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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2013年以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成为外汇管理改革频繁使用的热门词汇。银行展业三原则替代了以往繁琐具体的监管规则,增强了外汇监管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在简化管理、配套推进各项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展业三原则是一个成体系、成系统的管理概念,但目前外汇管理采用银行展业三原则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指引,因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在国际上银行展业原则是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银行展业三原则中“了解你的客户”(K Y C )和“尽职审查”(CDD)分别来自于银行风险管理和反洗钱领域,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反洗钱措施的核心原则。同时,因该原则涉及金融安全、金融稳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近年来也日趋被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等部门采纳,纳入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中。

目前国际上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监管应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表面,而是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了银行展业三原则许多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使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以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为便于银行的理解和执行,各国监管部门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操作指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文/肖胜 编辑/靖立坤

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实施情形。相关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监管机构均对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实行KYC和CDD,特别是对哪些高风险情形需要实施强化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一次性交易、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怀疑所获客户身份数据真实性等情况下,应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重点关注没有商业意义的交易、与正常交易毫无联系的大额存款、极高的账户周转率等可疑交易。德国监管机构规定,当交易活动一次性超过1.5万欧元、有洗钱恐怖活动疑点、或对客户真实性有疑问时,金融机构应履行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FATF在新《四十项建议》中规定,CDD适用于所有新客户,并需根据重要性和风险程度适用于现有客户,同时还针对政治公众人物、代理行等特定客户,制定了额外措施。瑞典有关政策规定,银行禁止与无法完成“了解你的客户”要求的客户开展业务;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可疑交易,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银行禁止与空壳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三是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信息收集渠道。为督促银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部分国际组织和国家明确了银行实施KYC和CDD时应采用的信息收集渠道。如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不同类型的客户,详细规定了应获取哪些客户信息及证实所获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渠道。

德国规定,银行实施KYC的信息收集渠道包括通过房地产、遗产继承部门、企业登记注册机构查询有关资料;要求客户主动向银行提供文件和资料;对于国外机构,则需查看外国登记手册等。

四是明确尽职调查措施。尽职调查措施是KYC和CDD原则真正落地的关键,因此也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部门出台有关操作指引的重点与核心内容。如FATF以及英国等国家均规定,尽职调查措施包括通过可靠的独立来源的信息核实客户身份、采取措施核实受益人身份、获取业务关系目的和意图信息、对交易进行持续详细审查,同时还规定了针对特定客户和活动的额外措施。瑞典要求:银行在建立任何业务关系前,必须识别客户并鉴别其身份;核查实际收益人身份,包括所有权及法人控制结构;搜集客户经营信息及业务目的;监控客户关系,即不断地进行“了解你的客户”。

五是明确区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审查的要求。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均对按风险等级进行尽职审查做出了具体规定。如FATF和欧盟均要求金融机构区分客户风险高低,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对高风险采取强化措施,对低风险可采取简化措施,并明确了强化措施和简化措施。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了客户风险高低的判定方法,并明确了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

六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和指引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根据FA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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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金融机构在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性质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德国规定,金融机构一旦怀疑客户交易涉嫌洗钱,可以暂停与客户的交易,暂停期限不超过2天;暂停交易后应向检察机关报告。

明确对银行内部的要求,强化银行的自律机制

从银行内控角度出发,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除对金融机构贯彻KYC和CDD 原则提出操作指引外,还明确了对银行内部政策、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强化银行贯彻实施展业原则的自律机制和保障,以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其执行的自律性和持续性。如FATF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识别、评估、监测、管理和降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程序。巴塞尔委员会则要求金融机构设计、实施并完善机构内部的KYC风险管理框架,实现严格的管理监督、明晰的责任分工、完善的系统控制、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同时还要求银行应建立对风险度较高的客户的监督审查机制和对新客户的身份审查程序,制定监督可疑交易的相关标准,建立集团内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英国要求,银行应及时根据法规更新其反洗钱程序和措施及相关合规指导文件,并就如何对代理人、海外企业、非欧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客户等进行身份识别进行指导。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强化对银行的外部约束

从外部监督角度看,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是促使银行贯彻实施KYC和CDD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FATF就此规定了监管部门的权利、职责及其他制度性措施,包括: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制定指引并提供反馈,以帮助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措施;监管机构应当拥有足够权利监督、监测、检查金融机构,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相关

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监管当局应尽

职尽责,对银行的KYC政策、程序及

内控制度进行认定、检查与评价,确保

银行KYC政策符合监管规定,并就检

查频率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向监管对

象明确监管检查要求与流程,包括判别

银行CDD政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合规

性,评估银行对高风险客户实施的强化

CDD程序和工作流程,判别银行是否

制定了专门指引来指导工作人员,判别

客户资料收集的充分性与有效性,并出

具结论等。

展业三原则在我国外汇管理应用中

存在的问题

截至目前,外汇局新出台的重要

法规中有6项是以银行展业三原则为支

柱的,分别为: 2013年7月实施的服务

贸易改革法规;2013年12月出台的完

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政策;2014

年2月对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试点的批

复;2014年4月出台的跨国公司外汇资

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4年6月印发

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

品业务管理规定》。

与上述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监

管实践相比,目前我国对展业三原则的

应用才刚刚开始,相关操作细节尚未细

化,与之相应的外汇监管框架和体系也

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由此可能会带来一

定的影响。

一是缺乏实施细则,银行无所适

从。在采纳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外汇管理

法规出台后,很多银行表示不知如何把

握审核尺度。这其中当然有外汇监管模

式的转换给银行带来的不适应,但更重

要的原因是,外汇局缺乏对展业三原则

的操作指引和具体配套措施,对于什么

情况下审核,对哪些业务审核,按什么

标准审核,哪些是高风险业务及如何强

化审核,什么情况、什么时限内必须进

行可疑报告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要

求,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二是外汇检查部门面临取证难、

定性难等困境,减弱了对银行的外部约

束力。外汇检查与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鉴于目前缺乏相

关配套措施,使得外汇检查部门一方面

难以判定银行违反展业三原则,另一方

面即使判定违规也难以充分取得银行违

规的事实证据。外汇检查与执法的困

境,可能会造成银行外部约束力的减弱

和外汇检查威慑作用的下降。

三是高度依赖于银行审核的外汇监

管可能被架空。在银行难执行和外汇检

查难执法 的“内忧外患”双重作用下,

可以预见,尽管各银行开始实施的审核

标准和宽严尺度会有所不同,但最终都

将在市场竞争和客户选择的压力下,不

得不降低审核标准,甚至应付了事。这

将使得高度依赖银行审核的外汇监管在

事实上可能被架空。在各种风险积累并

最终爆发之时,外汇局将不得不再次频

频祭出各类临时性管控措施加以应对。

落实展业三原则的举措

举措一:原则监管不能完全抛弃

规则,应抓紧制定外汇管理领域的展业

三原则操作指引。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

体系是一个由原则、规则和指引等法律

规范共同构成的体系。原则是较为稳定

的基本行为准则;规则和指引则是对原

则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提升其可操作性的

监管规范。两者应是有机结合、互为补

充。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监管实践均

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外汇局应该从外

汇管理的角度加快对展业三原则相关操

作指引的制定,细化规定,统一标准,

明确要求,提高可操作性,防止外汇监

管被架空。其中应注意三点: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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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推进展业三原则实施的目的不同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用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因此应从加强真实性审核和防范风险的目的出发,结合我国外汇监管实际,制定我们自己的展业三原则操作指引,而不能照搬国际规则。第二点,制定操作指引不能回到外汇管理过去单

证审核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在新形势和新的改革要求下,借鉴国际监管实践,进一步明确展业三原则的操作标准和要求,搭建其相对完善的管理框架,提高可操作性。第三点,操作指引无需区分经常、资本等具体项目分别制定,而应在展业三原则的框架下,形成一套统一的银行行为规范。

举措二:要强化银行内部自律机制。应要求银行在充分识别风险的基础上,设计适合其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将KYC和CDD原则与银行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强化银行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内部机制保障;同时应要求银行制定内部指引,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严格的管理监督、明晰的责任分工、完善的系统控制、经常性的岗位培训;此外,还应要求银行根据外汇法规的调整,及时更新其程序、措施及相关合规指导文件。

举措三:要强化评估、检查等外部约束激励机制。展业三原则下,由于银行被赋予了较大的自主空间,因此应建立与展业三原则相适应的外部约束激励机制,使银行不敢或不愿违规。一是加快建立银行落实展业原则的风险评估制度,评估银行在内控、岗位职责、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展业原则的落实情况,并及时矫正。二是要使银行明确对其贯彻展业原则情况的检查机制及其法规依据,加强对银行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之处进行处罚。三是要将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风险评估情况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挂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举措四:要加强展业三原则的操作培训。展业三原则对于外汇监管而言既是一项新的系统工程,也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其最终都要靠人来落实。因此,除出台操作指引外,还必须加大对银行人员的培训力度,将银行在内部工作制度和流程方面的内部培训与外汇局在展业三原则相关操作指引方面的外部培训结合起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转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贸易形式,已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的贸易往来。但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部分企业不再安于以赚取交易价差为目的,而是转向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汇差。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引起关注。

套利模式

案例一:以有偿借用提单的方式,构造转口贸易跨境套利。D公司为境内转口贸易企业,E公司为其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F公司是境外一家从事铜、镍等大宗商品贸易的大型企业。D公司通过向F公司有偿借用提单方式进行跨境套利。

套利流程如下:(1)D公司以转口贸易为名,向F公司购买大宗商品,即购买提单;(2)D公司通过全额质押保证金向F公司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证部分费用为0.1%,质押部分资金按3.3%定期一年计息;(3)F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在境外贴现,贴现费用等合计约为3.5%;(4)D公司和E公司签订销货合同,转手提单给E公司;(5)E公司与F公司签订销货合同,F公司将贴现的资金划转给E公司,收回提单,并收取0.3%的“借单”费;(6)E公司再将收回的资金划给D公司,此时D公司资金回笼,5天就可完成一次循环。从表面上看,D公司是亏损的(盈利点为3.3%-0.1%-3.5%-0.3%=-0.6%)。但实际上在企业质押存款达到一定规模后,银行会给予公司约2%左右的返点,且0.1%的开证费免除,这样D公司实际盈利点为1.5%,按照其上述的循环周期,经过一年的不断循环后,盈利率可以达到109.5%。

案例二:以信用证为工具,将境外资金大量倒入境内套利。浙江省A公司从事转口贸易,标的为镍、锌、锡等有色金属,计价币种主要为人民币和美元,其交易模式如图1和2所示。

从交易模式看,该公司在即期内从香港收到人民币资金,因短期无支付需求,该笔人民币资金被用于支付美元项下的转口贸易货款,而香港C公司支付的美元货款则被用作人民币开证保证金,使该公司在短期内通过转口贸易积累了大量美元,即人民币资金“即收远付”,为其积累美元创造了条件。2012年末,该公司美元保证金存款折人民币近10亿转口贸易融资套利分析文/李伟 编辑/靖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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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三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展业三原则” 新闻来源:中国外汇 改革以来外汇管理的一些概念阐述 近期,有人认为,改革以后外汇管理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查外汇业务,由“规则监管”变成了“原则监管”,由于过于笼统而难以把握,应细化“展业三原则”;也有人提出,“展业三原则”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其难以真正落地。笔者以为:外汇管理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查外汇业务是一个制度进步,但据此说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转变为“原则监管”则是不 妥当的,是一种误导。实际上,“展业三原则”并非外汇局对银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银行业展业的基本要求;外汇局也无须对银行的“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而是要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监督银行对“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鉴于外汇管理改革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整体性,笔者抛砖引玉,将外汇管理改革中相关“展业三原则”的一些概念进行梳理并加以澄清,并揭示“展业三原则”与银行“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内在联系。

银行“代位监管”不成立 目前,有些基层外汇局正在做银行“代位监管”的文章。其实,外汇管理由银行“代位监管”的概念已经不能成立了。 一是法律上不成立。外汇局是行政机关,银行是商业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向商业机构授权,商业机构没有行政权、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 二是逻辑上不成立。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否则会形成游戏规则的逻辑冲突。 三是经济上不成立。“代位监管”需要付出监管成本,没有对价收入,商业机构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何况又是得罪客户、影响自己生意的事。

四是实践上不成立。由于商业利益的作用,银企是合作伙伴,“代位监管”只是一厢情愿,效果很差。 五是“代位监管”确实在历史上有过,但那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而且银行是国家银行时期。比如最初由中国银行(3.93, -0.10, -2.48%)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再比如后来的外汇局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某些外汇业务等。所以,以前讲“代位监管”没有问题,现在再讲“代位监管”就不合适了。 “真实性审查”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不是“代位监管” 笔者认为,“代位监管”的错觉主要来自对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此,需要梳理清楚。《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这表明,“真实性审查”是国家法律规定银行主体需履行的义务。银行开门做生意,就要履行其法定义务。就外汇业务而言,进行“真实性审查”,是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替外汇局“代位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2) 三、业务审核 (3) 四、风险提示 (6) 五、持续监测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 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 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 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 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 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 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6)

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8) 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 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2) 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 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 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8) 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 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 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 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 35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 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 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 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 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

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 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 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 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 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 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 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 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 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

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 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作者:————————————————————————————————日期:

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5? 一、客户准入5? 二、业务审核?6 三、风险提示8?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10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10?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11)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5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2?0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2013年以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成为外汇管理改革频繁使用的热门词汇。银行展业三原则替代了以往繁琐具体的监管规则,增强了外汇监管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在简化管理、配套推进各项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展业三原则是一个成体系、成系统的管理概念,但目前外汇管理采用银行展业三原则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指引,因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在国际上银行展业原则是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银行展业三原则中“了解你的客户”(K Y C )和“尽职审查”(CDD)分别来自于银行风险管理和反洗钱领域,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反洗钱措施的核心原则。同时,因该原则涉及金融安全、金融稳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近年来也日趋被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等部门采纳,纳入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中。 目前国际上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监管应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表面,而是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了银行展业三原则许多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使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以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为便于银行的理解和执行,各国监管部门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操作指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文/肖胜 编辑/靖立坤 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实施情形。相关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监管机构均对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实行KYC和CDD,特别是对哪些高风险情形需要实施强化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一次性交易、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怀疑所获客户身份数据真实性等情况下,应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重点关注没有商业意义的交易、与正常交易毫无联系的大额存款、极高的账户周转率等可疑交易。德国监管机构规定,当交易活动一次性超过1.5万欧元、有洗钱恐怖活动疑点、或对客户真实性有疑问时,金融机构应履行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FATF在新《四十项建议》中规定,CDD适用于所有新客户,并需根据重要性和风险程度适用于现有客户,同时还针对政治公众人物、代理行等特定客户,制定了额外措施。瑞典有关政策规定,银行禁止与无法完成“了解你的客户”要求的客户开展业务;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可疑交易,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银行禁止与空壳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三是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信息收集渠道。为督促银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部分国际组织和国家明确了银行实施KYC和CDD时应采用的信息收集渠道。如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不同类型的客户,详细规定了应获取哪些客户信息及证实所获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渠道。 德国规定,银行实施KYC的信息收集渠道包括通过房地产、遗产继承部门、企业登记注册机构查询有关资料;要求客户主动向银行提供文件和资料;对于国外机构,则需查看外国登记手册等。 四是明确尽职调查措施。尽职调查措施是KYC和CDD原则真正落地的关键,因此也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部门出台有关操作指引的重点与核心内容。如FATF以及英国等国家均规定,尽职调查措施包括通过可靠的独立来源的信息核实客户身份、采取措施核实受益人身份、获取业务关系目的和意图信息、对交易进行持续详细审查,同时还规定了针对特定客户和活动的额外措施。瑞典要求:银行在建立任何业务关系前,必须识别客户并鉴别其身份;核查实际收益人身份,包括所有权及法人控制结构;搜集客户经营信息及业务目的;监控客户关系,即不断地进行“了解你的客户”。 五是明确区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审查的要求。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均对按风险等级进行尽职审查做出了具体规定。如FATF和欧盟均要求金融机构区分客户风险高低,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对高风险采取强化措施,对低风险可采取简化措施,并明确了强化措施和简化措施。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了客户风险高低的判定方法,并明确了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 六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和指引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根据FATF R esearch 调研 68 CHINA FOREX SEP 01, 2014

2018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线上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2018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线上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a )不予限制。a.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 b.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支付和转移 c.进出口收付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 三类,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c)。 a.逐笔登记 b.审核后办理收付汇 c.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 三类,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外汇局(a)。 a.逐笔登记 b. 审核后办理收付汇 c. 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 年第1 号,自何时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 度改革?(b) a.2012 年7 月1 日

b.2012 年8 月1 日 c.2012 年9 月1 日 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a) a.不需要 b.需要 c.视情况而定 6、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汇局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和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 三类。B、C 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b)。 a.半年 b.1 年 c.2 年 7、境内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a)存放境外。 A.货物贸易出口收入 b.资本金 c.服务贸易收入 8、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c),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 款计息。

a.结算账户 b.资本金账户 c.待核查账户 9、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或将其列为(a)。外汇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外汇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a、B 类企业 b、重点监测企业 c、现场核查企业 10、办理外汇交易时,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对个人可以 处(c)以下的罚款。 a. 30 万元 b. 10 万元 c. 5 万元 1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c)情况。 a、外汇收支及财务变动 b、外汇情况及收支变动 c、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 12、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

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汇综发〔2016〕103号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准入 (1) 二、业务审核 (2) 三、风险提示 (4)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

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 (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1.真实性。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一致性。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3.合理性。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客户识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客户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业务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风险提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运输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旅行支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旅行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设—境外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建设—境内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保险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金融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其他商业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错误!未定义书签。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4) 一、客户识别 (4) 二、客户分类 (4) 三、业务审核 (4) 四、风险提示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 一、运输服务 (7) 二、旅行支出 (10) 三、旅行收入 (13) 四、建设—境外建设 (15) 五、建设—境内建设 (17) 六、保险服务 (18) 七、金融服务 (20)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1) 九、其他商业服务 (23)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29)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31)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3)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34) 十四、职工报酬 (36)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7)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0)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1)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42)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44)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6)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8)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48)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1)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最新银行自律机制2018年工作总结

银行自律机制2018年工作总结 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在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切实执行本外币业务展业要求,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以自律机制为抓手,加强政策引导。一是将落实外汇局工作会议精神纳入自律机制,召开了天津市自律机制高层会议、三次自律机制工作会议,通报外汇形势及本外币管理情况,做好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研究部署自律机制工作任务,通过自律机制做好政策引导。二是引导全市银行作为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一线服务窗口、政策传导的重要纽带,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服务和支持国家的对外开放战略,满足客户合理的贸易投资需求。三是要求全体成员行严格遵守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展业规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增强内控管理意识,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强化业务人员管理,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二、以业务培训为先导,加强培训宣传工作。一是组织全市银行召开了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9场展业自律专题培训,从外汇管理政策、银行实际操作角度出发,将展业规范与典型案例紧密结合,加强警示教育、提示业务风险,帮助银行提高展业规范认知度和执行度。二是在自律机制成立一周年之际,组织全市银行开展了系列自律机制宣传活动,通过电子屏幕、营业场所和微信等渠道,宣传展业自律工作,强化全员自律意识。

三、以工作简报为平台,加强银行信息交流共享。一是共发布自律机制工作简报13期,通报自律机制工作动态、提示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具体要求、交流银行执行展业规范、加强内控管理好的做法,加强了银行间信息交流、经验共享和业务合作。二是建立了通讯录、邮件和微信等联系方式,通过交流平台加强银行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之间的沟通交流,收集银行在整章建制、完善内控管理以及展业规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和全国机制反馈。 四、积极开展特色工作,成立滨海新区自律工作小组。成立滨海新区自律工作小组,吸纳滨海新区12家系统重要性、有市场影响力银行加入,搭建银行自我组织、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工作平台,加强跨境业务便利化服务,更好支持滨海新区实体经济发展。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 - 3 - 一、客户准入................................................................. - 3 - 二、业务审核................................................................. - 4 - 三、风险提示................................................................. - 6 -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 7 -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 7 -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 8 -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 12 -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 14 -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 17 -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 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一、客户识别 二、客户分类 三、业务审核 四、风险提示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 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 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 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作为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并已依法核准登记; 3.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 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外汇局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情况; 5.是否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6.客户业务规模是否持续稳定; 7.客户历史资金交易往来客户是否异常; 8.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关注客户”管理 11.客户人民币资金往来存在由个人、商行、投资公司等账户归集并频繁、大额往来的情况; 12.银行认为需要列入“关注客户”的其他情况。 (三)对“关注客户”的强化调查措施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5) 一、客户识别 (5) 二、客户分类 (5) 三、业务审核 (5) 四、风险提示 (8)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运输服务 (8) 二、旅行支出 (11) 三、旅行收入 (14) 四、建设—境外建设 (16) 五、建设—境内建设 (18) 六、保险服务 (19) 七、金融服务 (21)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 九、其他商业服务 (25)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30)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32)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36) 十四、职工报酬 (37)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8)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1)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3)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44)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46)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8)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9)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50)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3)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汇发[2015]13号文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7)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9)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1)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0)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3)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5)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37)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39)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42)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

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线上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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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线上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 a )不予限制。 a.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 b.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支付和转移 c.进出口收付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 A、B、C 三类,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c)。 a.逐笔登记 b.审核后办理收付汇 c.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 A、B、C 三类,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外汇局(a)。 a.逐笔登记 b. 审核后办理收付汇 c. 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自何时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 度改革?(b)

年 7 月 1 日 年 8 月 1 日 年 9 月 1 日 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a) a.不需要 b.需要 c.视情况而定 6、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汇局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和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等情况,将企业分成 A、B、C 三类。B、C 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b)。 a.半年 年 年 7、境内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a)存放境外。 A.货物贸易出口收入 b.资本金 c.服务贸易收入 8、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 c),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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