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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

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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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第8期

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法客提示: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

不承担责任。相应地,法律规定和规则还是比较清晰的。以下是公报案例全文。案例虽是猴子伤人,其理相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老虎咬人案,动物园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园也并不那么无辜)

法官说法:??老虎咬人案中动物园的管理责任问题(兼及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责任边界)

法官说:动物园与游客签订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不能苛求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与律师商榷)

动物园责任再讨论:??老虎袭人事件中游客的过错与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归属存在根本不同

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

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以下是公报案例全文。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谢叶阳,男,5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幸福洲行政村,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径镇民主村。法定代理人:谢玉平,原告谢叶阳之父,男,37岁,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许实梅,原告谢叶阳之母,女,37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动物园,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园园长。

原告谢叶阳因与被告上海动物园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谢玉平、许实梅诉称:2011年4月10日15时左右,原告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行至猴子展区,原告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出事前和出事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后原告及其父母自行报警,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故被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下同)4058.09元、交通费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代理

费8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4058.09元、交通费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伤残赔偿金63676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1500元、假肢费2300元、18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元、18岁之后20年假肢费11500元、假肢维修费3910元、司法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上海动物园辩称:对原告谢叶阳受伤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但认为:一、被告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已设立了完善的游客游园安全规则。1.防护措施到位。伤人猴子被关在铁质网状笼舍内,起到了第一层保护作用;笼舍外有高1.20米左右、隔离区域达1.50米的金属栏杆(笼舍距离栏杆宽度),这既是第二层保护,使游客无法近距离靠近动物,也是一种警示,让游客知道不能靠近笼舍。

2.已尽到警示告知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就张贴告示要求家长监管好孩子,不得嬉弄、喂养动物、不得跨越栏杆等图文并茂的安全警示牌;3.被告工作人员已尽到巡视义务。事发日,有工作人员上班,并在动物园正常巡视,事发时虽未在原告受伤地,但由于原告受伤是瞬间发生,而动物园区域较大,被告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在旁守候阻止,这主要靠游客的文明游园来避免危险的发生,加之流动的执勤人员、

书面告知牌等来补充劝阻不文明行为,让被告在每个景点全天候配以固定监督岗位显已超过合理安全限度。4.防护栏间隙的问题。防护栏本身起到一种警示、劝阻的作用,并不是让儿童钻入的,被告已安装了密集的铁质笼舍,儿童不能钻入已起到了安全保护作用。

二、本次原告受伤原因系原告不遵守游园守则、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应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原告受伤直接原因是原告用手喂食笼舍内的猴子导致咬伤、间接原因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先未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也未及时阻止原告的行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严重失职。综上意见,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谢叶阳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原告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原告至上海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原告当日住院,于2011

年4月13日出院。出院后,原告至其家附近的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治,原告用去医疗费4058.09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32.50元)。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至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对其右手中指安装假肢,花费2300元,并经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专家会诊,确认原告在18岁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额的5%。假肢的赔偿期限建议从第一次安装之日算至原告成年之后第二十年。

经原告谢叶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故致右手部损伤,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

审理期间,法院对事发笼舍进行勘查:笼舍是铁制网状,在笼舍2米处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距笼舍外1.50米处建有高1.12米的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栏杆间距15厘米左右。经现场试验,原告谢叶阳及10周岁以下(偏瘦小)儿童可以通过栏杆间隙钻入。

上述事实,有病史资料、交通费发票、户籍资料、上海市公

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鉴定意见书、法院于2012年1月5日向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原告谢叶阳法定代理人、被告上海动物园的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二、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三、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的问题。被告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量:1.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原告谢叶阳认为上述警示牌事发时没有,位置不合理,但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游览动物是从远至近,挂于2米处的位置,适合游客从远处明显观察到,且被告配置了儿童较易识别的图文警示,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2.管

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已尽到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被告提供的值班表、饲养员值班表等皆反映了事发当日,被告员工正常上班、巡视。对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以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事发于瞬间,显不能苛求被告员工在事发时在场,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员在巡视方面尽到了其职责。3.动物园灵长馆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对于动物园来说,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患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从而造成他人损害。被告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动物园是一所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二、关于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上海动物园的责任的问题。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原

告违反《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以及《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不得嬉弄……各种动物……”等有关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受伤,原告有过错。原告事发时仅4周岁,其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之一就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进行监护,防止其受到侵害。在监护人监护之下,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自己的行为损害或者他人的行为侵害,就是监护人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本案中,原告事发时仅4周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喂食猴子等危险情况没有认知能力和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原告法定代理人带原告到动物园游玩并无不当,然,在被告已书面告知警示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仍放松对原告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产生损害后果,故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监管过失,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原告谢叶阳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导致原告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原告受伤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责。被告上海

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原告穿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之责。

四、赔偿范围及数额的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应基于原告谢叶阳的诉请以及法律法规合理确定。

1.关于医疗费4058.09元,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谢叶阳医疗费1623.24元。

2.交通费408元,交通费是原告谢叶阳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就医时间、地点,酌定为38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交通费152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原告谢叶阳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元计算,原告住院3天,同时应扣除已在医疗费中包含的32.5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元;

4.关于伤残赔偿金63 676元,原、被告没有异议,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法院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谢叶阳

伤残赔偿金25 470.40元。

5.护理费6600元,原告谢叶阳提供的其父亲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证据尚不充分,且与其当庭陈述有出入,但原告的护理损失经司法鉴定客观存在,护理标准可参照上海市月平均护理标准,酌定为200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护理费1600元。

6.营养费1500元。法院认为,根据上海目前的生活水平、原告谢叶阳的受伤情况结合原告年龄因素,营养费每天40元为宜。根据本案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营养费480元。

7.211年12月13日假肢费2300元、18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元、18岁之后20年假肢费11 500元、假肢维修费3910元。原告谢叶阳的假肢虽为美容假肢,但考虑到原告右手中指受伤对其握笔、取物都有所影响,原告的假肢对原告右手功能确实起到了补充作用,并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适当减轻了原告的心理压力,故对原告2011年12月13日的假肢费用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上海动物园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负担920元。其余原告所主张的假肢费用,鉴于目前尚未发生,将来发生的时间跨度较长,假肢费用的价格幅度也会

有所变化,为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些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8.律师代理费8000元、法院认为原告谢叶阳该损失系其为诉讼所实际支出,应纳入本案赔偿范围。按照上海市现行律师收费标准以及本案的诉讼标的,律师代理费可酌定为500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法院认为,原告谢叶阳此次受伤确给其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了较大痛苦,构成了右手中指伤残,后果严重,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10.司法鉴定费193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谢叶阳鉴定费77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2年1月3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动物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叶阳医疗费人民币1623.24元、交通费人民币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元、护理费人民币1600元、营养费人民币480元、2011年12月13日发生的假肢费人民币92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5470.40元。

二、被告上海动物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叶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930元,由原告谢叶阳负担人民币1158元、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人民币772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6.8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828.42元,由原告谢叶阳负担人民币1428.42元,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人民币400元。

谢叶阳、上海动物园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谢叶阳主要上诉理由:1.谢叶阳系4岁

幼童,无法看清并看懂警示牌的内容,且上海动物园未举证证明在事发时即悬挂警示牌。上海动物园提供的值班表等仅是其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系上海动物园单方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巡视方面尽到职责。2.本案中上海动物园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在巡视方面未尽到职责、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由于谢叶阳法定代理人不能进入金属防护栏及时将谢叶阳抱出,故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预见此类事情的发生,事发时也无法及时阻止该伤害事实的发生,故对本案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3.谢叶阳的假肢费用系有资质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证明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审时一并进行赔偿。故谢叶阳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谢叶阳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谢叶阳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正确,仅对动物园有过错的认定有误。谢叶阳主张的假肢系美容性质而非功能性质,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海动物园主要上诉理由:上海动物园已尽了应有管理义务,包括灵长馆展览猴类关在笼内、设有游客安全隔离护栏、有多处安全警示牌。上诉人谢叶阳之所以受到伤害,一是无视安全警示牌、二是穿越了游客安全隔离护栏,三是

主动靠近铁质笼舍或肢体进入了笼舍以内,才会发生伤害的情形。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尽到监护义务,告知谢叶阳文明游览、阻止谢叶阳穿越安全隔离栏,阻止谢叶阳给猴子喂食,只要做到其中一个环节,就不会发生谢叶阳受到伤害的情况。故相应的责任应由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另外,谢叶阳的假肢属于美容性的假肢,不具备功能性的特点,该费用不应由上海动物园承担。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谢叶阳原审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谢叶阳辩称:上诉人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同意其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对于上诉人谢叶阳的受伤,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上诉人上海动物园是否需承担各

自的责任及责任应如何分担;第二,谢叶阳的假肢费用是否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之后的维修费用在本案中是否应一并解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事发地点灵长馆的笼舍系铁网状的封闭性笼舍,在笼舍外还另有金属隔离护栏,笼舍上也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等的警示牌。金属隔离护栏与铁质笼舍一样,都是起到防止灵长类动物伤及游客的防护作用。游园时不可穿越隔离护栏对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都应是明知的。上诉人谢叶阳这一4岁男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的时期,谢叶阳的监护人在对谢叶阳进行文明游园安全教育的同时,更应严格监管防止发生意外,然谢叶阳监护人却让谢脱离了监护人监护,发生了自行穿越防护栏并喂食猴子的行为,导致本案伤害的发生,因此,谢叶阳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谢叶阳一方上诉认为其对于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而言,其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的作用外亦应负担着一定的隔离作用,而护栏之间15厘米的间距,存在着不能杜绝幼童钻入的可能性。另外,本案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上海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谢叶阳一方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

只能自行至医院求治。基于以上原因,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并无不当。

上海动物园关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观点,法院亦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原审法院酌定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对谢叶阳的受伤承担60%的责任,上海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上诉人谢叶阳尚年幼,右手中指的部分缺失对其今后正常的生活、学习确实会造成一定影响,安装的假肢虽为美容假肢,但确能起到一定的功能作用。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部分假肢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上海动物园上诉认为不应承担假肢费用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鉴于今后的假肢费用目前尚未实际发生,假肢费用具有不确定性,为更好保护谢叶阳的权益,对今后的假肢费用未予支持亦无不当。谢叶阳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今后的假肢费用的观点,法院亦不予采纳。谢叶阳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诉,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谢叶阳、上海动物园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2年6月12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6.80元,由上诉人谢叶阳负担1828.40元,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负担182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第8期第45页。法客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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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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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案件平息

保证金账户质押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时出现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该担保方式的产生有特定政策背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大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地政府都在出台多种措施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实践中,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公司除提供信用保证外,还要开立保证金账户,按担保贷款比例存入资金并不得动用,在其担保贷款逾期时,银行可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代偿贷款。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针对法院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而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即为其中典型案例之一。类似本案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商业银行对案涉账户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押权。如果商业银行主张的质押权能够成立,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冻结,而不能扣划该账户资金;如果不成立,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该账户即与担保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无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扣划该账户资金。 一、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 审理本案首先需要正确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然后才能根据其法律性质来认定相关生效条件是否完备,得出银行主张质权是否成立的裁判结论。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关于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银行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未来债券出资的债权质押,所以应当属于权利质押。①存款人一经将金钱存人银行账户,就丧失了这些金钱的所有权,而只有权请求银行支付其账户上金钱债权,即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因此存款人不可能再就其账户中的金钱设定动产质权。账户质押的标的应当是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而账户质押的性质应为债权质押。②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账户质押的性质应当属于动产质押,理由如下:1.《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据此,储户对存入银行的存款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债权。储户以账户资金为质物设立质权,应当属于动产质押。2.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存款人将资金存人账户后,银行并不向其签发法定的权利凭证。若认定账户质押为权利质押,则其成立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成立。而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账户质押登记手续。而事实上账户质押普遍存在于银行业务实践中,其效力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确认。事实上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银行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享有质权。权利质押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由此也可以反推出保证金账户质押不应属于权利质押。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特户是账户的一种,且该条是位于动产质押章节之下。特户是金融机构为出资金钱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③故该司法解释也认定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属于动产质押且属于金钱质押的一种。综上,在现行法律语境下,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认定为动产质押项下的金钱质押。 二、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保证金账户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权成立需要两项条件:其一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二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质押的性质决定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的占有并不改变质物所有权主体,否则就成为标的物的转让,而不是出质。但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同于其他动产,其权属确定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换言之,金钱的所有权随着交付而绝对转移。因此,金钱质押不能通过直接移交金钱物理上占有形式进行,而需用特定的方式。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任务驱动型作文 “敬畏规则,不可亵玩”导写与示例

任务驱动型作文“敬畏规则,不可亵玩”导写与示例 【文题设计】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7月23日下午3时许,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猛兽区,一辆自驾游轿车突然在老虎园区停下,一年轻女性擅自下车来开司机插门的瞬间,被躲藏在附近的老虎袭击,随后母亲为救女儿,不顾一切下车冲了过去,园区救险车及时赶到,但为时已晚,其中母亲被老虎咬死,女儿受重伤,野生动物园现已被勒令停业整顿。 该园规定,游客在游园前,必须先行跟园方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包括“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猛兽区内的警示语随处可见,广播时时告知相关事项。 对于以上这件事情,你怎么看?请将你的看法写成一篇文章。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义,体现自己的思考。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写作指导】 材料作文的审题,重在细读材料。题目语料由三个段落,两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必须仔细研读。第一部分概述新闻内容,女游客在野生动物园内无视相关规定,私自打开车门,遭到老虎袭击,其母也不幸遇难以及野生动物园对游客游园的相关规定。此部分从功能上可以称之为“材料语”。 第二部分从功能上看,可称之为是“要求语”。此段中,有几个地方要特别关注,千万不能忽视,是决定这次作文成败的关键所在。首先是“请将你的看法写成一篇文章。”这涉及到文体的问题,一般来说,这就隐性要求写议论文,写成记叙文不太好。还有一个要求“对以上这件事情,你怎么看?”中“这件事”的理解,这关系到写作的方向。立意和内容关键在对“这件事”的理解。“这件事”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女乘客无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令人深思;还有一种理解是园方在保障游客安全方面应该完善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袭人调查报告出炉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袭人调查报告出炉,公布事发经过 2016年08月24日 原标题:“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结果: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调查组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原文如下:

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延庆区人民政府于事发当日成立了“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并详细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取了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立项、审批、许可批复材料以及各类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78份;对事件当事人及事件相关人员共27人次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8万余字的调查询问笔录;查阅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东北虎饲养、习性等大量文献资料。调查组还邀请了动物学、医学和旅游方面的专家,成立2个专家组,先后6次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在综合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专家组意见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了事发经过,分析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概况

老虎伤人时评汇总

第一周 时事评论 新闻事件 2016年7月23日下午,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 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车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受到老虎攻击。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发生事故的是一家四口,包括三个大人一个孩子,23日去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车辆行驶至猛兽区的东北虎园里,年轻男女在车内发生口角,女子突然下车去拽男司机的车门,结果被蹿出来的老虎叼走。年长的女子看到年轻女子被叼走,立刻下车营救,被另外一只老虎当场咬死并拖走。 提炼观点 针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观点集中如下: 针对游客: 1、不作死就不会死,动物园无责任!

2、母老虎遭遇真老虎,最后发现自己是纸老虎! 3、比老虎更可怕的,是对规则的蔑视 4、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5、任性的后果 针对监管部门: 1、不愧是野生动物园,保持动物野性做的不错,值得 一去! 2、不要杀老虎,老虎是无辜的! 3、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有水就有岸,岸阻遏了水的自在流淌,也避免了水的泛滥成灾;水需要岸的善加疏导,却排斥岸的恶意围困。 请以“水与岸”为话题,写一篇议论文。 水在轻轻地流,岸静静地守在旁边,一切是那样的和谐而美好。渐渐地,水厌倦了岸的围困,想寻找

没有约束的自由,冲垮了堤岸。水没有得到自由却失去了生命,而岸没有了水,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淇则有岸,隰则有泮 诗经云:“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汤汤淇水,一泻千里,若无岸无畔,岂不泛滥成灾?幸而这汤汤之水终有度,河岸阻遏了河水的浩瀚汹涌。[开篇引《诗经》名句点题,又恰如其分的道出水与岸的关系,既显出文章的不凡,又看出作者不俗的写作功力。] 河水的放荡有岸来约束,人事的不羁就要靠心中的度量来持平了,否则,后果堪虑。[由水与岸自然联系到社会中的人事,好!] 文章赏析 比老虎更可怕的,是一个人对规则的蔑视 又看了个血淋淋的新闻,主题笔者管它叫“当母老虎遇到真老虎”:某女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跟老公发生口角,一言不和就下车去拉老公车门,瞬间就被老虎拖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集行政法部分

1.《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3年第6期】简介: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2年8月21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2.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法庭认证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存在严重分歧。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对原告陈莉扣押的物品,应该以扣押清单记载的内容为准。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扣押当事人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原告陈莉认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扣押清单不是现场制作的,亦无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清单中记载的物品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执法人员没有扣押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8月21日晚,被告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原告陈莉擅自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遂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被告城市管理局是否扣押了原告陈莉的推车及冰柜内的食品、饮料,双方的陈述不一致。城市管理局虽提供暂扣单和进车单予以佐证,但由于暂扣单不是现场制作的,没有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该暂扣单记载的内容不能采信,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人关于只扣押一个空冰柜和遮阳伞,未扣押手推车和食品的证言因为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另查明:综合整治指挥部是被告城市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与该局合署办公。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城市管理局暂扣了原告陈莉哪些物品?暂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陈莉及诉讼代理人认为,综合整治指挥部无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人员在暂扣物品时未现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亦未在作出暂扣决定后7日内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故暂扣行为应子撤销,同时应返还违法扣押的冰柜、遮阳伞,赔偿手推车损失200元及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城市管理局在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下发了通知,原告陈莉未停止非法经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扣押陈莉冰柜时已将里面的食品和饮料移交给陈莉本人,暂扣物品后曾通知陈莉领回冰柜和遮阳伞,由于对方拒领,故不存在违法扣押的情况,也不应该承担有关责任。被告区政府认为,城市管理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政府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21日晚暂扣原告陈莉物品行为是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的,该局是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故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应作为适格的被告,暂扣陈莉物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故综合整治指挥部不具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区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暂扣原告陈莉物品的证据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认定该暂扣行为无证据和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城市管理局应返还违法扣押陈莉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遮阳伞1把。违法暂扣的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也应予返还;但鉴于城市管理局现在已无法返还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故应予折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陈莉要求返还手推车及冰柜内食品和饮料的诉讼主张,应对被扣押的手推车价值及食品、饮料的品种和数量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老虎伤人的作文800字完美版

关于老虎伤人的作文800字 惨死虎口,谁的错 2017年,1月29日张某因逃票闯入老虎进食区,经饲养员严厉警告后再次折返,最终惨死虎口。此次事故,引人反思:谁该为此次事故负责? 是动物园未配备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的悲剧吗?不是的,园方已经设有3米高的围墙以及相应的警示语。可围墙再高,高不过人们的侥幸之心,警示语再醒目也唤不醒人们的安全意识。 我认为,对此次事故负责的首先是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们。张某的惨剧并不是今天偶然发生的,近几年类似事故层出不穷。2016年广州动物园一女子在自驾游过程中,经过幼虎区时因见四周无虎便开车门下车,随即遭到幼虎袭击,母亲为救女而死于虎口,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痛结局。这与李某的遭遇何其相似,两名受害者都无视园区规则,都抱着不会遭受老虎袭击的侥幸心理,最终惨死虎口,令人叹惜。 其次,对此事故负责的也应是无视规则的人们。广西来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就曾发生多起无视保护区规则而执意探索未知地带的驴友被困的事件,警方为此出动了大量警员、耗费了大量物力、财力。如果此类事件频频发生,不论时间上,还是精力上,警方都消耗不起,因为警方的重点职责不是每天营救那些无视规则和安全意识的人。 我想,就如同张某无视警告牌和饲养员的警告一样,驴友们都是因为缺乏规则意识,漠视规则法律,我行我素,也许只有直面虎口和死神的那一刻,他们才会明白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应该为事故担负责任。 最后,对此次事故负责的是袖手旁观的人们。还记得鲁迅笔下看客的典型形象:冷漠、麻木不仁、以他人的悲苦和不幸取乐。而今,无论是冷眼旁观张某进入虎区的吴某与家人,还是山东某中学发生校园暴力时围观的学生,抑或是当年看到汽车碾压小悦悦却无一上前营救的市民,在面对他人遭遇灾祸时却无动于衷,这与鲁迅笔下的看客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他们当时能在现场伸出救援之手,事件的结果是会改变的。对此,我认为充当着看客的人们一样受到谴责,一样要担负起事故的责任。 史学家有言:“最伟大的法则不是刻在钢板上,也不是铭刻在石碑上,而是铭刻在人们心中。”只有我们每个人从心里真正认识到法则的重要性,牢记法则,增强安全意识,抛掉侥幸心理,拒绝冷漠,才能避免惨死虎口的悲剧重演。

经济法:老虎伤人案件

从法官角度分析老虎伤人案件 案件缘由: 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事件发生后,延庆区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并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2016年8月24日,调查组认定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8月29日,在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协商时,园方提出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定损、定责、定赔。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并达成一致。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于伤者赵女士,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但动物园只认可74.5万,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截至目前, 动物园一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律师:园方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系违法经营,而调查报告对此进行了刻意掩盖。园方对游客的入园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严重缺失且流于形式,报告对此没有客观表述。报告对事故发生后园方的应急救援处置过程陈述失实,隐瞒了园方应对突发事故救援迟缓的事实。他提到,赵某是下车后才被警示的,报告中也提到巡逻员警示是要求其“上车”,不是警示其“不要下车”,后又称赵某不理会警示而执意下车,系自相矛盾。赵某母亲周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换言之,周某在被老虎袭击后,并没有造成致命伤,而是因伤口失血过多死亡,这就是园方针对突发事故的救援情况没有做到周全。《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旅游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义务和制定安全保护制度的义务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制度,并且本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说明和警示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义务,说明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的义务。 此外,在侵权法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的老虎伤人,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当老虎伤人的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认为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动物园会证明是受害人自己走出自驾车的过失,使自己被老虎损害,因而自己无过错而受害人有过错。问题是,当动物园准许游人自驾车进入野生老虎园的时候,就存在了疏于管理的过失,因为自驾车的驾驶人是普通人,在野生老虎的生活环境里,驾驶人或者乘客一旦下意识地采取不当措施,就会将自己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中。例如,自驾的汽车熄火、抛锚、爆胎等,就是遇到本案中的火暴脾气的女子,都有可能忘记所处危险,下意识地离开汽车。这样的危险都是应当估计到的,因此,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依照一般过错责任的要求,都能够证明动物园对于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因此,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至于动物园已经与游客签订了免除责任的协议书,以及告知关好门、注意安全的提示,都不能证明其已尽必要的管理职责,因为准许自驾车看猛虎,就已经有过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 的权利就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因此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由于是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在管理上有更高的义务,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以及殴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不能认为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综上所述,动物园在管理职责上存在重大过失:1.对游客下意

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吴小与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天珍诉仁芳、霞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二、根据谁主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主惩罚性赔偿金。 4.晨光文具股份诉得力集团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投资申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佳华企业发展诉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案例解读

《最高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案例解读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共刊登5件案例,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件,地方法院案例3件,现将案例基本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研究参考。案例争点、裁判要点系小编原创整理转载须授权,原文请参见生效文书。案例之一:技术合同纠纷案中,合同标准、市场标准与商业化目的的关系裁判要点:1.技术工业化以技术的工业化应用为目标,仅能解决技术能否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问题。产品商业化以营利为目标,解决产品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获利的问题。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纠纷中,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2.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投资方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选择符合商业化目标的标准,避免标准选择过低,导致技术工业化成功但产品的商业化失败(市场竞争力弱)。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 案例之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误划款项、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裁判要点:1.案外人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的,因该行为缺少转移款项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2.误划款项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即被法院冻结并划扣的,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占有该款

项,转账款项并非“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亦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涉案款 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无须以不当得利另诉。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案例之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裁判要点:只要行为实施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案例之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效力认定裁判要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该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对此判定应当考虑房屋产权证书、款项支付、买受人占有情况等因素综合推定。案例索引: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264号法律问题:个人从事网约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处罚力度问题裁判要点:1.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违反现行规定,构成非法运营。2.在共享经济新业态背景下,网约车社会危害性较小,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不应畸重。3.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未记载违反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事项的,应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 29号

2017高考作文素材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

任务驱动型作文预测之:“敬畏规则,不可亵玩”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7月23日下午3时许,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猛兽区,一辆自驾游轿车突然在老虎园区停下,一年轻性擅自下车来开司机插门的瞬间,被躲藏在附近的老虎袭击,随后母亲为救女儿,不顾一切下车冲了过去,园区救险车及时赶到,但为时已晚,其中母亲被老虎咬死,女儿受重伤,野生动物园现已被勒令停业整顿。 该园规定,游客在游园前,必须先行跟园方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包括“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猛兽区内的警示语随处可见,广播时时告知相关事项。 请结合材料的内容,做出你的选择和权衡,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示例】 遇事三思莫冲动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一年轻女性在猛兽区擅自下车,导致其母惨死虎口,自己身受重伤的悲剧发生。这起意外发生的可怕性,以及背后问题的严重性提醒人们:遇事三思莫冲动,否则后果会惨重。 反思,会让我们理智清醒。生活是各种各样片段的彩色交织,我们在享受其中愉悦人心的片段的同时,理应接受其中惹人心烦的片段的负面洗礼。“三思而后行”这句古话深入人心,它告诉我们做事要理性,谨言慎行。诚然,理性在冲动面前显得如此弱不禁风,倘若不加反思,对自己的情绪加以控制,难免会被冲动这一魔鬼操纵,超越规矩,害人害己。 冲动任性,必将受到惩罚。女子在猛兽区的车内与丈夫口角,擅自下车拉开司机车门的举动,正是被魔鬼冲昏头脑,这是不理智的行为,不负责任的举动。尽管协议在先,但协议能保护你不受伤害的前提,是你不能擅自下车。情绪激动时,忘记了义务和责任,让任性的习惯占据上风,为魔鬼打开潘多拉的瓶子。因此,学会三思而后行,控制好情绪是一种理性和智慧。假如女子能够对问题理智分析,也许悲剧不会上演。现实中,有多少“如果”让事后诸葛亮们假设?难道老虎给你任性机会吗?它用动物的方式警告那些任性胡来者,以此来惩罚冲动者。 理性智慧,是成熟的标志。现实中,老虎伤人是偶然,但是还有多少老虎没被关在笼子里?横跨栅栏,不走斑马线、恣意撞红灯、开车随意变道、开车看手机玩微信、游区违反规定执意攀爬乱涂乱画、飞机上的空闹、国外旅游殴打工作人员…….无论是锁事还是大事,不管什么情况,按照我的意志办事,否则就打就闹。心智逐渐成熟,阅历不断积累,大爷心态的劣根要抛弃。遇事三思而后行,杜绝冲动应成为一种处事习惯。倘若以自己的任性态度变本加厉的彰显,终将酿成大祸,追悔莫及,任性猛于虎。 管理和监管,都必须到位。对于一些危险地带,景区应规范管理,安全保障措施应齐全,应对机制应健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在其位应有所作为。关爱游客,敬畏生命,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理智思考是上帝赐予人类的最为宝贵的礼物,唯有理智思考,清醒反思,而绝非为所欲为、无理取闹。不但是责任体现,更是智慧彰显。因此,遇事三思莫冲动,为人为已有敬畏。 【修改与点评】 1.题目《遇事三思莫冲动》揭示材料和文章中心,表明观点态度,直击要害,与结尾照应。 2.开篇语言简洁,引述材料,提出中心;然后围绕中心,分别从旁观者的反思、冲动任性恶果、遇事理性智慧、管理和监管职责四个角度展开论述,重在说理,透彻说理,以理服人。 3.全文按照任务驱动型作文的要求写作。在权衡选择中比较,展示了思辩性;思路清晰,层次分明,结构谨严,朴素的语言中带有一丝犀利,矛头指向明显,分析理性而透彻。 敬畏规则,不可亵玩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事件,社会舆论不断发酵,引起轩然大波。或是认为游客不遵守景区规章制度,违规下车,自作自受;或是批评管理部门漏洞百出,难辞其咎;抑或双方都有疏忽和责任……猛兽伤人事件并非第一次,再次暴露出了怎样的问题?该如何防止悲剧再次上演?我认为制度与规矩,不可亵玩。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5-2014) 来源:法律讲坛日期:2014年11月19日11:26 阅读提示:本文共收录24则案例,分五个小节(程序、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转让、借款担保、其他),均是围绕借款合同纠纷中系列问题展开,均收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一节:程序 一、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华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鲁祥集团和景韦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黄岗集团对上诉人瑞华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 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也不认为本案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

(人教部编版)统编版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单元生命的思考测试题

第四单元生命的思考 一、单项选择题 1.东方网:“我不是王濛的影子!我就是我!”虽然和王濛相似,一样的敢拼、直率、快言快语,但冬运会女子短道速滑新科500米冠军范可新并不喜欢被称为“小王濛”。“我不是王濛的影子!我就是我!”对这句话理解有误的是 A.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 B.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我” C.范可新太高傲,目中无人 D.我们要做自己,没必要成为别人 2.2.生命是自然界最珍贵的财窗,世界因生命的存在而精彩动人,我们要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下列做法中不能体现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选项是 A.李某将滨池边一只受伤的海鸥及时送往救助站 B.张某极力劝说、阻止N事到野外猎捕野生动物 C.爱学的刘某患严重的病毒性感H仍强持到学校上课 D.王某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地诞、防溺水、防恐等安全演练活动 3.作家罗曼罗兰说:人生不出傻来闽车票,一里动身,绝不返回。这形象的说明 ①一个人的生命是短暂的②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 ③生命一旦失去就不会再来④生命是有限的,应珍惜美好的生命。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4.每年的5月12日,是我国的“防灾减灾日”,许多学校都会举行各种逃生演练、紧急疏散等活动,中学生小明对在活动中婧笑打闹,不以为然。下列说法中,最能说服小明的是 A.人的生命是顽强的,也是脆弱的,关爱生命要从日常生活做起 B.人的生命的独特性突出农现在与其它生命相比具有智惹 C.无论遭遇多大挫折,永不放弃生的希望 D.通过逃生演练、紧急疏散等活动实现生命的价值 5.中国睡眠研究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八成重大交通事故与司机睡眠不足有关。连续17个小时不睡觉再驾车,肇事风险“等同于醉酒驾车”。对这则新闻认识正确的有 ①司机睡眠不足开车是不负责任的表现②我们应该意识到自己与其他人的生命是共同在在的 ③人们尽量不开车出门,避免交通事故④我们珍惜爱护自己的生命,也要关爱他人的生命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2017年3月16日晚,南昌市老福山立交桥发生3车相撞事故,造成其中一辆小车起火燃烧。火光冲天间,正好驾车路过的许诺毫不犹豫第一个冲上去,冒着汽车爆炸的危险,从熊熊燃烧的车辆中用力拖出伤者。许诺的行为告诉我们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针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旅游经营者管理职责的法律分析及意见书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7月23日一名女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己车游览老虎园过程中,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前转到主驾驶门开门后,由于未及时进入车中,致使被老虎撕咬。后该车司机及女乘客陆续下车,意图施救。工作人员抵达驱离老虎。最终发生女游客受伤,送医救治;女乘客死亡的后果。(依据视频资料整理) 二、各方表述 事后家属称:当时不知道尚未驶出园区。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称: 1、自驾入园前均需签订自驾游协议,协议中告知游客禁止下车; 2、入园门口张贴禁止下车的告示牌; 3、有巡逻人员且用大喇叭广播提示游客; 4、事发第一时间,巡逻人员赶到现场,驱离虎群; 5、并及时送医救治。 三、本案的定性及讨论范围 (一)、定性 本案属于因旅游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二)、讨论范围 讨论范围主要针对民事领域,不涉及行政领域和刑事犯罪领域。(三)、法律的适用范围

案件的定性和讨论范围的确定对法律适用起到指引性作用。通过定性我们可以得出本案包含下列主要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关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关系、旅游服务提供与消费关系。 因此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然在上述主要法律的规定中,律条的明示或暗示指引所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也一并参考分析适用。 四、争议焦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的分析 (一)、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动物园动物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动物园是否对老虎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 尽到管理职责。 (二)、管理职责的分析 管理职责是一种义务的负担,义务的设定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 2008年第1期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 〃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 〃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 〃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 〃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 〃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2008年第3期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起诉前已获得土地证或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同意的,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交纳税款不违反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公司法最高法公报案例

申诉人某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某执二监字第1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2014年6月13日本院组织听证听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A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某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了(2010)某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A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1日止给原告某公司供烧结多孔砖1350万块(其中5月份供砖150万块,6-8月份每月供砖270万块,9-10月份每月供砖170万块,11月份供砖50万块),单价每块0.36元,由被告负责运输(某市范围内,运输地点由原告提前1天告知被告)。另每座窑存砖超过一圈时,原告支付超过部分每块0.015元;2.被告A若不能按约定完成当月的供砖量,必须在次月内补足,若次月仍未补足则按不足部分每块0.29元补偿给原告某公司;3.原告某公司每月30日与被告A 结算,并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月所购砖款,逾期每日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被告A总计提供200万元国家认可的税务发票(普通发票);4.被告A在完成当月约定的供砖量后方可自行销砖,原告某公司不得阻碍,在供砖期间,被告不得自行与原告的客户联系结算;

5.双方严格履行上述协议,若原告未按约定付款,则承担未付款部分30%的违约金,若被告未供够砖数,除每块按0.29元补偿原告外,还应承担未供部分30%的违约金; 6.双方再无其它纠纷。本案受理费4828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1888元。 A按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至2010年6月后再未继续履行。某公司分别于同年7月3日、9月6日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A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供砖义务,A亦因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要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后A于2010年7月16日向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自治州分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某市人民法院(2010)某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6日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自治州分院作出(2010)某民申字第157号民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2011年4月25日,A向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某民申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2011年5月20日,某公司向伊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A支付违约金4350326.94元,迟延履行金52万元。2012年1月9日,某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2年1月11日,某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A发出(2012)某执字第3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A3日内履行向某公司支付案款4350326.94元的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45903元。因被执行人A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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