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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几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几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

定点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注1: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

但单件产品单价超过30万元(含汽车类)不受30万元限额限制。市县可根据管理实际对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品目进行适当增减。

自行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注2: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市县5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8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不同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定点采购在过去的一段实践过程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一定的优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定点采购在各地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无法保证定点单位的服务到位,等等。因此有些地方已将这种方式取消。与定点采购相比,协议供货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采购流程更加规范。协议供货可以用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采购,让采购过程更加透明。而且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之后将签订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自己的服务。

二是拥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增强了政府采购执行的规范化,方便了审计部门的工作。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公开招标活动。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很容易产生混淆。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程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运行过程不同,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侧重点是不同的。政府采购法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最后,政府采购工程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已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一定要学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了解它们的关系,这有利于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工程非招标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采购已正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法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并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并未对非招标的做出规定。这说明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投标的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它无法可依,相反它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从政府采购法的某些规定上就可以判断出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投标的适用于该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府采购活动,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都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办事。而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

采购类型与方式

采购类型 一.按采购对象划分 有形物品采购1)机械设备采购2)原材料采购3)零部件采购4)MRO采购 无形服务采购1)技术采购2)服务采购(售前、售后、专业和物流3)工程发包 有形物品采购 1)机器设备采购 机器设备属于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反复使用而基本保持基本实物形态的劳动工具。其采购则具体表现为生产和运营所需的各类设备的购买。机器设备采购的最显著特点,是金额大、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往往需要采用招标、租赁、委托与调拨等灵活采购方式进行。 2)原材料采购 原材料是构成产品实体的基本部分,其在生产过程中要改变物理和化学特性,并产生较大的消耗。因此,在企业采购中,原材料采购的比重大、频度高。同时,原材料存在不同种类,可依其功能、质地、产业类别、形态和产地做出多种划分,其品种、形式、等级和特性往往有很大差异,采购过程也就比较复杂。 3)零部件采购 在加工装配产业,零部件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产业分工的日益深化,企业需要的大多数零部件需要外购。零部件种类繁多,规格、型号复杂,技术性强,生产过程中又需频繁供应,因此,其采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4)MRO采购 即指原物料、零部件以外的,用于维护、修理及运营(Maintenance, Repair,,Operation)的杂项物件和备品的采购。MRO 物料通常都是低值物品,品种繁多,不同行业企业的MRO物料需要往往差异极大,而且单项商品的采购规模一般也不很大,但它们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因此,在企业采购中,MRO采购有着其特殊性。 无形服务采购 1)技术采购 一般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专业技术诀窍(Know how)的获取。技术采购的最主要特点,是它大多采用许可贸易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因此,支付方式也大多采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此外,其定价也不同于一般商品,采购过程中的讨价还价环节更为复杂。 2)服务采购 售前服务的提供,即卖方在交易前提供的诸如产品说明、操作示范、制作规范或材料规范说明等产品信息,这些可增加采购人员的产品知识,利于采购决策; 售后服务的提供,即卖方提供的关于设备或产品的安装、维护、操作或使用方法的培训、运送及退换货等服务; 专业服务的提供,即由律师、管理顾问、跨即使、建筑师、电气技师、广告设计和程序设计人员等所提供的特殊服务;物流和勤务服务的提供,主要涉及物流、信息和通讯服务、餐饮服务、清洁、警卫等。一般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专业技术诀窍(Know how)的获取。 技术采购的最主要特点,是它大多采用许可贸易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因此,支付方式也大多采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此外,其定价也不同于一般商品,采购过程中的讨价还价环节更为复杂。 3)工程发包 包括:厂房、办公楼等的建设与修缮,以及配管工程、机械储槽假设工程、空调或保温工程、动力或网络的综合配线和仪表安装等。 二.按采购主体划分个人采购企业采购团体采购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又称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它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作为政府的购买性支出,它遵循着专门的法律和规则,不在《标准》的规定范围。三.按采购技术划分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填写)

申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采购人(用户)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品目 编码采购品目 名称 计划总额 (万元) 涉及变更采购方式 的计划数额(万元) 原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拟采用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改变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 谈判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 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采购金额10%。 询价□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意见 审核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备注 负责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说明: 1、本表所指申报单位是指采购人。 2、在“拟采用采购方式”和“改变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所列项目前的“□”中选择打“√”。 3、本表相关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一致。 4、本表一式三份填报。

申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采购人(用户)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品目编码采购品 目名称 项目总预 算(万元) 此次涉及项目 预算(万元) 原采购方式招标之前是否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如有请简要说明情况) 情况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两家□一家□无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是□否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是□否 公证人员确认: 签字:年月日 情况二□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两家□一家□无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是□否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是□否 评标小组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签字:年月日 相关供应商 确认 公司 名称 1、签字:年月日 2、签字:年月日 公证人员确认: 签字:年月日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意见 备 注 审核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负责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说明:1、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必填报此表。2、在所列项目前的“□”中打“√”。本表作为日后处理供应商投诉的重要依据。3、本表相关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的内容一致。4、本表一式两份填报,可另附相关材料。5、填报单位在得到财政部门正式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及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发布日期:2015-07-2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李香玉 一、引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 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旨在厘清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就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即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下同)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PPP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

几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 定点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注1: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但单件产品单价超过30万元(含汽车类)不受30万元限额限制。市县可根据管理实际对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品目进行适当增减。 注2: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市县5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8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考题(一)

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考题(一) 1、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方式采购的货物或 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报送单位 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相关法律 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 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任务被取消的除外。 4、本办法第十六条中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 格预审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 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 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 3个工作日。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 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考题(二) 1、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2、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3、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货物、服务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等材料,充 分说明理由;

五种采购方式比较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发表时间:2018-08-15T14:17:05.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马绍珍 [导读]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578101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区别 1 引言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生效施行以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规逐步完善。对于促进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一直有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进行浅要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几个区别点 2.1两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还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从两法适用范围规定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而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其他货物时适用《采购法》,这看似与《招标法》第二条规定冲突,但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中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相关规定的衔接,可理解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同时接受两法的规范和调整。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当中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 2.2两法规定的监管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2.3采购招标方式和代理机构规定的不同 《招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三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则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几点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两部条例的施行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但在使用中需注意两种招标投标程序的差异。 3.1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3.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3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异 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一是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支付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到的仅包括现金或支票形式,其他形式虽未提及,但也无禁止性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二是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三是有关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不同。首先,退还时间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

几种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体金额,各个地方不同。湖南地区采购单项或批量货物达到5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服务达到30万元,采购单项或批量工程达到100万元,依法律规定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几种条件: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下面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业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一般适应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确定还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只是后续同系统单位采购同类货物,在确定的供应商(协议供货期限内)中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采购,不需要重新招标。 六、询价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采购概述习题 一、名词解释: 1.采购 2.供应 3.前期采购 4.后期采购 5.战略采购 6.战略采购品 7.集中采购品 8.瓶颈采购品 二、简答题: 1.供应市场分析具有哪些作用? 2.你认为企业的采购工作应把握好哪几个关键环节? 3.你认为企业的采购与个人的采购行为有哪些异同点? 4.你认为采购活动应该坚持哪几项主要原则? 5.你认为技术的进步对采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三、论述题: 1.你认为传统的采购管理与现代的采购管理有哪些区别? 2.为什么说采购在企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3.你认为目前国内的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4.深入理解采购物品模块分类法及其意义所在。 第一章采购概述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采购 从环境获取所需的有形或无形物质,这种行为称之为采购。 2.供应 供应:指供应商或卖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 3.前期采购 前期采购:采购过程中订单之前的相关工作。 4.后期采购 后期采购:采购过程中订单之后的相关工作。 5.战略采购 战略采购:从宏观范围内确定采购资源、建立最优的供应商体系及战略伙伴关系。 6.战略采购品 战略采购品:找到可靠的供应商并发展同他们的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去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交货可靠性,降低成本并组织供应商早期参与本公司的产品开发。 7.集中采购品 集中采购品:降低采购成本,追求最低价格。集中采购统一同供应商谈判;采用招标的方式竞价。 8.瓶颈采购品 瓶颈采购品:确保供应,必要的时候可提高一些价格,通过风险分析制订应急计划,与供应商改善关系以确保供应。 二、简答题:

1.供应市场分析具有哪些作用? 供应市场分析有以下作用: (1)了解卖方成本模型; (2)谈判; (3)确保供应的持续性; (4)寻求资源的替代品; (5)为企业战略计划服务; (6)利用供应商创新; (7)改进采购流程; (8)降低成本或增加价值 2、你认为企业的采购工作应把握好哪几个关键环节? (1)采购方式确定 (2)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 (3)进行采购决策 (4)编制采购任务实施方案 (5)供货企业的选择,签订合同 (6)协议的履行 (7)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8)经济效益评价 3 4 (1)规范化原则 (2)效益的原则 (3)技术先进性的原则 (4)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5)质量适合需要的原则 (6)功能与价值相匹配的原则 (7)发展固定采购的原则 (8)比较与选择的原则 5.供应市场分析应注意哪些事宜? (1)(1)应由采购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2)有别于日常工作,应作为独立项目开展; (3)针对不同物品,供应市场特点不同,供应市场研究的策略方法也各不相同; (4)预先对要了解的内容制成规范的表格或问卷; (5)应由本公司进行,不得再委托第三方;

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早在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就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由此,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邵学军、李兵) 一、引言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法规里面。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采购管理》实习任务指导书2013-2014-2

物流1218/1219班《采购管理实务》 课程实训任务指导书 一、课程实训目的 本课程设计是学习完《采购管理实务》课程后进行的一次全面的实践性练习。其目的在于加深对采购管理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初步掌握一些采购业务的运用技能。同时课程设计应充分体现“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学生为认知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重视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 二、实训内容 1、采购补货流程实训 实训目的: (1)熟悉企业的采购流程。 (2)模拟企业的采购补货流程。 2、手机供应商的选择 实训目的: (1)能熟练运用互联网和所学采购知识进行供应商调查。 (2)会根据采购商品的特点建立供应商选择指标体系。 (3)会应用合适的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不断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 、网上采购谈判技巧实训 实训目的: (1)了解采购谈判中有哪些基本技巧,尤其涉及到报价和议价技巧。 (2)能够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采购。 (3)能够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报价和议价技能的实操。

三、实训组织 1、手机供应商的选择 假定你需要换一部新手机,首先在众多手机中选出3款作为备选对象,这3款手机在价格、功能、外观等方面各有利弊,请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选择方法,选择出一款综合重要度最大的手机;然后针对这款手机搜索并初选出5个供应商,再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选择方法,选择出一家综合重要度最大的手机供应商。 (1)知识准备:供应商选择和评估步骤、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供应商综合评价方法。 (2)各组同学尽自己的搜索能力在互联网上(百度、雅虎、搜狐、阿里巴巴、淘宝以及其他一些专业性的网站,大家各尽所能)搜索这个产品的供应商(可以是手机的生产商、经销商和零售商),然后按自己的判断进行初选,初选出5家供应商(注意不要仅限于国内品牌),当然也可以使用其他途径,如打电话、参加展览会议等,方式不限,收集供应商信息可参考一下供应商卡片,如表1所示。 表1 供应商卡片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所谓采购方式是指企业在采购中运用的方法和形式的总称。从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经常采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 一.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竞争性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 (1)公平。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享有得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认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因公开投标,各竞争投标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4).减少徇私舞弊。各项资料公开,办理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以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减少作业困扰。 (5).了解来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 (1).采购费用较高。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以及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如果发生中标无效,则费用更大。 (2).手续繁琐。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会造成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凡金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投标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4).可能造成抢标。报价者因有现货急于变现,或基于销售或业务政策等原因,而报出不合理的低价,可能造成恶性抢标,从而导致偷工减料、交货延期等风险。 (5).衍生其他问题。事先无法了解投标企业或预先没有进行有效的信用调查,可能会衍生意想不到的问题。如倒闭、转包等。 (二)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投标,也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材料,或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并向其发出邀请,应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1.邀请招标的优点。 (1).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无须登报或公告,时间和费用比较节省。已知供应商,又可以节省资料搜集及规范设计等时间和费用,工作量可以大幅度减少。 (2).比较公平。因为是基于同一条件邀请单位投标竞价,所以机会均等。虽然不像公开招标那样不限制投标单位数量,但公平竞争的本质相同,只是竞争程度较低而已。 (3).减少徇私舞弊现象。邀请投标虽然可以事先了解可能参加报价的单位,但仍须通过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招标 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的基本方式之一。 适用特点和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最能体现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特征,充分实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的招标采购方式。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抢险救灾或时间紧迫、受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限制,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

选择,或者公开招标费用与招标项目价值比较,不值得的小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或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因投标人竞争的范围有限,可能会失去理想的中标人和达不到满意的竞争效果。 二、询价 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三、比选 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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