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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欣合鞋底厂与被上诉人李香军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欣合鞋底厂与被上诉人李香军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欣合鞋底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涌口工业区。

投资人王洪伟。

委托代理人区钧泉,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军,(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欣合鞋底厂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于2001年5月8日进入原告工厂从事烙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没有为被告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04年2 月8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前后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天数37天。原告支付了被告的住院治疗费用,未支付被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被告于2004年8月 24日经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4年8月31日被告医疗终结,由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残疾等级为六级。原告在被告停薪留职期间以每月650元的工资支付给被告。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的工资为1300元及仲裁裁决正确,要求按裁决履行。对于双方争议的被告受伤前十二个月工资是多少的问题,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被告从2003年3月起至2004年2月止的工资表,并不是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表,而原审法院出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卷宗的庭审笔录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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