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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的具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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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的具体化研究

关键词: 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证明主题;摸索证明

内容提要: 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领域,基于主张责任之法理,当事人必须积极地向法院主张于已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符合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是适格的,也才能认为当事人已尽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不仅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陈述,而且禁止当事人作纯为恣意的、射悻式的陈述。主张具体化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保障法院的审理利益及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为使法院能有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避免产生预断,主张的具体化应以满足法院的裁判重要性审查为基准。在情报偏在性事件中,应缓和主张具体化的要求,允许当事人为抽象的事实主张,以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在采行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欲使其所期待的某一法律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能为受诉法院认定,必须积极地向受诉法院主张符合该法律要件的事实。[1]当事人若未为此主张,便将遭受该法律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不能得到法院认定之不利益。受诉法院经由证据调查纵然知晓此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亦不能径将之作为裁判的基础。这一事实认定过程的规律在民事诉讼中被称为主张责任的法理。[2]对于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而言,[3]仅向受诉法院抽象地主张某一法律要件事实之存在尚不能认其已完成主张责任,而是需要向受诉法院作具体陈述,此即主张的具体化(Substantiierung)。关于主张的具体化,德国自帝国法院时起即积累了丰富的判例,学说上也有许多探究。在日本,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即有学者致力于介绍德国关于主张具体化的判例与学说。此后,在承袭德国学说的基础上,日本也对主张的具体化理论有所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在构造上与德国及日本的民事诉讼相近,民事审判实践中也一直致力于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建立,主张的具体化关系到当事人的主张是否适格进而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已完成主张责任,是建构辩论主义民事诉讼运作方式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探讨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具体化理论及其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颇具实践意义。

一、主张具体化的内涵及确立依据

(一)主张具体化的内涵

主张的“具体化”乃日本学者从德语“Substantiierung”翻译而来,但从字面含义上看,“具体化”并不能完全涵盖“Substantiierung”的意旨。这一点并不为日本学者所否认,他们认为,在日语中找不出一个与德语中的“Substantiierung”内涵相同的语词,以“具体化”指称之基本妥适。[4]从中文来看,“Substantiierung”可译为“证实性”、“使具有实质根据”,但基于文献利用、检索的便利性,本文也以“具体化”指称之。

从学理上讲,主张的具体化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其一,当事人向受诉法院主张法律要件事实时,不能仅抽象为之,而应作具体的陈述。例如,关于金钱的交付这一要件事实,当事人必须具体陈述何时、在哪儿、以什么方式交付金钱的事实。[5]其二,当事人所为之事

实主张不能是凭空捏造的或仅为射悻式的陈述,而应当具有一定的线索或根据。因此,当事人所为之事实主张从外观上看虽然非常明确、具体,但却明显是恣意的陈述或者欠缺明显线索的主张,也不能认为其满足了具体化的要求。[6]例如,原告以其因使用木材防腐剂而健康受到损害为由向制造商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其免疫系统与中枢外围神经系统因涂刷木材防腐剂而受到不能恢复之损害,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鉴定。由于原告所主张的健康受到损害以及该损害应归咎于木材防腐剂的使用仅为原告的无合理根据之推测,故其所为之主张不符合具体化的要求。[7]又如,小汽车于行驶途中与一棵大树相撞致同乘者死亡,其继承人以车主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向法院主张同乘者在汽车撞上大树之前已经因心脏麻痹而死亡。此处被告之主张即为恣意捏造的事实,不符合具体化之要求。[8] 在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所为的事实主张若未臻具体化,将被认为是不适格的主张,法院并不将之作为审理的对象予以斟酌,其结果是,当事人因未能尽主张责任而遭受败诉的不利益。[9]由此可知,主张的具体化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其确立须有坚实的依据始谓有正当性。

(二)主张具体化的确立依据

1.实定法上的依据

德国民诉法中并没有关于主张具体化的明确规范,毋宁认为其乃是德国帝国法院乃至联邦法院经由禁止摸索证明的判例而确立的规制当事人主张的法则。在民事诉讼中,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对其所为事实主张进行争执时,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故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事人的主张即构成证明的主题或证明对象。但当事人能否就抽象的事实主张或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并借此进一步为事实主张呢?在德国裁判实务中,这一问题主要在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扶养请求诉讼、离婚诉讼及认领子女的诉讼中存在。[10] 在非婚生子女请求扶养及要求认领的诉讼中,作为被告的生父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没有具体线索的情形下,以原告的母亲在受胎期间曾与数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一事实进行抗辩(所谓抽象的多数关系人抗辩)。为证明这一抗辩事实,被告申请法院将原告的母亲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被告打算基于法院询问原告母亲的证据调查结果判断其是否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如果有,则试图引出谁为相对人。对于被告的这一证据调查申请,德国帝国法院认为,被告若提出了具体的多数关系人抗辩,其申请法院对原告的母亲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是合法的,应予准许。相反,若被告提出的仅为抽象的多数关系人抗辩,则只有在被告的主张有充分线索(Anhaltspunkte)之情形下始能允许,否则,被告的申请乃不合法的摸索证明(Ausforchungsbeweis),不应准许。[11]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以被告不贞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在主张被告具有不贞行为时并未明确表示相对人,在此情形下,是否准许其提出的要求被告宣誓⑿自己不存在不贞行为之证据调查申请即为问题之所在。对此,德国帝国法院认为,根据德国民诉法第45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宣誓的事实必须特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贞行为却来明确表示其相对人的,乃不特定的一般性主张,在此种场合下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此进行宣誓通常是不适法的。德国帝国法院同时认为,宣誓不能作为一方当事人探寻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材料的手段,这一原则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没有确实的线索,基于不特定的推测而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宣誓是不予准许的。[13]

上述判旨表明,德国帝国法院是从禁止当事人借助证据调查获得其原本不持有的对其有利的材料这一层面来阐释主张的具体化的。事实上,摸索证明之禁止乃主张具体化的一般理论在证据调查阶段的具体体现。此外,从判旨的论证框架观之,德国帝国法院在阐说主张的具体化时,不仅着眼于当事人主张的具体性,而且强调当事人的主张须有确实的线索。在德

国帝国法院时期,尽管也存在与上述判旨不同的判决,但并未形成主流。[14]德国帝国法院关于主张具体化所持之立场为德国联邦法院所承袭。虽然伴随德国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帝国法院时期要求主张具体化或禁止摸索证明的主要适用领域已渐次消失,[15]但德国联邦法院在其他领域中关于主张具体化或禁止摸索证明的阐说因袭了帝国法院对这一问题所持之见解。德国联邦法院在其所作的一系列相关判决中坚持认为,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若仅为抽象的、一般性的陈述,或者虽然在外观上明确、具体,但事实上乃信口开河、无根据的凭空捏造,仍是不适法的主张,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是不被许可的。[16]

如上所述,主张的具体化在德国民诉法中并无明确的立法依据,而是经由判例创建的关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则。[17]与此不同,在日本,无论其是1926年旧民诉法还是1996年重新制订的新民诉法,均有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必须特定应证明的事实的规范(旧民诉法第258条第1款,现行民诉法第180条第1款)。由于这两个条文乃关于证据调查的总则性规范,适用于所有的证据方法,因而可以认为其昭示或蕴含了当事人的主张须具体化的要求。日本学者一般认为,从立法论上讲,证明主题的特定性要求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时,不能仅抽象地提示证明主题并试图借助证据调查而进一步具体化其主张,否则即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院的准许。[18]

但是,日本民诉法的上述规范仅蕴含了主张具体化第一层面的要义,即当事人必须具体地陈述事实,从中并不能推衍出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必须有具体的线索或根据,而不能为全部基于推测之陈述的结论。譬如,被告为否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基于猜测主张原告的母亲在受胎期间与甲、乙、丙同时具有不正当关系。为证明该事实主张,被告申请法院对原告的母亲作为证人进行询问。从形式上看,被告所主张的原告的母亲在受胎期间与甲、乙、丙同时具有不正当关系这一事实乃特定的立证事项,符合日本民诉法关于立证事项必须特定的要求,故法院不能当然地认为原告的证据调查申请不适法。[19]对此问题,日本学者从解释论上寻求依据,认为证据调查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形成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确信,证据调查自身不能作为当事人获得情报的手段,故对于欠缺具体线索或根据的事实主张,法院即没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证据调查的必要性。当事人在证明主题欠缺具体线索或根据的情形下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乃脱法行为。[20]可见,日本民诉法虽没有关于主张具体化第二层面要义的规范,但学理上之阐说与德国联邦法院关于主张具体化或摸索证明之禁止所持的见解并无不同。

在1996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前的裁判实务中,由于旧民诉法没有设专门的争点整理程序,法院一般不待争点明确即进行证据调查,此种证据调查历经的时间长、效率低,学者一般称之为“五月雨”式的证据调查。与此相应,在日本的旧法时代,主张的具体化问题并不太受重视。与德国的丰富判例截然相反,日本基本上没有关于在进人证据调查之前当事人的主张应如何为之才适法的判例。仅为数不多的地方法院在所作判例中就当事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应如何表明要证事实(日本旧民诉法第313条)才符合证明主题特定之要求有过阐释。[21]尽管这一状况并没有随着日本新民诉法的实施而得到实质性的改观,但由于日本新民诉法第182条强调法院必须在明确争点、充实辩论的基础上集中进行证据调查,主张的具体化在日本实务中已成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必须正视的问题。为因应新民诉法的实施,日本最高法院制订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新民诉规则首次正面强调当事人必须使其事实主张具体化,要求当事人于诉状、答辩状及其他准备书状中就要证事实作“具体的”记载(日本新民诉规则第53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第81条)。尽管依日本官方解释,民诉规则的上述规定仅为训示规范而非效力规范,但将其作为正面确立主张具体化要求的法律依据

应是没有疑问的。[22]

2.法理依据

虽然确立路径不同,但关于主张具体化的内涵或要求在德国法与日本法上并无实质差异,二者均强调当事人不能抽象地进行事实主张,而是应在特定线索或根据的基础上作具体的陈述。主张的具体化之所以在德国、日本法中得以确立,自有其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或法理依据。根据德国与日本的学说,主张具体化的法理依据可以从维护法院的审理利益、保障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以及保护作为证据方法的第三人的利益这三方面去寻求。

(1)维护法院的审理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在对方当事人对其予以争执时即成为法院证据调查的对象或证明主题。为避免不必要的证据调查,法院在证据调查开始前必须确认当事人之间就哪些事实存在争执。当事人若仅抽象地主张事实,法院将无法有效判断该事实主张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23]此外,在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没有特定或虽形式上业已特定但欠缺具体线索或根据时,法院很难进行充实的或适切的证据调查并获得有意义的证据调查结果。不仅如此,法院就不特定的证明主题进行证据调查,将不可避免地花费不必要的时间与劳力从而导致审理效率低下与诉讼迟延。为方便法院有效判断证据调查的必要性并求证据调查的充实进行,当事人主张的具体化十分有必要。[24]

(2)保障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于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所为的事实主张有自认、否认、沉默及作不知的陈述四种态度,而以否认或争执为常态。若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仅抽象地主张事实,因其攻击方向或目标不甚明确,对方当事人显然很难进行有效的防御。另外,若在证据调查阶段才让当事人明了详尽的事实争点,为保障对方当事人的防御权,须给其进一步提供反证的机会,由此很可能导致诉讼迟延。不仅如此,在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仅抽象地主张事实之场合,对方当事人为提出抗辩必须详细地陈述相关事实,从而会遭受情报开示的不利益,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并无义务为了对方胜诉而披露情报。[25]质言之,从保障对方当事人防御利益之立场考虑,主张的具体化也有其必要性。

(3)保护作为证据方法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仅抽象地主张事实或提示证明主题即可要求作为证据方法的第三人作为证人接受法院询问,将使证人必须回答法院就不特定的多数事实所作之询问,这对于证人来讲显然过苛,殊为不当。[26]为避免证人过分“受良心之纠葛”而回答与查明案件事实无关的琐细的、无聊的质问,维护证人应有之人格利益,当事人亦有义务使其主张具体化。[27]

二、主张具体化的界限

如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为充实法院的证据调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及作为证据方法的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当事人的主张应予以具体化。不过,由于具体化乃程度问题,具体化要求程度过高或过低皆不妥当。具体化要求程度过高,将增加当事人主张、立证的困难,导致诉讼资料的泛滥与审理的繁杂和混乱,反而阻却主张具体化之目的的实现;而具体化要求程度过低,显然也不能达到主张具体化的目的。因而当事人的主张究竟应达到何种程度的具体化才能认为是适格的主张,或者说主张具体化的界限何在,即为探讨主张的具体化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德国判例与学说之见解

1.德国判例之见解

德国联邦法院在其所作之判例中关于主张应达何种程度的具体化之阐说,大多是立足于批判下级法院即州高等法院过分要求主张具体化之立场进行的。德国州高等法院通常以下述两点理由为依据认为原告的主张不适格:其一,原告的事实主张未达到被告能对其作充分的、相对应的防御的程度;其二,原告若不开示关于契约成立之际的详细情节,被告将无法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反驳,从而原告以此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即属不适法的摸索证明。[28]德国联邦法院则总是批评州高等法院科以当事人过重的主张责任,认为原告并不负有为促进真实发现而尽可能详细地陈述使其所提之诉有根据的事实之义务。[29]在累积的判例中,德国联邦法院反复强调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满足了具体化的要求应遵循以下立场予以判断:

第一,通常情形下,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只须达到能满足法院对其作重要性审查的具体化即可,原告毋须陈述与法律效果的发生无关的细节性事实。易言之,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一定的法律规范相结合若能够合理地推断其所主张的权利为自身享有,进而使其所提诉讼请求有适当的根据,即可认为其所为主张乃充分的(Schlusig),从而也是重要的(Erheblich)。由于这样的事实主张作为证明主题能满足法院的重要性审查,故符合主张的具体化要求。如原告主张契约成立的事实,只须就当事人间达成合意的事实予以具体陈述即可,而契约订立的时间、场所等细节则并无陈述的必要,因为这些细节性事实与契约成立的法律效果无关。

[30]

第二,原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对其予以否认,并且根据否认,已不能合理地推断出该主张的法律效果之情形下才有进一步具体陈述的必要。[31]主张是否需要具体化应视对方当事人的防御态度而定,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否认的场合,抽象化的主张即为已足,仅在对方当事人予以争执时,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才有必要对其抽象的主张作具体的陈述。例如,原告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被告返还所有物,原告在被告未作争执之场合,抽象地主张其为所有权人即可;若被告对此有争执,则必须具体地陈述其取得所有权的原因。德国联邦法院虽未明示确立该项准则的根据何在,但德国学者一般认为,作如此处理是为了迅速推进诉讼,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重要事实资料仅以当事人有争执者为限,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资料,在对方当事人无争执时,毋须要求主张的具体化。[32] 第三,依照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原告的主张具有多大程度的可信凭性(Plausibilitat)原则上与具体化的程度无关。因此,主张的具体化并不绝对禁止原告作推测性的陈述,只要事实主张不是凭空捏造、捕风捉影或不着边际的,仍可认为其为妥当的陈述。[33] 2.德国学说之见解

从德国学说来看,关于主张具体化的程度或界限基本上存在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认为,当事人必须陈述使其主张具有可信凭性的事实,仅主张能涵摄法律要件的事实尚属不足;另一种见解与德国联邦法院判例的立场相同,认为当事人主张能涵摄法律要件的事实即能满足法院作重要性审查,符合具体化的要求。

第一种见解的提倡者以德国学者施图尔纳(Sturner)为代表,他认为联邦法院判例所确立的主张具体化的判断基准并不妥当,依此基准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适格,并不能达到排除当事人进行无合理根据的诉讼及法院进行无益的证据调查之目的。为防止诉讼追行权的滥用,避免法院无谓耗费解决其他民事纷争的时间与劳力,维护对方当事人及证人的正当利益,应要求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是有合理根据的,而不是轻率的。为实现这一目的,除要求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具有可信凭性外,别无他途。施图尔纳还认为,主张具体化的上述要求可

以从实定法上找到依据,德国民诉法第331条所确立的缺席判决制度即为最重要的依据。他认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在被告缺席时,法院并不一定能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仅在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有理由时,法院始能作出缺席判决。而法院对于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由的审查,除判断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具有可信凭性外,别无他法。既然在被告缺席的场合都要求原告的主张具有可信凭性,那么在被告出席庭审的场合,就更应要求原告的主张具有可信凭性,否则将使缺席的被告获得优遇而显违民事诉讼的内在机理。[34]

按照此说对主张具体化的理解,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即便已很详细、特定,但若欠缺依据,仍然不符合主张具体化的要求。尽管此说要求当事人陈述使其主张具有可信凭性的事实,但从中无法提炼出一个明确的基准供法院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适格。施图尔纳本人亦承认,关于主张的具体化,建立一个明确的基准是很困难的,毋宁认为其应维系于具体案件而作个别判断。

第二种见解与德国联邦法院判例的立场相同,强调当事人只要具体陈述了能满足法院作重要性审查的事实即为适格的主张。其提倡者以德国学者布瑞姆(Brehm)为代表。布瑞姆认为,主张的具体化应以使法院的重要性审查具有可能性为基准,超过此程度的具体化并无必要。这一要求可以从辩论主义的要义中推导出来。依据辩论主义,法院可以直接将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德国民诉法第138条第3款、第288条),仅当事人间有争执的事实才需要借助于证据调查查明。据此,一方面,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若不具体,例如,仅主张诈欺、过失时,对方当事人将无从对其进行充分、积极的应答,另一方面,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当事人之间有争执的事实并判断特定法律要件能否被满足,故在证据调查之前,法院必须确定当事人间的争点何在。为此,当事人必须具体地陈述能推导出法律效果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而超出此范围的事实陈述对于法院进行重要性审查、限定证据调查的对象并无多大益处。布瑞姆同时批评了第一种见解,认为该见解最大的问题在于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法院预先进行证据评价。因为法院为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可信凭性,必须对作为主张的事实进行是否真实的评价,这就会导致预断。法院在证据调查阶段之前的主张阶段预先进行证据评价显然是不妥当的,不仅构成司法权的滥用,并且不当地限制了当事人进行攻击防御的可能性。布瑞姆还认为,真实义务并不禁止当事人作推测性的陈述,故一方当事人试图经由证据调查获悉与证据有关的事实以便将其作为新的陈述的基础并不违法,提出这样的证据调查申请并不属于摸索证明。根据布瑞姆的见解,德国民诉法第331条虽然规定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必须以原告所提诉讼请求自身合理为前提条件,但这仅强调原告的权利主张必须具有前后一贯性,即从原告的事实主张中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所提诉讼请求成立,而非强调原告的事实主张必须具有可信凭性。因此,不能将该条作为当事人必须具体陈述使主张具有可信凭性的事实的实定法依据。[35]

在德国近时的教科书、评注书中,关于主张具体化的要求或界限基本上持与德国联邦法院判例相同之见解,认为当事人只要具体陈述了能满足法院作重要性审查的事实即符合主张具体化的要求,主张或证明主题不以具有可信凭性为必要。此外,无任何根据的射悻式陈述尽管外观上符合特定的要求,仍为不适法的陈述,当事人以其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构成不适法的摸索证明,不应允许。他们同时认为,法院在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构成射悻式陈述时应持谨慎的态度,此与联邦法院判例所持立场也大抵相同。[36] 总之,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关于主张的具体化,判例和学说均将其作为规制当事人主张行为的一项法则予以探讨,这种探讨以明确区分当事人主张阶段与法院证据调查阶段这一诉讼运作模式为背景展开,当事人的主张只有充分整理后才能进入法院的证据调查阶段。

(二)日本判例与学说之见解

1.日本判例之见解

前面已提到,与德国联邦法院关于主张的具体化积累了丰富的判例不同,日本最高法院基本没有就主张的具体化作过专门的阐释。在日本的裁判实务中,只有地方法院在文书提出命令事件中,针对文书应证明的事实也即证明主题的特定性作过若干判例。在这些判例中,地方法院虽大多强调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文书提出命令必须以证明主题特定为前提条件,但就当事人如何陈述才符合证明主题特定这一要求并未建立一个明确的基准。在不同事件中,不同地方法院有不同的认识固属正常,即便就同一事件,上下级法院有不同的判断也非鲜见。

例如,日本浦和地方法院于1972年1月27日与东京高等法院于同年5月22日针对同一事件,就原告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中证明主题是否特定从而是否构成不合法的摸索证明即作出了不同的裁判。作为原告的当地住民为证明被告的原子炉设置存在安全隐患,向法院申请文书提出命令,要求被告提出原子炉设置许可申请书副本。在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书中,立证事项是这样表明的:原子炉在构造上存在本质的危险性,即便正常运转,原告也存在被放射能照射的危险;另外,在操作上,存在因技术上的失误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当事故发生时,因欠缺紧急停止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有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害。而且对于重大事故,原子炉基于假想事故所设的应对装置极不完备,伴随核分裂的爆发及发热的连锁反应,原子炉周边的住民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放射能的照射。对于原告所表明的上述立证事项,浦和地方法院认为其符合证明主题特定的要求,从而裁定被告提出原子炉设置许可申请书副本。被告不服此项裁定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东京高等法院认为,被抗告人即一审原告的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中所表明的立证事实已超出运用证据进行判断的事实范畴,显然不符合证明主题特定的要求。作为证明主题的事实应为关于原子炉构造、运转及安全装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实。由于原告未主张这方面的具体事实,因而构成不合法的摸索证明。东京高等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被抗告人的文书提出命令申请。[37]

2.日本学说之见解

由于在日本旧法时代的裁判实务中,法院集中进行证据调查较为少见,法院对当事人未特定证明主题即申请证据调查往往持宽容的态度。与此相应,日本理论界对主张之具体化的研究亦不太重视。这一状况直至1978年日本学者佐上善和著文介绍德国关于摸索证明的判例、学说后才得以改变。伴随日本地方法院关于文书提出命令事件中文书应证明的事实应予以特定的判例的公开刊行,主张的具体化或摸索证明之禁止作为问题日益受到日本学者的重视。从已有研究成果看,日本学说在总体上乃遵循德国判例、学说所持之见解,也将主张的具体化分成主张的具体性或特定性与主张的盖然性两个层面去阐说。[38]关于主张具体化的要求或界限,日本并不像德国那样有两种对立的学说存在。日本学说一般认为,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乎具体化的要求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是否妥当、证据调查之申请是否具有重要性、法院基于此所进行的证据调查能否有效率且切实地进行以及能否充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防御权等因素,于个案中个别地进行判定。[39]

三、主张具体化的缓和

在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的主张达到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当事人完成了主张责任,已如上述。不过,主张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并不与当事人的主张能力完全一致。在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被期待为具体化主张的情形下,若仍恪守前述法理,显然缺乏正当性。事实上,无论是在德国还是日本的裁判实务中,不可期待负

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为具体的主张时,都允许当事人抽象地进行事实主张或提示证明主题,从而大大缓和了主张具体化的要求。[40]

在德国,早在帝国法院时期,判例就强调主张的具体化究竟应达到何种要求不应忽视特定案件中的事实状态。尽管德国帝国法院不允许当事人借助证据调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材料,但其亦认为,在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充分地了解事件经过而对方当事人却能容易地把握事相之情报偏在的事件,不应过分要求当事人主张的具体化。[41]德国帝国法院对主张具体化的此种阐说为德国联邦法院所承袭并发展。德国联邦法院一贯坚持将能满足法院的重要性审查作为当事人主张具体化的基准,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对主张的具体化已持宽松的解释立场。不惟如此,德国联邦法院屡屡在判例中强调当事人履行主张的具体化义务不能超过其可被期待的认识可能性,应充分考虑作为主张对象的事实是否在当事人的认识领域内。[42]从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来看,在以下两种场合,当事人可以抽象地进行事实主张并以之作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

第一,如果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其为原告还是被告,由于欠缺只有专业人士才具备的知识从而不能提供细节性事实,他在争讼程序中可以抽象地陈述假定的事实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不构成不合法的摸索证明。[43]德国联邦法院于2007年所作的一则判决较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原告认为其建筑物由于被告的河道建筑工程而受到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在诉讼中,原告在提交了两份私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主张由于被告在河道建筑工程施工时未在必要的范围内安装紧固螺丝造成河道的排流效应从而导致建筑物受损。自河道建筑工程开工以来,由于河道的排流效应,地下水改变流向,地下水水位下降约50厘米。在河流泥土不具有承载能力的区域,地下水的下降将会引起地面沉降。由于地基结构特别易受到水流的威胁,所以对被告来讲,建造一个紧密封闭的同时是动力啮口型的堤坝防护系统就十分有必要。被告至少也应安装紧固螺钉来预防地面沉降。被告没有作这样的处理,从而导致原告的建筑物受损。原告以此为证明主题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要求法院对地下水水位进行季节性测量,以确定地下水位的波动情况。德国地区法院与州法院均认为原告的主张仅为抽象的、缺乏根据的推测性陈述,以之为证明主题的证据调查申请属于不合法的摸索证明,不予准许。作为上告法院的联邦法院则认为,在原告对于建筑工程、土壤含水量同建筑物上已经发生的裂痕及地面沉降之间的地质学与物理学联系缺乏更为详尽的了解并且没有专业人士协助的情况下,不应当期待其作出符合具体化要求的事实陈述。[44]

第二,如果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详尽知晓事实的经过从而难以进行充分、具体的陈述,他也可以仅抽象地主张假定的事实,以之作为证明主题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并不属于摸索证明。[45]德国联邦法院于2002年针对一起企业法人内部事件所作的判决较好地诠释了这一立场。原告为证明辅助参加人故意不履行职务行为(合谋进行诈骗),主张辅助参加人熟知作为被告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体制,尤其是知道这家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想也无法遵从货物运输法的要求将正确的地址告知其客户。为此,原告申请法院询问某证人,因为该人此前早已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总体设想告知了辅助参加人。德国地区法院与州法院均认为该证据调查申请属于不合法的摸索证明,因为原告的主张未臻具体化。原告对于证人与辅助参加人具体商谈了什么内容,特别是当时这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总体设想在细节上是什么样的,并未作实质性的陈述。此外,原告亦未明确说明为什么基于这个设想辅助参加人就会知道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给其客户提供假地址。德国联邦法院在上告审中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乃属于自己支配领域以外的事实,此种情形下,要求原告作出详尽、确实的陈述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原告无法了解事实经过,其只能抽象地提出假定事实,以之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传唤证人进行询问并不构成不合法的摸索证明。[46]

与德国联邦法院判例所持之见解基本相同,德国学说一般也认为,相对于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而言,当事人若在物理上或社会上处于被隔绝的地位,从而欠缺关于事实经过的详细认识,不得已抽象地主张推测的事实应当被允许,以之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不属于不合法的摸索证明。[47]

日本最高法院虽无有关于当事人被容许抽象地进行事实主张或提示证明主题的判例,但日本地方法院在若干文书提出命令的事件中已承认不持有情报的当事人可以抽象地表示证明主题。东京高等法院于1979年10月18日就“航空自卫队战机坠落事件”所作的裁判与大阪高等法院于1978年3月6日就“火力发电厂环境污染事件”所作的裁判乃当事人抽象地表示证明主题也为适法的典型判例。在前一事件中,因航空自卫队战机坠落而死亡的飞行员之遗属以事故乃因战机整备不全引起为由,向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申请法院命令被告提出由防卫厅保管的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作成的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书。被告以其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提出。法院最后以民诉法第316条(日本新民诉法第224条第1款)为依据,认定该文书所证明之事实为真实并判决原告胜诉。[48]日本学者针对此裁判分析认为,上述事件中,能证明事故原因之证据完全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原告被隔绝于作为证明主题的事实关系之外,根本不知晓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此种情形下,仍要求其主张必须特定化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为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应当允许原告将不特定的“战机坠落乃由战机整备不全引起”之事实主张作为证明主题并借由法院的证据调查进一步使其主张具体化。[49]

在后一事件中,作为原告的火力发电厂周边住民主张由于被告过去长期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其健康遭受损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为此原告申请法院命令被告提出其所持有的关于大气污染的测定记录。大阪高等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对于被告因长期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大气受污染的数值,原告在诉前事实上不可能收集到。若强要原告出示大气污染的具体数值,将导致其不得不杜撰毫无根据的具体数值,这显然没有意义。故此种场合下,原告即便未就大气污染的具体数值这一立证事实作具体的陈述,而仅抽象地提示证明主题并申请法院发布文书提出命令,也不能认为其不适法。只有作此解释,方符合公平原理。[50]

日本学说对日本地方法院关于容许当事人抽象地提示证明主题的判例皆持肯定立场,认为通常情形下,对于发生于自己生活、法领域内的事实,固应要求当事人的主张具体化,但如果事实发生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支配领域内,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处于与事实关系相隔离的地位,欠缺获得必要情报的手段,若仍要求当事人的主张应予具体化,于其是不可期待的,也是不妥当的。[51]

四、主张具体化理论对我国民诉立法的启示

颁行于1991年4月9日的我国现行民诉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并未设关于主张具体化的规范,即便昭示或蕴含主张具体化要义的规范也付之阙如。[5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这一规定亦未要求具体地表明证明主题。根据前面的分析,容许当事人抽象地进行事实主张并以之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将致使法院不能进行充实、有效的证据调查并侵蚀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最终导致诉讼迟延。事实上,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理效率低下、诉讼迟延之弊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忽视当事人主张的具体化,致使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对象难以有效确定,证

据调查范围过于宽泛。虽然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一直强调当事人证明责任之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参见证据规定第37—40条)等,但其实效一直不佳。个中原因在于,证明责任之落实须以主张责任之贯彻为前提,而主张责任之贯彻又以当事人的主张适格为前提。在未严格贯彻主张责任的情形下,无法奢谈举证责任之落实。

或许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民诉法并未真正确立辩论主义之运作方式,故以作为辩论主义要义之一的主张责任之适用为前提的主张具体化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并无强调的必要性。这种观点显然不能立足。依据我国现行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之事实主张负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仅在例外情形下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证据规定不仅重申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并且于第15条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与社会公益有关的事实。据此,我国现行民诉法已然确立辩论主义的一项要义,即当事人负证明责任,法院仅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范围内进行调查。辩论主义的另外两项要义为:当事人未主张的主要事实,法院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将之作为裁判的基础。三者之间是不能割裂的,很难想象存在只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不强调主张责任的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即应同时或首先强调当事人负主张责任。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即一直为推进以落实当事人证明责任为核心的辩论主义运作方式而不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于不同时期出台的用以指导民事审判的各种司法解释无疑为此种努力作了最好的注脚,辩论主义运作方式在现行民诉立法中已经确立是不容否定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症结在于仅强调当事人证明责任之落实而忽视主张责任法理之适用与主张具体化的要求。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积弊,保证法院集中、充实地进行证据调查,维护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防御利益,有效限缩当事人之间的争点,避免诉讼迟延,民诉立法于将来进一步修正时,应借鉴德国、日本关于主张具体化的判例及学说,明确宣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具体化陈述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致力于阐释主张具体化的基本要求及适用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主张的具体化规则,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第一,作为规制当事人主张行为的规范或要求,主张的具体化仅适用于采行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领域。在此领域,基于主张责任的法理,双方当事人而不是法院负有收集诉讼资料之责,对于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将之作为判决的基础。当事人若想取得于已有利之判决,必须履行主张责任也即积极地向法院主张事实。但只有当事人的主张符合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其已尽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不仅要求当事人必须具体地陈述案件事实,而且要求当事人所作的事实陈述有合理的根据或有线索可循。主张的具体化同时禁止当事人作恣意的、信口胡扯的陈述。

第二,在采行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同时即为证明主题或证明对象(对方当事人自认的除外)。因此,主张的具体化必然同时要求当事人不能将抽象的事实主张或者虽然外观上特定但纯为射悻式的陈述作为证明主题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也即禁止当事人为摸索的证明。摸索证明之禁止是主张具体化原理在证据调查阶段的具体体现。

第三,基于目的性考量,对当事人主张具体化的程度不能要求过高。德国联邦法院所采行的关于主张具体化的判断基准,也即当事人无须陈述生活事实中的每个细节,只要陈述能满足法院进行裁判重要性审查的事实即符合主张具体化的要求,最为合理。当事人按此基准进行主张,既能够让法院有效地判断以之为证明主题的证据调查是否具有必要性,也不会影响对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御。德国州高等法院所强调的及部分学说所提倡的当事人的主张应具有可信凭性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以之作为主张具体化的基准,不仅易使法院在证据调查之前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真实产生预断而损及证据调查的效果,而且会使诉讼资料过于泛滥,致使案件审理不能集中、有效率地进行,最终导致诉讼迟延,这显然与主张具体化的

目的背道而驰。

第四,由于抽象的主张责任之分配与当事人的主张能力并非完全一致,在情报偏在性事件中,负主张责任(一般同时也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由于事件的专门性,或由于其在物理上或社会上处于与事实关系相隔绝的地位而无法期待其为具体化的主张。此种场合下,不应苛求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为之主张仍须具体化,而是应当缓和具体化的要求,容许当事人仅抽象地为事实主张。德国、日本判例关于此问题所持之见解值得借鉴。

注释:

[1]在民事实体法中,权利体系通常是以若一定的事实关系存在,则一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效果即会发生的形式构成的。前者被称为法律要件或者构成要件,后者被称为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有权利的发生、障碍以及消灭等形态。法律效果能否被肯认,取决于符合其发生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法律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参见[日]住吉博、樱井孝一:《民事诉讼法》,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第178页;[日]伊藤滋夫、难波孝一:《要件事实の基础理论》,青林书院2005年版,第565页。

[2]在适用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划定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资料范围之权能,主张责任法理之所以适用,实乃肯认当事人有此权能的当然结果。参见[日]高田裕成:《弁论主义》,《法学教室》2000年第11期。

[3]主张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以证明责任的分配为基准乃为通说。参见[日]前田达明:《主张责任と立证责任につぃて》,《民商法杂志》2004年第6期。

[4]参见[日]烟瑞穗:《模索的证明?事案解明义务论》,载铃木正裕先生古稀祝贺纪念文集:《民事诉讼法の史的展开》,有斐阁2002年版,第611页。

[5]参见[日]烟瑞穗:《主张的具体化》,《法学教室》2000年第11期。

[6]BGH,Urt.V.12.6.1996,NJW-RR 1996,1212;BGH,Urt.V.25.4.1995,NJW 1995,2111,Schilken,Zivilprozeβrecht,3.Aufl,2000,S.268.

[7]Gehrlein,Zivilprozessrecht nach der ZPO-Reform 2002,2001,S.134.

[8]参见[日]佐上善和:《民事诉讼にぉけゐ模索证明につぃて——不适法根据の检讨》,《民商法杂志》1978年临时增刊《法と权利》。

[9]参见前引⑸,烟瑞穗文。

[10]参见[日]谷口安平、福永有利:《注释民事诉讼法》(6),有斐阁1995年版,第148页。

[11]参见前引⑻,佐上善和文。

[12]德国直至193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确立将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予以讯问的当事人讯问制度,此前一直为当事人宣誓制度。根据当时的德国民诉法第445条、第447条的规定,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其所为行为的事实进行宣誓,若对方当事人拒绝宣誓,该事实主张即视为已得到证明。以存在不贞行为的事实主张为例,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就自己没有不贞行为进行了宣誓,则不贞行为的不存在即视为已得到证明;若其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宣誓,则对方当事人关于不贞的主张视为已得到证明。

[13]参见[日]畑瑞穗:《民事诉讼汇にぉけゐ主张过程の规律》(一),《法学协会杂志》1995年第4期。

[14]同上文。

[15]首先,德国于1933年修改了其民诉法,当事人讯问制度取代了当事人宣誓制度,离婚诉讼中作为摸索证明处理的宣誓要求已不复存在。其次,德国于1969年通过了非婚生子女地位法,废除了德国民法第1717条关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生父扶养的规定,生父为否认父

子关系存在而主张抽象的多数关系人抗辩已无适用的余地。最后,德国于1976年修改了民法典,对离婚原因采婚姻破裂一元化的立场,不贞也不再构成绝对离婚原因。参见前引⑻,佐上善和文;前引⒀,烟瑞穗文。

[16]BGH,Urt.VII ZR 140,1993;BGH,Urt.VIII ZR 251,1995;BGH,Urt.VI ZR 192,1999;BGH,Urt.ZR 114,2000;BGH,Urt.IX ZR 66,2001;BGH,Urt.VII ZR 202,2004;BGH,Urt.X ZR 183,2006;BGH,Urt.VIII ZR138,2007.

[17]德国民诉法于1933年修改之前,第451条关于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宣誓的事实必须特定的规定,在解释上应可认为蕴含了当事人的主张须具体化的要求。不过,这一要求并没有作为证据调查的总则性规范,即在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其他证据方法的调查时,如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传唤证人作证等,并未被要求必须特定证明主题。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该条尚不能作为主张具体化的立法依据。德国民诉法于1933年修正后,当事人讯问制度取代了当事人宣誓制度,但当事人讯问制度中并无立证事项必须特定的规范。虽然德国民诉法在废除当事人宣誓制度时效仿奥地利1895年民诉法第178条确立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要求当事人在陈述事实时应作完全而真实的陈述[德国民诉法第138条第1款),但依德国通说,真实义务仅禁止当事人明知违反真实而主张或争执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也即只是禁止当事人有意识地进行虚假陈述,至于欠缺线索基于推测的主张则不能被认为是违反真实义务。因而德国民诉法第138条第1款也不能作为主张具体化的立法依据。[18]参见[日]兼子一、松浦馨、新堂幸司、竹下守夫:《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6年版,第959页;[日]中野贞一郎、松浦馨、铃木正裕:《新民事诉讼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2004年版,第318页。

[19]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补订版,有斐阁2006年版,第80页。

[20]同上。

[21]参见[日]高桥宏志:《证据调べにつぃて》(三),《法学教室》2000年第5期;前引⑷,烟瑞穗文,第621页。

[22]参见[日]伊东俊明:《主张过程にぉけゐ当事者の情报提供义务》,《横滨国际经济法学》2007年第3期。由于日本民诉法第3条明确授权日本最高法院可以规则形式规定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必要事项,因而日本最高法院制订的民诉规则具有授权立法之性质而具有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

[23]参见[日]烟瑞穗:《主张?否认のめリなにつて》,《民事诉讼杂志》2001年第47期。

[24]参见[日]门口正人编集代表:《民事证据法大系》第2卷,青林书院2004年版,第124页。

[25]参见[日]烟瑞穗:《民事诉讼にぉけゐ主张过程の规律》(二),《法学协会杂志》1997年第1期。

[26]证人若仅抽象地回答作为证明主题的事实是否存在,将使法院无法充分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可信凭性。

[27]参见前引⑻,佐上善和文。

[28]参见[日]森勇:《主张上否认の具体化につぃて》,《民事诉讼杂志》1988年第34期。

[29]参见前引[25],烟瑞穗文。

[30]NJW 1962,1394,NJW 1984,2888;NJW 2000,3286;NJW-RR 2002,1433;NJW-RR 2003,69;NJW 2005,2710.

[31]参见前引[28],森勇文。

[32]参见前引(13),烟瑞穗文。

[33]参见前引[28],森勇文;NJW 1993,189;NJW 1995,2111.

[34]参见前引[25],烟瑞穗文;前引[28],森勇文。

[35]参见前引[25],烟瑞穗文;前引[28],森勇文。

[36]参见上引烟瑞穗文;前引⑹,Schilken书,第268页;Musielak,Grundkurs ZPO,5.Aufl,2000,S.242;Jauernig,Zivilprozeβrecht,25.Aufl,1998,S.201.

[37]参见[日]小林秀之:《判例讲义民事诉讼法》,株式会社悠夕社2006年版,第168页。

[38]参见前引⑷,烟瑞穗文。

[39]参见[日]竹下守夫:《模索证明と文书提出命令违反の效果》,载吉川大二郎博士追悼纪念文集:《手续法の理论と实践》(下),法律文化社1981年版,第175页;前引⑸,烟瑞穗文;[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05年版,第384页;前引[24],门口正人编集代表书,第125页。

[40]由于在不可期待当事人为具体主张的情形下主张具体化的要求被缓和,故主张的具体化对于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而言并非负担(last)(如证明责任),而仅为一项义务(pflicht)。

[41]参见前引⒀,烟瑞穗文。

[42]NJW 1988,1529;NJW 1993,189;BGH VersR 1990,656;参见前引[25],烟瑞穗文。

[43]NJW 1995,1160,1161;NJW 2000,2812,2813;NJW-RR 2003,491.

[44]BGH,ⅢZR 73,2007.

[45]NJW 2000,2812,2813;NJW 2002,825,826.

[46]BGH,ⅢZR 7,2002.

[47]前引[36],Musielak书,第242页;前引[36],Jauernig书,第201页;Thomas/Putzo,Zivilprozeβordnung,28.Aufl,1986,§284,Rn.3.

[48]参见[日]石川明:《はじめて学ぶ民事诉讼法》,三岭书房2002年版,第231页。

[49]参见[日]小林秀之:《新证据法》,弘文堂2003年版,第146页。

[50]参见前引⑽,谷口安平等书,第152页。

[51]参见前引⑻,佐上善和文;前引[39],竹下守夫文;前引(18),兼子一等书,第960页;前引⑽,谷口安平等书,第63页。

[52]综观我国现行民诉法,与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有关的规范有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110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第127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等条文。从上述条文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对原告的主张还是被告的答辩,立法均未提出具体化的要求。或许有人认为,民诉法第108条蕴含了原告的主张必须具体化的要求。但稍作分析便知此立论不成立。因为民诉法第108条中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乃以“和”连接,属于并列事项,故该条文事实上仅强调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同时要求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也是具体的。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一、精神分析学派 对弗洛伊德大家都比较了解,他的学问很深,我在这里说一个最简单一点,就是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很多心理活动是可以理解的,是可以理解的。(小提示: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心理现象是可以理解和分析的)我这里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四川灾区我做过一些灾后心理援助的工作,那么在这个地震的废墟里面你呆的时间很长的人,比如说48小时或者72小时才被救出来以后。那么他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没有及时的得到心理援助的话,未来如果有机会他进到大城市,到了48层的这种电梯、那个高楼大厦去工作,他是不敢坐电梯的,为什么?就是因为他这个过去的经历会决定他未来会有很多障碍。就是人的现在的状态会受到过去的影响,因为你曾经在密闭的空间呆的时间太长,所以你就很害怕去面对这种密闭的地方,我们称之为“负性的心理能量”,一定要去释放,一定要去表达。所以我们讲碰到这样的人,就要用多鼓励他参加活动,多跟人交流。那么如果真正要帮他改变的话,就要看到他这个现象背后是有原因的。 二、行为主义心理学 它认为人之所以出现压力,容易碰到压力,就是因为他有不好的习惯。(小提示:人们常常遇到压力是由于人们习以为常的习惯所导致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容易拖延,是吧,很容易形成很多坏毛病,生活方式不健康,所以他容易使得生活很乱,所以容易有压力。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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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心理科学独立,即第一个心理实验室在德国创立的年代是…………………………………………………() A.1897年 B.1879年 C.1789年 D.1987年 2、华生代表的心理学派是………………………………………………………………………………………() A.行为主义心理学 B.精神分析学派 C.人本主义心理学 D.格式塔心理学 3、人本主义心理学主张…………………………………………………………………………………………() A.研究人的行为及影响因素 B.研究人的感知,记忆,思维等信息加工过程及影响因素 C.研究区别于动物的动机、欲望、生命意义、情感等复杂体验 D.研究影响及决定人行为的潜意识 4、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的标志是………………………………………………………………………() A.亚里士多德的《论灵魂》一书的问世 B.冯特创立世界上第一所心理实验室 C.发现了能与自然科学相提并论的行为定律 D.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之广,分类之多 5、精神分析心理学派的创始人是………………………………………………………………………………() A. 华生 B. 弗洛伊德 C. 冯特 D. 巴甫洛夫 6、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属性及其规律的反映称之为……………………………………………………………() A.情感过程B.认识过程C.意志过程 D.个性 7、行为主义主张研究……………………………………………………………………………………………() A.人的行为及影响因素 B.区别于动物的动机、欲望、生命意义、情感等复杂体验 C.影响及决定人行为的潜意识D.人的感知、记忆、思维等信息加工过程及影响因素 8、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的标志是………………………………………………………………………() A.亚里士多德的《论灵魂》一书的问世 B.冯特创立世界上第一所心理实验室

年度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年度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为表彰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员工和科室,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公司年度评优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评优分类及名额 1、优秀科室:个。 2、优秀员工:名。 3、进步奖:全公司评选出名进步奖。 4、全勤奖:人数不限。 二、评选方式 1、优秀科室:科室自荐或推荐,直接申报后经领导审批通过。 2、优秀员工:公司员工推荐,经科室、领导同意审批通过。 3、进步奖:自荐,经科室、领导同意,再由员工投票形式决定。 4、全勤奖:自荐 三、评选标准 1、优秀科室评选标准 (1)完成公司所下达的目标计划; (2)科室有较强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3)以团队合作为主要目标,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

(4)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工作效率,即使在最艰苦的时期,也保证良好的状态,员工精神状态良好; (5)能够较好的完成科室间沟通与各部门接口流畅,获得其他科室的认可以及好评; (6)科室的每个员工都能保质保量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7)能够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2、优秀员工评选标准 (1)任职满一年; (2)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个人操守; (3)员工的口碑良好,工作中与同事良好合作; (4)爱岗敬业,对本职工作有深刻理解; (5)态度良好, 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积极主动,出现问题都能以积极负责的方式处理,并能克服困难完成任务; (6)对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热心,成绩显著得到各科室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7)对公司忠诚,对同事团结,对领导尊重,对客人礼貌;(8)全年无警告以上处罚。 3、进步奖评选标准 (1)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对工作岗位的热爱、任劳任怨,服从上级安排。 (2)关心、团结公司同事,并能得到公司其他人员的一致

文学研究会

文学研究会 高尔基说,文学即人学。文学向来与现实人生密不可分,合之两美,分则两伤。文学研究会即秉承这种传统,主张文学为现实人生服务,强调作家的社会责任感。它反映了“五四”启蒙主义文学思潮对作家人格精神的要求,对新时期以来文学的多元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文学研究会成立于1921年1月,发起人有沈雁冰(茅盾)、叶绍钧(叶圣陶)、郑振铎、王统照、周作人、耿济之、郭绍虞、孙伏园、许地山等12人。它的成立主要缘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郑振铎等人在1919年创办的《新社会》旬刊和1920年创办的《人道月刊》,为文学研究会的产生提供了最初的核心人物;二是《小说月报》的改组,为文学研究会提供了活动阵地;三是《新青年》的分化,需要有一个新的社团在新文学的道路上继续引导和发挥引导作用。文学研究会在这种时代要求之下便应运而生了。 文学研究会的主要活动阵地是《小说月报》,这上面不仅刊登文学研究会作家的作品,还重视译介外国文学作品。随着文学研究会的不断发展壮大,冰心、朱自清、庐隐、鲁彦等也都加入了社团的创作之中。文学研究会提倡新文学,反对封建旧文学;提倡“为人生而艺术”,反对“将文艺当作高兴时的游戏或失意时的消遣”。因此被称为“为人生派”,创作倾向于现实主义。他们以现实人生为题材,积极关注婚姻、家庭、出路、道德等各种问题,因此又被称为“问题小说”。 冰心是文学研究会中较早开始自觉创作的作家之一,作品《超人》是一部描写“爱的哲学”的代表性作品。主人公何彬受尼采思想的影响,想做一个超然物外、仇视人类的“超人”,然而在母爱的感召下,他最终以爱否定了恨。小说意在探讨“人生究竟是什么?支配人生的,是‘爱’呢,还是‘憎”’这样的重大问题。“爱的哲学”成为冰心早期创作的思想基础。受泰戈尔博爱思想的影响,冰心将“爱与同情”看作是生命中最可贵的东西,有了它们,“踏着荆棘,不觉着痛苦,有泪可落,却不是悲凉”。此外,文学研究会主要作家的作品还有叶圣陶的《潘先生在难中》、《校长》、《倪焕之》,卢隐的《海滨故人》、《曼丽》,许地山的《缀网劳蛛》、《商人妇》等。 文学研究会得风气之先,是新文学运动的排头兵。发起者与参与者,既有理

心理学统考章节练习及答案 第一章 心理学概述资料讲解

心理学统考章节练习及答案第一章心理 学概述

普通心理学 第一章心理学概述 一、单选题 1、人的认识过程、情绪情感过程意志过程称为( ) A.个性特点 B.心理过程 C.心理现象 D.个性倾向 2、个性心理特征是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本质的、稳定的心理特征,它主要包括( ) A.感觉、知觉和记忆 B.知、情、意过程 C.需要、动机和世界观 D.能力、气质和性格 3、在心理学发展过程中,属于人本主义心理学流派的心理学家是( ) A.弗洛伊得 B.罗杰斯 C.威特海默 D.斯金纳 4、心理学研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系统性的原则、发展性原则和( ) A.客观性原则 B.自然性原则 B.社会性原则 D.主观性原则 5、用标准化量表对个体的心理特征进行研究的方法是( ) A.实验法 B.观察法 C.调查法 D.测验法 6、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实验室,使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的学者是( ) A.冯特 B.华生 C.费希特 D.弗洛伊德 7、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应,因此心理学是一门介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 学的 ( )

A.边缘科学 B.人文科学 C.环境科学 D.分支科学 8、心理活动的源泉和内容是( ) A.感觉与知觉 B.客观现实 C.认识过程 D.反映活动 9、伴随在心理活动过程中以保证人的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的心理特性是() A.注意 B.认识过程 C.意志过程 D.思维 10、下列属于个性心理特征的成分有()。 A.能力 B.需要 C.动机 D.信念 11、()年,德国心理学家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实验室,标志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A.1876 B.1877 C.1878 D.1879 12、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于1879年创建于() A.俄国 B.德国 C.日本 D.美国 13、()在道德莱比锡大学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实验室,使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A.魏特海墨 B.费希纳 C.冯特 D.韦伯 14、普通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的学科 A.心理的发生、发展 B.费希纳 C.冯特 D.韦伯 15、人脑是产生心理的器官,它提供了心理产生的可能性,但如果没有()的作用,心理活动就无法产生,因此说后者是人心理产生的源泉 A.活动 B.客观现实 C.主观能动性 D.意志的努力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道德模范、勤奋好学、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且德才兼备的优秀本科学生。所有评选条件均指2011年以来,评选对象必须符合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的有关要求。 1、必备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在籍共青团员或者保留团籍的党员,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党员须按时缴纳党费),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并能按时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时时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2010—2011学年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三年级学生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2011级学生学习成绩以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成绩为准,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4)2010年以来未受过任何处分。 2、选择条件: (1)道德模范先进个人 ①在见义勇为、自强自立、孝老爱亲、尊师重教等方面模范践行社会美德,深受广大师生好评,在青年学生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较大影响力。 ②长期对口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③发扬优良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为他人或集体挽回损失,赢得社会高度赞誉。 ④不顾个人安危,勇于同一切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

⑤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舍生取义,英勇救灾、救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公认。 ⑥获省市级及以上“助人为乐标兵”、“诚实守信模范”、“敬老爱老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备注:上述六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申报此类奖项的先进个人需提供先进事迹或社会高度赞誉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团内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勤奋好学先进个人 ①2010—2011学年学习平均学分绩为班级第一名。 ②2010—2011学年平均学分绩为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2011级学生平均学分绩按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计算) ③二年级学生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三年级学生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标准,或获得大学生英语竞赛国家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 备注: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①在全国、省部级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 其中各类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竞赛、科研成果评定包括:“挑战杯”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其它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科技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全国交通科技大赛等)、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 ②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科研实践中有突出表现,并在学校认定的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③获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④申报个人在校期间具有实际创业经历,2011年内坚持创业并合法经营。 ⑤创业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具有创业经营实体。

精神分析学派

1.基本简介 精神分析学说,其实就是精神分析理论,又称心理分析论,是现代西方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的主要理论之一。该理论是在治疗精神障碍的实践中产生的,后来成为一种强调无意识过程的心理学理论,有时称为“深层心理学”。 创立者为奥地利心理学家S.弗洛伊德。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早期精神分析理论也称弗洛伊德主义。为了有所区别,该理论在弗洛伊德之后的发展被称为新弗洛伊德主义或新精神分析理论。 精神分析学派是弗洛伊德在毕生的精神医疗实践中,对人的病态心理经过无数次的总结、多年的累积而逐渐形成的。主要着重于精神分析和治疗,并由此提出了人的心理和人格的新的独特的解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人的本能的、情欲的、自然性的一面,它首次阐述了无意识的作用,肯定了非理性因素在行为中的作用,开辟了潜意识研究的新领域;它重视人格的研究、重视心理应用。 2.产生原因 奥地利的弗洛伊德(Freud,S.)是位精神病医生,他从自己的医疗实践中发展起来了精神分析的治疗方法,同时也建立了精神分析的学说。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理包含着两个主要的部分:意识和无意识。意识是能够觉察得到的心理活动;无意识包含人的本能冲动,以及出生以后被压抑的人的欲望。这种欲望因为社会行为规范不允许满足,而被压抑到内心深处,意识不能将其唤起。 它不同于觉察不到的通常意义上的无意识,为区别起见,后来经常将其叫做潜意识。后来,弗洛伊德又提出前意识的概念,认为前意识是介于意识和无意识之间的一种中间心理状态。它是那些此时此刻虽然意识不到,但在集中注意认真回忆搜索的情况下,可以回忆起来的经验。弗洛伊德还把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超我。并认为三者发展平衡,就是一个健全的人格,否则就会导致精神疾病的发生。潜意识动机的作用,以及儿童期经验对人的心理及人格的影响,由于弗洛伊德的强调和重视,才为心理学界认识,对心理学理论和临床实践的发展,乃至整个文化艺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基本内容 精神层次理论 该理论是阐述人的精神活动,包括欲望、冲动、思维,幻想、判断、决定、情感等等、会在不同的意识层次里发生和进行。不同的意识层次包括意识,下意识和潜意识三个层次,好像深浅不同的地壳层次而存在,故称之为精神层次。 人的心理活动有些是能够被自己觉察到的,只要我们集中注意力,就会发觉内心不断有

文学研究会的成立(1921-1932)

第六章文学研究会的成立(1921-1932)一.【教学要点】 一.背景及文学研究会的主要刊物 二、文学研究会的文学主张:为人生的文学 三、文学研究会的小说创作 二、【基本内容】 1.背景 成立时间:1921年1月 地点:北京来雨轩公园 发起人:周作人、朱希祖、耿济之、郑振铎、瞿世英、王统照、茅盾、蒋百里、叶绍钧、郭绍虞、孙伏园、许地山,共12人。 成立宣言:(周作人执笔,1921-1-10《小说月报》12卷1号) 联络感情:希望大家时常聚会,交换意见,可以相互理解,结成一个文学中心的团体。 增进知识:希望渐渐造成一个公共的图书馆研究室及出版部,助成个人及国民文学的进步。 建立著作工会的基础:将文艺当作高兴时的游戏或失意时的消遣的时候,现在已经过去了。我们相信文学是一种工作,而且又是于人生很切要的一种工作;治文学的人也当以这事为他终身的职业,正同劳农一样。所以我们发起本会,希望不但成为普通的一个文学会,还是著作同业的

联合的基本,谋文学工作的发达与巩固。 2.文学研究会的主要刊物 1.小说月报 2.文学旬刊 3.诗 ⑴小说月报(1910/8-1932/1) 上海商务印书馆(1897-1932) 创办人:夏瑞芳,鲍咸恩,鲍咸昌,高凤池 原仅是一家印刷店,一台机动印刷机和两台手动印刷机,只印刷名片和成印小额商务印刷业务 1903年,接收日本印刷所拍卖的设备,成为上海最先进的印刷所。 由印刷业向出版社的发展。《华英初阶》教材畅销,1902年创办编译机构,聘请张元济主持编译事务。 文学刊物:绣像小说、东方杂志、小说月报等 《小说月报》1910.8-1932.1) 1910/7-1912/3王蕴章主编 1912/4-1917/12 恽铁憔主编 1918/1-1920/12 王蕴章主编 1920年1月,开设“小说新潮栏”,茅盾主持该栏目。 1921/1-1922/12 全部改革,茅盾主编 1923/1月—1927/4 郑振铎主编(14卷1号-18卷5号) 1927/5—1932/1 叶绍钧、徐调孚主编 《时事新报·文学旬刊》(1921。5—1929) 《时事新报》1907-12创刊,是研究系在上海的言论机关,由张东荪主编。 1921-3月,郑振铎从北京铁路管理学校毕业来到上海火车南站当练习生,不久即被张东荪聘为《时事新报·学灯》副刊的主编。 接编《学灯》后,郑振铎征得张东荪的同意,在《时事新报》上开辟了一个新文学副刊《文学旬刊》,于1921年5月10日正式创刊。该刊宣言表示要“为中国文学的再生而奋斗”,“一面努力介绍世界文学到中国,一面努力创造中国的文学,以贡献于世界的文学界中”。 《文学旬刊》满一周年后,便发展为文学研究会的定期刊物。 文学旬刊 《文学旬刊》1921-5-10——1923-7-22 ,80期

心理学流派及代表人物

构造主义心理学:冯特、铁钦纳 机能主义心理学:詹姆斯、杜威 行为主义心理学:华生、斯金纳 格式塔心理学:韦特海默、考夫卡、苛勒等人 精神分析学派:弗洛伊德 人本主义心理学:马斯洛、罗杰斯 认知心理学:奈瑟 附:冯特的简介 冯特(冯特一般指威廉·冯特) 威廉·冯特(Wilhelm Wundt,1832年8月16日—1920年8月31日),德国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被公认为是实验心理学之父。他于1879年在莱比锡大学创立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研究心理学的实验室,这被认为是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他学识渊博,著述甚丰,一生作品达540余篇,研究领域涉及哲学、心理学、生理学、物理学、逻辑学、语言学、伦理学、宗教等。

童年时期 1832年8月16日,冯特出生在德国巴登地区曼海姆市的内卡劳镇,是家中的第四个孩子,父亲是一位路德教会牧师。他4岁时和家人搬到了巴登地区中部的海德尔斯海姆镇,并在这里度过童年。冯特有个哥哥叫卢德维格,比冯特大8岁。在冯特2岁时,哥哥就被送到海德堡的姑母家并在那里上学。童年时冯特的伙伴很少,唯一一个和他关系不错的是一个比他年纪大的智力发育有些问题的孩子。他在镇里的学校上了2年学。在上学期间,冯特有严重的爱做白日梦的毛病,为此还被父亲训斥。 从他8岁开始,父亲的助手弗里德里克·穆勒牧师成为他的老师。他和老师关系非常好,以至于老师在教了他三年后,要到附近另一个镇当牧师,冯特也过去和他一起住和学习。 中学时期 1845年,在父母的安排下,冯特进入布鲁赫萨尔高中学习。害羞、胆小的冯特没有适应这里的环境,和同学没有形成良好的关系,

学业成绩也特别差。有时候他会逃回家里,但是母亲会把他送回学校。由于他的学业表现极差,甚至有老师认为一个比较适合冯特的工作是到邮局工作。冯特的父母于是在年把他送到海德堡的姑母家,并从1845年秋开始在这里上大学预科。在这里生活和学习的期间,冯特变得开朗了很多,结识了一些朋友,并参加课外的活动。但是冯特在这里的学习情况还是表现平平。 大学时期 1851年,冯特进入图宾根大学,学医学课程。1852年,转学到海德堡大学,学医学专业。在海德堡大学学习期间,冯特学习非常努力。有一次为了研究食盐对身体的影响,他连续几天控制食物中食盐的摄入量,直到身体出现代谢紊乱情况出现。基于这次研究,1853年他发表自己的第一篇文章《谈尿液中的氯化钠》。 1855年,冯特参加巴登大公国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且在各科考试里都名列前茅。这一年,他还在海德堡一家医院当了几个月的实习医生。

精神分析心理学派的主要心理学思想

精神分析心理学派的主要心理学思想 摘要:精神分析心理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是西方颇有影响的心理学主要流派之一,由奥地利医生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创立。精神分析是从治疗人的心理障碍开始发展起来的。为了治疗的目的,弗洛伊德重视探索人的动机和行为的根源,从而弥补了传统心理学的不足,改变了心理学研究的趋向。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的重要行为表现是自己意识不到的动机和内心冲突的结果。精神分析学派后来产生了分化。其中坚持弗洛伊德的性本能、无意识和性心理发展阶段的被称为古典精神分析流派;重视社会文化因素作用的被称为新精神分析学派。 关键字:精神分析心理学派主要心理学思想 正文: 一、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主要理论 在弗洛伊德的一生中,他从未因为精神分析的理论而获得重要的科学或医学奖项。 精神分析理论试图通过考察个体内在的东西、特别是探究个体的无意识来解释人的行为。1.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灵分为三个自我意识的层次:(1)意识——对此,一个个体可以不怎么困难地予以理解和向他人描述;(2)前意识——一个个体可以将之召唤到意识当中;(3)无意识——他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能进入一个个体的自觉意识,除非这个个体依靠精神分析家的帮助。 抑制——通过这个过程,一个个体阻止某些儿时的事件和其他东西成为在自觉意识中可以获得的东西。 偏见——通过这个过程,无意识层面的神经性的、或精神的焦虑被转化为有意识的恐惧。因此,对于一个个体来说,有意识层面和无意识层面之间有可能发生交换。 精神分析理论作为对行为的一种内在考察的、个体性的解释,是通过对无意识的理解而发展起来的。 2.弗洛伊德的方法 (1)首先,他尝试催眠术,但他发现催眠术转移了症状却没有彻底医治他的病人。 (2)后来,他转向与个人进行长期深入的访谈,其途径是以一种完全不作判断的方式来接受病人所说的任何东西(自由联想)。 (3)弗洛伊德对自己的梦进行分析,对付他自己的神经病,即一种创造性疾病。梦为弗洛伊德提供了观察无意识心灵的一个窗户——最初是他自己的不安的心灵,然后是其他人的不安的心灵。他关注梦的分析,这是他生涯中的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有助于他搞懂自己的精神神经疾病,并阐述精神分析的基本原则。 宣泄——通过替代性的手段对某个个体的强烈的情感进行清洗。 移情——一个病人的情感态度从父母或过去的其他个体向治疗者的转变。(弗洛伊德认为,对于治疗者的这种非理性的爱的情感或敌对的情感是病人与童年时期的依赖性的重大而又必要的脱离。) 认同——通过这个过程,某个个体接受了另外一个人的特性,并将之体现在他,或她的个性之中。(弗洛伊德将“认同”看作是持续长久的心理情感。他认为模仿是一种短暂的认同。)3.弗洛伊德认为他的主要发现为:梦是某种希望的实现,是某种压抑的、不可接受的性的希望的间接性表达。《释梦》是他最重要的著作。 4.俄狄浦斯情节——存在于母亲和儿子之间的一种乱伦的诱惑。 5.他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希望的实现: (1)快乐原则——主要由某种性本质的希望和欲望所构成,它对于个体来说可能是破坏性的,因为它们可以要求并不十分文明的行为。快乐原则统治着无意识。

优秀个人评选

优秀服务能手评选条件及标准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无不良出勤记录,无惩处、罚记录; 2.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接受上级领导的管理,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各项活动与号召,积极自学物业管理和服务的相关知识; 4.本年内无业主有效投诉,真心诚意未业主排忧解难,获得业主表扬或特殊嘉奖的优先; ?工程部 (1)工作中安全意识较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所处工作岗位环境无安全隐患;(2)能严格按照岗位工作职责履行护管、维修工作,热爱本职,技术扎实全面,认真钻研技术,维修维护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3)熟悉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基础工程和智能化方面的基本情况; (4)工作认真,尽职尽责,积极维护保养公共设施设备,使其运行正常,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5)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维修及时周到,积极为业主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护管部 (1)热爱本职工作,主动配合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工作,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努力为业主提高力所能及的服务; (2)按时上岗,认真巡逻,积极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尽好本职工作; (3)着装整齐,姿态良好,精神饱满,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对待业主亲切友好;(4)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应专业技能,了解小区内及周围区域的公共秩序状况;

贴心小管家评选条件及标准 1.对公司忠诚、尊重领导、服从安排、遵守纪律、团结同事; 2.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无不良出勤记录,无惩处、罚记录; 3.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工作积极,有上进心,有责任感,有较强的协作意识和集体 观念。主动配合中心的各项工作,做好各项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4.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水平,熟知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5.对本服务中心基本情况清楚明晰,及时发现隐患与不足,有一定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6.着装正规,态度亲切,用语文明,服务周到,注重礼仪礼节礼貌,努力为业主提供优质 的服务; 7.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收费任务和其它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8.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各项活动与号召,积极自学物业管理和服务的相关知识; 9.本年内无业主有效投诉,真心诚意未业主排忧解难,获得业主表扬或特殊嘉奖的优先;

精神分析学派的简要内容

精神分析学派的简要内容 1.佛洛依德的心理学理论 西格蒙德佛洛依德是奥地利著名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以无意识为基础的人格理论是佛洛依德精神分析理论的核心。佛洛依德的人格理论主要包括人格结构图示,人格发展动力,人格适应以及人格发展阶段。 在佛洛依德的人格结构图示中他认为人格是一个整体,其中包含着彼此关联且相互作用的几个部分。早期佛洛依德提出了“二部人格结构”说,认为人的心理机制由意识和无意识构成,具体来说既是由潜意识,前意识和意识组成。佛洛依德认为潜意识包括人的原始冲动,本能和出生后基于本能所形成的各种欲望。这些原始冲动和欲望不被人类文明的伦理道德约束所接纳,因此被压抑在意识之外,但并未消失,它们在不自觉的积极活动追求满足。潜意识是心理的深层基础和人类活动的内驱力。前意识是没有浮现出意识表面的心理现象,是人类能够回忆起来的经验,它处于潜意识和意识之间,不准潜意识的本能和欲望随便侵入意识当中。意识是人清醒知觉的思想和情绪,是可以观察的心理现象,它负责压抑心理中那些先天的本能和欲望。 晚年佛洛依德对此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三部人格结构”说,既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组成。他认为本我是一个原始的与生俱来的结构,是人出生时人格的唯一成分,是建立人格的基础。本我是非道德的,是本能欲望的体现,本我过程常常是无意识的,遵循着“唯乐原则”,追求快乐逃避责任与痛苦。自我是意识结构部分,是通过后天学习和环境影响发展起来的。它从本我中发展而来,是本我与外部世界的中介。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会了不凭冲动随心所欲,开始考虑行为的后果与现实的作用,这就是自我。超我既是道德化的自我,它从儿时体验的奖赏和惩罚的内化模式中产生,最终形成道德约束和自我理想。超我的主要功能是控制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简言之,本我追求快乐,自我追求现实,超我追求完美。在通常情况下本我,自我和超我处于协调状态,从而保证了人格的正常发展。 在其人格发展动力理论中,他认为人的一切精神活动都是心里能在人格系统中的作用所致。心里能操纵着人格三个结构的运转,人格中某一结构获得较多能量后其他结构的作用就会减少。例如一个人如果心里能大部分作用于本我,他的行为就具有很强的冲动性;若大部分作用于超我,则其行为就很有道德。 2.荣格的主要理论 荣格是瑞士心理学家,佛洛依德的学生,分析心理学创始人。荣格与佛洛依德一样很重视无意识的概念。他认为精神活动是由意识和无意识活动构成的。意识既是人格中自我的部分,是心灵中关于认知,感觉,思考及记忆的部分。与佛洛依德不同,荣格将潜意识分为个人潜意识和集体潜意识。个人潜意识是每个人独特的是区别于他人的,个人潜意识曾一度在意识里出现过,但后来被遗忘或者压抑,其内容多与情绪有关,是一种情结。集体潜意识是世代积累的人类祖先经验,是人类对某些事情的先天遗传性倾向。它常在梦或幻想中以原型和象征的形式表现出来。原型的常见表现形式有人格面具,阴影,阿妮玛等。阿妮玛原型是男性心中的女性意象。除此之外荣格还提出了自性化概念,既是一个人的意识不断发展,认识自我并且最终实现自我的过程,可以理解成人心理成长的历程。

文学研究会

文学研究会 时间:1921年1月4日 地点:北京中山公园来今雨轩 人物:周作人、郑振铎、沈雁冰、郭绍虞、朱希祖、瞿世瑛、蒋百里、孙伏园、耿济之、王统照、叶绍钧、许地山等十二人发起,会员先后有170多人。 刊物:文学研究会的会刊﹐最主要的是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经过革新由沈雁冰接编後由郑振铎等人相继主编的《小说月报》(自第12卷第1号起至1931年12月第12卷第12号止﹐不计号外﹐共出132期);此外还陆续出刊了《文学旬刊》(《文学旬刊》有北京和上海各自编辑的两种﹐上海《文学旬刊》自1921年5月作为《时事新报》副刊出刊﹐到1929年第9卷第5期止﹐共出380期;第81期改名《文学》﹐每周一期﹐第172期又改名《文学周报》﹐始脱离《时事新报》单独发行。北京《文学旬刊》自1923年出刊到1925年共出82期)﹑《诗》月刊(1922至1923年﹐共7期)等刊物。出版了以介绍外国文学作品为主同时也注重本国新文学创作的《文学研究会丛书》。 主张:新文学运动中成立最早、影响和贡献最大的文学社团之一。由其宗旨是“研究介绍世界文学,整理中国旧文学,创造新文学”。 创造社 时间:1921年7月中旬 地点:北京 人物:由留学日本归来的郭沫若、成仿吾、郁达夫、张资平、田汉、郑伯奇等人在日本东京成立。 刊物:是创造社前期主办的刊物有《创造》季刊、《创造周报》、《创造日》(《中华新报》副刊)、《洪水》半月刊;后期的刊物主要有《创造月刊》、《文化批判》、《流沙》半月刊、《思想》月刊、《新思潮》月刊等。除文学外,后期创造社刊物更注意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和宣传。创造社成立后即编辑和出版创造社丛书,出版的主要是该社成员的诗歌、小说、戏剧、散文、理论及译作,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共出版60余种。

精神分析四大流派(终审稿)

精神分析四大流派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精神分析各个流派主要心理学思想 12心本班 一,弗洛伊德的经典精神分析 弗洛伊德约在1897年开始创立了精神分析这个理论,1902 年发展成心理分析学。他的学生阿德勒、荣格等发展了它,后又与他分道扬镳,现在它被称为经典精神分析。他是精神病医师,维也纳大学医学院医学博士。主要着作有《梦的解析》,《日常生活的精神病理学》,《精神分析引论》,《图腾与禁忌》,《精神分析引论新编》等。 理论贡献: 1.对人类潜意识心理过程的揭示 2.人格结构理论: a,本我-性欲望驱动,按照快乐原则行动。 b,自我-社会经验积累的理性或正确的判断,它按照现实原则行动。 c,超我-理想道德,是最上面一层,即能进行自我批判和道德控制理想化了的自我。 3. 心理防御机制理论,例如投射,压抑,合理化,升华等。 4. 精神层次理论,它包括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三个层次,好像一座冰山,露出水面的只是一小部分意识,但隐藏在水下的绝大部分潜意识却

对人的情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人的心理活动,包括欲望、冲动、思维、幻想、判断、决定、情感等会在不同的意识层面里发生和进行。 5.性本能驱动理论(后被继承者修正为更全面的生物本能驱动理论)。 6.焦虑的描述:现实性焦虑,神经性焦虑,道德性焦虑。 7. 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理论: (1)儿童早期性器官发育前的三个阶段——口头阶段、肛门阶段、生殖器阶段; (2)某种延长了的“潜伏期”(大约从6岁到青春期,个体慢慢地成熟,性欲逐渐消失) (3)“青少年时期” (4)成熟期的“生殖器阶段” 弗洛伊德提出,个体的人格由三个系统组成: (1)本我——由生而有之的某种心理本性——诸如本能——的所有东西构成。由人的人格的生物成分构成的本我,借助于作为减少紧张的手段的快乐原则来发挥作用。对于本我来说,不存在善和恶;它不知道道德。 (2)自我——人格的心理组成部分。这里,现实原则暂时中止了快乐原则。由此,个体学会区分心灵中的思想与围绕着个体的外在世界的思

精神分析学派综述

精神分析学派综述 摘要:一名精神病医生从自己的医疗实践中发展了精神分析的治疗方法,同时 也创立了精神分析学说。这位奥地利医生弗洛伊德及他的学生为早期精神分析学说做出了杰出贡献,后很多学者对弗洛伊德的理论进行了非常独到和深入的发展。同时精神分析学派从两次大的转变中实现了创立和发展。 关键词:精神分析学派、心理病理学、普通心理学、精神分析。 弗洛伊德创立精神分析以探寻和挖掘前人从未企及的人类心灵深处的潜意 识问题,精神分析逐渐发展成为现代西方心理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尽管精神分析 运动在不断发展, 但其最核心的观念始终未变, 即: 我们的大多数精神生活是 潜意识的, 潜意识的思想、情感和愿望构成了心理的基础; 同时, 各种精神分析 理论都关注个体的心理发展, 提出了各不相同的关于心理发展的图景, 构成了 精神分析发展心理学的主要内容。精神分析发展心理学的创立与发展依赖于两次 大的转变, 一是从心理病理学到普通心理学的转变, 二是从成人精神分析向儿 童精神分析的转变。 一、从心理病理学到普通心理学 弗洛伊德在精神疾病的诊治过程中, 十分注重追溯个体各种精神症状的早期起源, 所以在他的理论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论述儿童心理发展的, 被称为“儿童心理性欲发展理论”。因此, 弗洛伊德本人也被看作是一位发展心理学家。当然, 弗洛伊德的发展心理学是心理病理取向的, 从哈特曼开始才转向普通心理学, 使精神分析发展心理学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一) 精神分析从心理病理学向普通心理学的转向 在弗洛伊德时代, 精神分析主要是研究心理病理学问题的。正是在病人那里, 弗洛伊德发现了潜意识的世界。但是由于他只埋头研究病态心理, 因而不能解决病态心理与普通心理之间的矛盾。只分析病人, 而不观察正常人, 必然导致强调冲突与防御, 忽视正常人的适应能力。因此,发展精神分析的主要任务还是在于揭示自我的适应性。 其实, 自我心理学的萌芽还是始于弗洛伊德本人, 他在其理论中曾反复论述自我具有外部和内部客体关系的双重任务, 既可把自我看作是一种外在的适应机能, 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人格的一种内在的统量。他在 1923年出版的《自我与伊底》一书中提出了结构理论, 1926年出版的《压抑、症状和焦虑》修正了最初的焦虑理论, 可视为现代自我心理学的思想萌芽。随后安娜·弗洛伊德 1936年出版的《自我与防御机制》一书总结和扩展了其父亲对自我防御机制的研究并确

文明单位和个人评选标准

文明部室条件及评分标准 1、思想建设好(20分) (1)积极组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注重思想道德建设,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本职业务和现代科技知识,部室学习氛围浓厚,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整体上有明显提高,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5分) (2)部室领导认真组织好每周半天时间的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考勤、有检查,人人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参加医院集中组织学习的到课率在80%以上。(5分) (3)本部室党小组或党员坚持每周组织生活会(每月不少于1次、有记录),党员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会和党内的其他活动,执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领导,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5分) (4)集体荣誉感强,积极支持并参与群团组织开展活动,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扶贫帮困、捐赠赈灾、植树造林、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5分) 2、团结状况好(10分) (1)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内部风气正,人心齐,关系融洽。(4分) (2)工作人员精神面貌好,学习上相互促进,工作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关心。(3分) (3)领导班子团结、务实,有凝聚力、战斗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争创“五好”;部室领导顾全大局,积极协调好同其他部室的关系,在相关的工作上搞好配合。(3分)

(1)积极参加反腐倡廉教育和普法教育活动,有关的测试和考试参与率达100%。(5分) (2)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腐拒变,自觉约束8小时工作以外的生活作风,无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无贪污贿赂、无破坏经济秩序、无违反财经纪律、无失职和渎职、无侵犯公民权利、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无公车私开,无用公款支付个人娱乐性活动和上网费用,无吸毒涉黄,无赌博或打牌带彩变相赌博,无下载反动宣传网站,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15分。如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均否决评先资格) 4、工作作风好(20分) (1)严守工作纪律,无无故迟到早退和窜岗混岗的现象。(3分) (2)工作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拖沓,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基层反映的问题不推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分) (3)医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文明行事,礼貌待人,对待患者,做到“门好进、脸好看、病治好”,无有损于医院形象的不良反映。(2分) (4)按原则办事,文明服务,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8分) (5)发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作风,注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本部室分管的工作底数清、情况明,能为医院党委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2分) (6)谈吐文雅,举止端庄,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办公室内干净整洁,物放有序。(2分)

福师1203批次《20世纪中国文学研究专题》作业答案

福师1203批次《20世纪中国文学研究专题》作业答案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得分:40 1. ()是姚斯文学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A. “现在接受” B. “期待视野” C. “先在理解” D. “先在知识”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B 2. 《塔铺》的作者是: A. 方方 B. 池莉 C. 刘震云 D. 刘恒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C 3. 李叔同、曾孝谷在日本东京发起成立了旨在“研究新旧戏曲,翼为吾国艺界改良之先导”的() A. 春柳社 B. 春阳社 C. 春草社 D. 春风社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A 4. 运用“戏拟”这种方式最受注目的作家是: A. 马原 B. 莫言 C. 格非 D. 余华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D 5. 以弘扬儒家“道统”、“文统”为宗旨的各文学派别声势大振。在文论上,桐城派主张() A. “义法”说 B. “肌理”说 C. “清空雅正”说 D. “道统”、“文统”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A 6. 先锋小说家都重视小说的语言实验,但在语言实验上走得最极端的是: A. 格非 B. 孙甘露 C. 莫言 D. 马原 满分:2 分得分:2

7. 巴金的作品中反映轿夫一家的不幸,同时也表达了对普通劳动者的崇敬与同情的是: A. 《可爱的人》 B. 《路上所见》 C. 《报复》 D. 《悼橘宗一》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A 8. 《许三观卖血记》的作者是: A. 莫言 B. 洪峰 C. 马原 D. 余华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D 9. 诗界革命的滥觞起于() A. 黄遵宪 B. 梁启超 C. 康有为 D. 谭嗣同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A 10. “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而代之以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这一著名论断是在()一文中提出来的。 A. 《新民主主义论》 B. 《五四运动》 C. 《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 D.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C 11.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作家的统一组织。 A. 创造社 B. 左联 C. 太阳社 D. 研究会 满分:2 分得分:2 正确答案:B 12. 在故意设“空缺”方面,格非的小说()就是典型的代表。 A. 《迷舟》 B. 《信使之函》 C. 《访问梦境》 D. 《请女人猜谜》 满分:2 分得分:2

心理学主要流派介绍

心理学主要流派介绍 一、构造主义 科学的心理学创始于十九世纪末,1879年是现代心理学创始的一年,心理学的创始者是德国的一位哲学家、生理学家冯特(1823~1920),他作为独立科学的心理学的创始人,建立了现代心理学第一个学派--构造主义,该学派从1879年开始,兴盛了二、三十年。 构造派认为,人的心理意识现象是简单的“心理元素”构成的“心理复合体”,它致力于心理意识现象“构造”的研究;分析心理意识现象的“元素”,设想心理元素结合的方式。所以该学派又称为“元素主义心理学”。 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冯特和其学生铁钦纳(1867~1927)。冯特及其心理学体系的主要观点:(1)心理学是研究直接经验的科学;(2)元素分析与创造性综合;(3)实验内省法。铁钦纳一方面继承了冯特的心理学体系,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修正和发展了冯特的心理学体系,冯特认为内省法只能用来研究简单的心理过程,而铁钦纳则把内省法用来研究思维、想象等高级的心理过程;冯特把心理元素分解为纯粹的感觉和简单的情感,铁钦纳则把意识经验分析为三种元素:感觉、意象和感情。感觉是知觉的基本元素;意象是观念的元素;感情是情绪的元素。总之,铁钦纳把心理过程分析为感觉、意象、感情,并认为感觉、意象有四种属性,即性质、强度、持续性和清晰性。感情有前三种属性而缺乏清晰性,元素在时间和空间上混合形成知觉、观念、感觉、感情、情绪等心理过程。 二、行为主义 现代心理学的第二个派别是行为主义。行为主义出现在美国,在20世纪初自然科学飞速发展,一些年轻的心理学家对冯特学派不满意,认为心理学不能研究意识,认为心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处于同样的地位,应该象其他自然科学一样研究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行为。 行为派认为,人的心理意识、精神活动是不可捉摸的,是不可接近的,心理学应该研究人的行为。行为是有机体适应环境变化的身体反应的组合,这些反应不外是肌肉的收缩和腺体的分泌。心理学研究行为在于查明刺激与反应的关系,以便根据刺激推知反应,根据反应推知刺激,达到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目的。 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华生(1878~1958)和斯金纳(1904~)。华生的主要观点:(1)机械唯物主义决定论;(2)认为心理学是一门自然科学,是研究人的活动和行为的一个部门,要求心理学必须放弃与意识的一切关系,提出两点要求:第一、心理学与其他自然科学的差异只是一些分工上的差异;第二、必须放弃心理学中那些不能被科学普遍术语加以说明的概念,如意识、心理状态、心理、意志、意象等等;(3)极力要求用行为主义的客观法去反对和代替内省法,认为客观方法有四种:第一、不借助仪器的自然观察法和借助于仪器的实验观察法;第二、口头报告法;第三、条件反射法;第四、测验法。斯金纳则属于新行为主义心理学,他只研究可观察的行为,试图在刺激与反应之间建立函数关系,认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事件不是客观的东西,应予以排斥。斯金纳认为,可以在不放弃行为主义立场的前提下说明意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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