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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少年教室接吻被开除——浅谈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与学校教育义务的关系

十七岁少年教室接吻被开除——

浅谈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与学校教育义务的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计学院财务管理1003 杨婷婷

联系方式:133********

摘要随着教育的越来越普及,学习成为了青少年的主要生活,学校的开办给了学生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与此同时,受教育是每个学生的权利,学校在收取学杂费的同时,在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学生的身心健康,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提高学生的文化道德素养。在学生有了过错的时候,不是直接发出勒令退学的通知,而是要耐心教导学生,正确教育学生,培育学生,用谆谆教导让他们成为栋梁之才。

关键词未成年受教育权利道德培养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1日,在江苏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机械工程系就读的张黎明(化名)被勒令退学。原因是,张黎明在教室内与女同学接吻,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张黎明的家长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和学校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是校方称,在教室内公然接吻,给同学们带来极坏的影响,这是严重违反校规的,属于可以予以勒令退学的情况。在张黎明之前,这所学校已有一对情侣因为接吻被学校开除。校方称:“学校的处理是有依据的,已经作出的处分不会更改。”

一、未成年与学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

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校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校方态度坚决,绝不收回处分,学校是否活生生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

毋庸置疑,学校剥夺了张黎明的受教育权利,给张黎明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张黎明的行为及学校的处理依据并不能对张黎明发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①律师表示,学校的这种行为值得商榷。首先,被处分的学生如果只有一次这种行为或者以前没有被学校发现和警告处理过,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另外,把未成年学生在教室接吻直接上升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高度进行处理,然后开除,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南京市委党校教授、江苏新闻广播特约评论员孙涉②教授则认为,虽然小张在教室公然接吻行为不妥,但并没有涉及到道德层面的问题。并不适用校规中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勒令退学的条款,孙教授说:“接吻和道德败坏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年轻人懵懵懂懂,不能自制的时候,萌发出这种爱恋,这是太正常的一个现象了,应该由家长、学校加以引导,而不是简单的划归到道德败坏这一类去。学校这个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孙涉教授还认为,校方严肃处理在校园里谈恋爱的行为的目的性值得推敲,并不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文化道德修养,而是避免发生类似事故、承担责任。虽然这种行为短期内会取得不错的效果,而缺少了人文的关怀,将给学生的心理造成更大的影响。三、十七岁少年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家长学校又该如何保护孩子受教育权利

我认为针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张黎明同学应该向学校提出异议,因为自己不是屡次违犯学校规定,而且自己也不是道德以及败坏。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学校没有权力剥夺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己还是个未成年,应该享有学习的权利,学校也有义务对自己提供学校的环境。但是自己毕竟是违犯了学校的规定,而且也有前车之鉴,自己可以接受学校相应的处罚,但不应该接受自己被勒令退学。只有当违反了宪法,组织作弊,剽窃等其他

①刘茂通:参见法律援助网,《17岁少年教室接吻被开除校方态度坚决不收回处分》

②孙涉:参见法律援助网,《17岁少年教室接吻被开除校方态度坚决不收回处分》

行为,或者多次违犯学校规定不听学校劝导,才能被勒令退学。学校对张黎明同学一次违犯学校规定就勒令退学的处分,应该持以拒绝接受,而且可以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对学校侵犯其教育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是其自己也要认真对待学校公平的处分,好好接受老师的教导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家长面对这种情况,应该认真教育孩子,一方面要认真开导孩子,一方面要认真和校方交涉。自己的孩子处于青春时期,避免不了犯错,这时父母要做好开导工作,认真耐心引导孩子,让孩子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另一方面,家长要维护自己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和校方沟通,如果不行就只好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

校方应该改一下自己强硬的态度,毕竟自己开除一个只犯了一次错误的学生,就是不对的行为,他们没有做到自己身为教育学生的代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他们不足以对张黎明施以开除的处分。面对自己的一个学生犯了错误,自己应该先从自己身上找找原因,是否自己学校的风气不良,导致学生犯了学校规定;又或者是否是自己没有认真关注自己学生的素质培养,没有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才造成了错误。学校拿着学生的国家的钱,是要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的栋梁之才,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使自己的学校变成一个都是乖乖听话的学校,学校这样处理的方式,虽然会让很多人得到警示,但是却没有秉承教育的宗旨,没有为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一个好的学校不是说开除了多少个“坏学生”,而是把很多问题少年培养成才!这才是一个好学校的体现。同时,如果学校还一直坚持自己的态度,很可能会吃上官司,因为他们剥夺了一个未成年的受教育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

1.案例来源,法律援助网,详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6119185.html,/news2_2008_349510.html

2.《教育法》百度百科,详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6119185.html,/view/20117.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百度百科,详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6119185.html,/view/49278.htm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百度百科,详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6119185.html,/view/4380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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