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附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

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

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二)

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

主管部门。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

补充申报。

第八条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中央企业和列入项目计划的地方企业,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需要由国家核准的中央企业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贷款

承诺函;(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四)环保

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六)

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八)项目报批文件

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地方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和批复由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自行确定,不得再下放资金申请报告审

批权限。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评估和评审文件同时报送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工

业和信息化部参考评估或评审结果,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第十三条已按规定核准的中央企业或地方项目申请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申请与下达

第十四条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十五条地方企业项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联合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中央企业项目,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上报申请资金计划的请示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文件; 2、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承诺函。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方、中央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申请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下达新增中央投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设备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或补助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一)限期整改;(二)停止拨付贴息或补助资金;(三)限期回收已拨付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四)对触犯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以事权与财权对等为核心的新一轮分税制完善和改革能早日启动,才是中国经济有可能走上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前不久表示,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重点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能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分税财政体制在新形势下的积极作用。 十多年以来,分税制使得中央政府能够集中大量财力来调控经济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充实地方财政的“腰包”,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将在阵痛中开始“破冰”!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1994年,中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较好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十多年来,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4年的42.7%;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2%上升到2004年的57.2%。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变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用43%左右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了7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与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支撑59%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恰恰相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正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分税制就无法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更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源缩减,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财政现象,表现最为突出的有两方面:一是“土地财政”。据统计,1999至2008年间,中国土地出让面积从45391公顷上升至165860公顷,年均增长率15.5%。同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也不断上升,成交价款从514.3亿元上升至10259.8亿元,后者大约是前者的20倍,年均增长率39.5%。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年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 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工总经[2013]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团市委、上海市科协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3〕77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协会,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团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市职工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深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创新,上海市推进职工科技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在2013年5月份全国科技活动周和上海科技节期间,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本市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若干政策意见》,通过举办第五届职工科技节,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激发职工创新活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上海工人阶级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活动主题 坚持岗位创新,共创幸福生活 三、活动时间 2013年5月17日~24日(共8天) 四、主办单位 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委、市科协 五、活动内容 坚持企业是创新主体、职工是创新灵魂、岗位是创新源泉,集聚职工创新资源,形成推进合力,着力从市、区县局(产业)和基层单位三个层面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一)市级层面主要活动 1、举办上海市职工创新创效推进会暨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开幕式 交流职工创新创效特色工作经验;表彰第九届上海市十大工人发明家、第四届上海市十大职工科技创新英才和第三届上海市职工科技创新新人奖、优秀团队、示范基地;举行“2013上海职工科技创新成果网上展”开通仪式;部署职工科技创新工作。 主办单位: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文)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 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7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4.28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47号) 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设备工程师等四项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5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报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国资函[2004]95号)、交通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交函财[2004]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电气工

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上述四种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2008年第26期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令)号]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公布日期]20081518[类 别]经济法?发展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提出要求,并规定各地用1年时间,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不得走过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二、以落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为突破口,推动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列出目录,制定免费开放的实施方案。二是商有关部门,明确免费开放的时间表,具体哪些游览参观点已经免费开放,哪些现在可以免费开放,哪些目前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拟于什么时间免费开放等。三是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要实行低票价,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免费开放方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四要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地应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列出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表。一要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哪些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

国家发改委领导人员名单

国家发改委领导人员名单 张平男1946年1月生,安徽萧县人,2005.12-2008.03 国务院副秘书长(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常务工作,正部长级)、机关党组副书记,2008年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领导全面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发展规划方面的工作。分管政策研究室、发展规划司。 张国宝男,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国家能源局局长。负责能源、工业、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工作,兼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部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委员,武警黄金部队第一政委,国家一级定型委员会委员。分管东北振兴司、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兼任国家能源局局长。 解振华男,2006年12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方面的工作。分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应对气候变化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联系培训中心、国家节能中心。兼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朱之鑫男,2005年8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分管国民经济综合司、社会发展司、人事司、国家物资储备局。联系宏观经济研究院(由杨伟民同志协助联系)、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兼任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 彭森男,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和价格管理方面的工作。分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联系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监测中心、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中国改革报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徐宪平男,1954年10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负责基础产业、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工作。分管基础产业司、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协助张平同志分管发展规划司。联系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张晓强男,2002年12月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高技术产业、经济贸易和外事方面的工作。分管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高技术产业司、经济贸易司、外事司。负责京沪高速铁路、沪杭磁悬浮专项工程和内地与香港大型基础设施协作会议方面的工作。联系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经济导报社、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联系国家粮食局、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杜鹰男,1952年10月出生,1969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先后担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国家计委农村经济发展司司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等职。2005年8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地区经济、西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15-10-01实施】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15-08-31 【生效日期】2015-10-01 【效力】 【备注】相关链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2015版)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0版)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2020年(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 改革

第四讲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本章重点: 1、我国传统金融体制的特点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成效和问题 3、什么是公共财政?它有哪些特点? 4、为什么说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必然要求? 第壹节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壹、传统金融体制的特征 1、“大壹统”的银行制度。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逐步消失,只剩下银行业,而银行业也只剩下中国人民银行,所有从事金融业的部门和机构基本上都是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人民银行同时承担宏观调控和日常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其终极目标是服务于计划经济,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货币发行的中心。 2、银行的运作服从于上级指令。银行运行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体当下金融体制上,就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即省市设分行,区县设支行,区县以下设分理处。这种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和层次结构高度壹致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金融决策是集中经济计划决策的壹部分,国家的计划决策对金融活动起支配和导向作用,成为金融决策的依据。 3、简单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所谓货币供给的传导机制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影响的途径。在以服从指令为运作方式的“大壹统”的银行体制下,货币供给的变动直接传统导至实体经济活动,没有任何中间变量。这种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对经济活动影响的力度极其有限。 4、直接被动的金融调控方式。在计划经济的三大管理体制,即计划体制、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中,金融体制从属于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计划体制实际处

于核心位置,起支配作用。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经济计划来进行,信贷计划只是计划指令执行和操作的工具,完全不具备自主运作和调节经济的独立性,也无需独立承担宏观调控经济的重任。 传统金融体制的之上特点决定了要在满足计划经济运作要求的同时,扭曲了我国银行的基本运作方法和货币基本职能,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倒逼,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 始于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拆分原来的“大壹统”银行体系,建立中央银行制度。首先,恢复和设立了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于1979年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统壹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中国银行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统壹运营和集中办理全国的外汇业务;建设银行全要办理拨改贷业务,此外仍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重点支持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而进行的挖潜改造工程,且发放城市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这样,建设银行逐渐由完全办理财政业务,逐步过渡到既办理财政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且金融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的专来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中国工商银行已成为以人民币资金为主和城填金融业为主的、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中国最大的专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发展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分担原来“大壹统”银行所承担的大部分具体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就无法专门发挥中央银

审批程序及要求-上海发改委

附件1: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管道建设的选线通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二)管道建设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的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完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二)根据上述评估(评价)结果制定管道通过的安全防护方案,提出工程防护措施,保障管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方案通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方案是否适当可行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方案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申请示范文本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名称(全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年月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国家发改委主要领导资料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 简介 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学博士。 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个人履历 1983年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作,历任原材料局主任科员、国民经济综合司副处长、处长、机关党委助理巡视员。 1996年—1999年期间,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参赞。 1999年起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经济预测司司长,产业发展司司长。 2003年04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司长(2004年4月兼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体制组组长;兼城市轨道交通国产化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兼首都钢铁公司搬迁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6年12月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部长级)。 2008年0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1年01月任国家能源局局长 负责经济运行调节、产业协调、财政金融方面的工作。分管经济运行调节局、产业协调司、财政金融司。 联系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

个人职务 2011年1月11日,从国家能源局内部获悉,国家能源局新任局长刘铁男已经接替张国宝开始主持工作。 目前,中组部尚未正式宣布这一消息,国家发改委网站上的领导名单还没有正式更改。不过,国家能源局官员说,很快就会正式对外公布。如无意外,1月9日在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宣传贯彻会议,将会是张国宝最后一次以国家能源局局长的身份公开亮相。此次会议上,张国宝做重要讲话,并组织研究部署《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评价认为,过去几年来,张国宝掌舵能源局期间,为中国能源领域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科技化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使中国能源领域在上述领域取得了很大进步。 1月9日,张国宝依旧以国家能源局局长的身份亮相哈尔滨一次林区保护会议;1月11日,低调的刘铁男已经走进国家能源局开始主持工作。 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的两任能源大管家就这样低调地完成了更迭。而此时,中组部还没有正式对外宣布这项人事任命。国家发改委人士透露称,刘铁男担任国家能源局局长一职后,还将继续兼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 身材瘦高的刘铁男今年56岁,比张国宝小10岁。国家发改委人士评价称,刘铁男行事低调,工作务实,不事张扬。 对于这位新任中国能源掌舵人来说,摆在眼前的中国能源担子并不轻松。 最近几年间,在中国能源价格改革、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推进新能源发电的商业利用方面,能源主管部门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本身职责所限,国家能源局难以在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方面有大作为。但从长远看,如何在这些方面获得突破对能源局来说尤为重要。 刘铁男上任 公开履历显示,刘铁男历任国家计委办公厅副主任、经济预测司司长、产业发展司司长。2003年4月起,担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2004年4月,担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办政策体制组组长兼城市轨道交通国产化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兼首钢搬迁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2006年12月,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副主任,位至副部级;2008年3月,被任命为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发改办环资[2007]1564

编者按: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程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关要求进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 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6.28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本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进一步美化并提升城市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落实市级资金保障,规范市级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在本市重要区域、内环内主次干道以及内外环间射线主干道范围内,经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认定的既有道路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1年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1年注册 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注册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一)初始注册:2003~2011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二)变更注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三)继续注册:2009年1月22日获得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月到期,需要继续注册的。 (四)注销注册: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6679507.html,/wsb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

的注册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 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