是否仍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在实践中,我国是参照外国优先权来操作的。即在视为撤回时,仍可以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但在有些国家,如日本,不仅规定了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而且还规定了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也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注)。比较起来,日本的规定更多的考虑节约审查成本。但在实践中,我国时常发生由于申请人没有缴足或缴纳申请费,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利用本国优先权在12个月内“恢复”的情况,只是多缴一笔优先权费。因此,我国的规定亦适合我国国情。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只有第一次申请可以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那么,怎样理解巴黎公约所述的第一次申请呢?应当这样认为,巴黎公约所述的第一次申请,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的第一次申请。如在中国1月1日提出一件申请,在6月1日在中国又就相同主题提出第二件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只有1月1日的申请可以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原因是1月1日的申请有可能在6月1日前公开,或者1月1日的申请已经作为在后申请优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专利知识讲座13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37、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一、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即分案申请授权后,计算其专利权的期限时,不是从分案申请提交日开始计算20年或者10年,而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同时,也意味着,在审查员判断分案申请的专利性时,不是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而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这是因为分案申请虽然是一件独立的申请,但是和原申请还存在“同根”的联系。就象一根甘蔗从上头劈成两半,但“根”还连着一样。分案申请的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方便,使其不符合单一性的技术方案有一个机会作为一件新的申请提出,并获得保护。或者,说明书中尚有未写入权利要求,而又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分案获得另一项专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因此,分出的新的申请,仍然应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日)。这样设计是合理的,即申请人提出的原申请中有若干个技术方案,均是其自己发明。如果分出来,自然在判断专利性的时间点上,应当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如果反过来,我们不是这样设计分案申请,假如以分案提交日为判断分案申请专利性的时间点。那么,大多会基于原申请已经公开,或者原申请可能的公开,会构成分案申请的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分案申请就活不成了,分案制度的宗旨就不能实现了。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是分案申请的一个特点和逻辑的必然。那么,有人会说问,如果申请人不要求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是否允许呢?细则第43条说的是“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和“可以保留优先权日”,既然是“可以”,就给了申请人以选择的权利,是否可以选择不保留原申请日呢?回答是当然允许,但如果不保留原申请日,那就是一件完全新的申请,而不是分案申请了,且大多会造成该分案申请活不成。有人可能还会问,如果申请人仅要求享有原申请日,不要求享有原优先权日,怎么办?其实这不是要求不要求的问题,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不是“要求”产生的。在后的分案申请和原申请的关系,不能等同于两件普通申请之间的关系。如果是两件普通的先后申请,存在是否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问题,且要遵守12个月或6个月的期限。分案申请是“当然”享有原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并且不受优先权期限的限制。看我们的审查指南,对分案申请的审查并不存在是否超过优先权期限的审查问题,即超过优先权期限的分案申请,也当然享有原申请的

专利-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是一项致富的必备物品,一个企业的专利代表着创新,创新更是经济发展的必须的东西。随着很多盗版产品的出现,使得市场变得紊乱。并且损害了专利方的财产。小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制度: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这些权利包括:非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如他人要使用某项专利,就要取得专利占有人许可并付给一定报酬,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他人侵犯,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的条件是:①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机构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②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③实用性。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各国对享有专利权的期限都作了规定,一般是10~20年,专利权期满以后,专利就归社会所有和使用。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有利于引进国外

的先进技术。 申请原则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 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各国专利申请号、优先权号编号形式

Last update: Oct 2006KC NUMBER CC Country DOCDB DOCDB FORMAT VIENNA FORMAT Comments 31-12-1999 01-01-2000 31-12-1999 01-01-2000 AM Armenia A yynnn ccyynnnn ccyy ccyynnn ccyy ccyynnnn U yynnn ccyynnnn ccyy ccyynnn ccyy ccyynnnn AP Aripo A yynnnnn ccyynnnnn ccyy ccyynnnnn ccyy ccyynnnnn U ccyynnnnnn ccyy ccyynnnnnn started from 2002 AR Argentina A nnnnnnyy ccyy nnnnnn < 25-09-1996A lyynnnnnnn lyynnnnnnn ccyyl nnnnnnn ccyyl nnnnnnn from 25-09-1996C not yet known not yet known not yet known not yet known from 25-09-1996U lyynnnnnnn lyynnnnnnn ccyyl nnnnnnn ccyyl nnnnnnn from 25-09-1996 APPLICATION AND PRIORITY NUMBER FORMATS

Last update: Oct 2006 KC NUMBER CC Country DOCDB DOCDB FORMAT VIENNA FORMAT Comments 31-12-199901-01-200031-12-199901-01-2000 APPLICATION AND PRIORITY NUMBER FORMATS AT Austria A nnnnnyy nnnnnccyy ccyy nnnnn ccyy nnnnnn U nnnnnyy nnnnnyy ccyy nnnnn ccyy nnnnn T yynnnnnn yynnnnnn ccyy yynnnnnn ccyy yynnnnnn AU Australia A llnnnnyy llnnnnyy ccyy nnnn ccyy nnnn ll = Prov. Code A nnnnnyy nnnnnyy ccyy nnnnn ccyy nnnnn from 1970 A ccyy1nnnnn ccyy ccyynnnnnn from 24-5-2001 A ccyynnnnnn ccyy ccyynnnnnn from 05-7-2002 BA Bosnia Herzegovina A yynnnn yynnnn ccyy ccyynnnn ccyy ccyynnnn U yynnnn yynnnn ccyy ccyynnnn ccyy ccyynnnn BE Belgium A nnnnnnn ccyy nnnnnnn< 1987 A yynnnnn ccyynnnnn ccyy ccyynnnnn ccyy ccyynnnnn from 1987 T yynnnnnn yynnnnnn ccyy yynnnnnn ccyy yynnnnnn BG Bulgaria A nnnnnnyy nnnnnnyy ccyy nnnnnn ccyy nnnnnn U nnnnnnyy nnnnnnyy ccyy nnnnnn ccyy nnnnnn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外国优先权 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

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是申请人的一种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依法进行撤回。但是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优先权的撤回就需要依法进行,那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相关知识: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专利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的基本分类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5479047.html,/ 哦!

专利优先权中的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权利使用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

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