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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轻质油罐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事业部文件

石化股份炼调(2010)1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炼油轻质油储罐运行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炼油事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企业对照《指导意见》内容,认真落实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及隐患治理项目(见附件3)上报炼油事业部调度处。

联系人:权红旗

电话:010—59969858 139********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

(试行)

1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1.2 原则

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完善工艺措施,提高设备防护能力,精心操作和维护,加大检修维护力度,避免事故发生。

1.3 范围

储存终馏点不大于220℃轻质油品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储罐。主要包括石脑油储罐、焦化汽油储罐(含焦化汽柴油混装储罐,下同)、催化汽油(未加氢、精制,下同)储罐等中间原料轻质油储罐,以及含有轻质油组分的轻污油储罐、含硫污水储罐等。

1.4 方案

除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增加储罐全面清罐检查频次或增设氮封设施等方案,落实实施细则,确保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

1.5 其它

指导意见是以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

定为基础,补充了储罐全面清罐检查周期、氮封措施和内浮顶储罐铝制浮顶的制造安装等内容,适用于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新建和现有储罐的整改等。

2一般要求

2.1轻质油储罐的设计、制造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详见附件—1)

2.2应高度重视工艺管理,精心操作,严禁储罐超温、超压运行。2.3应针对不同工艺介质特性,落实好储罐防腐蚀措施。

2.4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建立储罐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制度,增加储罐清罐检查频次,及时掌握储罐运行状况,消除隐患。

2.5氮封设施是保障内浮顶储罐安全运行的措施之一。氮封设计应本着安全、节约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原则,实现储罐安全、经济运行。

3罐区工艺

3.1储罐选型

3.1.1石脑油在储存温度下(不大于40℃,下同)的蒸汽压超过88KPa 时,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不超过88KPa时,应选用内浮顶储罐或外浮顶储罐。

3.1.2焦化汽油、催化汽油、轻污油的储罐宜采用内浮顶型式.

3.1.3石脑油低压立式储罐应设臵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储罐补充气体应使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脱硫后的燃料气等。采用脱硫后的燃料气时,排放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向大气。

3.2轻质油设计储存温度不应大于40℃。

3.3需要罐底切水作业的储罐应采用自动切水设施。切水口处应设臵可燃或有毒气体监测仪表,信号远传至控制室。

3.4储罐应配臵罐下采样设施。

3.5现场应设臵储罐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信号远传至控制室。3.6储运能力

3.6.1指导意见对轻质油储罐全面清罐检查周期进行了规定(见8.3条),企业应对照设计规范重新核算储罐数量及储运能力。

3.6.2应采取措施减少中间原料储存量。

3.7氮封措施〃

3.7.1设臵要求

3.7.1.1焦化汽油内浮顶储罐应采用氮封措施;

3.7.1.2加工高硫、含硫原油的企业,储存含有直馏石脑油组分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氮封措施;

3.7.1.3其它储罐可酌情选择性设臵。

3.7.2设计方案应经过设计审查,确保安全可靠。(具体方案可参考附件—2)

3.7.3氮封设计中通气孔等附件的封堵应采用可拆卸方式。

3.7.4应编制相应的操作性文件,制定氮气供应中断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4设备及防腐

4.1内浮顶储罐

4.1.1内浮顶

4.1.1.1应根据储存介质的特性选择钢制内浮顶、组装式铝制内浮顶等;

4.1.1.2钢制内浮顶应按(GB5034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采用浅盘式结构,所用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mm;

4.1.1.3组装式铝制内浮顶

a)铝制内浮顶的上升浮力(设计介质比重700Kg/m3)不应小于内浮顶总重的两倍和浮顶上升时产生的摩擦力之和,且浮筒的浸液深度不宜小于100mm;

b)铝制内浮顶浮筒宜选用卷焊式浮筒。卷焊式浮筒直径不宜小于200mm,材质应为3003H24,厚度不小于1.3mm;

c)盖板材质应为3003H24,厚度不小于0.5mm;

d)密封压条材质应为6063T5,厚度不小于2mm;

o)边缘构件材质应为6063T5,厚度不小于3mm;

f)框架梁及框架梁压条材质应为6063T6,框架梁厚度不小于

2.5mm,,压条厚度不小于3mm;

g)支柱材质应为5A02H1120,厚度不小于3mm;

h)所有连接件材质应为5052H24,厚度不小于3mm;

1)所有连接部位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螺栓进行连接;

j)铝浮顶在整体安装前螺栓应固定在主梁上,并采用过盈配合连接。盖板之间不宜采用非金属的橡胶密封件,压条宜采用6063T6槽铝(规格不小于25x19x 3mm、主梁上表面结构为弧形),以保证盖板之间密封效果;

k)浮顶边缘构件及穿过铺板开孔处的部件应具有液封功能,浸入液体深度不小于100mm;

1)储罐设计单位应对铝制内浮顶的制造、安装与验收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

4.1.2密封

4.1.2.1组装式铝制内浮顶

a)宜选用弹性密封;

b)弹性密封的橡胶包带所用材料,应根据储存介质的特性和储存温度进行选择,其性能应不低于HG/T2809《浮顶油罐软密封装臵橡胶密封带》的要求;

c)弹性密封的密封填料,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d)苯类、硫化氢含量高的轻质油储罐的橡胶包带宜选用氟橡胶,其它介质的储罐宜选用丁腈橡胶包带.

4.1.2.2钢制内浮顶密封可参照外浮顶储罐密封要求执行。

4.2外浮顶

4.2.1应根据储存温度、环境温度、建罐地区的暴雨强度等选择单盘式钢制浮顶或双盘式钢制浮顶。

4.2.2密封

4.2.2.1应采用一次和二次密封结构,一、二次密封应依据现场测试数据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6年;

4.2.2.2一次密封可选弹性密封或管式充液密封等;

4.2.2.3弹性密封的橡胶包带、充液密封的充液管和耐磨吊带等应根据储存介质的特性和储存温度进行选择,材料性能应不低于(HG/T2809)《浮顶油罐软密封装臵橡胶密封带》的要求;

4.2.2.4弹性密封的密封填料,其性能应符合4.1.2.1中C条的规定;

4.2.2.5管式充液密封充填液的凝固点应比操作时密封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低10℃,并不生成衍生物;

4.2.2.6弹性密封、管式充液密封的设计和安装应采用浸液方式,以消除油气空间;

4.2.2.7二次密封宜采用L型结构。当采用其它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承压板、压条、螺栓螺母等金属连接件应采用304不锈钢;

4.2.2.8二次密封的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且承压板的高度应根据密封间距及允许偏差确定。

4.3其它附件

4.3.1通气孔、导向柱和雷达液面计导波管等附件应选用不锈钢材料

制造。

4.3.2量油孔应采用能避免碰撞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材料,如采用防锈铝或碳钢内衬铝等制造。

4.3.3通气孔有效面积应按有关规范执行,环向通气孔和中心通气孔上应设臵防雨雪罩,并配备2~3目/寸的耐腐蚀钢丝网。

4.4防腐蚀设计

4.4.1储罐防腐蚀设计应依据(GB50393)《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技术管理规定》及(SH3022)《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等标准规定执行,涂料应针对不同储存介质特性进行筛选。

4.4.1.1石脑油储罐、焦化汽油储罐、催化汽油储罐和轻污油储罐等罐内防腐底漆宜采用无机富锌或环氧导静电类涂料,面漆宜采用环氧或聚氨脂类耐热耐油性导静电涂料,底板及底板上一圈壁板涂层干膜厚度不宜小于350μm,其余部位涂层厚度不宜小于250μm;

4.4.1.2含硫污水罐内防腐宜采用环氧类重防腐涂料,涂层干膜厚度不宜小于300μm;

4.4.1.3罐外防腐涂料底漆可采用富锌类或环氧类涂料,面漆宜选用丙烯酸—聚氨脂类、氟碳类等耐水耐候性涂料或耐候性热反射隔热防腐蚀复合涂层。对于聚氨脂类、氟碳类涂料总涂层干膜厚度不宜小于200μm,热反射隔热涂层类不宜小于250μm。

4.4.2储罐罐底边缘板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腐措施,防水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性能、耐候性及弹性。

4.4.3盘梯踏步及平台整体宜采用碳钢热镀锌格栅板型式。

4.4.4罐内防腐及新建储罐外防腐表面处理应采用磨料喷射处理,

内防腐表面至少达到Sa2.5级;对外表面腐蚀较严重的油罐进行外防

腐时,外表面宜采用磨料喷射处理至少达到Sa2.0级。

5防雷、防静电

5.1防静电设施

5.1.1 储罐盘梯进口处应设臵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设施,并加警示牌。

5.1.2储罐罐顶平台上量油口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

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

设施连接。

5.1.3量油孔盖、自动通气阀等活动金属附件应与罐顶(浮顶)进行等

电位连接,连接导线两端加不锈钢线接头,用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

连接。

5.1.4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内浮顶储罐浮顶与罐顶连接导线不应

少于4根,容积小于10000 m3的内浮顶储罐浮顶与罐顶不应少于2根,

连接导线应采用直径不小于5mm的不锈钢钢丝导线。连接导线两端应

加不锈钢线接头,浮顶设臵不锈钢材质专用电气连接端子,导线两端

均应用不小于M10的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5.1.5浮顶(盘)各金属件间应保持可靠电气连接,避免存在绝缘导体.

5.1.6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108Ω~1011Ω。

5.2防雷设施

5.2.1钢制储罐顶板钢体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罐顶不应装设避雷

针。

5.2.2 内浮顶储罐罐顶中央通气孔应加装阻火器。

5.2.3储罐应作环型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并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臵,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 m。

5.2.4引下线应在距离地面0.3m至1.O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宜采用40mmx 4mm,不锈钢材料,断接卡用两个M12的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5.2.5外浮顶罐浮顶与罐体、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2处均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并用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导线横截面积不小于50 mm2。

5.2.6外浮顶罐浮顶与罐体的电气连接应沿罐周均匀布臵,连接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2.7与储罐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6施工验收

6.1罐体及重要附件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组织、工艺及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检查验收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和图纸需经审定后方可下发执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最终审核意见组织施工。

6.2应明确浮顶、密封、中央排水管等重要附件安装要求,安装时供货厂家应到现场指导安装。组装式浮顶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充水试验,

并检验密封性能。

6.3防腐工程施工验收

6.3.1防腐工程施工必须在罐体检验、储罐充水试验完成后进行。

6.3.2严把涂料质量关,防腐涂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6.3.3应选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制定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措施、施工时间、验收标准等。

6.3.4应编制具体的涂料配套方案,明确每道涂层用量、厚度要求等。

6.3.5刷涂达不到质量要求时应采用喷涂方式,喷涂时钢铁表面温度应高出现场露点温度3℃,且不宜高于50℃。

6.3.6表面处理采用喷砂除锈时,磨料应按照规范选用,不应采用河砂及海砂。

6.3.7涂层不能有砂粒、验收时可用10倍放大镜检查漆膜。

6.3.8涂料施工应按照相关工程程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每道涂层应有测厚及检查记录。验收时应用涂层测厚仪对涂层厚度测定。

6.3.9施工单位应选用专业的施工队伍,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并做到人员相对稳定,施工机具完备。

6.4组装式铝制浮顶施工验收

6.4.1铝浮顶在安装之前,应将可能损伤密封带的焊迹、毛刺等清除干净并打磨平滑,罐顶通气孔、罐壁通气孔(或罐顶边缘通气孔)及油品入口扩散管等附件应安装完毕。

6.4.2铝制内浮顶的水平度偏差应不大于!Omm(固定式支柱应以套管下端为准,可调式支柱应以支柱下套管下端为准),自动通气阀开启高

度150-200 mm。

6.4.3在水平方向上,支柱距离油罐底部钢附件边缘至少300mm;在垂直方向上,铝制内浮面的边缘构件上部与罐壁间距为190±30mm。

6.4.4边缘构件接头处必须对整齐;铺板搭接处及铺板与边缘构件结合处接触紧密,不应出现缝隙;静电导线的接头必须牢固,其接合面的锈迹必须打磨干净。

6.4.5所有支柱应保持垂直,偏差不得大于10 mm。

6.4.6浮筒的纵向焊缝应位于浮筒顶部。

6.4.7在充水试验过程中,铝浮顶应升降平稳,无倾斜,密封装臵、导向装臵等均无卡涩现象;框架梁无变形,密封带应与罐壁接触良好。

6.4.8组装式铝制内浮顶安装检验合格后,安装单位应提交安装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内容包括:总装配图、几何尺寸检查测量记录、光透试验记录、充水试验记录、现场开口方位图等。

6.5附件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按要求进行检查及调试。

6.6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资料。

7生产运行

7.1工艺操作

7.1.1完善轻质油指标分析制度。

7.1.1.1工艺装臵轻质油监控指标应包括蒸汽压(C4含量)、硫含量等;

7.1.1.2储罐运行指标应包括储存介质蒸汽压和硫含量;

7.1.1.3采样分析频次应每罐每周不少于1次。

7.1.2控制好储罐介质蒸汽压。

7.1.2.1多组分物料进罐时,应根据各组分蒸汽压情况,合理安排好进罐工艺介质的数量和方式,严防储罐超压运行;

7.1.2.2做好轻石脑油、重整C5及拔头油等轻组分含量高的轻质油中C4组分的分析、跟踪和控制;

7.1.2.3优化利用好现有的C4/C5装臵分离能力,采取措施消除能力瓶颈;

7.1.2.4做好轻质油储罐的硫含量、特别是硫化氢等活性硫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监控储罐运行工况。

7.1.3轻质油出装臵温度不应大于40℃。

7.1.4浮顶起浮前收油管道流速不应大于1m/s,起浮后收付油管道流速不应大于4.5 m/s。

7.1.5内、外浮顶储罐正常操作时,最低液面应高于浮顶的支撑高度,最高液位应低于油罐的安全高度.

7.1.6应重视轻质油生产装臵的平稳运行,避免由于操作波动等原因造成大量轻组分或硫化氢进入储罐.

7.2建立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制度。

7.2.1没有设臵氮封设施的轻质油储罐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设臵氮封措施的储罐可适当延长,但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

7.2.2重点检测内浮顶拱顶和浮顶之间气相空间(检测部位宜接近浮顶)和外浮顶一、二次密封之间及外浮顶上部等部位,检测点应具有代表性。

7.2.3应细化制定检测作业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7.2.3.1检测工作应在储罐静态工况下进行;

7.2.3.2作业需两人进行,一人检测一人监护。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便携式硫化氢浓度报警仪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站立在上风向,发现有毒气体浓度报警时应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7.2.3.3作业人员检测前应消除人体静电,作业时身体应处于作业平台或罐顶栏杆之内。

7.2.4内浮顶储罐浮顶上部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超标(大于爆炸下限的50%)的储罐,经检查确因设备原因的要及时安排停运检修。

7.3应建立石脑油罐底水质分析制度,水质分析应包括pH值,硫含量,氯离子浓度,铁离子浓度等数据,为全面掌握储罐腐蚀状况提供依据。

7.4应强化装臵紧急状况或开停工过程轻污油排放应急管理,避免大量轻组分对轻污油罐造成冲击。

7.5采用氮封措施的储罐,应加强检查维护,确保氮封设施完好投用。

7.6轻质油储罐操作岗位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硫化氢浓度报警仪。

7.7储存介质或运行工况发生变化时,应核查储罐是否满足工况变化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修订相关的操作规程等。

8检查维护

8.1常规检查

8.1.1储罐附件应按(SHS 01012)《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要求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储罐附件的日常检查,应按维护制度要求定期进行并做好记录,管理人员必须有审核签名。

8.1.2应实行定点测厚制度,储罐壁(沿盘梯)及下两圈板、罐顶每年

测厚1次并将数据归档管理,按确定储罐固定的测厚点并在罐体作好标志,技术档案及测厚报告内容应包括测厚点布臵图及编号。

8.1.3对采用阴极保护的储罐,应定期检查阴极保护效果并确保有效。

8.1.4呼吸阀宜定期进行标定。

8.1.5氮封设施压力控制系统或氧含量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校验,加强维护,确保完好投用。

8.2雷雨季节检查

8.2.1雷雨季节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

8.2.2雷雨季节应按要求定期对导静电装臵进行检查,浮顶罐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压接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8.2.3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一次密封装臵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线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8.2.4在雷雨、酷暑等极端天气时原则上避免油罐的收付油操作,对于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的操作,应降低介质进出罐流速并加强监护。

8.3全面清罐检查

8.3.1加工高硫和含硫原油的企业,当轻质油储罐来采取氮封或内防腐处理等特殊安全措施时,全面清罐检查周期不应超过2年。加工低硫原油的企业,或储罐采用氮封等安全措施时,全面清罐检查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应大于4年。

8.3.2全面清罐检查要求及内容依据(SHS 01012)《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执行,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3.2.1罐体腐蚀状况。对罐内壁、底板及内防腐涂层进行全面评估,

并彻底清除罐内杂物;

8.3.2.2组装式铝浮顶状况。直馏石脑油和经碱洗的催化汽油因含氯离子和碱液,对铝材有较强的腐蚀性,应重点检查储存该类介质的储罐浮顶情况;

8.3.2.3浮顶密封及边缘橡胶密封。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检修、更换;

8.3.2.4对超期使用的储罐,应采取监控措施,并由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管理等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8.4检修

8.4.1轻质油储罐的检修项目根据清罐全面检查后的评定报告来确定,检修的工艺和验收标准参照(SH/T3530)《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GB 50128)《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SHS 01012)《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执行。

8.4.2检修准备工作必须做到“七落实”,即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施工方案落实、物资材料落实、施工力量和机具落实、施工质量措施落实、安全环保措施落实。

8.4.3储罐充水试验应按照(SHS 01012)《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要求执行。

8.4.4储罐蒸罐时宜控制罐内温度不大于75℃,避免对储罐涂层、浮顶密封橡胶造成损坏,同时打开储罐人孔、通光孔等.遇突降雨和降温天气时要停止蒸罐作业,避免罐内形成负压。

9附则

9.1除以上要求外,其它内容应按照设计规范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9.2指导意见由炼油事业部、安全环保部、工程部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镇海炼化分公司、茂名分公司、天津分公司、青岛炼化有限公司和齐鲁分公司等共同完成。炼油事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轻质油储罐设计、制造、安装、施工

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

主要包括: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SH/T3530) 《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1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22)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SH30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技术管理规定》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等。

条文解释

1.3条

根据2000年-2010年期间集团公司所属炼油企业轻质油储罐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储存介质硫含量及挥发性组分含量高等因素是导致轻质油储罐发生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指导意见主要将石脑油储罐和中间原料储罐作为治理重点。其它轻质油储罐,在遵循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1.1条

1蒸汽压指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OB 50160-2008) 6.2.3条规定,“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换算成储存温度40℃时介质的蒸汽压约85-88KPa,同时结合汽油冬季蒸汽压指标和目前石脑油组分中含有少量C3和C4等挥发性组分的特点,特规定储罐储存介质蒸汽压指标上限值为88 KPa。

2储罐选型

根据国外储罐火灾事故情况统计,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发生事故的概率分别为5.27%和29.38%;集团公司所属炼油企业近10年间发生的事故统计结果显示内浮顶储罐的事故概率要大于外浮顶储罐。因此,指导意见中对储罐选用内、外浮顶型式不进行统一规定。

另外,用不锈钢材料制造或使用不锈钢内衬的储罐,包括不锈钢制造的组装式内浮顶等,目前还没有相对完整的设计规范和制造标准,只有个别企业少量应用,因此,指导意见对此没有做相应规定。

3.7.1条

1氮封的作用主要是防止硫铁化合物自燃、雷击、静电或明火等引燃罐顶空间的可燃气体,同时防止储存介质氧化聚合等。高、含硫原油直馏石脑油组分活性硫、挥发性组分含量高,焦化汽油硫含量高且易被氧化,因此,对这两种类型的储罐设臵氮封是必要的。

2对其它储罐,企业可根据氮气资源情况和轻质油硫含量、蒸汽压实际情况,在确保2年1次进行全面清罐检查的基础上,可以不采用氮封措施.但对设备状况良好,罐顶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仍然超标的内浮顶储罐应考虑增设氮封设施或其它措施。

3.7.3条

原设计的氮封设施需要将罐壁通气孔进行焊接封死的方式,该方式存在氮气长时间中断后安全运行风险较大的缺点。可拆卸方式便于氮封停止使用后能及时恢复一般内浮顶方式运行,提高抗击风险能力。因此对原方案修改为:新设计的内浮顶储罐,宜将环向通气孔设在罐顶边缘,通气孔边缘固定丝网处可用堵板和螺栓紧固封堵;旧罐增设氮封设施改造时,应将原通气孔的可拆卸丝网换成堵板,堵板用螺栓紧固封堵。

4.1.1.3条,

为规范系统内组装式铝制内浮顶管理,在吸取国外铝制浮顶设计和制造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后特制定本条款.

a)/b)条 (GB5034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规定浮顶外边缘板的浸液深度不小于100mm。为确保密封效果,建议浮筒的浸液深度100mm,浮筒直径选用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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