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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调查报告——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情况调研分析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

No .5 2010(Sum No .80)

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调查报告

———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情况调研分析

施春典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361012)

摘要: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等职权行为一直为人质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促进检察机关加强逮捕职权的自我监督,保证审查决定逮捕的质量,但司法实践中受执法理念、侦查机制、办案水平、

检务保障等因素的制约,限制了程序设计的功能,因此应进一步规范逮捕条件,优化检察职权,完善配套机制,健全制裁措施,以保障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落实,更好地实现逮捕强制措施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自我监督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09-04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施春典(),男,福建漳州人,研究室副主任科员,法律硕士。

审查批准逮捕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职权配置框架内,既是司法审查的重要表现形式,又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的体制,以捕代侦的侦查方法,构罪即捕的执法思想,职务犯罪侦查权地方化(侦查权受制于地方)等一直为民众所争议。同时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出现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呼声,社会对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有着更高的司法期待和需求。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以下简称“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就是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检察职权的自我调整和重构。但是,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这一改革举措在检察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的障碍和制约因素。本文拟从厦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执行情况,分析该改革措施对检察职权运行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厦门市检察机关执行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启动了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相关工作,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自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共办理下级院报捕案件15

件18人,其中反贪部门办理的案件14件17人,反渎部门办理1件1人,均作出逮捕决定。目前,4件4人移送审查

起诉,2件2人起诉。此外,市院报请省院审查逮捕决定的案件有1件1人。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

(二)厦门的主要做法

1.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试行)》(下称《规定》

)出台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结合实际,从刑拘通知、介入时间、市区院审查时限、材料移

送、案件提审、审查决定等环节制定了具体规定。集美区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从衔接内部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促进严格执法,确保案件质量的目的,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自侦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工作细则(试行)》,在侦监部门成立由主办检察官以及科室骨干力量组成的自侦案件办案小组。

2.提前介入,同步审查。厦门市院规定自侦部门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通知市区两级院侦监部门,如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市院侦监处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各区院自侦部门在立案的当天或次日向侦监科发出《商请提前介入函》,侦监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提请市院派员介入。侦监科对自侦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同步审查,掌握案情和证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

3.职权调配,确保审限。厦门市院规定自侦部门一般

要预留4天时间给区院侦监科审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保证给市院侦监处留够7天时间审查决定逮捕。区院规定自侦部门认为需报请市院决定逮捕的,大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日,材料于刑拘3日内报送侦监科,侦监科认为应当逮捕的,通知自侦部门制作《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于刑拘7日内将报捕材料(包括案卷材料、视听资料等)一并报送市院侦监部门。

4.确实监督,有错必纠。厦门市院规定在卷宗移送上,

:2010-0-22:1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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