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宝应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宝应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宝应县教育局宝应县财政局

宝教财〔2011〕143号

宝财教〔2011〕12号

关于印发《宝应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中心初中、县属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79号、苏教财[2007]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10]273号)及《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1]6号)的精神,县教育局、财政制定了《宝应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宝应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宝应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79号、苏教财[2007]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10]273号)及《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财教[20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范围是指本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县财政按省定基准定额和在校实际学生数足额安排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目前,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450元、初中650元。基准定额将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而变动。

第五条公用经费的拨付实行定额和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定额拨付分为按在校生每生每年小学370元、初中610元和按在校寄宿生每生每年400元标准进行;统筹管理是指对当年公用经费总额扣除定额拨付后的结余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安排主要面向办学条件薄弱的村级定点学校。

第六条教育局依据财政预算和学校实际用款情况,会同财政局按序时下达经费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各学校要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问题。

第八条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不得用于校舍建设、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的支出。具体要求是:

1.教学业务与管理费是反映学校教学、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水电费、邮电费、讲义、备课笔记,教学用具、纸张、墨水、粉笔、蜡纸、信封等支出。。

2.教师培训费要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3.学生体检费暂按照每生每学期不低于10元的标准专项用于学生健康体检等支出。学生体检具体项目、标准和相关要求每学年由县教育局职能科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学校要规范公务出差行为,差旅费支付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费和差旅费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的方法,原则不得超过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要严格控制人员出差,因公确需出差办事、参加学习和考察的人员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教师、学生外出旅游,严禁公费旅游。学校因教学业务需要进行跨省际之间工作交流活动的,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应按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报支相关费用,超过规定的费用不予报支。

5.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学校要建立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制度,由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接待安排。教育系统内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各

类检查、视导,大型教学活动,各类考试、阅卷等均应按会议伙食标准从严控制餐费,并一律到学校食堂就餐。接待外系统及外市(县)人员参观、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

6.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首先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其次对达到县教育服务中心集中采购或直供物品的,学校必须执行规定要求。县教育服务中心供货时须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维修维护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等改造支出以及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

8.为确保学校信息技术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各校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信息技术教育活动,主要用于远程教育、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网络通讯、设备配置、订阅信息技术读物等。

9.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包括电教教材费,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专款专用。因此学校公用经费拨款要将小学每生每学期6元,中学每生每学期8元的电教代办费统一上缴县电教站,集中用于电教教材、教学软件开发、应用培训及网络资源建设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时序进度、定额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同时,各学校要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

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各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办理有关支出业务时,必须以实际发生额列支、不得弄虚作假,虚列虚报;各种费用的支出应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支出;每笔会计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人员的经办事项、验收、证明、审核、审批等环节。对虽经批准但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各学校要确保学校能够正常运转,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专款专用,每学期结束后,将公用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并向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在校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教育经费行为。要指导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把好关、理好财。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处理。如构成违纪违法的,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县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核算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