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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

(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作为招标标底,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标底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四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车位租赁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给租赁人停车所收取的租金。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使用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车位使用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将车位提供给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所收取的费用。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减免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业主或业主大会若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停车看管责任按照约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应当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装修保证金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就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退还等相关事宜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按照设计实行门禁智能化管理或出入证管理的(包括车辆)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户免费配置4张门禁卡或出入证。业主大会成立前,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门禁卡或出入证的,可按工本费收取,工本费每张不超过10元;业主大会成立后,工本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出入证工本费可按不超过1元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出入证工本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电梯运行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在未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成本之前,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运行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运行费暂按每吨水0.4元收取。

第三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收取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三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14日。《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

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未配备电梯配备电梯

一星级0.39 0.83

二星级0.55 0.98

三星级0.74 1.18

四星级1.16 1.59

五星级2.08 2.52

注:1、服务等级是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划分的,根据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2、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附件2: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

车型停车服务费(元/月)车位租赁费

(元/月)

露天停车室内停车

中型车50 70 350

小型车30 50 300

三轮摩托15 30 100

小型摩托10 20 50

注:1、每种车型对应的收费指导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2、车型分类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

中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小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千克的载货汽车。

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资料.doc 青价格[2012]83号条文解读(14.3.20).doc

中国城市年鉴青岛市概况

青岛市概况 市长:夏耕 副市长:崔锡柱于冲臧爱民(女) 宁经谋张锐罗永明 王修林吴经建 市长简历:夏耕 1957年1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2003年2月当选为青岛市市长。 【经济发展概况】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518.2亿元,比上年(下同)增长14.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5.9亿元,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765亿元,增长16.9%;第三产业增加值607.3亿元,增长14.7%。三次产业比例分别由上年的10.9∶49.3∶39.8调整为9.6∶50.4∶40。地方财政收入100.66亿元,增长20.5%。年末全社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522.57亿元,比年初增加294.2亿元,其中居民储蓄余额744.9亿元,增加126.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04.5亿元,比年初增加218.5亿元。综合经济实力在全国城市中居第11位;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居第5位,较上年前移1位。 【政区与人口】全市总面积1065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102平方公里。辖7区、5市,17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底全市总人口715.6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45.37万人。男女性别比102.3∶100。人口出生率10.57‰,人口自然增长率3.92‰。少数民族33012人。 【经济结构调整】农业总产值268.85亿元,增长2.8%。年末实有耕地面积45.48万公顷,农作物播种面积72.32万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40.83万公顷、经济作物播种面积31.49万公顷。粮食总产238.38万吨,平均亩产389公斤。粮经比例为56.4∶43.6。肉猪、牛、羊年出栏分别为311.17、37.46、83.35万头(只)。肉、蛋、奶产量分别为67.84、39.7、33.99万吨。水产品总产量130.56万吨,增长1.3%。其中,捕捞产量44.71万吨,下降3.16%;养殖产量85.85万吨,增长3.78%;海、淡水养殖面积5.84万公顷,减少1.85%。全年完成造林面积1.65万公顷,增长144%;森林覆盖率23.16%,提高1.83个百分点。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579.43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681亿元,增长17%。企业总数47119个,职工119.1万人。轻重工业的比例为60∶40。累计有73种产品获得山东名牌产品;有16种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占“中国名牌”产品总数的8.9%,成为全国拥有名牌产品最多的城市。年内,家电电子工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汽车、集装箱制造业发展加快,新型复合材料等新材料开发取得新进展,CDMA基站等项目相继建成投产。企业产品质量及新产品开发能力有所提高,全年共研制开发新产品1582种,增长11.6%。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青岛经济调查报告

青 岛 市 经 济 发 展 调 查 报 告 院系:XXXXXX 姓名:XXX 班级:XXXX 学号:XXXXXX 时间:XX年X月X日

青岛市经济发展调查报告 前言 出于对半岛经济发展的好奇和兴趣使然,在大学最后一个学期选了X老先生的《半岛经济》课程,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课堂知识积累,对半岛经济形势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就在不久前,《山东省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刚通过国务院的审批,描绘了半岛蓝色经济发展新的宏图,开启了经济发展新的征程。通过对青岛市这个核心区域、龙头城市的经济发展调查,进一步了解青岛的资源,经济结构,主要企业,名优产品,经济发展形势及发展展望,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以后在青岛的发展道路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兵家言:知己知彼,百战而不殆。只有了解了发展环境才能适者生存,遂用心搜集查找资料,通过上网搜索和在图书馆借阅的资料帮助下形成此篇调查报告。不足之处望老师不吝批评指教。 关键词:青岛地区;产业结构;发展规划;蓝色经济 第一章区位资源 青岛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东、南濒临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毗邻,西与潍坊市相连,西南与日照市接壤。1994年2月,被列为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青岛市也是计划单列市、、山东省经济中心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因名牌企业众多,被誉为“中国品牌之都”。2011年1月,国务院批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青岛市作为其核心区域和龙头城市。 人口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市常住人口为871.51万人,其中市区1159平方公里,市内四区总人口为207.79万人;其他三区五市(县级)663.72万人。 面积 青岛市面积1128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1471平方公里。 气候 青岛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域,属温带季风气候。市区由于海洋环境的直接调节,受来自洋面上的东南季风及海流、水团的影响,故又具有显著的海洋性气候特点。 资源 青岛市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各类矿产44种,已被开发利用的有27种。优势矿产资源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

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本标准选择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5.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秩序维护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1问: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何界定? 答:新办法说,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问:政府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指定具体收费价格吗? 答:在新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用价格由谁来定呢?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也就是说,从明年起,物业收费价格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而定。 4问:物业公司要把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告知业主吗? 答:从明年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问:业主和物业公司如何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答: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概念,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在“酬金制”方式下,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这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费能够全部用于物业管理,业主明明白白消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问:以后买房签订买卖合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应当注意签订哪些内容? 答: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买房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7问:物业公司应该多长时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问:业主对物业公司收支情况有质疑,物业公司必须答复吗? 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9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服务成本和支出如何计算?

山东省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山东省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3年数据研究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数据研究报告对关键因素生产总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 相信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数据研究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 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青岛市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现状 (1) 第二节青岛市生产总值指标分析 (3) 一、青岛市生产总值现状统计 (3) 二、全省生产总值现状统计 (3) 三、青岛市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统计 (3) 四、青岛市生产总值(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青岛市生产总值(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生产总值(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生产总值(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青岛市生产总值同全省生产总值(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青岛市第二产业增加值指标分析 (7) 一、青岛市第二产业增加值现状统计 (7) 二、全省第二产业增加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岛市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青岛市第二产业增加值(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青岛市第二产业增加值(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第二产业增加值(2016-2018)统计分析 (9)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1995/07/07【颁布单位】青政办发(1995)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片)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发布前,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商住楼、写字楼、办公楼、别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亦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意向。

第五条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设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含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下同)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 (三)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五)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对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管委会

青岛市城市功能调查报告

青岛市城市功能调查报告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城市管理142 作者:组长:柴纪云(撰稿) 组员:栾晓姣(收集照片、数据资料)孟晓瑜(收集照片、数据资料) 耿淑芳(撰稿)

关于青岛市四大城市功能的调查报告 前言 青岛,被誉为琴岛和岛城,位于中国北方海岸线的中部,西接广阔腹地,道教的发祥地之一。青岛也因名牌企业众多,而被誉为“中国品牌之都”、“世界啤酒之城”。2008年青岛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帆船比赛成为奥运之城,被誉为“世界帆船之都”。2011年1月,国务院批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青岛作为其核心区域和龙头城市。青岛位于山东半岛南端,依山傍海,风光秀丽,气候宜人,是一座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也是中国东部重要的海滨城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胜地。 崂山区位于山东半岛南部,青岛市东南隅,黄海之滨。东、南濒黄海,西邻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西北邻李沧区,北接青岛市城阳区和即墨市。是1994年4月青岛市行政区划调整时成立的新区,辖区陆域面积395.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70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03.7公里。崂山区创建山东省唯一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海智基地”和青岛市首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区。崂山区以境内的崂山而命名,崂山被誉为“海上名山第一”。被称为“道教全真天下第二丛林”。1982年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崂山区自然资源丰富多样。

崂山区水资源 区内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7411万立方米(扣除重复计算量)。其中,白沙河区域(崂山水库上游)为3216万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18.5%;崂山东部区域为2469万立方米,占14.2%;汉河区域为2000万立方米,占11.5%。人均年占有水资源量750立方米,高于青岛市、山东省人均年占有水资源量。 崂山区矿产资源 明代《崂山志》记载的崂山矿藏资源有试金石、绿石、文石及五色石等;清代《即墨县志》则记有高山石、錾子石、墨晶、茶晶、紫石英、马蹄石等;《崂山县志》载有白尘土、氟矿、锰铁矿、硅矿、石棉、沙金等矿藏,但资源量甚微。2000年,区内探明的矿藏资源有花岗岩、建筑砂、玉石、砖瓦粘土、锆石、萤石、云母、矿泉水等8种,矿床、矿点63处。崂山花岗岩分布在整个山区,储藏量为343.58万立方米,多含白色石英,耐腐蚀,可用作建筑及雕琢制品。 崂山区生物资源 崂山区素有“山东植物王国”之称。《崂山植物志》载,已查明的有2838种。其中,真菌资源70种,动物资源1346种,植物资源1422种。 同时,崂山区经济发展迅速。2013年崂山区实现生产总值(简称GDP)439.7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12年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完整版本.doc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 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各类别墅、酒 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 月 1 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

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 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 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 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 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 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 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 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 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 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 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 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 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5、小区建筑面积小于2 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 过20 %;小区建筑面积在 2 万至 4 万平方米(包括 4 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区 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 榕价房〔2010〕17号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 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青岛市黄岛区统计局 (2017年3月10日) 2016年,在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黄岛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激情干事,勇于担当。供给侧改革日益深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兴经济加速发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民生保障日益加强,城乡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稳步提升,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 初步核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765.6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2.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3.26亿元,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1281.27亿元,增长10.1%;第三产业增加值1421.16亿元,增长16.3%。三次产业的比例为2.3:46.3:51.4。 一、农业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72.6万亩,下降3.48%。粮食总产量达到4.96亿斤,下降1.78%。实现农业总产值112.77亿元,可比增长3.22%;农业增加值66.28亿元,可比增长4.5%。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42.32%、0.36%、10.54%、42.22%和4.56%。

主要农产品产量 全年完成造林面积22000亩,下降31.25%。其中,荒山造林7520.3亩。林木绿化率46.8%,比上年提高了0.2个百分点。全年完成森林抚育面积90000亩,增长800%。 全年肉蛋奶总产量实现11.4万吨,增长13.8%。 全年实现水产品总产值73.42亿元,完成水产品总产量34.94万吨,与去年持平。其中,捕捞产量8.26万吨,养殖产量26.68万吨。海水养殖产量25.97万吨,占水产品总产量的74.3%。海、淡水养殖面积13458.19公顷。 农机总动力84.59万千瓦,减少9.05%。农用拖拉机4.73万台,增长0.37%。农作物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86.3%。灌溉农田机电井数4497眼,农业有效灌溉面积44460公顷。 二、工业与建筑业 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5955.8亿元,增长9.9%。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5770.4亿元,增长9.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0%。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利润274.4亿元,增长15.3%;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利税536.6亿元,增长4.4%。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9.3%。 主要工业产品生产量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价房[2007]13号)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行等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此项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号)、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胶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胶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根据本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选定服务内容,确定物业公司的服务等级,在充分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约定与本小区物业服务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向全体业主做出承诺,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与服务相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浮动标准最高不超过。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终约定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实行业主自治。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服务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其出入证工本费按不超过元收取。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服务与收费标准约定,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而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等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滚存使用的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 五、关于住宅小区内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标准(详见附件三)。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人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胶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泊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按销售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道路、公共场地等公用部分临时划定的泊车位的停车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的特种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罚则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与收费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选定的服务标准不能全面实施,或实施不到位,或仅在短期内突击实施服务套取分数,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接到举报个工作日内),除加倍扣减相应部分的得分外,还应全部返还业主当月缴纳的服务费,并从次月起,个月内减半收取服务费,个月后重新选定服务标准等级。

青岛1-7类区划分

1-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所围区域-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澳门路-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2区片 西起太平角六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澳门路-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3区片 东起太平角六路-陨阳路-佛涛路-香港西路-岞山路-延安一路-文登路-向南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4区片 东起1-3区片界线-延安一路-京山路-红岛路-大学路-向南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5区片 西起朝城路-贵州路-太平路-广西路-蒙阴路-湖南路-泰安路-湖北路-浙江路-曲阜路-平原路-龙山路-龙江路-华山路-齐东路-莱芜二路(西侧)-大学路-向南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二类区: 2-1区片 东起燕儿岛路-宁夏路-崂山区界-宁德路-银川西路-宁夏路-福州路-江西路-延安三路-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2-2区片 西起延安一路-上清路-龙潭路-太清路-南九水路-延安三路-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2-3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宁夏路-燕儿岛路-香港路所围成区域。 2-4区片 西起泰安路-北京路-中山路-四方路-禹诚路-胶东路-莱芜二路(东侧)-松江路-登州路-兴安路-市南区、市北区行政界线-一级界所围成区域。 2-5区片 西起团岛路-团岛四路-贵州路-朝城路-南侧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3-1区片 东起崂山界-劲松三路-同兴路-福州北路-吴田路-绍兴路-吴兴二路-南京路-延吉路-山东路-市南区、市北区行政界线-南至二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3-2区片 东起市南区、市北区行政界线-山东路-延吉路-长春路-利津路-辽宁路-松山路-登州路-南至二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3-3区片 东起松山路-登州路-辽宁路-大港纬三路-青海路-普集路-胶济铁路线-南至二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3-4区片 西起海岸线-东至一级地、二级地、胶济铁路线所围成区域。 四类区: 4-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辽阳西路-福州北路-同兴路-劲松三路-银川西路所围成区域。 4-2区片 东起福州北路-辽阳西路-抚顺路-山东路-南至三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4-3区片 东起山东路-抚顺路-康定路-康宁路-杭州支路-海岸线-南至三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4-4区片 东起哈尔滨路-抚顺路-康定路-康宁路,南至四方区和市北区行政区界所围成区域。 五类区: 5-1-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线-三零八国道-福州北路-南至三级地区界所围成区域。 5-1-2区片 东起哈尔滨路-淮安路-重庆南路-温州路-南至四级地界线所围成区域。

青岛市区域经济发展浅析

青岛市区域经济发展浅析 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经济发展中心城市一直坚持加工制造业、旅游业、海洋资源产业以 及创新型新兴工业相互融合的发展战略,正在逐步形成形成依托海洋, 海陆统筹, 高端产业聚集, 生态文明和科技先导的基本特征。回顾十一五规划,西海岸现代制造业聚集区、东部旅游度假区的规划都已经基本完成,海洋经济产业带业也已初步形成;放眼十二五规划,打造蓝色经济区,全面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陆海统筹,突出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大力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我国科学开发海洋资源、走向深海的桥头堡;提升海洋科技水平培育壮大海洋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现代农业为基础的新型产业体系的战略规划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作为蓝色半岛经济区的中心城市,青岛拥有着无可比拟的海洋资源优势,海岸线总长863. 30千米, 海岛69个, 海湾49个, 近海海域面积1. 38万平方公里, 滩涂面积212. 3平方公里; 航道通畅, 不淤不冻, 锚地水域开阔, 具有适合建设深水大型码头的港口资源; 青 岛近岸95% 以上海域符合国家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具有丰富的海洋生资源, 其中鱼类资源占80% , 海洋矿产资源主要是非金属矿产和油气资源。在陆地上资 源日益枯竭的大背景下,海洋资源的重要性无需多言,作为一个重要的沿海城市,如何开发好、利用好海洋资源是青岛市今后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课题。作为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为了融合丰富的海上旅游资源,青岛市也正在努力地开发各种富于创新的新型旅游资源,日新月异的东部都市观光区--横贯东西的旅游观光大道东海路、香港路和澳门路,中华文明雕塑园、五四广场、音乐广场等,构筑成一幅海滨都市旅游景观。以及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场地,都坐落在这片年轻的城区之中,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快了青岛旅游经济的发展;同时,青岛市海洋科技资源优势突出、力量雄厚, 是中国海洋科研教育机构的中心聚集地, 集中了全国三分之一的海洋科技开发机构, 三分之二的海洋科研人才, 涉海领域两院院士 占全国的80% 左右, 海洋科技密集程度居全国之首, 海洋科技研发体系比较完善。在全市 海洋科研、教育机构及企业中, 已建成部委级重点实验室16家、省级重点实验室9家、市级重点实验室7家, 青岛市还拥有海洋药物、水产饲料、海藻加工、海洋生化制品等6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个海洋药物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岛位于山东半岛南端(北 纬35°35'-37°09',东经119°30'-121°00')、黄海之滨,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东、南濒临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毗邻,西与潍坊市相连,西南与日照市接壤。1994年2月,被列 为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其中省会十个,非省会五个)。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全市常住人口为871.51万人,其中市区1159平方公里,市内四区总人口为207.79万人;其他三区五市(县级)663.72万人。全市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市南区54.48万人、 市北区55.82万人、四方区46.25万人、李沧区51.24万人、黄岛区52.42万人、崂山区37.95万人、城阳区73.72万人、胶州84.31万人、即墨市117.72万人、平度市135.74万人、胶南市86.84万人、莱西市75.02万人。 青岛市第一产业主要包括:农业、畜牧业、副业和海洋渔业;青岛市2010年全市的GDP 总产值为:5666.19亿元,第一产业的生产总值276. 99亿元,占到青岛市国民生产总值的4.9﹪;2010年农、林、牧、渔业的产值分别占到第一产业的:48.4﹪ 0.4 ﹪ 26.2﹪和 21.8﹪;总产值指数方面,以2009年统计年鉴为例,全市农林牧副渔业的总产值指数为:2 374. 90;其中,农业产值指数为:1 096. 68;林业产值为指数:812. 34;牧业产值指数为:7 151. 59;渔业产值指数为:13 839. 89;在增加值方面2010年,第一产业的总增加值为:2 769 883万元;农业增加值为:1 491 886万元;林业增加值为:10 278万元;牧业增加值为:535 712万元;渔业增加值为:647 815万元;总产值方面以2010年为例,第一产业总产值为:4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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