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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新

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 年4 月25 日通过,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旅游法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旅游法35条解释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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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旅游管理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欧启均李君轶 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而新旅游法的颁布以及实施,使得旅游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并且也对旅游经营人员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不仅要确保诚信经营,还要充分考虑社会以及经济效益。文章对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的发展。 在我国新旅游法没有实施以前,旅游业中的各项活动只是按照一些行政法规来作为准则,并没有一部健全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对旅游业的整体进行有效约束,这样以来就是的旅游业中法制环境严重的缺失,使得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受到阻碍,妨碍了旅游业转型和升级。而新旅游法的颁布及实施,不仅保障了旅行者和经营者自身的权益,还对旅游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上发展。 一、为执行旅行法之前我国旅行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低价以及零付费的旅行团 在低价团以及零付费团的模式下,相应的组团社并不会支付给地接社任何费用,他们只是为其输送客源。而长期在这种状态模式背景下,旅游者自身的基本旅行费用,地接社本身的折旧费、实际利润、所要缴纳的税金以及导游费用,都是通过导游所交游客人头费以及服务供应商所签单据来进行获取的。而游客自身需要支付旅行社所设置的消费项目上,这也就导致导游只能通过强制购物来赚取费用,否则他们不仅拿不到工资,还可能会自掏腰包来给旅行社。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 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 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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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旅游管理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刘月娇 随着旅游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人们在旅游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家越来越关注旅游业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对2013年发行的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进行论述 处于经济腾飞期的中国,人们的生活水平相比于几十年前,得到很大的提高。人们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证,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人在假期选择旅游作为一种娱乐方式,旅游在中国越来越热门,旅游业也成为国家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影响,2013年发行的新旅游法对旅游这一项活动给予了更深的解释,同时对旅游业产生了一些影响。从法条上看,新旅游法的一些内容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管理更严更多,同时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新旅游法的变化 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之前的旅游法中,有一项活动为进店购物,这一点 导致一直以来,很多导游与商家勾结,把游客带入一些拥有与实际价值不符的商品的店里,很长时间以来,游客都只能无辜被坑,游客的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一场购物经常能够花掉游客们一大笔钱,而游客因为人生地不熟也无法到别得店进行购物。新出版的旅游法,规定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游客可以在自由活动时间自己购物,可以通过询问其他人或是别的途径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游客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也防止一些商家乱报价的可能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旅游业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因为顾客不会应该惧怕昂贵的商品而压抑自己想要旅游的欲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 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 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此外,《旅游法》第二章的8项权利虽存在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重合的权利,但亦具有旅游行业自身特点的权利类型。其中,可分为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权利、基于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者权利以及基于政府行业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的旅游者权利。 一、《旅游法》细化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旅游者权利将集中体现于旅游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之中。在立法体例方面,《旅游法》除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二章第9至第12条中直接规定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外,亦在具体制度中结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间接地明确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规范设置上。具体而言,《旅游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订立中对旅游行程、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等基本信息的知情权。针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问题,《旅游法》第63条、第69条则强调旅行社亲自履行的义务,仅在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才可将旅游服务或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实质上赋予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拒绝权。此外,在第65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反映了《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价值倾向,也为修订中的《消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实践。

旅游法论文

我眼中的“新旅游法” 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 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摘要: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通过,我国终于有了在旅游上真正意义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将整体提升国民出游率。与此同时,行业整体规范发展将减少旅行相关的隐形消费,收费性自然景区的价格上涨空间不足,总体而言将利好休闲景区、旅游购物和旅行预订行业,看好有扩容空间的传统景区。新旅游法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影响 前言 在旅游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属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旅游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旅行社对导游的不公平对待、导游欺骗客人或者是强制性要求旅游者购物消费、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不尊重等问问频频出现,但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讲诉的是旅游法所带来的影响。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也与我国是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不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而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督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和旅游经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之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旅游法》知识试题(一)

《旅游法》知识试题(一)答案 一. 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每小题1分) 1.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______,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A.旅游风险抵押金 B.旅游权益损害赔偿金 C.旅游安全保障金 D.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标准答案:D 2.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______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A.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B.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C.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 D.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标准答案:C 3. 地接社,是指______。() A.与组团社订立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B.与组团社订立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C.接受组团社委托,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D.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标准答案:D 4.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______。() A.应当在涨价之前举行听证会 B.应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C.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D.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5.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______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A.旅游基础教育 B.旅游学历教育 C.旅游职业教育 D.旅游成人教育 ★标准答案:C 6.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______。() A.举行听证会并相应减少收费 B.举行听证会并公示 C.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D.公示并举行听证会,相应减少收费 ★标准答案:C 7.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______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A.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 B.老年人、儿童、孕妇 C.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D.老年人、儿童、残疾人 ★标准答案:C 8.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______,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A.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且大多数人没有时间的 B.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 C.旅游者一方有共同请求并自愿推选出代表的 D.旅游者一方有共同请求且大多数人没有时间的 ★标准答案:B 9. 以下不属于旅游法内容的是______。() A.旅游规划和促进 B.旅游策划 C.旅游经营 D.旅游服务合同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之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1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姓名:单位:分数: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年月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旅游者有权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和。 4.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订购产品和服务。 6.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订立 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7.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费用。 8.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不得导游和领队业务。 9.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公布。 10.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并相应。 11.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1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13.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4.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 15.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 16.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的基本信息。 17.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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