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1社保十件大事

2011社保十件大事

2011社保十件大事
2011社保十件大事

社保30人论坛评出“2011中国社会保障十大事件”

人民网北京2月13日电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总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2月11日在京发布了“2011年中国社会保障十大事件”评选结果。

2011年中国社会保障十大事件:

1. 《社会保险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走向法制化的标志。

2.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7月1日正式启动。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60%的地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它标志着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正在变成现实。

3.国家确定新的农村扶贫标准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此次调整后的贫困线较之前的涨幅达到92%,而2300元也意味着,以目前的汇率计算,中国的贫困线基本上达到了日均1美元,正在靠拢并接近国际标准的绝对贫困线。更多的穷人被纳入扶贫范围,会有更多的穷人分享到中国经济发展的蛋糕,表明了中央自加压力,致力于共同富裕的坚定决心。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5.《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1-4卷出版并发布。2011年2月28日,郑功成教授主持完成的重大成果《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1—4卷)出版并发布。这一理论成果集全国学界之力完成,被誉为中国社保体系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全景式战略蓝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6.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凸显了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和提高工伤待遇的特点。

7.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联动机制正式建立。2011年3月、5月,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先后发出《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

8.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并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残疾等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标准和抚恤优待条件。

9. 民政部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

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按该办法,凡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籍人员,都要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郑功成介绍,评选我国年度社会保障十大事件是作为高层学术群体的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每年2月的一项例行活动。它是在各位专家学者分别推荐年度重大事件的基础上,经过全体成员认真投票表决后的结果,从而是社会保障学界对年度社保重大事件的一个客观评价。

郑功成指出,今年评出的十大事件中,《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仍然位居榜首,这是该法继2009年第三次审议并做重大修订、201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连续第三年被学术界评选为十大事件之一的,表明了专家学者们对我国社保法制建设的高度关注。排在第二位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这意味着我国全民养老保险体系的最后一个漏洞被补上,从而是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后出台的又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政策。排在第三位的是新的农村扶贫标准,即农村贫困线标准提高到2300元,提升幅度达92%,它带来的直接效应将是更多的低收入者能够得到扶贫援助,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将更加重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两个五年规划分别排在第四位、第九位,不仅反映了专家学者们对社会养老服务、慈善事业发展的关切,而且揭示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的发展正在进入快车道。排在第五位的年度重大事件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1-4卷)》的出版发行,它不仅从理论上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长远发展描绘了全景式的战略蓝图,而且也是理论学术界独立地研究并规划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提供了范例,从而得到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与肯定。国务院颁布新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军人优待抚恤条例》,涉及到对职业伤害与伤亡军人及家属的保障范围与待遇的调整,亦双双入选,排在第六位、第八位。还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建立、外国人在华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亦名列其中,分别居第七位、第十位。

郑功成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庞大体系,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将年度社会保障重大事件的评选列为例行活动,就是想从学术的视角来检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展,并从重大事件的轨迹中寻求更为科学、更可持续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发展道路。

2011西安社保缴费基数

阅读使人快乐,成长需要时间 西安市三费及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工资(个人)×8%+工资(单位)×20% 医疗=工资(个人)×2%+工资(单位)×7% 失业=工资(个人)×1%+工资(单位)×2.5% 工伤=工资(个人)×1%+工资(单位)×2% 2011西安社保基数_2011西安社保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2011年度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确定,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99元。2011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858.25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574.75元)的,以8574.75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714.95元)的,1714.95元作为缴费基数。 备注: 根据西安市养老保险处年审要求,建议参保单位在上报个人月缴费基数时四舍五入,低限为1715元,高限为8574元。养老保险2011年1-7月在职及离职人员均须按照调整后的新基数进行基数补差,且基数调整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未补基数差将不能正常上账。 二、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 2010年西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56元,其300%(9468元)为缴费基数高限,60%(1894元)为缴费基数低限。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使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备注: 1、医疗、生育保险以7月在职职工数进行补差(离职员工不需补差); 2、失业保险需补1-7月基数差额(在职离职均须补差); 3、工伤保险基数差额核算办法,以市工伤处文件规定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 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月,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最低缴存基数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即760元/月。 备注: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使用新基数缴存即可。 2、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不得

2011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

2011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7351985.html,/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7月21日来源:本地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近日公布了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标准。这一标准已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执行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数据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相关查看: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2011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公布上限11688元 2011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和标准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2011上海五险一金计算比例五险一金怎么算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7351985.html,/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10月18日来源:本地宝综合 1、上海的“五险一金” 上海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 上海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上海月平均工资*60%,最高缴纳基数=上海月平均工资*3。 养老保险= 基数×8% +基数×22% 医疗保险= 基数×2% +基数×12% 失业保险= 基数×1% +基数×2% 生育保险= 基数×0.5%全由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 基数×0.5%全由单位负担 住房公积金= 基数×7% +基数×7% 其中个人出资的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 +2% +1% +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单位出资,其总数为基数的22% +12% +2% +0.5%+0.5%+7%=44%。也就是说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为:x=工人工资-基数×18%(下面要说到以扣除三保一金后的工资x计算所得税问题),而单位付出的总资金为:y=工人工资+基数×44%。 点击查看:2011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超全)

A、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B、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周。 C、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由国家生活保障。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D、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向学生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的方式,为学生解决读书期间的生活和学习困难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F、复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回原籍或入伍地重新就业。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G、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广义上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举办和出资、旨在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个人争议:又称个别争议,是指发生在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会的参与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工会的监督权: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公平就业:就是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公共卫生:是以预防医学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所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而的有关交通、通讯、能源的、水务、绿地、文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作为覆盖面最广、建立时间最长、基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保险法》中也用了最多的篇幅进行阐述。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外,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各自负责,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筹资渠道的规定。 1、制度模式。 (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现现收现付。 (2)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度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

2006年至2015年深圳社保缴费汇总-史上最全

2006年至2015年深圳社保缴费汇总-史上最全

险种户籍缴费比例比例分配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单位个人共济个人帐户深户:1624元 基本养老+ 地方补充养老深户 员工 19% 11% 8% 11% 8% 综合医疗+ 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生育医疗0.5% 0.5% 0.5% 住房公积金 失业保险10.82元 工伤保险0.5%(单位承担)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非深户 员工 非深户810元 基本养老保险18% 10% 8% 10% 8% 医疗保险27.06元27.06元 生育险无 工伤险10.82元10.82元 失业险0.5%(单位承担) 2006年深圳市社保缴费比例

2007年7月到2008年6月 注:1、依据法律规定,每年7月1日社保局将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2006年度深圳市月平均工资为2926元。因此,07年7月1日至08年6月30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60%=2926×60%=1756元;最高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300%=2926×300%=8778元。工伤保险和非深户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为750元,实际缴费 工伤险 10.82元 10.82元 失业险 0.5%(单位承担) 险种 户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帐户 深户:1756元≤缴费工资≤8778元 基本养老+ 地方补充养老 深户 员工 19% 11% 8% 11% 8% 综合医疗+ 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生育医疗 0.5% 0.5% 0.5% 住房公积金 失业保险 13%(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 0.5%(单位承担)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非深户 员工 非深户750元 基本养老保险 18% 10% 8% 10 % 8% 医疗保险(选一) 综合 9% 7% 2% 住院 29.26元 80% 20% 住院 医疗费用 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2926×1%=险种费用 农民工 12元 8元 4元 生育险 无 工伤险 1%或1.5% 失业险 11.7元(单位承担)

武汉市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社保缴费基数

武汉市2011---2012年社会保险费用一览表(中心城区) 项 目 缴费基数 (最低元) 公司承担部分 个人承担部分 费用合计 (元) 备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养老 1965.2 20% 393.04 8% 157.21 550.25 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浮动,按照职位类别计算。 2、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为重大疾病保险。 3、所有缴费基数随国家政策调整而随之调 失业 1921.4 2% 38.43 1% 19.21 57.64 工伤 1921.4 1% 19.21 0 0 19.21 生育 1921.4 0.7% 13.45 0 0 13.45 社会保险缴纳注意事项 1、新参保员工需准备:身份证原件、红底一寸照片4张、职工登记表一张; 2、之前在武汉市区参保的,需提供养老、医疗保险的帐号;需要补缴的,自行补缴,不想补缴的需填写不补缴申请。 医疗 1921.4 8% 153.71 2%+7 45.43 199.14 费用合计 608.24 221.85 830.09

武汉市2011---2012年社会保险费用一览表(远城区) 项 目 缴费基数 (最低元) 公司承担部分 个人承担部分 费用合计 (元) 备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养老 1573 20% 314.6 8% 125.84 550.25 1、武汉远城区11年社会保险缴纳,社保缴费范围即1573—7860.6 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浮动,按照职位类别 3、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为重大疾病保险。 4、所有缴费基数随国家政策调整而随之调 失业 1573 2% 31.46 1% 15.73 57.64 工伤 1573 1% 15.73 0 0 19.21 生育 1573 0.7% 111.1 0 0 13.45 社会保险缴纳注意事项 1、新参保员工需准备:身份证原件、红底一寸照片4张、职工登记表一张; 2、之前在武汉市区参保的,需提供养老、医疗保险的帐号;需要补缴的,自行补缴,不想补缴的需填写不补缴申请。 医疗 1573 8% 125.84 2%+7 38.46 199.14 费用合计 498.8 180.1 678.9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作者:————————————————————————————————日期: ?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政策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3、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

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出。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申请人持社保中心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社保中心在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转移接续资金划拨给转入地社保机构。 5、什么是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确定是一项严格细致的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种工艺流程、工作环境等项目确定,并分行业编成《特

2006年至2015年深圳社保缴费汇总-史上最全

2006年深圳市社保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比例分配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单位个人共济个人帐户深户:1624元 8% 11% 8% 19% 11% 8.5% 6.5% 2% 0.5% 0.5% 0.5% 10.82元 0.5%(单位承担)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非深户810元 18% 10% 8% 10% 8% 27.06元27.06元 无 10.82元10.82元 0.5%(单位承担)

注:1、依据法律规定,每年7月1日社保局将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2006年度深圳市月平均工资为2926元。因此,07年7月1日至08年6月30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60%=2926×60%=1756元;最高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300%=2926×300%=8778元。工伤保险和非深户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为750元,实际缴费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的,按最低下限收取,高于最高缴费工资的,按最高上限收取。 2、养老、医疗、工伤三个保险为法律强制参加险种。医疗保险有综合、住院和农民工医疗三种,深户只能参加综合医疗,非深户城镇户口可以参加综合或住院,非深户农村户口可以任选一个医疗险种。综合 医疗附带有生育保险,怀孕女工可考虑参加。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2009.7-2010.6 市平工资3621

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费率调整期间

2010年 注:2010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2011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深户各项险种的缴费基数是个人月工资总额,最低4205*60=2523元,最高是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即12615元;非深户各险种缴费基数是个人月工资总额,最低标准1320元,最高12615元。(最近更新日期:2011-07-14)深圳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只适用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2011度社保缴费基数与计算方法

2011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 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 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北京市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2011年温州社保文件

温劳社计财〔2011〕80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1〕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54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54元60%的,按6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54元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住院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6%;公务员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门诊医疗保险费(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3.5%,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2.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6%。

二、根据《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134元的80%确定为2507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134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2%,个人缴费比例4%。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54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5%,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5.5%。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54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 六、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54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 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缴纳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9元。 八、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48432元。 九、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2032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17626元。 上述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成都市2011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成都市2011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2-15 〖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推荐〗 〖关闭〗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0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112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办[2011]26号),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1]36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2011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公布的次月开始执行。

温馨提示: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2011年成都市社保基数及比例

成都市社保比例: 2011年成都市社会保险及社平工资,最低工资和社保缴纳比例整理 成都市最新工资标准:中心城区工资标准:850元其他:780元 成都市社平工资2273元(保险基数按照社平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即1364元) 养老:单位20%个人8% 医疗:单位6.5%个人2% 失业:单位2%个人1% 生育:单位0.6%个人0% 工伤:单位0.6~2%个人0%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社办〔2011〕36号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0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112元。现就我市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1年1月起按33112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655元,上限为8277元(见附表1)。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至6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个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2.1至6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 3.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4至6月期间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1年1月起按33112元执行(见附表2)。1至6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可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见附表3)。 (三)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 2011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33112元(月2759.33元)。1月至6月已使用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2011年度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死亡待遇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33112元(月2759.33元)。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1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和金额,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16号)规定执行(见附表4);2011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33112元。 附表:

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

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 2019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过参加社保的市民都知道,每年的社保都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改和完善,因此,这也就需要参与了社保的市民每年都需要去注意这些调整。只有这样了之后,才可以在将来的社保路上参与的更加顺利。由此,小编就为广大的有过参加社保的市民都知道,每年的社保都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改和完善,因此,这也就需要参与了社保的市民每年都需要去注意这些调整。只有这样了之后,才可以在将来的社保路上参与的更加顺利。由此,小编就为广大的投社保人员介绍下关于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和最新政策。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2019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19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2019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2019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四个方面的解释就是对于最新社保调整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那么关于这些社保的问题,还有哪些在2019年有了新的调整呢? 全面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大连社保在最新政策的宣传和学习上值得各大城市借鉴和学习。 一、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不足2019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1685.4元缴纳,超过300%的按8427元缴纳;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讲义讲解学习

各位领导、大家好,按段领导要求今天在这里利用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与大家一起分享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知识。所涉猎的内容其中一部分是我日常经办的业务,因为考虑知识结构的完整性,通过查阅资料,向主管同事请教借鉴经验,整理了今天的课件,讲课过程中有哪一点说得不准确请同事们及时指正。 接下来一起学习社会保险知识。 先确定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五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补偿,使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分别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补充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我们哈尔滨铁路局职工享受保障性待遇,也就是日常说的五险一金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另外还包括两个补充保险,企业年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 下面,逐一向大家讲解各项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1.1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全称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

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的目的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1.2 现阶段职工扣缴比例(适用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 个人缴费金额: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8% 企业缴费金额:按职工工资总额*20% 个人缴费8%的比例是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 (最低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最高缴费基数):不能高于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企业20%的缴费金额,按2005年国发38号文件,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资金。哈局在职职工自2004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基金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中,扣除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社会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1.3现阶段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3.1养老保险给付条件: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属行缴

关于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