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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

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
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

第35卷第3期2011年5月人口研究

Vol.35,No.3May20113Population Research

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

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

———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研究

宋健黄菲

【内容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了青年时期,他们的父母也渐入老境。利用2009年全国城市抽样调查数据,通过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研究,本文从子女视角出发,以独生子女属性和生命历程状态为研究重点,探讨开始逐渐步入自己人生轨迹的青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代际互动关系。分析结果表明,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更可能与父母同住,并得到父母较多的经济帮助;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给予父母经济支持和情感联络方面并无显著差异。就业、结婚和生育等生命事件,对代际互动有重要影响。在业、在婚、已育子女更可能与父母分开居住,更少接受父母的帮助,更少与父母情感联络,但会给予父母更多的经济支持。论文据此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前景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代际互动;第一代独生子女;生命历程;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宋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黄菲,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dult Only Child and their Parents

Song Jian Huang Fei

Abstract:Using the youth survey data collected in November2009,we examine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only child ages20-34and their parents in urban China,in comparison with that of adults with siblings in same age cohort.Results show that only child is more likely to co -reside with parents and get more economic support from parents,bu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only child and their counterparts with siblings in providing parents with economic sup-port and emotional contact.Employment,marital status and childbearing have important effects on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by raising the probabilities of children living apart from parents,getting less help from parents,having less contact with parents and offering more economic support for their parents.Implications are discussed in the paper.

Keywords: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Only child,Life Events,Comparative Study

Authors:Song Jian is Associate Professor,Center for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Huang Fei is graduate student,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pulation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Email:songjian@ruc.edu.cn

4人口研究35卷

1问题的提出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了青年时期,他们的父母也渐入老境。伴随着学业的完成,这些独生子女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就业、结婚和生育等重要生命事件,而他们成长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虽然中国家庭的形式和功能在变迁中仍尽力保持着传统,但是总和生育率的降低直接导致了家庭户规模的缩小,核心家庭成为主导;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使有老家庭比重上升,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日趋沉重;迁移流动带来“空巢”家庭不断增多;情感满足取代生产成为家庭更主要的功能。

家庭主要由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组成,子女作为家庭代际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数量的变化是影响家庭代际关系的重要因素。随着子女数量的减少,父母与子女间的代际互动更加密切。据推算,目前我国累计独生子女人数已经达到8000万 1.1亿(杨书章、郭震威,2000;宋健,2005;风笑天,2006a;王广州,2009)。独生子女是家庭中与父母进行代际交换、亲子互动的唯一对象,也是父母老年保障唯一可依赖的对象(风笑天,1991)。虽然有观点认为,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受到了过多的关注,普遍缺乏自立能力,成年后仍在许多方面依靠父母;但也有研究证实“父母角色的承担是独生子女依赖性发生根本变化的关键”(郝玉章,2007)。

本文关心以下问题:进入青年时期的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相比,与父母是否有更强的代际互动?就业、结婚和生育等生命事件是否会影响他们与父母的代际互动?

2理论与文献综述

2.1相关理论

本文主要以代际交换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代际交换理论认为,交换关系存在于家庭的代际关系中。交换关系是指个人或群体采取某种方式彼此交往,旨在获得报酬或回报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回报不一定是有形的,可能是一种情感回报(戴维·波普诺,1999)。交换关系一般存在于子女已经成年具有了行为能力而父母尚未年老的阶段,这一阶段父母和子女都可以自食其力,这时交换关系体现为两代人之间相互协作的关系(王跃生,2008)。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交换”不一定是等价的,而是一种彼此互助、互惠的过程,主要取决于子女和父母的需求(陈皆明,1998)。

解释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其他理论还包括“抚养-赡养”模式、“财富流理论”以及利他模式或合作群体模式等。其中“抚养-赡养”模式由费孝通先生(1985)提出,认为与西方社会父母单向抚养子女的“接力模式”相区别,中国家庭代际关系模式以双向“反馈模式”为特点,即父母年轻时,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长大后的子女反过来赡养自己的老年父母。虽然这一模式考虑了家庭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代际关系,但没有体现出代际互动中的情感交流(王跃生,2008),也没有体现出青年子女和中年父母之间的代际关系。考德威尔(J.C.Caldwell)的“财富流理论”(1976)明确提出了代际互动的方向,认为在不同时代或不同生命时期,子女与父母的财富流方向不一样;但其对于净财富流方向难以确定的青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代际关系缺乏解释。利他模式或合作群体模式则指出,家庭成员的行为及互动是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Becker,1974),家庭中须有一个公正的成员来领导整个家庭,控制家庭资源的分配,以实现个人和家庭利益的最大化(Lee,Parish and Willis,1994)。虽然有学者(Zimmer and Kwong,2003)认为,这个模式是解释中国家庭代际支持的最佳模式,但它更适宜用来解释对老年人的家庭支持,而不适用于本文关注的青年子女与中年父母间的代际关系。

3期宋健黄菲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5

2.2文献综述

对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现存研究多集中于养老领域,其中代际互动基本体现为居住关系、经济互动、生活照料和情感交流等方面。居住关系本身会影响代际互动的其他方面,如情感联络和生活支持(杨菊华、李路路,2009),以及经济互动等(Logan and Bian,1999)。父母与子女间实际的居住方式可能与意愿存在差别,会受到双方资源与需求(如住房条件、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的影响(Logan、Bian and Bian,1998;Logan and Bian,1999)。代际互动的微观影响因素包括子女特征、父母特征和其他家庭特征,如子女数越多,父母获得的支持越多;儿子对父母支持的贡献更大(徐勤,1996;Zimmer and Kwong,2003)。但也有研究(杨菊华、李路路,2009)显示,独子(可能有姐妹)与非独生子女相比,与父母的情感联络更少,提供经济支持和其他支持的可能性也更低。除了子女数量和性别外,子女及其父母的年龄、就业状况、婚育状况、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也是经常被考虑到的重要因素(张文娟、李树茁,2004)。

独生子女家庭相关研究中,居住关系和亲子关系得到了更多关注。研究发现子女的独生属性及婚姻状态对父母的居住方式有影响(风笑天,2009a),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居住的比例超过60%(尹志刚,2008);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方式主要受家庭类型①、性别和文化程度的影响(风笑天,2006b);在已婚生育过的第一代独生子女中,一半左右为三口之家;一半左右是三代同堂(包蕾萍、陈建强,2005)。调查结果显示,青年独生子女与同龄非独生子女相比,其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在职青年与母亲的关系比与父亲的关系更为密切,已婚青年比未婚青年、与父母分开居住的青年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青年在亲子关系方面更加紧密(风笑天,2007)。另外,子女生育后三代同堂的比例有所升高,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没有显著性差异(郝玉章,2007)。

总体上,现存文献虽然对于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给予了特别关注,但对于青年独生子女与其父母间代际互动关系的研究并不系统,较多的相关研究以独生子女父母为主体,并且更多关注其居住模式与养老需求;有些调查群体单一(如仅限于独生子女群体或只关注大城市的情况等),缺乏比较的视角,研究结论受到质疑;就业、结婚、生育等重要生命事件并未全面纳入定量分析框架中。因此,本文利用最新调查数据,从子女的角度出发,通过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同龄人的比较,实证研究处于不同生命历程的青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代际互动,试图弥补以上研究的不足之处,同时检验现有的研究结果。

3概念、研究假设与数据

3.1概念界定

第一代独生子女。指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出生的独生子女,在本研究中特指出生于1975 1989年,调查时点年龄为20 34岁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人。相应地,他们的父母大部分处于中年阶段,未来生育的可能性非常小。本文中有时用“青年子女”来称呼这些独生子女及其同龄人,用“中年父母”来称呼他们的父母。

家庭代际互动。家庭代际关系是狭义的代际关系,指家庭中父母辈与子女、孙子女辈之间的关系(邓伟志、徐榕,2001),其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核心内容(王跃生,2008)。家庭代际互动强调家庭代际关系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方向上,代际互动表现为双向互动,既有可能是父母向子女的互动,也有可能是子女向父母的互动;在内容上,它体现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交流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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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2008);不同方向和内容的代际互动,其强度可能有所不同。此外,居住关系是代际互动的综合体现。

3.2分析思路与研究假设

子女与父母的代际关系随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不同的模式。早期阶段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晚期阶段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在“抚养-赡养模式”与“财富流理论”中均有所描述,但是,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中期阶段,当子女刚刚成年,而父母尚未老去,他们之间的代际互动是否体现为“代际交换理论”所描述的“互利”、不一定等价、由双方的需求所决定的交换关系呢?代际互动的方向是否会由资源较多、需求较少的一方流向资源较少、需求较多的一方,以达到家庭利益最大化呢?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情感互动又是如何表现的呢?

依据文献与理论,图1刻画了代际互动的微观影响模式。其中代际互动体现为居住关系、经济来往和情感联络3个方面。生活照料由居住关系来体现:与父母同住或居住距离较近的子女可能会与父母有较多的相互照料,而与父母居住距离较远的子女提供和得到的生活照料也较少;居住关系还对经济来往和情感联络有影响。代际互动的方向、内容与强度受到子女和父母资源、需求和观念等的影响,本文概括为子女或父母“条件”。

本文提出两个研究假设:第一,在父母资源和需求相同的条件下,独生子女作为父母唯一的代际互动对象,其相比较非独生子女而言,与父母的代际互动更强。即当互动“净流”由父母流向子女时,父母资源相同的条件下,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得到的帮助更多;而当互动“净流”由子女流向父母时,父母需求相同的条件下,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提供的支持更多。第二,就业、结婚、生育等重要生命事件对子女与父母的代际互动会产生显著影响。在业、在婚、已育的子女有更多的经济“净流”流向父母,对父母的支持也更多。

图1子女与父母代际互动的微观影响模式

Figure1Intergenerational Interactions between Children and 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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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模型,样本量为2954个;其中在情感联络相关分析中,主要使用子女与父母不同住的样本,样本量为1845个。

3.3.2变量定义

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因变量为代际互动,通过居住关系、经济来往和情感联络3个方面表达。居住关系:在问卷中,调查对象被询问是否与父母同住,为2分类的名义变量,处理成虚拟变量。此外,居住关系在经济来往模型和情感联络模型中作为控制变量存在,选取的具体指标为居住距离。经济来往:数据中亲子间经济来往分别用父亲给子女的现金、物品价值、母亲给子女的现金、物品价值,以及子女分别给父亲、母亲的现金、物品价值等8个变量来表示。本文简化为2个3分类变量,即父母给子女的经济帮助和子女给父母的经济支持,分别用现金与物品价值加总计算①,并通过比较这2个变量的大小得到1个3分类的经济“净流”变量。情感联络:问卷中设计了子女分别与父亲和母亲的见面频率和其他方式(如电话、网络等)联系频率,但父亲与母亲变量不同值的个案不超过1.2%,因此本文选择用与母亲的情感联络频率来代表与父母的情感联络频率,得到1个4分类变量。

表1变量的定义及单变量描述性统计

Table1Variables Definitions and Descriptions

变量定义比例/均值因变量:代际互动

居住关系1=与父母同住;0=不与父母同住37.54

经济来往

子女给父母的支持

≤2000元/年1=2000元/年及以下;0=其他54.16

2001 8000元/年1=2001 8000元/年;0=其他33.07

≥8001元/年1=8001元/年及以上;0=其他12.76父母给子女的帮助

≤2000元/年1=2000元/年及以下;0=其他66.52

2001 8000元/年1=2001 8000元/年;0=其他19.33

≥8001元/年1=8001元/年及以上;0=其他14.15代际经济“净流”

无明显流向1=无明显流向;0=其他40.72

父母流向子女1=父母流向子女;0=其他23.32

子女流向父母1=子女流向父母;0=其他35.95情感联络

见面频率

每季度不到1次1=每季度不到1次;0=其他25.64

每季度至少1次1=每季度至少1次,且每月不到1次;0=其他12.63

每月至少1次1=每月至少1次,且每周不到1次;0=其他21.25

每周至少1次1=每周至少1次;0=其他40.49其他联系方式频率

每周不到1次1=每周不到1次;0=其他15.34

每周至少1次1=每周至少1次,且每天不到1次;0=其他69.11

每天至少1次1=每天至少1次;0=其他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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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变量定义比例/均值主要自变量

独生子女属性1=独生子女;0=非独生子女45.84

生命历程状态

不在业不在婚1=不在业不在婚;0=其他11.51

在业不在婚1=在业不在婚;0=其他40.59

在婚未生育1=在婚未生育;0=其他11.92

在婚已生育1=在婚已生育;0=其他35.99控制变量

子女特征

性别1=女;0=男59.82

年龄20 34岁26.26

子女资源与需求

户籍1=城镇;0=农村76.07

收入状况①

<12000元/年1=12000元/年以下;0=其他23.80

12000 20000元/年1=12000 20000元/年;0=其他23.32

20000 30000元/年1=20000 30000元/年;0=其他23.29

≥30000元/年1=30000元/年及以上;0=其他29.59城市1=北京;0=黄石、保定和西安25.08

收支状况

收支平衡或说不清1=收支平衡或说不清;0=其他48.82

收入大于支出1=收入大于支出;0=其他33.01

收入小于支出1=收入小于支出;0=其他18.18经常询问的事情种类数0 7种1.63

子女养老观念1=父母年老体弱时与自己居住;0=其他40.42

父母资源与需求

户籍②1=父母均为城镇;0=父母任何一方为农村65.17

受教育程度③

≤小学1=小学及以下;0=其他15.78

初中1=初中;0=其他39.95

≥高中1=高中及以上;0=其他44.28就业状况

父母均在业1=父母均在业;0=其他51.49

父母一方在业1=父母一方在业;0=其他19.63

其他就业状况1=其他就业状况;0=例举情况28.88健康1=父母均很健康;0=其他④62.69

经常关心的事情种类数1 6种2.03

居住关系

同住1=同住;0=其他37.54

近距离1=近距离;0=其他32.50

远距离1=远距离;0=其他29.96注:样本量为2954个。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合计可能不完全等于100。

①收入状况按照所收集的样本实际数据的四分位数来分类,因此每一类别的比例约占25%左右。

②父母户口性质未知的按照与子女户口性质相同处理。

③这里使用父亲的受教育程度代表父母受教育程度。若父亲受教育程度未知,则取中间值即初中。

④包括父母一方很健康、一方一般,或双方都一般,或一方不健康,或双方都不健康等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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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自变量为独生子女属性和生命历程状态。独生子女属性是2分类变量,处理成虚拟变量。生命历程状态依据就业、结婚和生育这3个主要生命事件,合并样本数较少的分类后,表现为不在业不在婚、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和在婚已生育4种类别。特别地,由于情感联络模型排除了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样本,导致不在业不在婚的类别样本量过小,因此在该模型中,生命历程状态区分为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和在婚已生育3种类别。此外,在居住关系模型中加入了独生子女属性与性别的交互变量,以验证文献中关于独生子女属性和性别对居住关系有综合影响的结论(风笑天,2009b);还加入了生命历程状态与性别的交互,以验证不同生命历程对女性与其父母居住的影响与男性的差异。

控制变量包括子女条件、父母条件与居住关系。子女条件除子女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外,还包括用户口性质、收入状况、所在城市①、子女自评的收支状况和子女经常询问母亲的事件种类数来体现的子女资源和需求,以及用对问卷中“当父母年老体弱时,您认为对他们来讲最佳的居住方式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来衡量的子女养老观念。父母条件主要指由父母的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健康状况和母亲经常关心子女的事件种类数来体现的父母的资源与需求;其中前3个变量较多体现资源,后2个变量主要体现需求。居住关系用居住距离表示,在经济来往模型中是3分类变量,分别是与父母同住、与父母近距离和与父母远距离居住(近距离指到父母家通常步行、骑自行车或开车②1小时以内;远距离指到父母家通常开车1小时以上或需乘坐火车、飞机等);在情感联络模型中,只考虑与父母近距离和远距离居住2个分类。

4分析结果

4.1独生子女更可能与父母同住,结婚与就业是子女离家的主要生命事件

独生子女属性与生命事件均会影响到子女与父母的居住关系。首先,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居住关系有显著差异。独生子女中与父母同住的比例为53.69%,非独生子女中与父母同住的比例仅为31.36%。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发生比是非独生子女的近2倍(见表2)。进一步分析发现,与父母同住的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其住房在父母名下的比重分别为88.19%和81.87%,说明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多住在父母家,而非组建自己的新家后再将父母接来同住。

其次,随着就业、结婚、生育等生命事件的发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均呈依次下降的趋势,但下降的模式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不太相同。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在婚已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发生比分别是不在业不在婚青年的20% 44%,6% 7%和5%左右(见表2);若从生命历程的视角来看,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始于子女的结婚(不在业不在婚、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在婚已生育4种生命历程状态下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分别为88.48%、71.82%、24.26%和18.21%),而非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比例的大幅度下降则始于子女的就业(上述4种生命历程状态下非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分别为69.11%、36.39%、12.00%和7.95%)。文献中关于“子女生育后三代同堂的比例升高”(郝玉章,2007)的判断在本研究中未得到验证。

子女婚后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属性是否也会对代际间居住关系产生影响?分析结果显示,“双①子女受教育程度与其生命历程和收入变量均有较强的相关性,因此模型中未作单独变量处理,而是通过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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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子女与父母居住关系的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结果

Table2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Results of Living Arrangements

模型1模型2

发生比率标准误发生比率标准误主要自变量

独生子女1.955***0.2111.933***0.297

生命历程状态(不在业不在婚为参照)

在业不在婚0.440***0.0800.201***0.062

在婚未生育0.063***0.0150.069***0.025

在婚已生育0.051***0.0120.053***0.019女性0.630***0.0660.320**0.115

交互项

独生子女?女性--1.0780.223

在业不在婚?女性--3.876***1.435

在婚未生育?女性--0.5100.244

在婚已生育?女性--0.8710.351控制变量

子女特征

年龄0.945**0.0170.942**0.017

子女资源与需求

城镇户籍1.987***0.3582.071***0.376

收入状况(12000元/年以下为参照)

12000 20000元/年0.8950.1370.8760.137

20000 30000元/年0.8220.1300.8090.130

30000元/年及以上0.745+0.1300.736+0.131较大城市0.512***0.0690.518***0.070

收支状况(收支平衡或说不清为参照)

收入大于支出0.8780.1060.8650.106

收入小于支出1.0590.1461.0660.149经常询问的事情种类数1.0750.0811.0650.082

子女积极养老观念1.771***0.1861.714***0.183

父母资源与需求

城镇户籍4.017***0.6614.026***0.668

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为参照)

初中1.0780.1791.0720.181

高中及以上1.0380.1781.0130.176就业状况(均在业为参照)

一方在业1.543**0.2231.518**0.222

其他就业状况1.2350.1851.2690.193均很健康1.0520.1161.0200.113

经常关心的事情种类数0.768***0.0490.766***0.050

Log Likelihood-1242.2108-1211.6825

LR chi21425.371486.43

Pseudo R20.36460.3802

样本量29542954

3期宋健黄菲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11

独”(2个独生子女婚配)、“单独”(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婚配)以及“双非”(2个非独生子女婚配)三种婚姻类型在已婚子女中所占的比例大致为1?2?3;然而,无论婚姻状态如何,超过86%的已婚子女均不与父母同住;在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中,三种类型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5%、39%和36%。由此获得2个推断,第一,结婚后的子女更可能离开父母家单独居住;第二,“双独”夫妇相比较其他婚姻类型似乎更倾向于与父母分开居住。与上述生命事件的影响结果一致,与文献中“小家单独居住目前还是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方式的主流”以及“青年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小家单独居住的比例最大”(风笑天,2006b)的研究结果不谋而合。

研究还发现,控制其他变量之后,青年女性与父母同住的发生比仅是男性的30% 60%(见表2)。这一结果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别意义,也反映了儿子(及其儿媳)更有可能与父母同住的社会现实。因为分析显示虽然总体上与父母同住的子女中男性与女性没有显著差异,未婚女性甚至有更大比例住在父母家,但结婚之后女性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则明显小于婚后的男性。进一步分析表明,子女的性别与独生属性对其与父母的居住关系并不存在显著的综合作用(表2模型2),这一点与以往文献的研究结果(风笑天,2009b)有所不同;但生命历程状态中的就业与性别对居住关系产生交互作用(见表2模型2),与不在业不在婚的青年相比,在业女性与男性在与父母居住关系上的差异是不在业女性与男性差异的近4倍。

此外,居住关系还同时受到子女与父母的资源、需求与观念的影响。子女的年龄越小、城镇户籍、愿意父母与之同住养老的观念、居住在较小的城市,以及父母的城镇户籍,都会显著提高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而父母双方均在业等则会降低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

4.2独生子女得到更多经济帮助,在业不在婚的子女具有最强的经济支持力

青年子女与其父母经济上呈现相对独立性,但独生子女得到父母的经济帮助远远高于非独生子女。虽然总体上子女与父母间彼此的经济来往金额较少,56.72%的独生子女父母和74.81%的非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给子女的经济帮助低于2000元;54.73%的独生子女和53.69%的非独生子女每年给父母的经济支持也不足2000元,但有20.90%的独生子女每年得到父母超过8000元的经济帮助(非独生子女的相应比例仅为8.44%),而这些独生子女中有50.18%是在业有经济收入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给父母的经济支持非常接近,但独生子女得到较高经济帮助的可能性更大:与经济帮助不足2000元相比,父母给独生子女的经济帮助超过8000元的发生比,比非独生子女高66.2%。

各生命事件的发生均有助于提高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支持,也显著减少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帮助,在业不在婚的子女具有最强的经济支持力。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和在婚已生育的子女给父母的经济支持均高于不在业不在婚者,其中在业不在婚者给父母经济支持高的可能性最大(与提供不足2000元经济支持相比,其给父母经济支持在2001 8000元之间的发生比,比不在业不在婚的青年高6.75倍;给父母经济支持超过8000元的发生比,比不在业不在婚的青年高5.55倍),在婚未生育者、在婚已生育者则稍逊之(其给父母经济支持在2001 8000元之间的发生比,比不在业不在婚的青年分别高4.94和5.04倍;给父母经济支持超过8000元的发生比,比不在业不在婚的青年分别高4.44倍和1.45倍);另一方面,与接受不足2000元经济帮助相比,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和在婚已生育的青年接受父母经济帮助在2001 8000元之间的发生比仅是不在业不在婚青年的15% 19%,接受经济帮助超过8000元的发生比仅是不在业不在婚青年的3% 7%。

12人口研究35卷

的子女其给父母年经济支持在2001 8000元的发生比分别是年总收入不足1.2万元子女的1.59倍、2.08倍和2.86倍,给父母年经济支持超过8000元的发生比则分别是年总收入不足1.2万元子女的1.79倍、3.24倍和5.69倍);收入小于支出的青年接受父母较高经济帮助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收支平衡和收入大于支出的青年。子女的居住地对于经济互动的影响则表现在,与提供不足2000元经济支持相比,住在大城市的子女其给父母经济支持在2001 8000元之间的发生比,比住在中小城市的青年低22%,但是给父母经济支持超过8000元的发生比,则是住在中小城市子女的2.1倍;父母对于住在大城市的子女的经济帮助更少。此外,子女具有积极的养老观念等也显著提高了经济来往的强度,而父母较高的受教育水平和较近的居住距离则显著提高了父母给子女的经济帮助水平。这说明,子女在经济上独立、享有更多资源,以及子女的需求都是影响子女与父母经济互动的重要因素,父母的资源对其能提供的经济帮助也有一定的作用。

对子女与父母间经济互动“净流”的交叉分析发现,40.72%的子女与父母经济互动无明显方向;同样的生命历程状态下,相比较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净流”方向主要由父母流向子女;不同的生命历程状态间比较,其他三种状态的青年经济“净流”由子女流向父母的比例大大高于不在业不在婚的青年。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见表3),与无明显流向相比,代际经济“净流”由父母流向子女或父母“净帮助”的情况,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的发生比高出31.5%,独生子女属性的作用是显著的;而子女流向父母或子女“净支持”的状况,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并没有统计上显著的差异。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和在婚已生育的子女得到父母“净帮助”的发生比仅是不在业不在婚青年的7% 9%,说明大部分子女在就业后对父母的经济依赖大大减少了;子女“净支持”的状况只有在业不在婚与不在业不在婚有显著差异,说明就业是子女拥有足够经济资源并给予父母更多经济支持的前提。子女较小的年龄、收入小于支出、父母较高的受教育程度等都会显著提高父母经济“净帮助”的发生比,显示出子女的需求高和父母的资源多是导致经济“净流”由父母流向子女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子女收入高、居住在较大的城市、积极的养老观念和父母的健康状况较差则是提高子女经济“净支持”发生比的因素,说明子女的资源多和父母的需求高是导致经济“净流”由子女流向父母的重要因素。

4.3独生子女与父母联系更频繁,居住距离是显著影响因素

在交通和通讯条件都较为发达的今天,青年子女与父母的情感交流呈现怎样的特征呢?本文对与父母分开居住的青年进行特别关注,发现每周与父母见面超过1次的青年占40.49%;独生子女与父母见面频繁的可能性显著高出非独生子女,与每季度不到1次相比,独生子女与父母见面每周至少1次的发生比,比非独生子女高出89.3%。生命历程状态对于子女与父母见面的影响,只在每季度至少1次且每月不到1次的状况中是显著的(在婚未生育和在婚已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以这个频次见面的发生比是不在婚子女的39.6%和61.7%)。模型①显示,居住在较小的城市、居住距离较近都能显著提高见面频率;相比较父母均在业,父母一方在业有助于提高与子女的见面频率。有意思的是,收入大于或小于支出的子女比收支平衡的子女更可能与父母有较高的见面频率,收入大于支出的子女与父母见面每季度至少1次但每月不到1次、每月至少1次但每周不到1次,以及每周至少1次的发生比分别比收支平衡的子女高62.8%、86.6%和68.8%;收入小于支出的子女与父母以上述3个频次见面的发生比分别比收支平衡的子女高92.1%、85.5%和44.3%,似乎暗

3期宋健黄菲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13示见面原因中包含了经济因素。

表3子女与父母代际经济“净流”的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结果

Table3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Results of Intergenerational Net Economic Flow

(无明显流向为参照)

父母流向子女子女流向父母

发生比率标准误发生比率标准误

主要自变量

独生子女1.315*0.1651.0550.105生命历程状态(不在业不在婚为参照)

在业不在婚0.084***0.0171.836*0.569在婚未生育0.088***0.0241.4450.492在婚已生育0.069***0.0191.2960.437控制变量

子女特征

女性0.8910.1051.0280.096年龄0.937**0.0191.0000.015子女资源与需求

城镇户籍1.3560.2880.9620.132收入状况(12000元/年以下为参照)

12000 20000元/年1.1070.1811.545**0.219 20000 30000元/年1.0160.1761.856***0.265 30000元/年及以上1.2090.2363.026***0.466较大城市0.8770.1421.266*0.150收支状况(收支平衡或说不清为参照)

收入大于支出0.787+0.1110.9780.097收入小于支出1.516**0.2170.794+0.106经常询问的事情种类数1.1310.0941.2040.081子女积极养老观念1.225+0.1451.229**0.116父母资源与需求

城镇户籍1.3470.2620.8380.115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为参照)

初中1.480+0.3070.793+0.099高中及以上2.244***0.4740.9640.131就业状况(均在业为参照)

一方在业1.384*0.2150.9890.130其他就业状况1.2170.2021.1200.139均很健康0.9060.1110.738**0.070经常关心的事情种类数1.137+0.0770.913+0.049居住关系(同住为参照)

近距离0.8610.1420.9900.127远距离0.7590.1341.2000.160 Log Likelihood-2649.8326

LR chi21040.53

Pseudo R20.1641

样本量2954

*****+

14人口研究35卷

次的青年为15.56%。其中独生子女每天跟父母至少联系一次的比例显著高于非独生子女;生命历程状态对子女与父母间用其他方式联系的影响无明显差异。回归分析表明,独生子女与父母联系每天至少1次的发生比,比非独生子女高出45%,但这个差异并不是十分显著(p<0.1);在婚子女与父母联系频率的发生比仅是不在婚子女的50% 60%左右,已生育子女比未生育子女更低。说明组建新家庭尤其是生育下一代,会削弱未与父母同住的子女与父母间的联系。此外,子女是女性、城镇户籍、收入大于支出,父母的受教育程度高、不在业、居住距离较近等,均有助于提高子女与父母的联系频率,说明地理、时间和经济因素对联系频率的影响。

特别地,居住距离不但影响见面频率,也影响其他方式联系的频率,说明子女与父母居住距离远不利于他们与父母的情感联络。

5结论与讨论

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自立能力和养老能力普遍受到质疑,但多数研究聚焦于养老并着眼于父母而非子女本身。事实上,目前这一代独生子女正处于青年期,他们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发生于父母家庭生命周期的中期阶段。不同于未成年子女与青年父母“从上而下”为主的“抚养”模式,也不同于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从下而上”为主的“赡养”模式,这一时期的代际互动不仅内容丰富、“净流”方向不明显,而且它作为家庭生命周期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未来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之间的互动关系,奠定了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的家庭养老基础。

独生子女属性与生命事件对子女与父母的代际互动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在居住关系方面,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高于非独生子女;生命事件会加大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可能性;子女资源不足是决定其与父母共同居住的重要原因,不在业、不在婚、未生育、年龄小的子女更可能与父母同住。第二,在经济来往方面,独生子女得到父母更多经济帮助并接受父母经济“净帮助”的可能性高于非独生子女,但给予父母更多经济支持和给予父母经济“净支持”的可能性与非独生子女没有差异;生命事件会显著降低子女对父母的经济依赖,相反会提高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子女的收入状况是决定其与父母经济来往水平和方向的重要因素。第三,在情感联络方面,独生子女与父母的联系更频繁,但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不是非常明显;结婚与生育会削弱未与父母同住的子女与父母间的联系;居住距离的作用非常重要,居住近有利于子女和父母在情感上的互动。研究结果部分支持了假设1:在居住关系和父母给子女的经济帮助上,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代际互动更强;但在子女给父母的经济支持和情感联络上,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并不明显;基本验证了假设2:就业、结婚、生育等生命事件对青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代际互动尤其是居住关系和经济来往有显著影响。

总体上,本研究发现随着生命历程的展开,青年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不断降低,较少接受父母的经济帮助,并随着能力的提高,有更多的经济“净流”反馈父母。虽然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代际互动更密切,但资源与需求最终决定着父母与子女双方的取予。子女和父母在各自的资源能力范围内,在互动中满足自己的需求,其互动关系的确比较类似于交换关系。在父母疼爱甚至“溺爱”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兄弟姐妹数普遍减少甚至没有兄弟姐妹的一代青年,正在走向社会,成为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在通过就业获得经济能力后,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回报父母,40%的在业青年已经给父母提供了经济“净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对于现代青年群体的某些偏见,为未来的家庭养老描绘了希望的前景。

3期宋健黄菲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其父母的代际互动15

个新的研究视角,但也或多或少弱化了父母方面的特征与需求,如独生子女父母也许对子女有更强的情感依赖,因而这可能也是造成独生子女与父母间互动更强的重要因素;以及从子女的视角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非独生子女父母与其他兄弟姐妹同住的事实,因而可能会低估非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也会低估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经济来往强度;另外,由于篇幅限制,对于一些变量的深入研究与分析还嫌不足。进一步的研究应该利用纵向数据,从子女和父母双方角度进行对家庭关系的完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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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严收稿时间:2011-02)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 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 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 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 元。 2. 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 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每人 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 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最长可享受15 年的补贴。夫妻任 一方享受补贴后, 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 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 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 年至2008 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 的对象, 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 元的对象, 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 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XX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 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 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 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 月30 日前将数据统计上 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经县人 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 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2020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2020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 1 / 5

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20xx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最长可享受15年的补贴。夫妻任一方享受补贴后,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xx年至20xx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元的对象,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xx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 2 / 5

独生子女养老情况调查报告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情况调查报告 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开始迈入老年。能否妥善解决这些父母的养老问题,对今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至关重要,也关系到我国能否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目前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 我国目前养老形式主要是家庭和社会养老,面对“银发浪潮”,这两种模式都露出了不足: 家庭模式转变,家庭养老存在困难。大量的“421”家庭和“空巢”家庭的出现,使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减退。“421”家庭具有小型化、核心化的特点,在这种“三明治”式的家庭关系中,作为核心的夫妻2人,不仅要满足家庭成员的基础物资生活需要,还要为年迈的4位老人提供医疗保障,为年幼的子女提供教育机会,这无疑是很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家庭养老,除了经济上的负担,老人的精神需求也难以满足。在有些家庭中,即使老人有自己的收入或医疗保障,但子女在精力上也难以应付,致使父母出于“空巢”状态。 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社会养老模式存在缺陷。我国社会养老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资金短缺。社会养老服务站的建立需要建设场地、提供设施以及

支付相应的人员工资等经费,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经费往往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二是社会养老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美满幸福的主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处于起步阶段,在社会养老模式下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家庭为主体的新型养老模式 针对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不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家庭为主体的新型养老模式,即在政府的引导下,让家庭与社区相互合作,进行优势互补,共同承担越来越重的养老压力。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加强法规政策建设,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的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两个方面,目前我国老人退休时领到的养老金仅有社会平均收入的30%-40%,当老年人体弱多病时,这些养老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外,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常狭窄,尤其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筹资方式单一、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普及。对于农村地区,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推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不同的政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 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 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 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 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 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 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的年龄 在具备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后并办理后,并不是终生都可以领取此费用的。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自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的。也就是说,独生子女费只发放到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除了父母要符合年龄外,子女也要符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 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 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 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 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当前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老人负担重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老人负担重 上世纪70年代末起,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独生子女。随着近年来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迈入老年,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老人负担重开始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31岁的黄伟,家住在单石村张家湾社,和岳父母一起居住已经有好些年了,夫妻双方作为独生子女,照顾双方父母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现在岳母瘫痪在床,女儿在读小学,由于要照顾老人,夫妻都无法外出打工,可是农村仅有的土地,不管怎样汗流浃背还是生活地很清贫。 作为家中独子,黄伟最为担心的是,现在父母还可以自己劳动,只是在农忙时节给予一定帮助;有个头疼脑热的,去照顾一下就可以。但父母年岁已高,开始一年不如一年,一旦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那对他这样目前仅能够维持简单生活的农村家庭来说,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 据我们走访了解的情况来看,天星寺镇的的许多农村独生子女都面临这样的难题。他们这一代唯一增收的方法就是到城市去打工,通过努力工作,通过出卖劳动力,在城市里忍受着非人的蚁居生活,微薄的收入除去昂贵的城市生活费用,所剩不多的积蓄往往还不够支付子女高昂的教育费用。作为独生子女,对生活品质追求,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待等还没有实现,生活的压力已接踵而至,不仅有着“养不起小

孩”的忧虑,还面对“养不起父母”的危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沿袭多年的至理名言,也是现阶段广大农村的现状,这就决定了老人的赡养主要依靠子孙。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无力、无暇照顾老人的矛盾越发凸显,特别是新的家庭结构--“四二一”模式(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形成,两个年轻人要负担起四个老人的养老问题,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加重了家庭负担,更增加了家庭养老的难度。 在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亘融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打工的陈志萍,是单石村单石庙社村民,虽然父母现还不到60岁,身体也还健康,但父母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成为他生活求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毕竟自己仅有的微薄收入,要负担起四个甚至更多的老人,还要负担起下一代的抚养义务,生活将非常困难。 陈志萍说:我们父母这一辈,一般都是多子多孙的家庭,兄弟姐妹好几个,照顾父母就相对就要简单一些。爷爷、奶奶可以轮流到各个子女的家里去住,哪怕就是生病住院了也可以大家轮流看护。现在我和我老公都是独生子,我们两个人要照顾四个老人,甚至还要照顾他的爷爷奶奶,和我在世的外祖父,同时还要抚养孩子,真不知道该怎么应付。” 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老人负担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养老方式下的沉重负担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调查问卷

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养老问题的调查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本次调查是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状及养老方式选择分析。您的回答对本次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诚恳地希望您能给予我们工作上的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勾上相对应的选项前的圆圈即可(除标明为多选的题目外,所有题目均为单选题)。本次调查是非署名调查,我们将会依据相关法律,严格为您保密,并仅用于本次调查,不会影响到您的工作和生活,也不会给您带来任何麻烦。谢谢合作! 1、您的户口所在地是:[单选题] 农村□城镇□ 2、您的性别:[单选题] 男□女□ 3、您的年龄:__________[填空题] 4、您的婚姻状况是:[单选题] 已婚□未婚□离异□丧偶□ 5、您的文化程度是:[单选题] 没上过学□小学□初中□中专或高中□本科及以上□ 6、您的经济来源是:[单选题] 退休金□正常工资□子女赡养□社会救助□ 务农所得□外出打工□其他□ 7、您的健康情况:[单选题] 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 8、您目前从事的职业是:[单选题] 务农□ 机关或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上干部□ 机关或是单位普通干部□ 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人□ 企业/公司的厂长或总经理/私营企业主□ 企业/公司的部门经理或中层干部□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非部门经理或中层干部)□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公司的科室职员/公司职员□

老师、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 企业/公司的技术工人(有点儿技术的劳动)□ 企业/公司的非技术工人(纯体力劳动)□ 家政服务(保姆、钟点工等)□ 商业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员□ 保安人员□ 个体户□ 回收废品□ 零散工(什么都干,主要是体力工)□ 失业、下岗人员□ 家务劳动者□ 9、您子女性别:[单选题] 男□女□ 10、您子女的年龄:________ [填空题] 11、您子女的文化程度是:[单选题] 没上过学□小学□初中□中专或高中□本科及以上□ 12、您子女目前从事的职业是:[单选题] 务农□ 机关或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上干部□ 机关或事业单位普通干部□ 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人□ 企业/公司的厂长或总经理/私营企业主□ 企业/公司的部门经理或中层干部□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非部门经理或中层干部)□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公司的科室职员/公司职员□ 老师、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 企业/公司的技术工人(有点儿技术的劳动)□ 企业/公司的非技术工人(纯体力劳动)□ 家政服务(保姆、钟点工等)□ 商业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员□ 保安人员□ 个体户□ 回收废品□ 零散工(什么都干,主要是体力工)□ 失业、下岗人员□ 家务劳动者□

独生子女父母进京办理程序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 上面是公安局说明的受理条件和材料清单。下面我来具体说明 关于受理条件: 父母申请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年龄和离退休这两个条件, 其次,独生子女或者非独生子女但是其他子女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户口再或者其他子女已过世的,可以申请。 另外父母两个人必须一起提出投靠申请,如果一方已经过世,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 关于审批程序: 我是海淀区户口,海淀区的投靠申请受理统一在西钓鱼台中关村科技园区行政服务大厅(也就是海淀区办护照的那个大楼)4层405房间,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其他城区的同志可以给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电话问一下具体的受理地点。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点受理材料以后会报给市局审批,50个工作日内会把批准的材料返回到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通知取材料后要求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原籍到北京的派出所的户口迁移手续。 其实交完材料以后自己就不用操心安心等待派出所通知就可以了,50个工作日正好是2个半月的时间。我的材料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批完返回来,我问了受理点的民警,说一般都没有问题,攒rp了,呵呵 —— 关于申请材料:所有的复印材料都要求A4纸大小

开独生子女证明范文

开独生子女证明范文 开独生子女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 (单位)职工(女)与(单位)职工(男)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男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 : 女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男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明 (单位)职工(男)与(单位)职工(女)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女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 : 男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 独生子女证明(二)

(单位)职工(女)与(单位)职工(男)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男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 : 女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男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2 申请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独生子女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对特殊情况的规定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

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独生子女证明范本

独生子女证明范本 篇一:独生子女证明(样本) 独生子女证明存根 兹有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年月日 篇二:单位独生子女证明范本 范本1: 我单位(乡镇、街道)_______同志,性别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 婚)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收

养)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_______,系独生子女。该子女为该同志生育(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联系电话: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2: 兹有我街(镇)居民: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 其配偶: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子)女_____属独生子女,属_________,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男方单位盖章(公章) 女方单位盖章(公章) 经办人: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村(居)委街(镇)计生部门

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2014-07-21 17:09:49 来源:胶东在线 拒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职工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决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于支付退休职工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 家住芝罘区的张某于1988年12月10日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2年5月份,张某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张某一直向单位和社会追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为她没有搞清楚是由社会发放还是由单位发放。后来经明白人指点,确定是单位支付后。就向单位申请领取,单位一直未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2月21日,张某向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1213元。2014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对原告的申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烟台市芝罘区法院。 诉讼中,法院查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系烟台某医药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公司职工,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起诉超过仲裁时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以及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 法院认为,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承担。 根据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于2012年5月份在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处办理退休,符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领取条件,但两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该补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2011年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7375元的30%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故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给原告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侯嘉伟刘国军)

2019年独生子女证明范本

2019年独生子女证明范本 篇一:独生子女证明(样本) 独生子女证明存根 兹有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年月日

篇二:单位独生子女证明范本 范本1: 我单位(乡镇、街道)_______同志,性别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_______,系独生子女。该子女为该同志生育(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联系电话: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2: 兹有我街(镇)居民: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 其配偶: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_____,身份证号 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_____,身份证号 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子)女_____属独生子女,属_________,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男方单位盖章(公章)女方单位盖章(公章) 经办人: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改良版

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 一、现状述评 我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于80年代初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至今该政策已实行30年,伴随独生子女的数目与日俱增,随之产生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老年人的照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大批的独生子女出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正步入老年,加之现在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成为我国制定人口政策乃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时需高度关注的问题。 二、意义和价值 研究独生子女养老问题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1)更好的改善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质量状况, (2)更好的为独生子女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3)更有利于减少社会负面问题的出现,减轻社会负担,建 设和谐社会。 (4)更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独生子女的创造力,以服务社 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主要内容 (一)调查内容 1.调查独生子女所占比例,明确独生子女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

2.调查独生子女家庭经济来源情况,反应出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出现没有经济条件来养老的现状。 3.调查独生子女面临赡养老人与抚养孩子两大负担时的年龄状况。 4.调查独生子女受教育程度与选择什么样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 社区托老养老.社会养老. 以房养老)之间的关联。 5.调查国家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给他们的家庭增加了养老风险。 (二)、独生子女养老问题的建议 (1).加大养老保险的推广力度,普及养老保险。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部分地区推行的“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直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应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完善这一制度,早日实现制度全面覆盖。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的特惠政策之一,各地政府应把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优先纳入社保范围,在个人缴费参保的基础上提供保费补贴或资金补贴,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提高财政出资的基础养老金额度。 (2).完善养老院服务建设,让更多的老人愿意进养老院养老。 (3).加大宣传力度,改变人们固有的不愿进养老院养老的观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八周岁止。 2、发放标准:每月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及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发放标准:1000元/人。 3、发放办法:退休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会登记造册,经核实后次月随个人工资发放。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6)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申请表》。(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公司将一次性奖励费发给申请人,工会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研究综述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伴随老龄化的加剧,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更加凸显,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面临越来越多的养老风险和困境。本文引用已有的研究资料,通过对国内外对此问题的关注历程,研究角度的演变,以及与时俱进的研究现状的归纳和整理,旨在为今后的研究方向探索新的客观实用的道路。 关键词:独生子女;养老困境;研究现状;未来的养老方式 引言:自20世纪7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老龄化迅速加剧,未富先老的局面出现,独生子女父母面临极大挑战。在老年人口增多和独生子女家庭供养资源缺乏的双重压力下,独生子女要为父母提供全面有效的赡养服务难免孤立无援,难度增加。本文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研究资料的归纳和分析,结合新的时代背景下,更新以往的研究视角,并试图探索出一条能够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顺利度过老年期的有效路径。 一国内外研究缘起和背景 最早的有关独生子女的研究论文当推美国的《家庭中的独生子女》。这个实验是博汉侬在著名心理学家霍尔指导下进行的。此后,涌现出一批心理学家和研究人员投入对独生子女这个领域的研究。但研究主体放在了独生子女身上,甚少提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探究。猜想其原因之一,中西方的养老观念有别,西方发达国家虽面临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但其传统养老观念放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上,并非是家庭养老观念,由此,对于老龄化与养老方式的研究,并不深究家庭结构问题。 在我国,考虑到国情的问题,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导致我国未富先老的情况发生,即综合国力尚未提升到足够负担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程度,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家庭已经面临养老困境,因此,我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比较关注。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目前国内学者讨论的主要是自1979年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所形成的一代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所面临的养老问题。具体而言,又分农村和城市两个地域和视角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一直是独生子女研究的一个热点。研究人员除了政府相关人员,大多集中在高校和研究所,研究成果也比较丰硕。一类实证型,通过实地调查,收集数据,为今后有关该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构建精准的数据库,《第一代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实证分析——兼论农村养老保险的效用》(唐利平,风笑天),该文通过对江苏和四川两省810户农村居民入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探究相关问题。但同时也存在数据不够全面准确的问题。(杨书章,2000;郭志刚,2001;穆光宗,2004)。另一类是基于已有数据的分析,描述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现状,并对未来的形势作出预测,从而为有关当局今后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意见。 二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视角 从地域的角度划分,主要是农村和城市两个视角。关于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研究者一般有以下几个研究取向: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意愿以及养老观念的转变是否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有关(唐利平,风笑天,2010年);2.对农村第一代已婚独生子女父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口联(2005)3号 (节录)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最新领取独生子父母一次性奖励费证明(样板)

领取独生子父母一次性奖励费证明 女方姓名:出生日期: 男方姓名:出生日期: 子女姓名: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于年月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大写) 壹仟元整。 提供证明: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3、户口本主页和当事人页及身份证 4、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 5、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提交退休证和街乡社保所出具 的属于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证明 6、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提交个人存档证明 7、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证明 注意: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婚姻现状等情况应与户口簿内容 相一致;如有不符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申请人需出示18 位号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本人签字: 街道盖章: 年月日

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一次性经济帮助证明 女方姓名:出生日期: 男方姓名:出生日期: 子女姓名: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于﹍﹍年﹍﹍月﹍﹍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经济帮助壹万元整。提供证明: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2、户口本首页及夫妻当事人页和身份证 3、子女伤残须持朝阳医院诊断证明 4、子女死亡的须持死亡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5、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6、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出证明 7、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复印件 注意: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婚姻现状等情况应与户口簿内容相一致,如有不符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申请人需出示18位号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本人签字: 街道盖章: 年月日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表 精品

社会退休用(表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市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一份。

填表说明 1、此表为本人申请时使用。填写时请使用碳素墨水笔或黑色中性笔、签字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姓名:包括申请人、子女、配偶姓名,请按相应身份证填写。 3、性别:申请人性别,请填写“男”或“女”。 4、身份证号:包括申请人、子女、配偶身份证号,请填写相应18位身份证号。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 5、原企业名称:曾为该企业职工,由于该企业已完成破产改制,导致申请人在社会办理退休手续。按所公布企业名单名称填写。 6、企业归属:请填写企业归属,如:“济南市属”、“xx区属”、“xx区街道属”等。 7、退休日期:请填写正式退休日期,格式如“2002年9月29日”。 8、退休证号:请填写退休证号。 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单位:请按所提交证件填写。如为补领证件,请在单位名称后加注“(补)”。 10、光荣证发放日期:请按所提交证件填写。 11、联系电话:包括申请人、子女、配偶联系电话,请填写相应有效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等。 12、户籍地详址:请填写申请人户籍详址,格式如:“x区x路x 号x号楼x单元x室”、“x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等。 13、现居地详址:请填写申请人当前实际住址详址,格式同上。 14、子女、配偶相关内容因死亡、离婚等原因无法填写的则不填写。 15、退休金账户开户银行、账号、户名: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16、请到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报该申请表,并携带三证一簿(二代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户口簿)原件,以上证件复印件各三份,A4大小。身份证同页复印正反面;户口簿同页复印索引页和本人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复印内容页。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本人签名。 17、市属、县市区属、乡镇街道属已破产改制终结企业名单及归属可在济南人口网查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6138476.html, 18、请在“备注”栏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失效日期,格式如“2002年9月29日”。身份证有效期为“长期”,请在“备注”栏填写“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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