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含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中央项目协调办公室,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6084682.html,/gzdt/att/att/site1/20110216/001e3741a2cc0ec5c42101.doc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

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

(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

(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

(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指定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项目单位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收支管理的专用账户。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作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对外磋商、谈判签约、转贷转赠、资金使用、招标采购、债务偿还、信息统计、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对项目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牵头负责项目对外磋商、谈判、签约事宜。

(三)代表本级政府与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政府签订项目转贷、转赠协议。

(四)参与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贷款申请书和评审意见书,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管理在本级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审核并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监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六)审核确认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境)内外考察培训计划。(七)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审查经审计的项目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和完工报告。

(九)负责贷款债务分割、落实,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要求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十)负责设立本级政府还贷准备金,并对下级政府还贷准备金的设立、使用及年度余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就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十二)牵头组织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明确内部财务职能机构、分工和权限,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主要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二)指定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和下级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及财务监督。

(三)为项目前期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编制项目概(预)算。

(四)管理经财政部门授权在本单位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据实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编制所辖项目提款申请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五)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六)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境)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七)组织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咨询采购以及相应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及授予。(八)配合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转赠协议,落实债务,及时还本付息付费。

(九)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后评价及项目绩效评价。

(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告。

(十一)协助财政部门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第九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保持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如确需调换财务人员,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清全部交接手续,保证项目执行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第三章资金及支付管理

第十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联合融资和国内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和监控制度,明确项目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赠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度结束前30天,项目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须按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费用支付和提款报账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支付政策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提款申请书及合格费用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取事宜。提款报账原始凭证应由本级项目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外汇登记、结汇、购汇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次提款及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付款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支付类别、付款日期等基础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中规定贷款回收后可用于再投资或滚动开发的,按照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所规定的投向和条件进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的如下情形,项目单位须经地方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事前审查:(一)项目的建设时间、内容、地点、范围、资金用途、融资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或赠款协定所指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三)项目签约生效后,项目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项目实施的。

第四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成本预算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适用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费用归集、分类核算等财务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物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有发票账单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

票账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公允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费用的预算制定、执行和调整参照同行业同期标准,执行中预算调整幅度应严格控制在项目评估中所确定的不可预见费幅度之内,财政部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经磋商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应严格控制车辆和办公设备采购、与项目无实质性联系的培训考察和各类会议等费用支出。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此类费用预算,超预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出国(境)培训考察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财际[2001]99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财国际[2003]16号)、《财政部国际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等相关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约定出国(境)培训考察内容,确有需要的,应事前逐级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六条会议和差旅费用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单位隶属级次,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或项目所在省市政府的相关办法执行。按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安排确需提高标准的,应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代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咨询费用是指项目准备或实施过程中用于聘任咨询公司或独立咨询专家的费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从严控制咨询费用,费用标准的确定应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支付的,专家的选聘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相关指南执行,资格条件和费用标准应事前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地方项目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管理费原则上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7]50号)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费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出包工程应按照实际支付工程价款计价。

第三十二条进口的物资设备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确有多余的,应逐级上财政部,统一商国际金融组织后进行处理,并按有关程序补报关税。

第三十三条进口设备索赔收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收入,应作如下处理:(一)如果索赔以后,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后确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索赔收入供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物资继续使用。

(二)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索赔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抵减今后到期债务。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标准、条件、类别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不合理、不合规或超标准的费用支出,严禁挪用、套取项目资金。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实施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管理

(一)贷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还贷准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其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赠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可用于项目相关活动。

(二)项目单位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认真进行事前信用风险评估、事中跟踪履约情况、事后落实收账责任,有效降低坏账损失。

(三)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及收付的财务审批流程和权限。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根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并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指南、手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在一个年度内办理完毕竣工决算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列为交付使用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运营单位验收后,由后者列为固定资产并按相应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三)项目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自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单独移交。

第四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进行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六章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多级次、多渠道的债务偿还保障体系,落实债权债务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债务管理措施,有效防控贷款项目债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财政部门组织的前期评审中,应对潜在的财务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充分考虑还贷责任和能力,合理确定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报送贷款申请书和项目评审意见书。

对投资额较大、经营性或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财政部门可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债务总额相适应的财务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在项目实施阶段,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债务分割。项目单位应就统一组织的项目活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债务分割单及相关文件,协助财政部门落实债务。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提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等,以及项目单位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包括股票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偿债务逃废的,事前须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偿债信用考评和债务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保持合理规模。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息费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应做到账证、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十一条外币业务。发生以人民币之外的其它币种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外币业务时,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采用多币种分账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汇审和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信息。

第五十三条项目财务报告和财务统计信息应按资金转贷转赠渠道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会审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九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际金融组织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备查。

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国际金融组织有权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支付、强制提前收回贷款或赠款等。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重大财务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应报财政部。

第五十八条为项目提供公证审计的相关机构,应在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另有要求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中央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财世字第127号)、《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外字[1995]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

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它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 (一)目标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6.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7.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监理部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融入到施工生产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委监理中心夹岩监理部及其所监理的水源工程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 3、目标 3.1、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应策划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总目标,总目标应满足建设单位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总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包括轻伤、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指标。

灾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的损失指标。 3、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包括作业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控制指标。 4、环境保护控制指标:包括施工生产废水、废气、噪声(居民居住区域)、粉尘、毒物排放;突发环境事件、固体废弃物处置;植被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环境美化,节能减排等。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1、目标的制定 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司当年度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总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并将年度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以文件形式下达至监理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事故隐患整改(控制)率100%;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率100%;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2、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要求(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 故、设备(含火灾、爆炸)事故、群体性健康事故等。 3、施工生产伤亡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亿元产值事故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等。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

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逐步形成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内开展各项规章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 目前各部门正在执行的各类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职责、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法)、业务流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工作细则、员工手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一些临时性、时效性较强的制度(通知),不在其内。 二、梳理原则 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认真执行;对操作性不强或不完善的制度,要及时整改,抓好落实;对不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已经过时的制度或条款,该调整的调整,该废止的废止。同时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运营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努力破除制度缺失和体制机制障碍。 三、工作进度及安排 1、梳理查找阶段(2016年1月30日前)。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梳理范围,对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相关的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

清查、整理,提出是否废止、保留、修订和新增的初步意见,并填写《文件新增/修订/废止申请单》,于1月30日前将各类制度清单及初步意见报公司企管部。 备注:公司现行并已在企管部统一备案发布的各类制度,由企管部从OA系统分发至各部门。 2、修订完善阶段(2016年2月29日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领导意见,结合业务实际,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规范,形成修订后的文件讨论稿,经相关部门讨论后,报分管领导审阅定稿,转企管部编号登记下发。 3、汇编印刷阶段(2016年3月20日前)。企管部将所有以公司文件下发的且正常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整理汇编成册后印发,并上传至公司OA信息平台共享。 4、培训学习阶段(2016年4月1日起)。各部门利用班前班后会和部门例会组织部门员工进行制度学习,并填写制度培训记录。企管部根据部门、职能不同,分批组织员工集中培训和制度考试。 本次规章制度的梳理汇编工作,是对公司各部门制度化管理工作的一次检查和促进,望各部门高度重视,科学组织,认真修订,确保制度梳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文件目录清单》 2、《文件新增/修订/废止申请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

“一支铅笔8()”。有一道二年级的考题,要求填写设施的人民币单位。一名小朋友填上“元”,被老师判错,因为“标准答案”是“角”。小朋友觉得被判错很冤枉,因为妈妈不久前就给他买过10元一支的铅笔。 一支铅笔究竟应该多少钱?到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走一走就能发现,几角钱的,几元钱的,十几元钱的都有。一些多彩铅笔、有自动出芯功能的铅笔、3D打印的个性化铅笔,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一支不等。然而,试题中的“标准答案”却只有“角”。社会发展了,物价变化了,这道老题目的“标准答案”却还停留在“过去式”,没有与时俱进,更没有体现兼容并包。在这种考试和教学模式下,小朋友们对铅笔的印象只允许“8角钱”的这一种款式,而对那些品种繁多、创意无限的铅笔世界失去了辨识力和想象力。 还有一道选择题,问村庄旁的溪水是什么颜色?备选答案有:白色、无色、彩色。一名小学生选择的四“彩色”,被老师打了一个叉。在孩子的眼里,大自然是那么的生机勃勃,在明媚蓝天映照下,在青山和鲜花反衬下,溪水色彩斑斓。而这种既充满生活体验又富有灵气的美好想象,同样被“标准答案”扼杀了。考试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但常常扮演着风向标和指挥棒的角色,所以考试的内容和方式、考试的标准和答案,对实现怎样的教育而言尤为关键。 考试当然要有题目,但只有客观题才需要确定的答案。像作文、阅读理解等开放性题目,只有允许给出不一样的答案,才能赋予学生创新的无穷可能、发挥才智的无穷空间。即便有标准答案,学生的答案不一致时,也不妨遵照“只要合乎题解,即可视为正确”的评分原则,给考生打出合理分数。考生言之有理、自圆其说,就不应该一概判错。像“一支铅笔多少钱”“溪水是什么颜色”这样的问题,答案就不熟只有一个。 2019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提出取消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试题命制纪要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还要注重考查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量。科学育人、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理当设置更加科学的试题结构。不管是小学还是初高中,考试命题改革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许多教育人士和家长认为,考试命题工作的改进,会成为当前中国教育的一次大进步。

关于印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教工委〔2012〕35号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中小学、实验幼儿园,考试中心,电大(师范、进修校)、职教中心,特教学校: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明确我系统人员流动的基本条件、办理程序等要求,自觉按规定办理,确保人员有序、规范流动。 特此通知 2012年4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编制,合理配置各校师资,优化学科及人员结构,建立科学的教师流动机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进教师招聘办法 (一)定向考核招聘 按区政府审定的招聘方案,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及相关学校直接到指定的高校公开考核招聘教师,且按招聘方案对应考核招聘到所应聘学校。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根据各学校教师数量及学科结构需求,统筹设置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按招考成绩,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的岗位内选择学校。 二、区内在职教师系统内流动办法 (一)乡(镇)学校调动到城区学校 由区教委根据需要,按当年区政府审定的遴选办法,根据需求计划,实行公开考试,并分学科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遴选,其师德、业绩、年限等基本条件与本办法同类别学校教师调动的基本条件相同。 (二)同一类别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

1.范围。老城区学校:即人民小学、实验小学、民族小学、新华小学、育才小学、城东中心校、城西中心校、城南中心校;新城区学校:即舟白中心小学校、正阳中心小学校、万涛中心小学校、冯家初级中学校、舟白初级中学校;乡(镇)学校之间;城区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调动;中学教师一律不能调动到小学任教;符合条件的小学教师可调动到中学任教。 2.调动办法。人事科根据学校岗位需要,经考核对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提出方案交教育工委会研究审定。 3.基本条件 (1)师德。近三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85分及以上,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2)业绩。近三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初中同年级同学科在区内2/3(含2/3)名次前;在乡(镇)中心校任教的教师在本乡(镇)同年级同学科1/2(含1/2)名次前;完小教师在本乡(镇)2/3(含2/3)名次前;村小教师在本乡(镇)3/4(含3/4)名次前,本乡(镇)只有3个班级及以下者,中心校教师必须是第一名,村小教师必须不是最后一名)。同时任多个学科者(或多班者),以最好的一门学科名次(或班次)为准。艺体类教师由学区提供1/2(含1/2)名次前的证明;3年内有新接任班级的教师,若接任当年名次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在原基础上上升两个名次及以上者,视为达到规定名次标准(区统考学科成绩排全区前1/2(含1/2)者可视为合格)。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

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

公司管理制度及行政通知发布机制及格式

公司管理制度及行政通知发布机制及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等重要文件能准确而迅速地传达给相关同事,并确保各项文件能被有效地执行,现建立了一套统一发布各类文件(包 括管理制度、备忘录及行政通知)的标准机制及格式。 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在颁发文件时,必须根据标准机制及使用标准格式。同时,各部门主管收到文件后,必须将文件内容传达到所有需要知悉的下属, 并提供充分解释说明及督导员工落实执行。各部门必须妥善保存文件副 本以备日后查阅。 第二章管理制度发布机格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管理政策、制度及部门制度(包括工作流程等)。 第四条签发人员: 1.公司制度由CEO/总裁或经授权的人员签发; 2.部门制度由部门最高主管签发; 3.涉及跨多个部门执行的制度由负责撰写的部门最高主管签发。但需 先在各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以及得到CEO/总裁审批后才 可签发; 4.相关政策、制度经签发后,交由行政部统一发布。 5.特定限制:有关薪酬事宜必须根据薪酬管理政策制定。签发人员必 须 是CEO/总裁 第五条发布流程: 公司政策、制度及部门制度发布必须使用标准格式 1.标准格式见附件 2.文件编号发式 编号方式:XX/XX/XXX/XXX 所在地区(英文代码)/ 文件类别(英文代码)/签发部门(代码)/序号

例子:美迪西公司于上海发布编号为002的公司制度 编号:SH/GP/ADM/002 ?所在地区:上海(SH);香港(HK);美国(US) ?文件类别:公司制度(GP);部门制度(DP) ?部门缩写: ?文件经签发后,由行政部统一发布,原件存档。对需督办的文件, 由行政部进行派发至相关部门并要求在《文件签阅表》上签署。第六条公司管理政策及制度修订流程 1.如遇公司的运营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行政部或相关部门及时 对不适用的管理政策、制度等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管理政 策、制度按照以上程序发布更改信息。更新通告内应注明新颁布及 替代的文件主题、编号、生效日期等信息。 2.公司欢迎员工就管理政策、制度发表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员工有任 何建议或方案,可书面提交至行政部主管。 第三章内部通告 第七条适用范围: 用于发布公司公告、通知,部门通知,或用作颁布公司重要事项。 第八条签发人员: 1.用于颁布在公司范围内执行的通知、公告,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员 签发; 2.用于颁布个别部门制度或事项的通告,由部门最高主管签发; 第九条发布流程: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限公司文件 **电力综字〔**〕1号 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保障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限公司 **年8月21日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保证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务实、高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维公司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运维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理办公会)管理。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经营班子讨论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是经营班子交流工作、统一思想、集智决策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上航电力”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参照航天机电《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经授权上航电力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组织形式。

第七条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总支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的党总支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第八条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由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策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太阳能联合党总支会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但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和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二)上航电力总经理办公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待酝酿改进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上航电力公司章程、董事会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业务部门应在会前提供立项和论证方案材料的说明,会议中汇报决策事项及有关情况,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 (四)“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表达决策意见。 (五)出席会议的其他决策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

最新-关于重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精品

关于重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重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所属各科室(队):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办公费用的开支,特重申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1、每个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不无故旷工。 在工作中严肃认真,不得在办公室开玩笑、大声喧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科室要指定兼职考勤员逐日进行登记,考勤表须填写清楚,不得弄虚作假,任意涂改。 3、员工因病、事不能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由科(队)长批准;半天以上、二天之内由主管领导批假;三天以上,由经理批假。 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事假都不计发工资。 未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4、员工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有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准假。 未办理手续视为旷工。 5、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学习期间应办理相关手续。 6、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外出地点和所需时间,以便工作联系。 二、通讯管理制度。 通讯保持畅通,(800—2200)期间手机不得关机。 若确因手机没电而关机,须告知办公室所在地点和联系办法(联系电话)。 如每月因关机而无法联系超过两次,则取消当月的话费报销三、办公电脑和打字复印的管理。 1、邵阳公司机关已基本将办公电脑配备到各部门,本部门须加强对电脑的维护管理,严禁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办公电脑,不得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更不得上网聊天,否则撤除宽带网。 2、做好本部门电脑及储存资料的备份和防盗工作。 3、以后各部门的资料、表格由本部门安排人员进行打印,取消所有原在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制定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请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要求。各高校要根据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集知识传授、心理体验与行为训练为一体的公共课程。课程旨在使学生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增强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掌握并应用心理健康知识,培养自我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切实提高心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及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司字〔2014〕6号 公司车辆使用及司机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到规范用车、及时安全、降低消耗、提高效能,充分发挥车辆在业务接待和业务联系中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行政职能中心是公司公务车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的原则,对公司公务车辆的安排、保险、使用、保养、维修、年审、安检进行管理。公司车辆必须送至公司制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洗车等。 第三条 公司用车由行政职能中心指定车辆管理员根据本管理规定原则负责统一调度,主要用于: 1、公司领导固定用车; 2、公司级副总经理级别每天上下班及平时回家探亲接送机; 3、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含部门经理)平时回家探亲接送机; 4、业务部门业务需要用车; 5、接待客户及有关政府部门领导; 6、运送公司活动所需物资; 7、其他用车; 8、所有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除特殊情况如:该车超出限载人员时由董事

长特准,可以不用专职司机驾驶。 第四条、车辆安排原则 1、车辆申请必需提前1-3天申请,临时突发情况除外。当天申请无法保证车辆 及时调配,行政部将积极协调解决。 2、不同时段(以半个工作日为一个时段计),按“先申请先安排”原则安排。 3、同一时段多人申请用车时,考虑路程远近、用车人数、事件轻重缓急等要素, 按以下原则安排用车: 4、业务需要优先,业务包括:销售,财务,接待,四大事业部等; 5、重要访客(客户及政府人员)优先; 6、董事长亲自交办事件优先; 7、合并办事优先(联合用车的情况); 8、有预约车辆的优先。 第五条、申请用车流程: 1、为便于查询用车情况,行政运营中心每周五发布下周用车安排给各相关用车 部门文员及负责人; 2、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应提前1-3天在行政部填写《商务用车申 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填写《申请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人、用车事由、目的地及出车时间和使用周期; 3、车辆管理员按照上述第四条车辆安排原则审批用车申请,签批申请单; 4、用车申请人联系被派出车辆的司机确认用车,司机凭签批申请单到行政部取 钥匙出车; 5、若用车取消,用车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员及相关司机; 6、如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临时用车,用车人员可将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事 由等信息编辑短信发给车辆管理员,经口头确认后由管理员安排司机出车。 用车申请人最迟必须在用完车的首个工作日,补交用车《申请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xx]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xx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xx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

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关于重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关于重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键字经济工作 影评网 关于重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科室(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办公费用的开支,特重申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每个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不无故旷工。在工作中严肃认真,不得在办公室开玩笑、大声喧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科室要指定兼职考勤员逐日进行登记,考勤表须填写清楚,不得弄虚作假,任意涂改。 3、员工因病、事不能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由科(队)长批准;半天以上、二天之内由主管领导批假;三天以上,由经理批假。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事假都不计发工资。未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4、员工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有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

可准假。未办理手续视为旷工。 5、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学习期间应办理相关手续。 6、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外出地点和所需时间,以便工作联系。 二、通讯管理制度。 通讯保持畅通,(8:00—22:00)期间手机不得关机。若确因手机没电而关机,须告知办公室所在地点和联系办法(联系电话)。如每月因关机而无法联系超过两次,则取消当月的话费报销 三、办公电脑和打字复印的管理。 1、邵阳公司机关已基本将办公电脑配备到各部门,本部门须加强对电脑的维护管理,严禁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办公电脑,不得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更不得上网聊天,否则撤除宽带网。 2、做好本部门电脑及储存资料的备份和防盗工作。 3、以后各部门的资料、表格由本部门安排人员进行打印,取消所有原在其他商业性打字复印店记帐打印各种资料表格。否则,其发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四、车辆的使用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范围小车主要保障领导用车、重要经营活动、陪同上级检查、业主考察、财务取存款及必须用车的紧急情况等。首先保证主要领导用车,其他领导及科室用车一律由办公室平衡高度,摩托车主要保证工地巡查,办案及财务接送款等。其它用车须经领导批准,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小车使用实行申报制度。领导长途用车,原则上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科室长途用车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再根据车辆情况适当安排派车。 3、个人不得私自用车,特殊情况私人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