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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

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

1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

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

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

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

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

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

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

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

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

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

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

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

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

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

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

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

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

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

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

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

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

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

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

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

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术语释义

3.3.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

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

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

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

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

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生效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

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

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试题库完整

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保险、联合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 保险和团体保险 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2、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 )。 保险责任准备金 实际偿付能力 最低偿付能力 法定偿付能力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 )。 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 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 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4、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 )人民币的资本。 1亿元 2亿元 5亿元 10亿元 5、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6、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属于( )。 走访调查 现场勘查

咨询和委托鉴定 7、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 )。 保单信息查询 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 索赔指导 案件通报 8、理赔人员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索赔资料,结合投保单、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体检资料、保单变更情况和既往赔付情况,对赔案进行审核,作出理赔结论并确定赔付金额,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为(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9、当理赔案件进入保险金给付环节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日 5日 10日 30日 10、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 溢额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11、关于疾病身故,在保险理赔时应该重点关注( )。 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职业类别 遗书、遗嘱等书面材料 投保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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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017122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纯风险损失率表(2017修订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纯风险费率(2017修订 版) 目录 一、总则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三、使用原则和方法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五、纯风险保费计算 一、总则 为准确识别道路建筑工程的风险,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在测算行业经营数据,研究道路建筑工程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损失率表。 道路工程是指各种道路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包含的桥梁、隧道、临时工程等构筑物建设工程。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道路建筑工程纯风险损失率表包括:路基纯风险损失率表、路面及其他房建类构筑物纯风险损失率表、桥梁纯风险损失率表、隧道纯风险损失率表、临时工程纯风险损失率表、第三者责任纯风险损失率表。每项损失率表中均包括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风险调整因子及免赔调整因子三部分。 三、使用原则和方法 1、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及风险调整因子的应用 对于分项风险,其估计的纯风险损失率采用下面的公式计算: 分项纯风险损失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风险调整因子1×风险调整因子 2 ×风险调整因子3 ×…×免赔调整因子 调整因子根据道路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存在多种影响因子的,应该选取多个因子;多个因子与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相乘,即为该道路建筑工程可能遭受风险的估计纯风险损失率。 2、免赔调整因子的应用 使用基准免赔作为免赔时,其损失率为基准纯风险损失率;使用其他数额作为免赔时,应使用相应的免赔调整因子进行调整;免赔调整因子包括免赔额调整因子与免赔率调整因子

两部分,当其共同影响时,应该选取两项因子的乘积。 对于非表中免赔数额,可以采用线性插值法确定免赔调整因子;不推荐使用低于基准免赔额的免赔额,如确有需要,当免赔额为0元时,调整因子取2.0。 本损失率表优先按照保单中各分项标的(如路基、桥梁等)免赔核定免赔调整因子,当保单以灾种设置免赔时,路基、路面及其他房建类构筑物、桥梁、临时工程按照暴雨(洪水)免赔数值核定其免赔调整因子。 3、对于隧道工程造价占比超过60%的标的,应扩展地下工程条款。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一)物质分项纯风险损失率表 1.路基部分 1.1 路基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1.2路基风险调整因子 1.3免赔调整因子 1.3.1免赔额调整因子 1.3.2免赔率调整因子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目录 前言 (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 1.3 意识功能障碍 (4)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 2.2 视功能障碍 (5)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6) 2.4 眼睑结构损伤 (6)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6) 2.6 听功能障碍 (6)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7) 3.1 鼻的结构损伤 (7)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7)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7)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7)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7) 4.2 脾结构损伤 (8) 4.3 肺的结构损伤 (8)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8)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8) 5.2 肠的结构损伤 (8) 5.3 胃结构损伤 (9)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9) 5.5 肝结构损伤 (9)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9)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9)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10)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0)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10)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11)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1)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2)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2)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3)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3)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4)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5)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5)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6)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题库+答案

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D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保险、联合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 保险和团体保险 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2、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B )。 保险责任准备金 实际偿付能力 最低偿付能力 法定偿付能力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 C)。 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 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 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4、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 B)人民币的资本。 1亿元 2亿元 5亿元 10亿元 5、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C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6、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属于( B)。 走访调查 现场勘查

咨询和委托鉴定 7、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 B)。 保单信息查询 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 索赔指导 案件通报 8、理赔人员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索赔资料,结合投保单、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体检资料、保单变更情况和既往赔付情况,对赔案进行审核,作出理赔结论并确定赔付金额,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为(D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9、当理赔案件进入保险金给付环节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C )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日 5日 10日 30日 10、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D )。 溢额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11、关于疾病身故,在保险理赔时应该重点关注( A)。 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职业类别 遗书、遗嘱等书面材料 投保经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家有家法,行有行规。保险业作为一个重要行业,它也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来促进整个行业 健康有序的发展与运行。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对这一协会有清晰的认识,下面就向大家介绍有关保险行业协会的基础知识。 门内人的“耻辱” 小张刚刚毕业于北京一所不知名大学,由于学校知名度并不高,且自 己所学专业也较为“冷门”。为此,他找工作的经历也较为坎坷。考虑到自己都已经大学毕业,再也不能向家人伸手要钱。 最终他不顾身边人的反对,决定先进入门槛较低的保险行业,求个生 计。“一人卖保险,全家不要脸”,他在选择这个行业时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不过,那只是门外人的 片面之词,经过在这个行业的摸爬滚打,他发现自己渐渐喜欢上这个行业。

在时间的发酵下,他对于保险行业的知识也是越来越自信。可是,在 与朋友的一次聊天中,他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竟然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都不知道,不知道并非是闻所未闻,而是缺乏对这一协会的整体认识。 在朋友的刺激下,一种前所未有的“耻辱感”油然而生。他决定认真 学习一下保险行业的基本知识,给自己增加理论“装备”,而不仅仅是为了实践而实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介绍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1年3月12日成立,距今已经十几个 年头。它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行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行业内的组织,是种民间 性的团体,它的作用就是同行集中在一起共同分析市场行情,制定行业内的活动规则,或者叫做游戏规则 ,协调市场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业界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将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向业内人士转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就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 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 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 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目录 前言 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 1.3 意识功能障碍 3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 2.2 视功能障碍 4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5 2.4 眼睑结构损伤 5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 2.6 听功能障碍 5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 3.1 鼻的结构损伤 6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6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6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6 4.2 脾结构损伤 6 4.3 肺的结构损伤 6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6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7 5.2 肠的结构损伤 7 5.3 胃结构损伤 7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7 5.5 肝结构损伤 7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8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8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8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9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9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1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1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2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全面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 (全面型)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打造贯穿保险全链条的中国保险万事通公益性服务平台

Cover Story鲫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打造贯穿保险全链条的中 国保险万事通公益性服务平台 建设中国保险万事通公益服务平台,是落实李克强 总理提出“互联网+”在保险服务领域的一项系统创新 工程;是优化公共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产品创新, 打造增长“新引擎”的一项增长支撑工程;是助力破解 保险理赔难和销售误导问题,秉持“公众至上、服务为先、 便民为重”的一项亲民便民工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集行业之力,自2015年7月8 日开始,历经三年的精心组织、持续优化,为消费者打 造了一个贯穿保险全链条的公益性服务平台一中国保 险万事通,于2018年7月8日保险公众宣传日正式上线该系统涵盖六类功能、十个模块,贯穿保险需求诊断、产品筛选、产品咨询、保单管理、理赔咨询、投诉咨询、知识教育七大环节:一是搭建了全球首个消费者保单统一查询通道,二是搭建了国内首个公司全参与、覆盖全过程的权威咨询平台。三是构建了国内首个保险公司全入驻的公益性展示平台。四是首次进行多维度保险需求诊断'五是首次整合全国保险理赔网点信息,提供位置指引。 该平台贯穿保险全链条,得到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一是创建全国首个保单全口径查询平台,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实现质的飞跃。实现保单一键式全量查询,一改保单信息零散分布、缺乏统一查询途径的信息割裂状况。二是创建行业首个公司全覆盖的咨询平台,确保消费者享受客观、专业的咨询服务。中国保险万事通提供客观、公正、独立、权威的需求诊断和产品介绍,成为避免销售误导的有效手段。三是搭建行业首个理赔投诉平台,着力破解理赔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理赔无监督的状况。 该平台上线三个月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线关注人数突破45万,并且每日稳定增长,成为保险行业互联网平台中的“现象级”产品,成为服务全体保险消费者的一个权威、便捷、综合的平台。阳光保险推出区块链健康数据保险产品 由于缺乏数据支持,信息不对称,人寿保险存在很多弊端,使消费者获得保障门槛高,险企控制逆选择风险难度大,也不能进行更多高效率、有粘性的保险体验服务。例如:在防范逆选择风险方面,98%以上的客户仍然以本人书面告知为主,致使风险成本与收益不匹配,赔付率难以控制。产品定价上采用衡绘费率法,抬高了健康者进行保险的门槛,目前无法做到差异化定价,甚至是差异化的保险责任。也由于缺乏数据,无法对客户的健康进行日常的关爱管理。 为此,阳光保险公司推出基于区块链的健康数据保险产品。项目目的是探索数据化保险,促使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推动费率定价由均衡向个性化转变’由于信息对称,险企可以进行更多的健康关爱服务,也可以根据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满足进行定制化保险的需要。2018年7月1日上线了一款差异化定价的一年期女性重疾,客户在线投保、在线授权检验个人体检数据及核保过程不超过2秒钟,即可给出差异化的定价,已投保的188个人中,70%获得了7折优惠。有20余人拒付,很好地控制了风险。目前已完成慈铭体检数据的对接,正在对接美年大健康、康康体检数据,5个省的医保数据.预计2019年春节后对接完成。2018年9月试点顺利验收后,逐步进行线上、线下其他险种的改造,计划2018年12月下旬起,计划在慈铭体检平台,结合客户真实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销售的试点,一期计划保费500?2000万:本项目在国内、国外暂未发现相同案例,项目在行业协会、金融媒体、科技媒体组织的多次论坛上汇报,得到认同和认可。已有多家险企计划加入该健康数据区块链平台: 37

【VIP专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 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为保险行业提供车险先进、专业化数据服务的项目,平台信息使用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本着“服务会员公司、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平台按照“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条 为明确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收费原则、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收费工作规范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三条 集中平台按照“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即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能够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适当留有结余。 第四条 平台根据每年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运营预算,定期调整收费标准。上年收费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即在测算下一年度运营预算时,减去上年收费结余。 第五条 平台严格控制运营开支,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须经层层审批,杜绝浪费。

第六条 平台年度预算需经过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执行。按照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章程,平台每年接受管委会审计组的审计及外部审计,并向出资公司报告财务状况、信息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收费标准制定以对平台信息的使用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公司查询次数、签单数量等指标。为体现公平原则,出资公司使用收费按照标准收取,未出资公司比出资公司收费标准略高。对于查询/签单超出正常比例的,实行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二)平台对查询和签单两个环节收费,查询仅对投保查询进行收费,对批改、退保、理赔环节,暂不收取费用。 (三)平台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信息使用情况和平台实际运营支出情况,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定期调整信息使用费收费标准。 (四)平台信息使用费上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按照平台每年收取使用费用与平台当年运营费用开支平衡的原则,即: 信息使用费用 =平台一年运营费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数据使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数据安全和车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客户隐私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平台数据,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的所有数据,包括交强险、商业车险等子系统和其他功能的子系统的数据。 第三条本规则旨在规范使用集中平台数据操作行为,正确使用行业车险信息平台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资源,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防止各种通过平台获取业务数据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操作,禁止恶意查询行为。 第四条所有使用平台数据的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原则、有限共享原则、合理使用原则、保护平台数据安全原则。 第五条平台应建立严格的查询规则。在原五种匹配规则的基础上,增加验证码功能,同时对保单号校验功能进行试点。 第二章平台管理规则 第六条本规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使用。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平台数据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并负责平台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对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使用本平台共享数据的安全和数据保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完善和修订《行业平台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及《行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行业平台数据的使用规则。 第七条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和操作管理。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对平台数据使用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充分发挥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八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则,并对分支机构进行督导,发现各分支机构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章平台操作规则 第九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共享平台数据资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得损害行业利益,确保平台数据资源的安全共享。只允许在保险公司及其合法代理机构范围内使用,保险公司对相关查询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建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目的是控制定价风险,即通过行业信息共享,防止个别风险大的客户采用转保方式获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题库+答案

、单选题 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D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保险、联合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 保险和团体保险 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2、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B )。 保险责任准备金 实际偿付能力 最低偿付能力 法定偿付能力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C)。 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 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 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4、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B)人民币的资本。 1亿元 2亿元 5亿元 10亿元 5、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C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6、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属于(B)。 走访调查 现场勘查

现场模拟实验 咨询和委托鉴定 7、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B)。 保单信息查询 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 索赔指导 案件通报 8、理赔人员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索赔资料,结合投保单、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体检资料、保单变更情况和既往赔付情况,对赔案进行审核,作出理赔结论并确定赔付金额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为(D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9、当理赔案件进入保险金给付环节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C )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日 5日 10日 30日 10、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D )。 溢额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11、关于疾病身故,在保险理赔时应该重点关注(A)。 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职业类别 遗书、遗嘱等书面材料 投保经历 12、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能保险的理赔申请人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

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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