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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般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A项,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甲与乙只是约定对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未明确将来要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甲乙的约定不属于预约。

B项,根据民法基础理论,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而且,婚约在我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C项,根据生活常识,适量饮酒对身体并无伤害,但大量饮酒极有可能对饮酒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甲“极力劝酒”,应认定他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项,乙只是邀请甲去游泳,对甲游泳过程中抽筋溺水身亡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甲乙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考点】死亡宣告的撤销

【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最终由丁、戊等依照《继承法》取得,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他有权要求丁、戊等返还财产。但是甲只能要求丁、戊等返还原本属于甲的财产,对于丁、戊继承的不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甲无权要求返还。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企业法人的责任能力

【解析】《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A

【考点】赠与合同的成立

【解析】乙是以赠与的意思而为清偿,但赠与并非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合同关系,需要得到受赠人的认可,否则不成立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题中,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上是拒绝接受乙的赠与,因此甲乙之间赠与合同未能成立,甲应向乙返还800元。甲已经偿还了500元,应再归还300元。

5.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D

【考点】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不正当竞争

【解析】A项,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王某按照公司规定的价格出售商品,不构成无权代理。

B项,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王某的行为对于A公司的利益并未造成损害,不构成滥用代理权。

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自己补贴B公司,且B公司将取得的补贴款入账,因此不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项,王某的行为并未违背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无(原司法部答案为D)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解析】《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中,范某应在2003年4月2日之前还款,若范某在该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本息,即属于违约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4月2日开始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到2005年4月2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明】根据2014年最新的《民诉解释》,法院不能主动提起诉讼时效抗辩,而只能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抗辩请求进行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

【考点】共有;添附

【解析】A项,共有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一般认为共同共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以及共同继承的遗产。本题中甲乙共同继承房屋两间,应认定甲乙之间成立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按份共有。

BC两项,甲接该房右墙加盖的一间房,应认定为一个独立的物,不能依据添附等理论使其附属于既存的两间房。既然该房屋是一个独立的物,又是甲单独建造,因此应由甲单独所有。

D项,三间房屋中,甲乙二人共有其中两间,另一间由甲单独所有。甲未经乙同意,将三间房屋一并卖给丙的行为应作具体分析。对甲单独所有的那一间房屋,甲有权自由处分,乙无权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不得要求丙返还;对于甲乙共有的两间房,甲本不能擅自处分,但《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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