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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

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是通过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从而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民主评议对象为公司党委管理的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也应参加评议。对于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不足一年的,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的,可以评定是否合格,但均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也应参加评议,但不评定等次。在评议中如发现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犯有新的错误,应按有关规定由纪检部门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

道理,对照标准,不上纲上线。既不夸大成绩,也不缩小缺点和错误。

(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三)坚持一律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党员标准进行评议,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具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把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统一起来,把为实现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为完成企业的各项任务作出贡献。

(二)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三)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讲党性讲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是否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

(五)是否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保持党员先进性,切实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组织应该形成对党员个人评议为

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鉴定意见,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第七条评议标准

(一)合格党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和各级党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按时缴纳党费;

(2)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不当的政治言行;

(3)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的行为;

(4)工作中认真负责,埋头苦干,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生产、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上年度和上二个季度绩效评定为称职(或B级)及以上;

(5)道德品质高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品行端正,尚俭戒奢,情趣健康。

(二)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应评定为基本合格党员:

(1)党性意识不强,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及以上不参加“三会一课”等党组织各种活动和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但不参加活动的连续期限未超过六个月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3)由于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工作差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责任一类障碍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4)上年度或上二个季度绩效评定为基本称职(或C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

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上年度或上二个季度绩效评定为不称职(或D级)的。

(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4)党性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5)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6)道德品质败坏,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他人非法活动提供场所;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虽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三章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准备阶段。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党委办公室应根据党员队伍的状况,分析公司党员队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主评议工作展开的实施计划,准备有关的资料和学习材料。

(三)召开支部书记会议,明确评议的目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具体部署评议工作开展的步骤。

(四)以党支部为单位,向广大党员宣传民主评议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要求和具体做法,动员党员自觉参加评议。

第九条学习教育阶段

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教育引导党员认真对照文件精神、党员标准、先进典型和评议内容,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党员身份意识。

第十条自我总结阶段

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自查和剖析,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写出自我鉴定,并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支部初评阶段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自我总结、日常管理考核、群众反映等情况,对每名党员的成绩和不足形成初步意见,作为党支部讲评的依据。

第十二条大会评议阶段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与会党员人数应不少于本支部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评议:

(一)通报情况。支部书记通报说明民主评议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对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明确要求。

(二)党员自评。支部书记首先作自我总结并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其他党员逐个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批评。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党员应提交个人总结材料。

(三)党员互评。每个党员自评后,其他党员逐一对其进行评议,

党支部书记应带头提出具体批评意见。

(四)支部讲评。党支部书记根据党支部委员会初评意见,结合党员自评和互评情况,对党员逐个讲评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上级点评。到会指导的公司党委有关负责同志,重点对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进行点评,并对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出要求。

(六)民主测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对于担任各级(含基层)领导职务的党员,可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管理服务对象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此项测评也可结合公司360测评进行。

第十三条组织评定阶段

(一)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根据评议情况,结合党员年度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每名党员提出等次评定意见。

评议期间,对一些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或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束的,暂缓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区别情况补定等次。对具有不合格党员情形,事实确凿、影响较坏的原则上应定为不合格。

(二)党委办公室根据支部鉴定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名单、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进一步核实后,提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主评议工作结束时,应以支部为单位在合格党员中推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员名额不得超过本党支部党员总数的2O%,评为优秀党员的,其民主测评优秀票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同时,有群众参与满意度测评的,满意票低于70%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员。

(四)对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或有群众参与满意度测评的,不满意票高于50%的,应评为不合格等次;经核实确有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的,即使民主测评不合格超票未过三分之一,群众不满意票未超过50%,仍可由党支部委员会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五)对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超过40%的,或有基本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的,应考虑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表彰和处理阶段

(一)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党委办公室组织对评议工作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的要求。

(二)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经公司党委审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评议为基本合格党员的,支部书记要找他们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进行鞭策,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要求。党员自己也要拿出整改的措施。

(四)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党员的,所在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上报公司党委。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处理”。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采取劝退、除名、限期改正、给予纪律处分等

方法。

对于预备党员,虽不评定等次,但对于符合不合格党员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公司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坚持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党委要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指导,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把坚持这项制度同党员日常管理、“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年度)

本表一式三份,党委、党支部、党员个人档案各存一份。自我总结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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