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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福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福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标准

㈠统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标准执行。标准见附件1、2。

㈡统一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

农作物征收补偿实行动态补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标准见附件3。

㈢统一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塔楼安放和进公墓安葬,实行奖励机制补偿,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标准见附件4。

㈣统一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结构等级、附属物给予补偿。标准见附件5、6、7。

1.房屋产权认定:⑴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持有合法产权手续的;⑵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的;⑶被征收房屋持有1952年土改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财政部门办理的有关契据证明的;⑷

被征收房屋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⑸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且不违反规划的;⑹被征收人原则上应提供房屋有关产权证明,如确因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据的,由村、居、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出具证明,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认定。

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2.房屋面积测量:房屋层高在1.6米(不含1.6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层高在1.6米(含1.6米)至2.2米(不含2.2米)的,按0.5层计算面积;层高在2.2米(含2.2米)至4米(不含4米)的,按1层计算面积;层高在4米(含4米)至6米(不含6米)的,按1.2层计算面积;层高在6米(含6米)至8米(不含8米)的,按1.4层计算面积;层高在8米(含8米)以上的,按1.6层计算面积。外挑阳台按1半计算面积。

3.住宅性质用房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如厂房、学校、仓库、宗教场所、道路、护坡、电力设施、水利设施、自来水设施、通信基站、附属房等按相应的补偿标准,无明确补偿标准的,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同时给予一次搬迁费,不享受安置房或安置宅基地待遇,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4.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依据被征收企业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征收企业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5吨以下的大型机械设备800元/台;5吨以上10吨以下的1000元/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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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以上的2000元/台;行吊3000元/台。设备现状难以分清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重置价、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5.鼓励被征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发展,提质升级、做大做强,在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结合入驻企业纳税、就业等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面积按被征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厂房用地面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被征收的厂房用地面积。标准见附件8。

㈤统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搬迁费标准:15元/平方米。搬迁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一次计算;选择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城区规划区范围内10元/平方米·月,其他区域8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提供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12个月,自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至交付安置房时再增加3个月。非被征收人的责任,超过36个月未能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半年。

3.提供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3个月,自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至正式供地时再增加6个月。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在农转用报批后超过12个月未能交付安置宅基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㈥统一困难户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属五保户、低保户、病灾户、孤寡老人的,在按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的,由村、居、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经辖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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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给予30000元/户的困难补助。

㈦统一安征迁工作经费标准

安征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管理费和调控费以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面积5000元/亩标准,调控费按照征地面积3000元/亩标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拨付给负责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㈠土地征收安置

从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取消征收耕地“征十留一”的留地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标准参照土地区片价和基准地价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9。

㈡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对象

户籍在本村,在征收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生产、生活的常住人员;享有本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并且承担农业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在册农业人口,能提供合法住宅权属依据。

人口认定按现有户口簿为准,但是家庭成员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人口基数:

⑴夫妻双方均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常住人员,夫妻一方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

⑵父母一方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并且父母双方均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常住人员,其户籍尚未登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

⑶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士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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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因就读迁出的大学、中专在校学生及户籍外挂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

⑸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劳动教养、服刑人员。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⑴不实际居住的空挂户籍;

⑵虽户籍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的;

⑶不符合规定迁入的人员;

⑷虽户籍实际存续,但是已经死亡的人员。

分户认定以公安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一年的常住户籍证明户数为准。夫妻应合为一户安置。

2.安置方式

根据城乡不同区片的规划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分为安置房安置、宅基地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⑴安置房安置:按照“等面积安置,差价互补”的原则,按居住小区建设标准,统一征地、规划、设计、建设、安置,以低于综合成本价一定比例确定回购价兑算差价,实行一项目一方案。

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的部分,按回购价回购,超出10平方米(不含)至30平米(含)按综合成本价80%回购,超出3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按市场价回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自行安置标准执行。

⑵宅基地安置:按照“合法住宅占地面积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的原则,安置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土地,统一选址、设计、征地、报批,完成“三通一平”。放弃宅基地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用地按周边同类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2倍给予补偿,同时发放自行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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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货币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给予重置价补偿外,发放自行安置费,其标准视不同区片实行一项目一方案。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获得的合法产权房屋(不包括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政府指定安置点),实行货币补偿。

3.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按照“先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先选房(宅基地)”办法,征收人按先后顺序给被征收人发放《安置房(宅基地)选择顺序卡》。

凡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推迟一天,奖励减10%,直至扣完为止。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根据城乡规划,经市政府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的村民建房用地(即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的方式,根据村民意愿,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置:

㈠处置方式

1.以地换房。政府可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地、划拨地)或集—6—

体土地建设安置房,换取原预留安置地指标,按照等价置换和就地就近的原则,评估计算指标价值,置换政府统一建设的单元式住宅(安置房)。

安置房的置换价格:由政府统一建设单元式住宅作为安置房,价格按征地、报批和建安造价等综合成本价计算。其中,安置房建设用地征地成本按国有土地(出让地、划拨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区别计算。

2.自筹自建。允许有条件、有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自筹资金、自行建设。为确保工程顺利竣工交付,原则上应由我市国企代建,建设资金足额进入专户并由辖区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监管。

3.货币回购。通过以地换房、自筹自建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政府对安置地(已供地)进行收储,或者对安置地指标(未供地)实行回购。安置地指标价值的折算标准见附件10。

㈡处置原则

采取以地换房、货币回购方式处置新村建设用地的,处置方案中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道路退让等重要技术指标,必须经市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征收机构与被征地村签订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征收协议,原实物留地的地块由征收机构征收,且原已出具的规划红线、政府承诺及征地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内容同时废止。被征地村要积极协助完成原实物留地地块的征地告知、土地补偿协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土地报批前期材料。

四、加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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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福安市城市建设安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统筹全市安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征收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依法实施具体安征迁工作,认真落实安征迁工作路线图,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安征迁办公室负责补偿安置的标准审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市住建、房管、林业、农业、水利、交通、海洋与渔业、财政、税务、行政执法、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给予配合。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安征迁工作的监督,土地征收机构要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费用。

㈡加大宣传。要加强安征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熟练掌握征地法规、政策的业务骨干。安征迁工作人员要统一口径、进村入户、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认同与支持,促进和谐征迁工作落实到位。

㈢依法操作。土地征收报批前要依法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程序。土地经批准征收后,安征迁牵头机构和征收责任人要将征地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及时进行公示,并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阳光操作,并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及留地收益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㈣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新村建设,新村建设应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新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整合开发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新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及分配方案的审查监督,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新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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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促进城市规划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避免产生土地闲置,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其他事项

㈠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适用线性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㈡本指导意见施行前,经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㈢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结合本指导意见以及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报宁德市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

㈣本指导意见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㈤本指导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安征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福安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地类调整系数

3.农作物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6.房屋征收成新率评定标准

7.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8.被征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补助标准

9.土地征收货币安置标准

10.安置地指标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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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安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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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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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作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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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农作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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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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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2006 〕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建规、公安、劳动、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与土地权属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类等级进行补偿。 (一)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地、水田、旱地,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种养品种并连续种养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3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经同意自行改变种养品种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二)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田、旱地、养殖水面、菜地等,改为其它经营品种并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三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地类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 ,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 (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岗位达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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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钢筋加工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至锡林浩特段国家高速公路 大板至经棚段总承包部 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钢筋加工场)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大高速总承包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锡高速公路大阪至经棚段 钢筋加工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1 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丹东至锡林浩特高速公路大阪至经棚段项目钢筋加工厂的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标准化指导意见。 2)编制依据 A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B 内蒙古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文件规定。 C 业主下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 基本规定 1)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工厂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立即着手进行钢筋加工厂的选址与规划,一个月内明确钢筋加工厂设置规模及位置,并编写建设方案,内容包括位置、占地面积、功能区划分、场内道路布置、水电设施设置及施工设备的型号、数量等。 2)加工场地应合理选择设置地点,宜采用集中加工配送方式,减少二次搬运量,做到加工与施工互不干扰。 3)为进一步使钢筋加工尺寸更标准,绑扎成型的钢筋更规范,切实保证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混凝土构件工程质量,钢筋加工场宜配备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以保证工程所需各种钢筋均由机械自动加工成型。 4)桥梁下部构造钢筋可视实际情况在现场拼装。 5)钢筋加工场必须配备合格的吊装设备。 6)钢筋加工场的规模及功能应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有关要求及满足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区、成品区、作业区应分开或隔离。 7)项目部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并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现场必须设置视频控制系统。 3 场地建设 1)面积 钢筋加工棚要有足够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顶棚及架构原则采用钢结构搭设。 2)场地处理 钢筋加工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集中布置,宜采用封闭式管理,材料堆放区、成品区、作业区应分开或隔离。 (1)钢筋加工场应做硬化处理并做好散水。棚内地面做好垫层后,应铺设不小于 10cm 厚的 C20 混凝土作为面层。棚内按照其使用功能分为:原材料堆放区、钢筋下料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 (2)场地硬化按照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5﹪,场地四周应设排水沟。

号文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标准化49号文

号文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标准化49号文 宁启复线指安发[2009]67号宁启复线电化工程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各参建单位: 为又好又快地推进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按照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围绕“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指导思想,结合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成立组织,全面推进标准化管理。 1.1、各单位必须以部、局标准化管理制度为基础,全面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认真地推行标准化指挥部、标准化项目部、标准化监理站、标准化作业、标准化工地的建设。 1.1.1、指挥部: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成立由指挥任组长,由副指挥、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主任及副主任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制度的制定、标准化管理的推进、考核和落实。 1.1.2、设计单位:设计项目部成立由指挥任组长,副指挥、项目总体任副组长,各专业负责人担任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的标准化制度,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细化量化,细化制定施工配合、设计变更等制度,制定部门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1.1.3、监理单位:监理站成立总监任组长,副总监及分站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制度、选择标准化的人员、管理标准化的现场、执行标准化过程的控制。 1.1.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各副经理、总工、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分项目部经理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树立一种干工程就要严格讲标准的习惯,以保证标准化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落到实处。 二、抓住重点,深入推进四个标准化建设。 2.1、在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按照“镜头不换,纵深发展”的原则和标准化管理体系框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建设标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的标准化。 2.1.1、管理制度标准化。 2.1.1.1、各单位须根据国家、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结合各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各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目标,提出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人员责任,完善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将执行结果纳入人员考核范围,严格追究不执行及执行不力人员的责任。 2.1.1.2、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据部、局颁布的管理

企业标准化管理岗位说明书

企业标准化管理岗 位说明书

标准化管理岗位说明书 岗位名称: 标准化管理 所在部门: 研发中心 工作关系: 1、上级: 研发中心主任助理 2、下级: 无 3、内部联系: 计供部、制造部、工程部、质管部、营销总部 4、外部联系: 行业相关部门( 如信息产业厅、铅酸标委、省市标 准化情报研究所、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任务: 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 制定标准, 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 编制公司标准化工作计划; 2.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 建立公司技术标准体系, 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制, 做到标准之间协调统一; 3.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技术标准, 严格执行 强制性标准; 4.负责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

工作; 5.负责各类技术文件图纸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并指导各部门的标 准化工作; 6.规范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设计更改程序, 对设计人员和其它 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和指导, 对日常工作中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7.开展标准化情报工作, 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标准资料, 及时 跟踪行业相关信息, 并与上级标准化部门进行沟通; 8.负责ISO9001和ISO14001体系在本部门的推进工作; 9.参与或承担行业委托的有关标准化任务;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考核内容( 初定) : 1、建立健全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2、产品标准覆盖及时率; 3、无上级产品标准时, 企业产品标准有无备案; 4、产品图样与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核状况; 5、上级领导综合评价。 聘用条件: 1.知识技能: 具备电化学、标准化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熟悉公司 的生产、技术情况; 掌握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 2.工作经历: 从事相关工作二年以上。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pdf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以村卫生室的硬件建设和内涵建设为重点,合理规划,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不断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满足全市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完善功能,填平补齐,充实内涵”的原则,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配备必要设备,加强人才培养,完善规章制度,使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标准化、诊疗操作规范化、规章制度统一化、标识标牌统一化,达到《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设置原则及基本要求 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群,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一般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3000—4000人或服务区域10—15平方公里设立一所中心村卫生室。 2、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以改建、扩建为主,适当新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村委会、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要求独立设置,医疗用房与生活住房严格分开建设。 四、选址 村卫生室选址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要求,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要选择村民居住中心区域,村内公共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 拟设置村卫生室的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干净,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米以上。 五、建设标准 1、房屋要求: (1)一般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业务用房面积60—100。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妇检室、药房“四室一房”分设,要求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 (2)中心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业务用房面积120—160。科室设置“五室一房”,即在“四室一房”的基础上增加健康教育室。 (3)配套建设值班室、供水设施、卫生间、宣传栏(外墙或室外固定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长宽不小于150×90)等。 2、设备要求: (1)诊断室:诊断床、诊断桌椅、候诊椅、资料柜;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软尺、手电筒、出诊箱、身高体重计、医用反光镜;紫外线消毒灯(或车)、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有健康教育宣传挂图若干;电话。 (2)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台(应贴白色瓷砖,长度1.5米以上,宽0.6米,高0.8米)、物品(药品)柜、贮槽、敷料罐、换药盘、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治疗盘、小型器械包、高压消毒锅、针灸、火罐、紫外线灯(开关有明显标志)、地站灯、有盖污物桶、洗手池等。 (3)观察室:观察床2—4张,配备基本床单元设施(床头柜、陪护椅、输液架),被服按观察床数量1:2配套,输液架、座椅等。 (4)健康教育室:电视、VCD等。 (5)妇检室:胎心听筒及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6)药房:中、西药品柜(厨)至少各1个。 (7)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人员要求: 按所辖村人口的1—2‰配置乡村医生,至少不得少于2人,其中应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专职女性保健人员,有条件的要配备中医药人员。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药品要求: 严格执行《市村卫生室药品目录》及价格。配备《目录》内西药150种以上(其中必备10种急救药品),中成药 40种以上。 5、卫生环境要求: (1)室内采光通风好,墙面光洁,地面硬化并防潮、卫生。门窗洁净无蜘蛛浮尘、家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2)室外环境美化,种树栽花,地面平整无垃圾杂草、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 6、标识标牌及规章制度 (1)按照《省医疗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统一制作村卫生室标识标牌。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统一制成匾牌,悬挂于室内相应位置或印制成册。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 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1〕21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电监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见》(电监安全〔2011〕9号)的工作部署,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按照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开展以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认真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有关企业要对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确定适用于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条款,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逐条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工作,按照“边查边改”原则整治自查发现的缺陷和隐患,并结合自查结果完成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自评结果符合达标评级条件的,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申请。 (三)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评审机构要建立评审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完善评审工作机制,组织评审专家队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认真查阅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运行记录和参数、电力设备设施有关台账和试验报告等,并经实地检查验证,确保现场评审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现场评审是否规范、评审结果是否完整和真实等方面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授予牌匾。对于申请单位隐瞒事实、不符合条件、评审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开展以及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不予认定申请级别,并视情况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达标评级审核相关工作。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征地审批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成都市幼儿园教育实用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打印

实用文档 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现代化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化管理,确保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针对我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其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六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七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二节园舍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 第十条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列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 第十一条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十二条本指导未包括室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下室等用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未包括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安委〔2012〕10号 【发布时间:2012-06-04】【来源:科技装备处】【阅读次数:119】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84号)要求,为全面有序推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分类指导、重点推进,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有效提高企业硬件安全性和管理有效性,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

二、组织管理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取政府行政部门制定达标标准、企业按照标准创建、政府行政部门组织考评发证授牌的方式开展。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核认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四)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 (五)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持久地贯彻落实。要严格对应评定标准、细则要求,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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