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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理论

科学弘裂群一一l l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邵娜,李建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针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制度年内推出尚无具体的时间表。主要研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隐性存款制度显性存款制度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871—7597(2008)0引0170—01

一、我曩现阶段存款慑硷翻废研究

所谓存款保险,系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其发生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与发达国家金融安全网必备的三大支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相比,中国j{有后者还尚未成立,属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隐性存款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加剧了存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在市场信息尚未完全畅通的经济条件下,处了二信息弱势一方的存款人大多没有低成本高效益的途径来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2.道德风险。“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比显性存款制度所引起的道德风险更明显。对存款人而言,势必将唯一目标放在存款收益率£,而没有积极性来关注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不会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存款人的这种投资倾向即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首先,隐性存款保险没有公开制度化,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权责义务以及必要的资金积累:且政府在具体案件中是台承担风险以及承担多人的风险,并无明确合理的标准可衡量。因而政府的选择性和任意性总是不能有效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其次,在该制度下,金融机构的损失最终耍由国家负担,而国家来解救危机的费用主要是通过税收等形式获得的。再次,我国的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依赖政府的这项“免费午餐”,因而普遍缺乏提高经营效率的实际动力。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同有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大风险。

=、我嗣建立量性存款保险翻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储户的提款随机发生而且银行将资产都持有到到期日,商业银行的经营地位是稳定的。但如果意外事件使取款的速度加快,那么对每一储户而言,最明智的行为就是赶紧加入挤免行列。即使银行的经营是稳健的,即使所有的储户都能认识到如果他们不进行挤兑更有利f整体的利益,挤兑仍然会发生。原因在于一旦金融机构的经营发生微小的意外冲突,储户将面临“囚徒困境”(p r i so ner s’d“e∞)。这一情形可以设计一个模型来说明。有~群存款人,当市场上出现对银行不利的消息,一这时对其中第一存款人而言,如果其他存款人的策略足取款,他不取款可能丧失所有储蓄(一1000),取款有可能因银行破产资产缩水而损失部分储蓄(一500),他的最佳策略是取款;如果其他存款人的策略是不取款,他提前取款可能以牺牲手续费(一50)保证自身资产的万无一失,若不取款可能凼为银行破产而一无所有(一l oO O),也可能因为银行恢复正常存款人资产没有损失(0)。对于一个理性的风险厌恶存款人,他判断的期望损失是(一100)。对第一存款人而言他的最佳策略是取款。用表1表示。

表l无存款保险制度下的纳什均衡

其他存款人

取款不取款

l第一取款一500,一500.50,.1000

l存款人不取款一1000。.50.100,.100

注:无存款保险制度下的纳什均衡

从整个社会来看,集体理性的不取款是有利的,此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一100,一100),但这不是纳什均衡(na sh equi l i bri m),满足不了个体理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所有存款人约定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不挤兑,这样在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中,由于每个博弈方都不愿意单独改变策略的策略组合称为纳什均衡。如果在金融体系引进存款保险制度,那么上述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的信用德到增强,存款人的行为会发生变化。存款人在得知银行已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面对市场上出现的对银行的不利消息时,不会急于取款。在其他存款人不取款的情况下,第一存款人选择不取款是明智的,因为有存款保险机构的担保,不取款不会损失什么(0),而取款会损失手续费(一50)。当其他存款人取款时,他的最优选择也是不取款,因为取款不仅会损失手续费(50),还会破坏银行系统,使资产缩水,损失更多(一100)。此时的纳什均衡(O,0)是帕累托最优的,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统一,达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

表2存款保险制度下的纳仆均衡

其他存款人

取款不取款

『第一取款一500,.500.50,.1000

I存款人不取款.1000,.50.100,.100

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纳什均衡

从以l:分析可知,即使参保银行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危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向存款人传递了存款安全的信号,存款人不会急于提款,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银行的危机不会得到进一步蔓延,从而有效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三、五性存款保险翻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存款保险机构。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目前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完全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同时这样也容易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存款人的逆向选择。在初始阶段,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即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投保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在机构设置及运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机构本身的独立性。

(二)保险基金的来源。分为事前基金和事后基金。事前的保险基金可由政府、人民银行和参加保险的机构共同出资,收取的保费与投资收入(如投资国债)组成,发生银行倒闭后的部分存款偿付资金从成员机构收取。为了防止可能.出现巨额赔付而过多消耗基金资源的特殊情况,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在特别情况卜|向财政部或者央行借款的权利。

(三)采取银行业强制投保的方式。在是否投保的问题上,金融机构都会从自身的经济条件出发自愿选择,但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运作。因此,我国应对商业银行首先实行强制投保的方式。

(四)采取平等的限额赔付方式。全额赔付将使存款人不再关心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程度和信誉状况。因此,限额赔付足比较可行的选择。我国确定的赔付标准,势必要参考经济体制的风险等相关因素。另外,在制度设计时还应注意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力)范围,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要注意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完善。建立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重点是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和银监会等的协调机制。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上,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加强与银监会和央行的协调将从很大程度上降低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成本.

参考文献:

[1]薛迎春。建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析论,政法学刊。2007.

[2]吴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模式研究,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

作者简介:

邵娜,女,潜江,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研究向:经济学;李婧,女,宜昌,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研究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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